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郑州市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6:19:47  浏览:86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郑州市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军分区

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2〕18号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民兵高射武器装备集中管理暂行办法》、《郑州市军民通用装备平时管理和战时征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郑州军分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市民兵工作和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确保民兵工作落实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军分区关于郑州市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实施意见》(郑发[2002]15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兵建设是国家行为,民兵工作是地方性的军事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城市民兵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范围,各企事业单位也要承担部分民兵工作经费保障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民兵工作经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民兵训练经费;

(二)民兵担负重要战备值班、执勤任务经费;

(三)民兵大项军事活动经费;

(四)民兵守护重要目标、维护稳定和执行其它临时性任务经费。



第二章 经费保障



第四条 民兵训练经费保障范围:用于民兵训练期间的补贴、伙食、被装、医疗、交通、水电、通信、教(器)材购置及培训、聘请教员等项开支。

经费标准:每人每天45元。

经费总额=标准(45元/人·天)×人天数(依据上级军事机关下达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人数×训练天数)。

经费来源:由各区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解决。郑州军分区依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训练任务,统一拟制预算并计划经费开支。

第五条 民兵担负重要战备值班、执勤任务经费保障范围:用于民兵担负重要战备值班、执勤期间的补贴、伙食、交通、通信等项开支。

经费标准:每人每天30元。

经费总额=标准(30/人·天)×人天数(依据民兵战备条例规定应担负值班、执勤任务人数×天数)。

经费来源: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动用民兵战备值班、执勤需要开支的经费,由各区人民政府负担。郑州军分区根据年度民兵值班、执勤任务的实际需要,制定经费开支计划,纳入各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 民兵大项军事活动经费保障范围:用于上级军事机关赋予和本级统一组织的大项军事活动开支。

经费来源:开展民兵大项军事活动时,由郑州军分区根据活动所需经费预算,向市政府提出经费申请,由市财政予以解决。

第七条 民兵守护重要目标、维护稳定和执行其它临时性重要任务所需经费,本着“谁用兵、谁负担”的原则,由用兵单位解决。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民兵参加教育、训练活动期间按全勤对待,工资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民兵工作经费是保障民兵工作的专项经费,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民兵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列相关经费科目核算。

第十一条 民兵工作经费划拨军事机关后,由军事机关财务部门专项管理,分科目核算。

第十二条 民兵工作经费使用与管理接受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审计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标准为现行标准,以后每3年调整一次,随物价平均上涨指数相应调整经费标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市、区两级民兵事业费仍按原办法执行。其它与民兵工作相关的国防动员经费、国防教育经费、征兵工作经费、军事机关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学生军事训练经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和郑州军分区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各县(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参照此办法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国地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地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01]19号


各市、县(市)土地管理局:

为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

二00一年九月三日

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土地规划)实施工作,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为实施土地规划而进行的土地规划公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核、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审核、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和调整土地规划。

第二章 土地规划公告

第四条 实行乡级土地规划公告制度。乡级人民政府应在本级土地规划经依法批准之后三十日内在辖区内各村公告。规划公告期限不少于1个月。

第五条 土地规划公告内容:批准机关和时间、地块用途、规划目标、期限和范围。

第三章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六条 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容为农用地(含耕地,下同)转用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把存量土地纳入年度计划管理。

第七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依据土地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

(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利用土地;

(三)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四)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规划及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提出本地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严禁建设项目无农用地转用计划或超农用地转用计划用地。

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核减其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条 设区市在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确需调整或;追加本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应当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追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做出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10目前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11月10日前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报本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章 土地规划审查

第十二条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用地预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土地规划、地质环境评价规划和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中有关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性质飞选址、用地规模、占用耕地及补充方案、地质环境和压覆重要矿床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没有通过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下达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计划,不得供地。

