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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41:51  浏览:93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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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10日 财税〔2004〕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电信企业的业务发展和公平竞争,根据现行所得税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对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费用税前扣除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业务销售过程中捆绑提供通信产品和服务优惠的所得税处理
  电信企业在发展业务过程中,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用户入网以及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多种营销方式,对达到一定消费规模的用户提供一定额度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优惠折扣,以及采用捆绑销售方式提供的话机或其他有价物品、有价通信卡等支出,应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为了宣传推广而随机给予已有用户或潜在客户免费提供有价通信卡或其他有价物品等支出,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
  二、关于有价通信卡销售折扣的处理
  电信企业采取销售折扣折让方式,销售的有价通信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有价卡款的差额,按冲减销售折扣折让后实际取得的净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预收款的处理
  电信企业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营业收入的实现时间,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以前年度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预收款不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为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
  对到期失效的有价通信卡沉淀金额,应于到期日次月全部结转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广告宣传费用的处理
  鉴于电信企业广告宣传的特殊性,对其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五、关于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折旧处理
  电信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六、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规定,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列入成本开支。考虑到电信行业要求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需要不断加大职工培训等实际情况,允许电信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七、关于发行企业债券利息的处理
  电信企业经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属于企业正常的借款费用,所支付的利息,允许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八、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募捐提供短信服务费的处理
  对中国电信集团支持公益事业,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简称妇基会)合作开展“中国母亲援助行动”的零钱募捐业务,其免予收取妇基会的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代收信息费9%计算的劳务费,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九、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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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引进人才智力的政策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委、市政府


青岛市引进人才智力的政策规定
市委、市政府



为广泛引进国内外人才智力,充实和加强本市科技力量,适应改革开放对人才的需求,促进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竭诚欢迎国内外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高级工程技术人员、专家、学者、重要科技成果持有人和外经外贸人才及各种管理人才,以调动、定居、辞职、停薪留职、兼职、聘用等形式来本市工作。来本市工作的国内外人才既可以创办、联办经济实体、科研机构、承包、租赁企业,也
可以通过技术咨询、技术入股、合作研究、技术转让、国内外授权委托研究、短期讲学等形式服务。

二、来本市定居工作的国内外人才,根据所带可投产项目或有重大开发价值科技项目贡献大小的评估或预测,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安家补助费一至三万元人民币。

三、引进人才的住房可优先安排解决,作出贡献的由用人单位提供二居室或三居室住房一套;若自费购买住房,购房费由用人单位补贴20%。

四、引进人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贡献突出的,可低职高聘,也可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已满的,由市主管部门专项解决。

五、引进人才所带项目或工作后以本人为主研制的项目投产后产生经济效益的,按《青岛市奖励研制应用科技成果贡献突出人才暂行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六、对从国外引进的本市急需并直接承担明确责任的关键人才,可高薪聘请或重金礼聘,其报酬双方面议。

七、对应聘来本市指导科研、设计、生产或担任顾问等短期工作的国内外科技专家、经济管理专家,其报酬由聘用单位一次性付给。

八、引进的国内人才,其配偶及按规定需随迁的子女可迁来本市;带进项目年增利税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可允许全家迁入本市落户。配偶及子女是农业户口,符合“农转非”条件的,优先办理;毕业博士或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及短缺人才、特殊人才,其配偶及子女是农业户口的,经
市人事局特批予以办理“农转非”手续,所需指标年终报市计委追补;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没有正式工作的配偶,可招收为全民或集体合同制工人,随迁子女入托入学优先就近解决;符合招工条件的待业子女可安排就业。

九、对引进的出国留学人员,尊重本人意愿来去自由,应聘可以是短期的或长期的,也可以来本市定居,路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十、重点引进的国内外高级人才允许随带助手一至二人,所带助手享受引进人才待遇。

十一、引进人才凡愿到乡镇企业或乡镇农业第一线工作的,全家户口可落到所在县级市(区)的城区,由用人单位在城区为其安排住房,劳动报酬及其他优惠条件由双方议定。

十二、辞职、辞退的人才应聘来本市工作的,经市人事局或市劳动局批准,其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凭市人事局或市劳动局的批准证明办理落户和粮食关系。

十三、对经市政府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高科技工业园区的中科院、国防科工委、中央各部委所属的科研机构或高新技术开发机构,按科技人员占全体职工的比例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科技人员占全体职工60%以上的,减收50%;科技人员占全体职工40%以上的,减收30%,
并享受本市同类机构的优惠待遇。

十四、外地区科技人员在本市内联单位、民办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任职满三年,已成为本市学科(技术)带头人或主要技术骨干的,本人自愿申请常住青岛的,经主管部门申报、市人事局会同市科委考核确认,由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外地区驻本市的独资企业、民间科研经济实体,根据其在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额和科技水平,给予一定的科技干部和高级技术工人调进指标,由上述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后,分别报市人事局、劳动局审批,并办理调进手续,由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十五、对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相应的试验室,配备科研设备和提供相应的研究经费。研究的项目属于我市科技、经济发展的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开发项目,由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给予优先安排。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2年9月16日
合同与企业管理

