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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晋升行政职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12:09  浏览:88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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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晋升行政职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关于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晋升行政职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晋升行政职务管理工作,严格晋升标准,坚持晋升程序,保证晋升质量,并为建立和推行公务员的晋升制度创造条件,现作如下通知:
一、晋升工作人员行政职务,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党的德才兼备的原则。
晋升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做出工作实绩,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所任职务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
能力。晋升行政领导职务的,还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及良好的工作作风,并符合领导集体在年龄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二、晋升工作人员行政职务,要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列为晋升初选对象的,除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近两年年度考核连续为优秀或近三年连续为称职以上。对尚未进行年度考核的,可根据预选对象近两、三年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认是否符合本项资格条件的原则要求。
(二)晋升科员和正副科级职务,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正副处、司(厅)级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晋升正科、正处级职务,需分别任副科、副处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员、副科、副处、副司(厅)、正司(厅)级职务,需分别任办事员、科员、正科、正处、副司(厅)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地(市)以上机关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逐步做到
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应具有下一级两个以上工作岗位的经历。
(四)符合任职亲属回避规定。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任免机关根据具体职位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确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且成绩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二)、(三)两项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晋升工作人员行政职务,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职务设置范围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四、工作人员的行政职务,要逐级晋升。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德才条件和工作实绩又特别突出者可越级晋升,但只能越一级晋升。
五、晋升工作人员行政职务,要严格按照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推荐预选对象。
(二)对预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选对象。
(三)对初选对象进行全面考核,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择优提出拟晋升人选。
(四)在对拟晋升人选进一步审核的基础上,经任免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任命公布。其中,晋升司(厅)级职务的,遇有放宽资格条件和中组发(1990)2号文件第三条所列情况的,要按2号文件规定办理;晋升处级以下职务的,任命前应参照2号文件精神,征求主管部门的
意见。
六、晋升行政领导职务的,要先经培训再到职工作。目前培训条件不具备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先培训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先到职后培训,但须在任职后一年内进行。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执行本通知规定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1992年7月7日



199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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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新上富司法建议预防村民纠纷

蔡武


  今年上半年江西省奉新县上富镇联盟村一村民因对村集体的收入分配有意见,向法院起诉,法院在驳回起诉之前向村民讲解了法律,并向就村委会不当的地方发出了司法建议,使纠纷得到了很好的解决。日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上富法法庭的法官来到上富镇联盟村委会回访,该村委会书记凌继根高兴地说:“自从法官给我们提司法建议并为我们举办讲座后,村委会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生新的纠纷了。”
上富法庭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先后向辖区各乡、镇、场及村委会发出司法建议40余件,促进了各乡、镇、场及村委会的规范管理、堵塞了法律漏洞,一定程度减少了行政管理纠纷的发生。上富法庭的司法建议主要有书面建议、会面建议、电话、邮件建议及通过网上QQ进行的建议等。上富法庭在采取一事一案提建议的方式,联系具体个案开展建议,引导各乡、镇、场及村委会在个案中依法进行行政管理、防范具体风险基础上,也会综合同类案件提建议,使各乡、镇、场及村委会能举一反三想对策。同时也会向同类各乡、镇、场及村委会提建议。
  上富法庭的司法建议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各乡、镇、场及村委会避免法律风险的能力明显提高,各乡、镇、场及村委会涉诉纠纷大幅减少。

云南省出口商品配额二次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出口商品配额二次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经贸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变化,加强我省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维护出口经营的秩序,提高配额使用效率,体现配额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规范、有序,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本办法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以外经贸部公布的出口配额商品目录为准)

2、我省已获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加入有关进出口商会并具有该商品出口实绩和供货实绩的出口企业。其中经营白银、锑(含氧化锑)、绿茶、茧丝绸等四类商品需要有外经贸部核准的经营资格。

二、 配额商品分配原则

1、生产企业:80%以上的自产产品自营出口或组织出口的企业。

2、主营渠道经营企业:历史上一直以该商品为主营出口的企业;主产地1-2家主要经营企业。

3、扶优、扶改、扶强企业:每年划定20%左右的比例,对出口上规模,改革较好的企业给予适当扶持。

三、 配额的申请

凡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并具有经营能力的企业,均可申请配额。

四、 配额的申报程序

各地州、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外贸公司应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向省厅(贸管处)提出本地区出口企业或本企业下年度出口配额申请;每年的6月15日前向省厅(贸管处)提出本地区出口企业或本企业下半年出口追加配额申请。配额申请内容包括出口企业名称、加入进出口商会情况、申请配额的商品名称、出口国别、配额数量、出口货源情况、上年度或上半年度出口实绩、出口价格、换汇成本等(详见附表)。配额申请必须按规定以正式文件上报,凡未按时申报或未申报的企业将视为自动放弃配额申请。省厅不接受各地州、市相关企业的直接申请,但地州、市企业在主报当地外经贸局的同时可抄报省厅贸管处,以了解相关情况。

五、配额的分配和下达

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和我省相关企业提出的申请,由省厅贸管处按照配额的分配条件和原则,提出配额的具体分配方案,呈报主管副厅长审核,并经厅长批准后以正式文件下达执行。配额文件直接下达至相关企业,同时抄送相关地、州、市外经贸局(委)。

六、配额的管理

为确保有限的配额能用足用好,并为下年度配额的申报打好基础,省厅将对配额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对配额进行动态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凡持有配额的出口企业,原则上每一种商品配额只应安排一个业务部门经营。企业应由综合部门安排专人负责配额的管理工作,跟踪检查配额的使用情况,并在每季度终后10日内以书面材料向厅贸管处汇报每季度配额使用情况。(详见附表)

2、每年7、8月分配追加配额商品时,对上半年配额商品报关率达不到50%的,原则上不再安排。若有特殊情况的,适当少安排。

3、鼓励流通企业开拓非配额产品,企业配额商品的创汇金额一般不得占到该企业出口总额的30%,并且每年以5%的比例下降,一般控制在10%以内,否则省厅将视情扣减其配额。

4、在配额的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告厅贸管处,及早上交未使用完的配额。企业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应在当年10月15日前交还我厅;未按期交还且当年底未使用完的,我厅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情况严重的,停止安排下一年度配额。

5、规范经营秩序,严禁倒卖配额,如经发现,将视情况扣减或停止安排配额。

6、鼓励生产企业大力开发深加工、高附加值的非配额出口产品,其配额商品创汇比例要逐步低于其出口总额的70%。

7、配额的调整。企业可根据需求向我厅申请配额调整。每年9月底,凡对配额商品出口报关数达不到该商品分配到的配额量的60%的企业,或每年10月底对配额商品出口报关数达不到该商品分配到的配额量的70%的企业,省厅将对其持有的配额进行调整,以确保配额用足用好。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省外经贸厅负责解释。

二00二年一月十日




来源: 云南省商务厅外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