第十四条 在建设用地转用征用报批阶段,应当审查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是否落实了预审意见。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凡在上一级规划图上能够体现的,以上一级规划图为准。最小上图图斑面积参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有关规定,即耕地、园地6.0平方毫米,林地、草地15.0平方毫米,居民点工矿用地4.0平方毫米。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分批次建设用地,选址不得超出土地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未纳入土地规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提供建设用地。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符合土地规划及其专项规划,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批准立项,不得开发。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在报批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审查,主要内容为:

(一)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确定的现状与规划人口规模;

(二)城市、村庄和集镇现状用地规模;

(三)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采用的人均用地指标和总用地规模;

(四)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与土地规划衔接情况。

第五章 规划修改和调整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修改土地规划:

(一)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确需对规划中的指标和布局加以修改的;

(三)国家及省确定的重点小城镇建设确需修改规划的。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对土地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但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或委托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进行,调整方案需报原批准机关或土地行政部门备案:

(一)对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虽未纳入土地规划,但已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具体要求及时调整规划;

(二)对在规划文本中已安排,但由于选址未定,没有落实在规划图上,或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但用地位置需作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按预审意见,可对规划作局部调整;

(三)城市、村庄和集镇因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分批次建设用地,小部分地块确需超出土地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的,经预审同意后,可以按规定对规划作局部调整;

(四)根据规划执行情况,在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扩大的条件下,使用预留机动建设用地指标或在地区之间适当调剂使用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的;

(五)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移民建镇、高新技术产业、环保工程、农村电网改造以及涉及污染和安全问题的建设项目确需在规划用地范围外建设的,可按预审意见先修改规划,报土地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 规划修改和调整的程序

(一)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的,可将规划修改方案和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时报批;其他需要修改规划的依法定程序和权限逐级报批,按批准文件修改规划;

(二)符合第十九条第(一)、(二)、(三)条要求的,可将调整方案与转用方案同时报批;其他需要调整规划的,须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才能调整。其中,石家庄、唐山、部郭、保定、张家口五市城市建设用地控制规模控制区内的调整需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市、县调整需报省政府审批;

(三)凡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应按程序先调整规划,然后再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规定外,各级土地规划在依法批准后五年内修改或调整不得超过三次,规戈1期间修改或调整不得超过五次。

第六章 土地规划实施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土地规划指标台帐,结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时核减规划指标并变更规划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五次会晤德班宣言

中国 巴西 俄罗斯等


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五次会晤德班宣言(全文)



  2013年3月27日,在南非德班举行的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五次会晤发表《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五次会晤德班宣言》。宣言全文如下:



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五次会晤

德班宣言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1、我们,巴西联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印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领导人于2013年3月27日在南非德班举行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五次会晤。我们围绕“金砖国家与非洲:致力于发展、一体化和工业化的伙伴关系”的主题进行了讨论。本次会晤是金砖国家第一轮领导人会晤的收官之作。我们重申将致力于维护国际法、多边主义和联合国的中心地位。我们的讨论表明金砖国家的团结进一步加深,愿为全球和平、稳定、发展与合作做出积极贡献。我们还讨论了金砖国家在与各国和各国人民团结合作的基础上,在国际体系中发挥的作用。

  2、此次会晤举行之时,正需要我们探讨共同关心并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问题,以解决共同关切,研拟长期解决之道。我们致力于逐步将金砖国家发展成为就全球经济和政治领域的诸多重大问题进行日常和长期协调的全方位机制。支撑现行全球治理架构的有关国际机构是在当年国际版图面临非常不同的挑战和机遇的情况下缔造的。由于全球经济正在重塑,我们致力于通过加强互补和各自经济力量,探索实现更公平发展、更具包容性增长的新模式和新方式。

  3、正如《三亚宣言》中提出的,我们对加强同其他国家,特别是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相关国际、区域性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持开放态度。我们将在本次会晤后举行同非洲国家领导人的对话会,主题为“释放非洲潜力:金砖国家和非洲在基础设施领域合作”。对话会将为金砖国家和非洲领导人讨论如何加强金砖国家和非洲大陆合作提供机会。

