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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1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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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1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1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纠办发(20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卫生厅(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01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由部际联席会议商定,并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是一项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经过一年多的集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已有的成效离治理工作的总体目标还有差距,广大人民群众的反映依然比较强烈。今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将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继续作为全国纠风专项治理的重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把治理工作继续引向深入,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工作的目标
继续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和把不合理社会医药费用负担减下来为总目标,与药品生产流通体制、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制度三项改革紧密结合,以整顿药品流通秩序和规范医药价格为重点,以积极推进药品招标采购为切入点,以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制为保障,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在明确政策、规范秩序、完善制度、制约权力、加强监督、确保实效上下功夫,务求实现以下三项目标:
一是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医药购销过程中的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开单提成和暗箱操作等行为得到及时查处,药品流通秩序整顿取得明显成效。
二是制售假劣药品和非法开办药市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严厉打击和查处,药品生产低水平重复和生产流通企业过多过滥问题得到初步治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得到保障。
三是“虚高”的药品价格进一步降低,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得到落实,不合理社会医药费用负担得到明显减轻。
二、治理工作的任务
(一)积极推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严格规范购销行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纠正医药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的重要措施,也是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要在规范试点的基础上,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医疗机构中积极推行。这项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卫生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通力合作,抓好落实。要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讲求实效,重在集中,提高交易手段的现代化水平,防止重复劳动和流于形式。要制定统一、科学、通用性强的评标体系和工作程序,加强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督,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落实,防止产生新的不正之风。同时,要确保药品质量,防止片面追求低价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经办机构要做好服务工作,规范自身行为。要坚决查处并纠正以招标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强行安排药品交易、行政部门干预和垄断以及乱收费等行为。
(二)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和方便及时。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建立领导责任制,继续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对无证照经营的要坚决取缔,对超范围经营的要坚决整顿,对制售假劣药品的要坚决打击,特别要加大对农村销售假劣和过期药品的打击力度。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要严格规范,对已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不出现反弹。要加大治本的力度,按照扶正祛邪、疏堵结合的要求,积极探索既与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方向相适应,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经营模式,开展药品多种经营模式的试点工作。按照纠风治本抓源头的原则,加大对药品生产低水平重复和生产流通企业过多过滥问题的整治力度。一是加强宏观调控,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二是严格实行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依法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重新换发证照,淘汰落后的生产经营企业,控制新增企业;三是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的管理,加快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认证工作。
(三)继续整顿医药价格秩序,规范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围绕推进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贯彻落实好各项配套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完善价格监测体系,建立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规范集中招标采购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和药品的价格行为,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机构要求招投标当事人各方履行登记、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不得收费,通过招标采购降低药品价格的好处应大部分让利于患者,医疗机构可分享一定比例。继续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推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落实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收费标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服务价格,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制止自立项目、分解项目和自行调整收费标准的乱收费行为。推行药品和医疗服务明码标价制度,逐步试行药品零售包装印制价格的规定,提高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2001年在全国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四)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保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医疗机构的行为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重要环节。县级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切断医疗机构和药品营销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降低药品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重,促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用药。继续总结推广“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病人选择医生”等做法,把引入竞争机制和医德医风建设结合起来,全面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价格比较低廉、质量比较优良的医疗服务。
(五)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重点查处顶风开办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制售假劣药品、生产使用假劣一次性注射(输液、输血)器、违反药品价格政策、不正当竞争、医药商业贿赂、虚假广告、开单提成、非法行医等违法违纪行为,不仅要查处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有关行政领导的责任,特别要严厉查处国家机关中与违法违纪分子相勾结,直接参与或包庇、纵容违法经营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
三、治理工作的措施
(一)切实加强工作协调,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党政统一领导,政府部门主抓,条块紧密结合,纠风办组织协调的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克服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推诿扯皮现象。凡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混乱、假劣药品问题突出被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出现反弹的地区,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对全国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搞好综合治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单位的购药、服务的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药品质量和药品市场的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药品购销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对医药市场和药品广告的监督,维护市场秩序;经贸部门负责医药行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积极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各级纠风办要加强监督检查,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充分发挥整体合力,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在落实好各自任务的同时,共同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有关政策问题和操作规程提出指导性意见,积极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拟于第三季度召开全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经验交流会。二是在总结近年来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经验的基础上,于第二季度制定下发药品市场监管责任制,并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提出开展药品经营模式试点工作指导性意见。三是加快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重新换发证照工作,于第二季度提出具体落实措施。四是适时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对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落实药品市场监管责任制、执行医药价格政策、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五是拟于第四季度召开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汇报会,检查各项治理任务的落实情况。
(三)把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与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紧密结合,促进行业作风建设。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紧紧依靠社会各界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监督。各地要把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作为民主评议行风的一个重要内容,对治理工作涉及到的有关部门的职能发挥情况和取得成效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地的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以评议为动力,把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作为加强行风建设、促进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进行行业作风整顿,加大对本行业的监管力度,解决队伍自身存在的不正之风问题。
(四)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坚持抓典型、抓查处、抓曝光。各地区、各部门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专项检查活动。要继续与新闻单位密切配合,多组织明察暗访,通过检查发现并及时总结推广从改革入手、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大力宣传治理成效显著的先进典型。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要注意将纠风工作与查办案件工作紧密结合,从严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特别要重视对顶风违纪反面典型的查处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2001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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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举报偷税案件有功人员的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举报偷税案件有功人员的规定》已经1995年9月14日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举报偷税案件有功人员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鼓励公民协税护税,打击偷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公民举报我省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各种偷税案件,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查实的,均适用本规定。

