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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开展2005年度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竞赛活动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4:07  浏览:99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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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开展2005年度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竞赛活动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开展2005年度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竞赛活动办法》

市委办发[2005]6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全市开展2005年度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竞赛活动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2005年全市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竞赛活动办法



为全面贯彻实施“开放兴市”战略,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积极性,推动开放型经济快速发展,决定在全市开展2005年度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竞赛活动。

一、范围和对象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有关开发区(工业区):各省级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越城生态产业园区、绍兴县滨海工业区、杭州湾精细化工园区、新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昌轴承特色工业园区、诸暨市山下湖特色工业园区(下同)

(三)全市各乡镇(街道)

(四)全市外经贸企业

二、内容和办法

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全年开放型经济目标要求,开展比自营出口、比利用外资、比外经发展等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竞赛活动。具体办法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市政府下达的各项考核目标(见附件)进行竞赛,完成考核目标得基本分100分,超减分计分标准如下:

项 目
完成目标分值
超减目标加扣分

合同利用外资
20
每超减目标500万美元,加减0.5分。
列入世界500强企业的项目,每批一个加3分。

每超减目标5%,加减0.5分。

每完成1000万美元,加0.2分。

实际利用外资
40
每超减目标100万美元,加减1分。
当年实到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每批一个加5分。

每超减目标5%,加减2分。

每完成500万美元,加0.4分 。

自营出口
20
每超减目标500万美元,加减1分。
进入全省出口50强企业,每一个企业加1分;荣获中国和省出口名牌商品称号的,每只分别加2分和1分。

每超减目标5%,加减1分。

加工贸易出口比重每提高(下降)1个百分点加(减)1分。

外经合作
承包劳务营业额
5
每超减目标300万美元,加减1分。越城区承包劳务营业额按5分计。

境外投资企业
15
每增减一家境外企业加减1分。每新批一家生产性企业加2分。



以积分高低评出开放型经济工作金奖、银奖、铜奖各1个,进位奖若干个,分别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6万元、4万元和2万元。

(二)有关开发区(工业区)

开展利用外资实绩竞赛。考核按合同外资20%权数、实到外资80%权数计。以实绩高低评出利用外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1个和进位奖若干个,分别各奖励人民币3万元、2万元、1万元和0.5万元。

(三)全市乡镇(街道)

1、开展利用外资实绩竞赛。考核按合同外资20%权数、实到外资80%权数计。以实绩高低评选出全市利用外资十强乡镇(街道),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

2、开展自营出口实绩竞赛。以实绩高低评选出全市自营出口十强乡镇(街道),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

(四)全市外经贸企业

1、开展自营出口规模竞赛。以实绩高低评选出全市自营出口十强企业,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

2、开展利用外资规模竞赛。以企业合资合作实到外资高低评选出利用外资十佳企业,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

3、开展境外市场开拓竞赛。按承包劳务营业额和境外投资企业带动出口额高低分别评出2家全市境外市场开拓先进企业,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

三、竞赛要求

(一)合同利用外资以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合同为准;实际利用外资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为准;自营出口额以海关统计数为准;外经合作以外经贸部门统计数为准。

(二)参赛单位每月25日将实绩报市外经贸局,由市外经贸局审核后每月进行通报。

(三)年终由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附件:2005年全市开放型经济考核目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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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预防各种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吉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共娱乐场所包括:凡在我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馆)、青少年宫、游乐宫(厅)、舞厅、录像厅、电子游艺厅(室)、曲艺社、音乐茶社(座)、音乐酒吧、台球室、体育馆(场)、游泳池(馆)、汽枪房、旱冰场、溜冰场、博物馆、展
览馆(棚)、公园、风景游览区、临时或季节性的演出点及其它公共娱乐场所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治保组织或设治保员。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卫部门(科、股)或配备专(兼)职保卫干部。必须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和职工的治安岗位责任制。保障公共娱乐场所及人民群众娱乐活动的安全。
第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组织和开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活动,不得举办、播放、展出内容反动和宣扬淫秽、恐怖、封建迷信思想的文艺演出、录像及出版物。