  4、我们认识到区域一体化对非洲可持续增长、发展和消除贫困的重要意义,重申支持非洲大陆一体化进程。

  5、在“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框架下,我们将通过鼓励外国直接投资、知识交流、能力建设以及与非洲贸易的多样化,支持非洲国家工业化进程。我们认识到非洲发展基础设施的重要性,认同非盟在确定和应对非洲大陆的基础设施挑战方面取得的进步。通过制订非洲基础设施发展规划、非盟“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非洲行动计划(2010-2015)、“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总统基础设施倡议及地区基础设施发展总体规划,非盟确定了对推动区域一体化和工业化至关重要的基础设施重点开发项目。我们将寻求在互惠基础上鼓励基础设施投资,以支持非洲的工业发展、就业、技能发展、食品和营养安全、消除贫困及可持续发展。为此,我们重申对非洲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的支持。

  6、我们注意到欧洲、美国和日本为减少世界经济尾部风险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其中的部分措施给世界其他经济体带来负面外溢效应。世界经济重大风险犹存,形势仍低于预期。在经济复苏的力度和持续性、主要经济体政策方向方面,不确定性依然很大。在一些重要国家,失业率居高不下,高企的私人和公共债务抑制了经济增长。在此情况下,我们重申关于支持增长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强烈承诺,并强调发达经济体需要采取适当措施以重建信心,促进增长并确保经济强劲复苏。

  7、发达经济体的央行采取非常规货币政策,增加了全球流动性。这可能符合其国内货币政策的授权,但主要央行应避免此举带来加剧资本、汇率和大宗商品价格波动等预料之外的后果,以免对其他经济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带来负面影响。

  8、我们欢迎俄罗斯作为2013年二十国集团主席国提出的核心目标,特别是为促进全球强劲、可持续、包容和平衡增长、增加就业而增加投资融资、确保公共债务可持续性的努力。我们也将继续突出二十国集团发展议程,将其作为全球经济稳定、长期可持续增长和增加就业的关键要素。

  9、由于长期融资和外国直接投资不足,尤其是资本市场投资不足,发展中国家面临基础设施建设的挑战。这限制了全球总需求。金砖国家合作推动更有效利用全球金融资源,可以为解决上述问题做出积极贡献。2012年3月,我们指示财长们评估建立一个新的开发银行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为金砖国家、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和可持续发展项目筹集资金,作为对全球增长和发展领域的现有多边和区域金融机构的补充。根据财长们的报告,我们满意地看到建立一个新的开发银行是可能和可行的。我们同意建立该银行,银行的初始资本应该是实质性的和充足的,以便有效开展基础设施融资。

  10、2012年6月,我们在洛斯卡沃斯会晤时指示财长和央行行长探讨通过成立金砖国家应急储备安排来建设金融安全网。他们的结论是建立一个自我管理的应急储备安排具有积极预防效果,将帮助金砖国家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提供相互支持,并进一步加强金融稳定。这也将作为一道增加的防线,为补充现有国际外汇储备安排、加强全球金融安全网做出贡献。我们认为在符合各自国内法律和具有适当安全保证的条件下,建立一个初始规模为1000亿美元的应急储备安排是可能和共同期待的。我们指示财长和央行行长继续朝着建立该安排的目标努力。

  11、我们对财长和央行行长就新的开发银行和应急储备安排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谢,并指示他们继续谈判,并完成建立上述两机制的协议。我们将在2013年9月圣彼得堡会晤上审议两项倡议的进展。

  12、我们欢迎金砖国家进出口银行和开发银行达成《可持续发展合作和联合融资多边协议》,以及考虑到非洲大陆的快速增长及其导致的基础设施资金方面的巨大需求,达成《非洲基础设施联合融资多边协议》。