   匿名举报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已离、退休的税务人员)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的偷税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涉嫌或参与所举报偷税案件的举报人,不予奖励。但在处理该案时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和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县(市、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公民举报偷税案件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具体工作由地方税务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实施。

  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受理、查处、奖励举报偷税案件的各种制度。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和面谈等形式举报。举报时应当向受理偷税案件的地方税务机关讲明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如二人以上联名举报应分别讲明各自的上述情况,以备查验。

  第六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举报案件和奖励举报人时,必须为举报人保密,保证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举报内容等情况不被泄露。

  第七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查实被举报人确属偷税行为后,应当在该案结案后10日内按本规定,确定应当奖励的举报人和奖励金额。

  第八条同一偷税案件被多人多次举报,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如二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为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税务机关受理举报案件的登记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对二人以上(含二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按一案进行奖励,由联名者统一签字领取奖金。

  第十条奖励举报人的奖金,根据被举报案件追缴税款额度的大小确定:

  (一)追缴税款1万元以下,在1000元以内发给奖金;

  (二)追缴税款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奖金数额为1000元至3000元;

  (三)追缴税款3万元以上(含3万元)6万元以下,奖金数额为3000元至6000元;

  (四)追缴税款6万元以上(含6万元)10万元以下,奖金数额为6000元至1万元;

  (五)追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奖金数额为1万元至3万元;

   (六)追缴税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在追缴税款的10%以内给予适当奖励,但最高奖金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奖励举报人的奖金,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专项拨付。

  第十二条地方税务机关决定奖励举报人及奖励金额后,应及时通知举报人本人。如奖励的举报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当分别通知。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60日内持居民身份证到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领奖,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签署本人姓名、登记居民身份证号码,经县(市、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主管领导确认后,即发给奖金。

  奖金收据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奖励举报人时,应严格核实,防止奖金被骗取。因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奖金被骗取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以非法手段骗取奖金的,应依法追回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地方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有关情况致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对泄露举报人的税务机关通报批评,并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举报人因举报偷税案件受到打击报复的,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举报人举报地方税种的纳税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纳税人欠缴税款的行为,以及举报纳税人骗取地方税种的减税、免税和退税行为,并查实的,可参照本规定奖励举报人。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农业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农政发[2005]1号


  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对今后十年依法行政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为了贯彻落实《纲要》精神,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各级农业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的意义和基本目标

(一)充分认识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几年,农业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农业法律体系还不健全,执法体制不顺、执法手段落后、执法力量薄弱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迫切需要认真加以解决。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正处在一个重要战略机遇期,进入了贯彻统筹城乡发展方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阶段。农业法制工作要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维护农民权益提供有力保障。各级农业部门要树立和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纲要》精神,增强做好农业依法行政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大力加强农业法制建设,全面提高农业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坚持依法治农、依法护农。

(二)明确农业依法行政的基本目标。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农要坚持《纲要》确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经过十年左右的不懈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农业部门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氛围基本形成,主要依靠法律和经济手段管理农业的方式基本实现。