第二章 开业的安全检查及其审批程序
第六条 凡申请经营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持该场所的建筑平面图、安全设施图、房屋结构鉴定书(电子、电动机器使用安全鉴定书)及经营申请书,报请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进行安全设施及治安、防火审查、申领《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治安
登记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工商部门凭《治安登记证》予以审批和发放《营业执照》。
本办法颁布前已开业经营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补办《治安登记证》,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会同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第七条 扩建、改建、变更地址和经营范围的公共娱乐场所,使用前必须经公安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第八条 停业、歇业或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共娱乐场所,须报原公安审查机关备案,并缴回或变更《治安登记证》。

第三章 公共娱乐场所安全设施标准
第九条 场所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容纳人数不超过八十人的,可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容纳人数不超过二千人的,每个安全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二百五十人;容纳人数为二千至六千人的,其超过二千人的部分,每个安全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四百人;容纳人数超
过六千人的场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 观众厅内的纵横疏散通道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一百人不少于零点六米计算,但最小通道宽度不少于一米。横向通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二十排,纵向通道之间的座位数每排不宜超过十八个,前后排座席的排距不少于九十厘米时可增至五十个。
第十一条 观众厅的出入口、太平门不得设置门槛,其宽度不应小于一点四米,紧靠门口处不应设置踏步。容纳人数不足八百人的场所,疏散外门不得紧靠门口一点五米之内设置台阶,容纳八百人以上的场所,疏散外门不得紧靠门口三米之内设置台阶。太平门必须向外开,并要装置自
动门闩。疏散楼梯、太平门应设明显标志和事故照明。疏散门要有足够亮度的照明灯。疏散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少于一点一米。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三米。
第十二条 观众厅的疏散门以及观众厅的疏散外门、楼梯和过道各自总宽度均应按不少于下表的规定计算:
安全出口的宽度指标表
宽度指标米/百人
观众厅座位 ≤1200 1201-2000 2001-6000 (〉2000人部分)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一、二级
门和通道平坡地面 0.65 0.85 0.65 0.60
门和通道阶梯式地面 0.80 1.00 0.80 0.65
楼 梯 0.80 1.00 0.80 0.65
第十三条 电影放映室(包括卷片室)、灯光操作室、布景储藏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一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它部分隔开,撩望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第十四条 电气设置、防火墙及各部建筑耐火等级要求,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指标。
第十五条 各场所要设有完备的消防器材,保证性能良好,随时可以启用。
第十六条 凡夜间有经营活动的公共娱乐场所要设置应急的照明设备。