  13、我们呼吁改革国际金融机构,以使其更具代表性并反映金砖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经济中日益增长的权重。我们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进展缓慢表示关切。我们认为,迫切需要按照已有共识,落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0年治理和份额改革方案。我们敦促所有成员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在2014年1月前完成下一轮份额总检查并就新的份额公式达成协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应增强包括撒哈拉以南非洲在内的最贫困成员的发言权和代表性。应以开放的态度寻求能够达成这一目标的所有方式。我们支持改革和完善国际货币体系,建立稳定、可靠、基础广泛的国际储备货币体系。我们欢迎就特别提款权在现有国际货币体系中作用进行讨论,包括关于特别提款权一篮子货币组成问题。我们支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推动其监督框架更加全面和公正。国际金融机构负责人应通过公开、透明、择优的程序遴选,并确保向来自新兴市场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人选真正开放。

  14、我们强调确保发展中国家从各种渠道获得稳定、充足和可预见的长期融资的重要性。我们希望看到全球共同努力,通过资金充足的多边开发银行和区域开发银行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融资和投资。我们敦促所有各方努力实现富有雄心的国际开发协会第17次增资。

  15、我们重申支持公开、透明、基于规则的多边贸易体系。我们将在已有进展基础上,根据多哈授权,坚持透明、包容和多边主义的原则,继续致力于成功完成多哈回合谈判。我们承诺确保关于多哈回合谈判的新建议和新方式能够加强多哈回合的核心原则和发展授权。我们期待在巴厘岛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第九届部长级会议达成重要和有意义的成果,这一成果应是平衡的,并照顾最贫困、最脆弱成员在发展领域的主要关切。

  16、我们注意到2013年世贸组织新任总干事的选举正在进行。我们赞同世贸组织需要一位承诺坚持多边主义、通过支持尽快结束多哈回合谈判等方式增强世贸组织可信度和合法性的新负责人。我们认为下任总干事应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代表。

  17、我们重申联合国贸发会议是联合国系统内从发展角度处理贸易、投资、金融和技术等彼此相关问题的核心机构。在相互依存日益加深的全球经济中,贸发会议在应对发展和增长挑战的任务和工作独特而必要。我们亦重申提高贸发会议在凝聚共识、政策对话、研究、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等方面能力的重要性,从而使之能更好地完成其发展授权。

  18、我们认识到国有企业在经济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鼓励我们的国有企业探寻开展合作、分享信息和最佳实践的方式。

  19、我们认同中小企业在各国经济中的基础性作用。中小企业是就业机会和财富的主要创造者。鉴此,我们将探讨这一领域的合作机会,并认识到加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机构之间对话,特别是为促进中小企业国际化并加强其创新和研发能力的必要性。

  20、我们重申强烈支持联合国作为最重要的多边论坛,承载着为世界带来希望、和平、秩序和可持续发展的任务。联合国成员国代表性广泛,处于全球治理和多边主义的中心位置。在此,我们重申,需要对联合国包括安理会进行全面改革,使其更具代表性、效力和效率,以更有效应对全球挑战。为此,中国和俄罗斯重申重视巴西、印度、南非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支持其希在联合国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

  21、我们强调将致力于在联合国共同努力,根据法治和《联合国宪章》,继续合作并加强国际关系中的多边主义方式。

  22、我们致力于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和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并重申21世纪应该是和平、安全、发展和合作的世纪。金砖国家本着和平、安全、发展和合作的崇高目标和共同愿望走到了一起。

  23、我们欢迎纪念世界人权大会和维也纳宣言及行动计划二十周年,同意在人权领域探讨合作。

  24、我们赞赏国际社会解决非洲冲突的努力,承认非盟及其和平和安全理事会在此方面发挥的中心作用。我们呼吁联合国安理会根据有关决议加强同非盟及其和平和安全理事会的合作。我们深为关注北非特别是萨赫勒地区以及几内亚湾的不稳定局势。我们也对一些国家人道主义状况恶化的报道依然感到关切。