胶州市工商局 高长玉

现在大家都有一个提法,要大力建设和发展信用经济。而信用经济离不开法制。没有法制保障的信用是不安全的信用。因此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一切市场主体都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谁违背了这个规则,谁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合同作为信用经济的一部分,在法制的保障下逐渐成为市场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在美国,大大小小的交易绝大部分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交易。公司之间通过合同进行着几百亿美金,甚至是上千亿美金的交易,这在美国是很正常的。当然,他们的合同交易是在完善的法制环境下进行的。合同的签订、履行都有律师参入。在美国,对于上千亿美金的交易,律师事务所按小时收费的,一般每小时要收几百美金,当然,高额报酬必须由高质量的服务。

不光是这样,大量其他的公司业务,也是通过合同完成的,包括政府采购、招募公务员,都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西方国家,合同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高于法律。特别是在过去的年代。大家可能了解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夏洛克放高利贷给安东尼,合同约定到期安东尼偿还不上债务,必须从其身上割下一磅肉作为偿还。这个合同约定在今天的法律看来,肯定是无效的,因为他违背了社会良俗。但在当时那个年代,法律却不能认定这个合同当然无效。因为当时整个社会崇尚“当事人意思自治”。正是基于这种法律思想,西方社会才出现了仲裁制度。从一定意义上将,仲裁制度就是以合同的方式排斥了政府的司法管辖,而由当事人选择民间机构对双方争议进行裁决。大家可能了解法国的卢梭,他写过一本《社会契约论》,认为政府的法律实质上就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契约,凡是经过充分协商,接近平等的法律,就是良法,就会得到广大民众的自觉遵守。

在中国,也有合同效力优于法律规定的地方。比方说协议管辖。人们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出现争议时选择某个法院管辖,当然这种管辖的选择不能违背诉讼法中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认为一个标的额很小的合同纠纷案件而去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这显然是不现实的。

在座的都是公司的投资人,也是企业的管理者。作为投资者,必然要想方设法保护自己的投资权益和追求最大的收益。作为管理者,必然想施展自己的管理才能,让企业的员工人尽其才,为企业效力。虽然经营企业的理念和方法每人各不相同,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就是你在经营管理中离不开合同。

今天这个讲座,我打算从三个方面向大家介绍一点有关合同的知识。一、合同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二、介绍几种合同权利。三、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合同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一、以出资协议、企业章程的形式明确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兴办企业,除了个人独资外,只要是与他人一起出资兴办企业,不管是合伙还是合资,都要签订一份出资协议,对双方的出资份额、比例、管理权限、盈亏分担、企业终止后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等内容做出十分明确的约定。这个协议如果签的不好,一旦发生纠纷,就会难以解决。

企业章程相当于企业的内部宪法。经过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就发生高于其他私订协议的效力。现在有一部分企业在约定上搞假,有的就是搞给登记机关看的,因为我们现在公司的注册资本门槛很高,这当然也反映出现行公司法律的滞后,可是也有些人为了获取登记,想方设法的找几个人冒充股东,或者搞假合资,拟了个假协议,你出几十万,我出几十万,又拟好了章程,几个假股东也在章程上签了字,公司成立了,也赚钱了,过去很好的假股东的突然跳出来,要求分红、分财产,最后不得不闹上法庭。法院到公司登记一调档,股东们的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在档案里规定得清清楚楚,无法证明股东是假的。就是你费尽心思留下了股东是假出资的证据,官司可能打赢了,却因为造假搞假登记而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近几年来国内出现的产权纠纷案件绝大部分是由于问题出在出资协议上,希望各位引以为戒。

二、通过劳动合同明确企业与员工的权利义务关系。

现在企业经理们有一种误解,认为员工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成为正式员工了,就应当到劳动局办理备案、合同鉴证手续,还要缴纳劳动保险,手续费、费用多,因此不愿意签合同。实际上这和掩耳盗铃没有什么两样。因为企业与员工的劳动雇用关系不是因为双方是否签订了合同而存在,而是一种法律事实,只要双方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建立了。

从另一方面讲,由于有《劳动法》的保护,即使你不签劳动聘用合同,你的员工照样可以通过劳动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相反,作为企业,由于没有合同某些条款的保护,在进行内部管理时就可能缺少了一些有力的制约措施。比如说跳槽问题、侵犯商业秘密问题。现在有不少猎头公司,专门挖别人的核心人才。你自己好不容易物色、培养了企业的顶梁柱,委以重任,但他突然第二天不辞而别,给你个措手不及,使企业陷入困境。每个企业都由自己的核心秘密,不管是经营信息,还是技术信息,都是你这个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资本。虽然你采取了种种防范措施,但是却永远无法杜绝你身边的员工有意或无意将其泄漏出去。如果你的公司出现了上述问题,怎么办?必须以严格的制度约束员工,而由员工签字的合同是对其最好的约束。一方面,合同对某些想违约的员工来说是一种震慑,另一方面,对已经违约的员工,已经签订的合同为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提供依据。

三、合同在企业外部交往中的作用。企业在对外经济交往过程中,离不开合同。合同在这里既作为证据起到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存在的作用,又起到了约束双方的作用。我相信大家对此肯定有比较深刻的理解,由于时间关系,在此不多讲了。

介绍几种合同权利

一、追究违约权和赔偿权。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这一权利很好理解,在此不再赘述。

二、撤销或变更合同权。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这两类合同当事人都可以形势撤销权和变更权。

三、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后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3、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撤销权。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以上五项权利是所有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以行使的权利。当然,在不同种类的合同,还有不同的权利。比如说优先权。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另外,在保管合同、修理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还有留置权等等。

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