第四章 营业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凡设有座排号的,实行对号入座,不准超员,不准加活凳。其它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超过公安机关规定的定员标准。定员八十人以上的场所座席要固定。
(二)要有广播宣传设备,进行广播宣传。
(三)疏散通道要保证畅通,不准在出入口内外和通道内停放各种车辆和其它物品。
(四)在营业期间,疏散门和安全门(太平门)要指定专人管理,不准上锁或上铁栓,遇有防空、爆炸、火灾、疾风暴雨等紧急情况,工作人员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需要撤离场地的,要组织群众安全疏散。
(五)场内工作人员要佩带统一标志,认真负责,及时引导观众入座,通道上不准站人,舞台、赛场内严禁无关人员出入,维护好场内秩序。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制止,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六)室内组织的演出,场次间隔不得少于二十分钟。每次散场后要及时清场,消除不安全隐患。
(七)各场所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表演所需的道具枪支及其它危险物品,须有专人保管,严防丢失或发生事故。
(八)有定员的场所,不准发放、赠送不定时、不定场次的票证。
(九)营业期间严禁精神病患者和酗酒者进入场所。
第十八条 以下场所遵守如下规定:
(一)游泳池(馆)
1、游泳池的定员为每四平方米水池面积一人。
2、配备定员人数3%的专职救生人员和救生设备,发现溺水者积极抢救。
3、要适时换水、消毒,保持水质清洁。池壁、跳台要经常清洗,不准存有藻类、台藓及其它污垢,深水区要设置明显标志。
(二)风景游览区和公园
1、游览区、渡口、公园内的游船(艇)及渡船,必须经当地县、区以上港船监督部门的检验合格并予定员后方可使用。要按规定配备渡工、船员、救生员以及消防、通讯、救生设备和救生工具。每五十艘游船(机动船除外)要配备一艘专用机动救生船(艇);救生人员要按该游区所
有船只定员总数的3%以上配备,救生工具要按定员总数的80%配备,但每只入水活动的游船,必须按游人数发给救生衣等救生工具。游船(艇)及渡船严禁超员。
2、凡在公园内或风景游览区举办大型文化娱乐、展览、展销等活动,公园和游览区应会同举办单位在七日前向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并应制定保卫工作方案,经公安机关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
3、风景游览区和公园内的危险路段应设置护栏或明显标志,严禁在冰面行车。正在维修的建筑物、场地、游船和游泳池要停止使用并设置明显标志。
4、在游览区、公园内设置各种服务网点不得妨害公共安全。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向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
(三)舞厅
1、舞厅的舞池面积不得小于一百平方米,定员按每一点五平方米一人核定,座席应占定员数的80%以上,露天舞厅必须设有能容纳定员人数的避雨设施。
2、舞厅场内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定员超过一百人的,每五十人配备一名工作人员。
3、舞厅内不准出售酒类或含酒精的饮料。
4、不准赤背或只穿背心、短裤进入舞厅,严禁跳低级庸俗的舞蹈,禁止中小学生或儿童进入舞厅,禁止雇用或变相雇用舞伴。
5、未经市文化部门批准,未向市公安局备案,任何舞厅不得按待外国人、侨胞和港澳台同胞。
(四)录像厅
1、观众距电视机最近距离不得少于两米,最远距离不得超过十米。
2、放像设备和录像带要有专人保管,要播放国家正式发行的录像片。
(五)台球室、电子游艺室
1、球台距离墙壁不得少于一点五米,相邻球台间距不少于两米。电子游艺机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两平方米。
2、营业性台球和电子游艺活动要有固定的室内场所,不准在马路或人行步道上设置球台和电子游艺设备。
(六)汽枪房、弓箭射击场
1、靶挡要牢固、安全可靠,用2公分以上铁板或石墙、水泥墙作基础,靶挡射击面要附设保证弹、箭缓冲的木板、刨花板等,并及时更换。
2、场内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汽枪射击、弓箭射箭活动,要在室内进行。枪支子弹、弓箭不准转卖、转让,更不准携出场外,随意鸣放或射击其它目标。
(七)音乐酒吧
音乐酒吧不准跳舞,只可欣赏情调健康的音乐、歌曲。发现酗酒者要劝其退场。
第十九条 凡进入公共娱乐场所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序购票、入场和退场,不准堵塞出入口和通道。严禁倒卖入场票券。
(二)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及其他有碍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物品带入场内。
(三)禁止在场内怪叫喧闹,任意串座,向演出、比赛场地投掷物品,进入演出、比赛场地和工作场地以及进行及其它妨碍演出和比赛的活动。
(四)在公园、游览区、渡口或供游玩的水面上活动时,要注意遵守该场所的安全规定,不准放牧、打鸟、挑逗动物。
(五)严禁漫骂或殴打演员、运动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
(六)严禁聚众滋事、打架斗殴,调戏、污辱妇女,不准出现有伤风化的行为;禁止各种赌博活动。
(七)不准污损公共娱乐场所的公共设施和名胜古迹。
(八)遇有非常情况时,应听从场内工作人员指挥,需紧急退场时,要文明礼让,安全疏散。
(九)要严格遵守公共娱乐场所的规章制度。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模范遵守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视其情节轻重做出如下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对单位领导或有关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单位可并处限期停业整顿。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开办的场所或举办的活动,对单位予以警告、停业整顿、查封或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无证营业的一律取缔,并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四)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六条规定标准和要求的,视情节对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直至查封。
(五)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各项之一的,对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超员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出售酒类或含酒精饮料的舞厅,处以当月营业额的20-30%罚款,并停业限期整顿。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诸项规定之一的,对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七)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九至第十九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拘留或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数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分别裁决合并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7月17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