  25、我们欢迎非盟委员会任命新主席,这表明了女性的领导作用。

  26、我们对叙利亚安全和人道主义形势的恶化表示深度关切,谴责持续暴力冲突造成违反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持续增加。我们相信日内瓦行动小组联合公报为解决叙利亚危机奠定了基础,重申反对任何使冲突进一步军事化的行为。只有通过满足叙利亚社会所有阶层合理意愿的广泛国内对话,并按照日内瓦联合公报及安理会相关决议尊重叙利亚独立、主权、领土完整,由叙利亚人民主导的政治过渡才能实现。我们支持联合国-阿盟联合特别代表为此做出的努力。鉴于叙利亚人道主义形势的恶化,我们呼吁各方确保并协助需要援助的人能够从人道主义组织获得迅速、安全、充足和顺畅的帮助。我们敦促各方确保人道主义工作者的人身安全。

  27、我们欢迎巴勒斯坦成为联合国观察员国。我们对中东和平进程缺乏进展表示关切,呼吁国际社会推动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为实现“两国方案”而做出努力,以1967年边界为基础,划定国际公认边界,建立以东耶路撒冷为首都、与以色列和平共处、经济上可自立的巴勒斯坦国。我们对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兴建以色列定居点表示深切关注。这既违反了国际法也将危害和平进程。忆及联合国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方面承担主要职责,我们注意到四方机制定期向安理会报告的重要性,这种做法应有助于促进取得实际进展。

  28、我们相信谈判解决伊朗核问题是唯一途径。我们承认伊朗有根据国际义务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支持根据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有关条款,通过政治、外交手段和对话解决问题,包括国际原子能机构和伊朗之间的对话。我们对军事打击威胁和单边制裁行动表示关切。我们注意到近期在阿拉木图举行的对话,希望所有关于伊朗核计划的未决问题通过对话和外交途径解决。

  29、阿富汗需要时间、发展援助与合作、进入世界市场的优惠条件、外国投资和目标清晰的国家战略,以实现持久和平与稳定。我们支持国际社会在2011年12月波恩国际会议上对阿富汗所做的承诺,在2015至2024年转型期内与阿保持接触。我们重申支持阿富汗成为一个和平、稳定和民主的国家,免受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困扰,强调有必要就实现阿富汗稳定开展更有效的地区和国际合作,包括打击恐怖主义。我们支持巴黎进程框架下关于打击源于阿富汗的毒品走私的努力。

  30、我们赞赏非盟、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和马里为恢复马里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努力。我们支持马里政府及其伙伴实施旨在举行总统和立法机构选举的过渡计划的努力。我们强调政治包容性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实现马里可持续和平与稳定的重要性。我们对马里人道主义形势恶化的报道表示担忧,呼吁国际社会继续与马里及其邻国合作,确保为受武装冲突影响的民众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31、我们对中非共和国的当前形势和人员伤亡表示严重关切。我们强烈谴责针对平民的滥用暴力和侵犯人权行为。我们呼吁各方使人道主义行动安全和无障碍进行,并确保平民安全离境。我们呼吁冲突各方立即停止敌对行为,并重回谈判。我们愿与国际社会共同协助上述工作,并为和平解决冲突提供便利。巴西、俄罗斯、中国对南非和印度公民在中非遭受伤亡表示同情。

  32、我们对刚果民主共和国正经历的动荡表示严重关切。我们欢迎2013年2月24日在亚的斯亚贝巴签署的《刚果民主共和国及地区和平、安全和合作框架》协议。我们支持刚果(金)独立、领土和主权完整。我们支持联合国、非盟和次区域组织为促进该国和平、安全和稳定所做出的努力。

  33、我们重申强烈谴责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强调无论如何均没有理由采取恐怖行动。我们认为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相关原则和宗旨,联合国应在协调国际反恐行动中发挥核心作用。为此,我们支持落实联大全球反恐战略,决心在应对这一全球威胁方面加强合作。我们并再次呼吁应尽快完成《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谈判,使其得到所有成员国批准,并同意朝这一目标共同努力。

