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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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分别在汕头和珠海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分别在汕头和珠海经济特区组织实施。
1996年3月17日
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草案的书面说明
——1996年3月1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曹志
各位代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提出了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建议。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认为,汕头市和珠海市两个经济特区已经具备制定法规和规章的条件,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授权这两个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其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授权这两个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在各自的经济特区组织实施。其内容和1992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授权作出的《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的内容是一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草案)》提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青岛市科学技术星火奖奖励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科学技术星火奖奖励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1996年12月23日)
第一条 为调动和发挥科技工作者投身农村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农业和乡镇企业科技进步,振兴农村经济,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科学技术星火奖(以下称市星火奖)属市级科技奖励,每年评审一次。
市星火奖分为市星火科技成果奖和市星火科技推广奖。
第三条 设立青岛市科学技术星火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市星火奖的组织评审和授予工作。市评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四条 奖励范围:
(一)开发、推广、应用适用于农业(包括农、林、牧、渔,下同)的先进技术成果;
(二)开发、推广、应用适用于乡镇企业,为农村经济服务的中小企业的先进技术成果;
(三)开发、推广适用于农业的先进装备;
(四)区域综合性技术开发成果;
(五)农村科技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五条 市星火奖奖励工作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获得市星火奖的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15000元,二等奖奖金10000元,三等奖奖金5000元。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在星火计划的组织管理、决策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特殊荣誉称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的;
(二)破坏资源或生态平衡的;
(三)违反国家政策或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七条 授予市星火科技成果奖一等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和省内领先水平;
(二)有重点推广价值,已在国内若干地区推广应用,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较大比例;
(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国内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属先进水平;
(四)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授予市星火科技成果奖二等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和市内领先水平;
(二)有较大推广价值,已推广应用,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一定比例;
(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省内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属领先水平;
(四)取得了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授予市星火科技成果奖三等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市内领先水平;
(二)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已推广应用,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
(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市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属先进水平;
(四)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授予市星火科技推广奖一等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为振兴农村经济,有计划、有组织地把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或适用技术推广到全市农村地区,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在星火计划的规划、立项、组织、协调、实施以及星火技术培训等方面有创新和指导意义,在全市产生重要影响。
授予市星火科技推广奖二等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为振兴农村经济,有计划、有组织地把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或适用技术推广到全市大部分农村地区,并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在星火计划的规划、立项、组织、协调、实施以及星火技术培训等方面有创新和指导意义,在全市产生很大影响。
授予市星火科技推广奖三等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为振兴农村经济,有计划、有组织地把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或适用技术推广到全市部分农村地区,并取得比较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在星火计划的规划、立项、组织、协调、实施以及星火技术培训等方面有创新和指导意义,在全市产生较大影响。
第九条 申报市星火奖,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市评审委员会。其中,区(市)属单位由区(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初审后,报市评审委员会;市属单位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评审委员会;国家、省驻青单位直接报市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申报市星火奖的项目,必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或鉴定并已经应用或实施一年以上。
凡已经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再申报市星火奖。
第十一条 申报市星火奖应当如实详细地填写申报书,按规定缴纳评审费。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是项目中直接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其中,单位不得超过5个,个人不得超过5人。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当按贡献大小排列,由第一完成单位牵头填写申报书。
第十三条 市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应当有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获奖项目必须经参加评审的半数以上委员通过。
市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奖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四条 市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获奖的项目登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五条 对公布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评审委员会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市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接到异议申请后10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申报部门或单位;申报部门或单位应当自接到有关材料后10日内提出答辩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
市评审委员会对有异议的申请奖励项目应当作出裁决。
第十六条 市评审委员会可以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已经获奖的项目进行调查,对剽窃或骗取他人成果并查证属实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予以通报,并可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蚌埠市委托代理人招商试行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2001〕56号
印发蚌埠市委托代理人招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蚌埠市委托代理人招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蚌埠市委托代理人招商试行办法
一、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招商引资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代理人选择范围
(一)在蚌埠市有较大合作项目或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外来投资者;
(二)沿海涉外机构成员;
(三)境内外友好城市(地区)的有关机构或友好人士;
(四)境内外事业有成的蚌埠人;
(五)境内外代理机构。
三、代理人的产生
(一)市领导、三县四区领导,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市政府驻外办事处推荐,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初选;
(二)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函联系,征求对方意见;
(三)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代理人名单。
四、代理人的聘任
(一)以市政府名义聘任;
(二)聘任期一年,可连续聘任。
五、联系方法
(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代理人联系,并向其提供蚌埠市招商资料。
(二)市政府驻外办事处与驻地代理人保持接触。
(三)市政府可不定期邀请代理人来蚌考察。
六、鼓励措施
(一)根据代理人的情况,可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经济顾问”或“招商顾问”等称号,也可由市政府推荐担任市政协或有关群众团体的名誉职务。
(二)市财政每年可付给代理人一定的信息劳务费。
(三)项目介绍成功后,按《蚌埠市对外来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给予代理人奖励。
(四)代理人业绩显著的,市政府另行给予重奖。
七、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