建办保[2013]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是住房保障的重要基础工作。为加强和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加快推进住房保障管理制度建设,现就贯彻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住房保障档案管理任务的艰巨性。我国实施住房保障制度特别是2008年以来,住房保障事业快速发展,截至2011年底,全国累计解决了3100万户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同时形成了大批住房保障档案资料。“十二五”时期,全国要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600万套;到“十二五”末,住房保障覆盖面将达到20%左右,住房保障管理任务更加繁重。随着住房保障覆盖面持续扩大,住房保障档案资料急剧增加,加强和规范档案管理任务十分艰巨。

  (二)切实增强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的紧迫性。2011年11月,国家档案局已把住房保障相关档案列入民生类、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这是满足住房保障事业和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必须建立的档案种类,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作为专业主管部门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重点项目。当前,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中,还存在制度建设滞后、管理能力薄弱、设施经费不足等问题,有的地区对住房保障档案管理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工作不扎实,监管不到位,不适应住房保障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规范档案管理紧迫性的认识,加快档案管理制度建设。

  (三)全面认识加强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住房保障资源分配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关系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关系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关系住房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贯彻实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加快推进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水平。

  二、明确档案管理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步骤

  (四)明确目标任务。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明确加强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总体目标任务是:从2013年开始到2015年,利用3年时间,建立住房保障档案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行高效、信息安全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地级以上城市和档案管理基础工作较好的县市,力争用2年时间率先完成。

  (五)落实工作步骤。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落实工作步骤,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确保顺利实现总体目标任务。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对本地区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专题部署,研究制定档案管理实施办法,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组织学习培训,配置档案管理设施设备,统筹安排工作经费。

  第二步:组织完成历史积累档案资料和即期档案资料的归档,对不符合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的档案进行规范;实施纸质档案电子化,开发档案信息化管理软件和检索工具;组织经验交流。

  第三步:建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措施,实现住房保障档案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常态化管理;组织考核验收和评比表彰活动。

  三、加强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

  (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要贯彻落实《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省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档案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住房保障档案具体移交办法;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档案管理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档案信息公开、利用、查询和保密规定,突出档案管理制度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七)加强档案管理能力建设。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明确内设机构的档案管理职责,加强档案管理队伍建设,充实管理人员编制,适时组织学习培训,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各省、自治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档案管理任务,落实档案管理人员,提高管理能力水平。

  (八)保障档案管理的物资条件。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创建档案管理的保障条件。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配备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防护设施和信息化设备,确保档案安全;统筹安排档案管理的工作经费,满足档案管理工作需要。

  四、加快推进档案资料建档和信息化工作

  (九)突出抓好建档工作。按照住房保障对象“一户一档”、住房保障房源“一套一档”的原则,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范,可聘请专业档案管理人员给予技术指导,集中时间、人力和物力,全面完成住房保障制度实施以来形成的档案资料建档工作。对历史积累的档案资料,要集中组织完成建档;对没有建立住房保障房源档案的,要抓紧建立房源档案;对已经建档但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和业务规范的,要规范完善;对当年新增的档案资料,要即期完成建档。

  (十)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要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管理,开发档案信息采集、管理和应用软件,建立档案信息数据库,编制不同种类档案相互关联的检索工具,建设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对历史积累档案可分阶段、分批次实施纸质档案电子化;对即期档案,应同步实施纸质档案电子化,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提高管理效能。

  五、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十一)落实工作责任制。住房保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是一项长期任务,要落实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档案管理部门责任,落实各层级岗位责任,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把贯彻实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作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重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健全管理制度,落实进度安排,确保工作时效。

  (十二)加强督查指导。各省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市县落实加强档案管理工作部署要求,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我部将把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内容,组织督查指导,并通报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督查情况;适时组织经验交流,推动完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的体制机制,促进住房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地区在贯彻实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工作中的新情况、新经验,请及时报送我部住房保障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