——农业部门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农业行政决策制度基本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建立和完善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要求的农业法律制度,形成功能完备、层次合理的农业法律法规体系。

——全面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健全县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反应快速的专职农业执法队伍,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农业行政执法体制。

——农业行政监督制度基本完善,农业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健全、有效,农业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

——农业法律法规得到广泛宣传和普及,农业系统干部学法用法和农民群众用法守法的氛围形成。

(三)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农业部门的职能。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做到不越权、不失职,确保在赋予管理部门必要职权的同时,明确其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和执行的必要条件。对农业发展计划和农业建设项目等事项,要切实负责抓好落实,既要履行好规定的职责,又要努力争取做好工作的必要手段。工作中需要其他部门支持和配合的,要积极沟通、主动协调;与其他部门存在不同意见的,要多做解释说明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不能达成一致的,要按规定程序如实报请政府决策。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四)完善集体决策制度。不断完善《农业部工作规则》,健全部务会议和部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部门预算、发展和改革政策措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重大投资项目规划等重大决策事项,都要通过部务会议或部常务会议讨论,集体决定。各级农业部门要健全相应的议事制度,保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合法化;建立各项会议制度,确保集体决策制度得以有效实施。

(五)建立调查研究制度。要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基础和前提,确保调查研究经常化、制度化。各级农业部门每年要制定重大问题调研计划,组织干部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了解情况,提出有价值的建议。要将调查研究作为衡量每个单位工作和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对没有调查研究的事项,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六)健全科学性和合法性论证制度。建立综合的、行业的和法律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合法化水平。综合性、全局性的决策和农业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决策建议,要组织进行科学性和合法性论证,充分发挥专家的参谋作用。

三、提高农业立法质量

(七)加快健全农业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以农业法为基础的农业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农业产业发展、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农业应急机制、农村经营体制、国家农业支持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当前,要着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权益保护、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和农业生产资料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加强配套规章制度建设,将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大力提高立法质量,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反映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体现转变职能和农业管理方式创新,努力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推动各项支农政策制度化、法制化;对农业立法和法律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不断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解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八)加强立法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要增强立法计划的权威性,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农业立法。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及时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和立项申请,并科学合理地制定本部门的立法工作计划。纳入计划的立法项目,必须是已经过认真调研、缜密论证,内容完善,制定条件已基本成熟的项目。对于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能够通过执法或其他管理措施解决的,采取其他方式解决。要严格按照立法工作计划的要求安排立法进程,努力提高立法效率,确保列入计划的立法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九)做好修订和废止工作。对于已制定的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要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现有与上位法不一致、被新的立法所取代、不适应现实需要等情形的,要及时提请立法机关或自行修订、废止。

四、推进职能转变,深化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十)进一步转变管理职能。继续完善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不断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特别是强化农业支持保护、农民权益保护、动植物防疫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资生产经营秩序监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职能,重视和运用经济、法律手段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逐步实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管理。

(十一)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把行政许可设置关,防止随意增设行政许可项目,确需设定行政许可的,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论证。推进农业行政许可综合办公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将符合条件的许可项目纳入综合办公范围;开展网上申报和审批试点,增加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申请人。加强许可项目监督管理,跟踪许可项目实施情况,及时纠正和依法处理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十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稳定的信息公开渠道,加强中国农业信息网和电子政务建设,发挥《农业部公报》和有关报纸等媒介的作用。除涉密事项,所有管理制度和政务信息必须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公开,方便管理相对人查阅。所有农业部许可项目审批结果一律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公开,及时无偿向社会提供。

(十三)建立各种农业预警应急机制。各级农业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尽快制定重大动植物疫情突发事件、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污染事件、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假劣农资坑农害农事件、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草原火灾事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重大农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建立必要的物资筹备,提高应对各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十四)推进政企、政事分开。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禁止农业行政管理人员从事或参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积极发展农业行业协会,加强现有行业协会建设和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五、理顺农业行政执法体制,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

(十五)搞好农业综合执法。要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规范运行、提高能力为重点,以相对集中处罚权为内容,继续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已开展农业综合执法的地区和部门,要重点加强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通过加强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实现机构法定化、队伍专职化、管理正规化、手段现代化。在推进综合执法的同时,继续抓好渔政、草原监理、植物检疫、动物防疫监督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的执法,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各项执法职能,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十六)健全农业执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职责明确到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工作。建立执法案件评查制度,对有关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等进行立卷归档,并不定期地对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提高案卷质量。

(十七)提高农业执法人员素质。严把执法人员考试录用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现有农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行政执法人员。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制定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重点、分步骤对所有执法人员开展法律培训,实现执法培训制度化、经常化,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执法队伍行风建设,树立农业执法良好形象。

(十八)强化农业执法能力建设。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的支持,将执法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积极解决执法检查、案件查处、人员培训、听证和行政复议等所需经费,保证农业执法工作正常、有效地开展。尽快完善并抓紧实施农业执法基础设施工程规划,提高农业执法机构装备水平,增强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打击能力。逐步建立健全农业执法信息网络,实现执法信息共享和交流。要积极探索建立执法人员激励与保障机制,确保执法队伍的稳定。

六、积极化解农业和农村经济纠纷

(十九)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积极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要按照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程序,确保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二十)积极参与调处因假劣农资导致的民事纠纷。对于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药、兽药等农资的违法案件,要坚持行政执法与民事调处并重的原则,在依法处罚的同时,积极参与调处因使用假劣农资导致的民事纠纷。发现假劣农资导致使用者受害时,要明确告知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告知受害人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农业部门应当积极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对于积极退赔、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假劣农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违法行为人的财产难以同时支付罚款和赔款时,应当优先保障赔款的支付。


(二十一)加强信访工作。深入贯彻《信访条例》,继续坚持和不断改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来访接待日制度。认真办理每一封群众来信,妥善处理每一位群众来访。要主动和善于协调相关部门,争取各方的支持,共同化解矛盾。要主动宣传、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纠正不依法行政、不落实政策的现象

七、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十二)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和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接待视察等多种形式,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要配合人大常委会做好农业法律的执法检查工作,对检查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要加强与政协的联系,虚心听取政协对农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答复。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积极应诉,依法举证、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应当自觉履行。要积极配合和自觉接受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

(二十三)完善农业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加强对下级农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对于审查中发现的超越职权、抵触法律法规等问题,要责令及时纠正,以维护农业法制的统一。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依法受理、认真审理、公正处理,坚决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附带审查要求,要认真研究,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应由其他机关决定的,要及时送有权机关。加大对农业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建立重大处罚案件备案和督查制度,通过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和地方互查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和解决农业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农业执法水平的提高。

(二十四)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与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的沟通与交流,经常深入农业生产、经营第一线,虚心听取媒体和群众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对于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和回复。探索建立接受社会监督的长效机制,逐步实行监督员制度,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从群众中聘请监督员参与监督、解决。

八、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二十五)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继续深入贯彻中组部、中宣部和司法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农业系统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领导干部法制培训和考试考核制度,将法制课列入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实行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并将学法情况作为各级农业部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免、晋升、奖惩的依据之一。

(二十六)强化农业部门公务员学法制度。按照国家公务员培训总体规划和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的要求,根据《公务员法》有关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等规定,把法律知识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部人事劳动司重点做好部机关公务员的法律知识培训,统一组织考试,实行合格证制度,并保证公务员每年自学时间不少于40小时;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重点培训部机关和省级农业部门法制骨干。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重点培训本级和地(市)、县(区)农业部门法制骨干。

(二十七)深化农业普法宣传教育。健全农业普法规划和计划,各种农业培训工程项目应当对农业法律宣传和培训做出安排,进一步完善农业法律宣传制度,实现农业部门干部懂法、依法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法、守法经营,农民群众知法、用法维权的目标。要针对农时季节和农民群众的文化水平,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和现代网络技术手段,采取送法下乡、法律知识讲座、法律咨询、张贴标语、制作宣传栏和黑板报等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扎实有效地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要突出宣传与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既要宣传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也要宣传农民群众依法享有的权利,切实提高农民群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素质和能力。

九、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依法行政责任

(二十八)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农业部门的一把手是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农业部建立农业法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和安排,把《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九)加强农业法制队伍建设。各级农业部门要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要切实加强农业法制工作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充实和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保障工作经费,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三十)定期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各级农业部门要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对依法行政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十一)强化监督检查。上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农业部门贯彻《纲要》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贯彻落实不力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