  34、我们认识并注意到互联网在促进全球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中的重要积极作用。我们相信促进和参与和平、安全和开放的网络信息空间十分重要,强调通过全球认可的规范、标准和实践实现信息通信技术的安全使用至关重要。

  35、我们祝贺巴西于2012年6月举办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里约+20),欢迎大会成果文件《我们憧憬的未来》中体现的成果,特别是重申里约原则,以及对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政治承诺,并将为金砖国家的伙伴参与未来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制定并就此开展合作创造机会。

  36、我们祝贺印度主办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1次缔约方大会暨《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六次缔约方会议的成果。

  37、认识到气候变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最大挑战和威胁之一,我们呼吁各方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8次缔约方大会暨《京都议定书》第八次缔约方会议通过决定的基础上,根据《公约》的原则和规定于2015年前完成一份适用于《公约》所有缔约方的议定书,其他形式的法律文件,或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定成果。

  38、我们相信国际商定的发展目标,包括千年发展目标,回应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求。这些国家继续面临发展挑战,包括普遍存在的贫困和不平等。低收入国家仍面临挑战,危及其近年来令人印象深刻的经济增长。粮食和其他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凸显了粮食安全问题并制约政府收入。重建宏观经济缓冲的进展相对缓慢,部分原因是有关国家需采取措施减轻外部冲击对社会的影响。由于财政缓冲有限和援助资金减少,许多低收入国家在抵御外部冲击时处于弱势,这将影响其在落实千年发展目标方面保持进展。我们重申,个别国家特别是非洲和其他的南方发展中国家无法自主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因此关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全球发展伙伴关系第八项目标应在联合国系统的全球发展议程中处于核心地位。这进而要求我们信守在此前的主要国际会议成果文件中所做的承诺。

  39、我们重申将共同致力于加快在2015年目标期限前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呼吁国际社会其他成员国为同一目标而努力。为此,我们强调2015年后的发展议程应基于千年发展目标框架,继续关注消除贫困和人的发展,同时在考虑发展中国家各自国情的条件下应对其他新挑战。为此,协助发展中国家获得执行手段这一关键问题应成为统领目标。重要的是,应确保关于联合国发展议程,包括“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任何讨论,都应是在联合国机制下包容、透明的政府间磋商进程,以体现普遍性和基础的广泛性。

  40、我们欢迎可持续发展目标开放工作组的成立,这符合里约+20大会通过的重申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应对新挑战基础的成果文件。我们将致力于为讨论联合国发展议程建立协调的政府间磋商进程。

  41、我们注意到为落实德里行动计划举办了下列会议:

  ·在新德里举办的安全事务高级代表会议

  ·在联合国大会期间的外长会议

  ·在华盛顿和东京举行的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

  ·在巴亚尔塔港举办的贸易部长会议

  ·在新德里和日内瓦举办的卫生部长会议

  42、我们欢迎建立工商理事会和智库理事会,注意到为筹备本次领导人会晤举办了下列会议:

  ·第五届智库论坛

  ·第四届工商论坛

  ·第三届金融论坛

  43、我们欢迎金砖国家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的成果,核准第三届金砖国家贸易部长会联合公报。

  44、我们承诺为促进共同发展打造更强有力的伙伴关系。为此,我们通过德班行动计划。

  45、我们同意下一轮领导人会晤的承办顺序原则上为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和南非。

  46、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高度赞赏南非政府和人民在德班举办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五次会晤。

  47、俄罗斯、印度、中国和南非对巴西提出主办第二轮领导人会晤首届峰会,即2014年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六次会晤表示感谢,并愿予以全力支持。

德班行动计划

  一、举行金砖国家安全事务高级代表会议。

  二、金砖国家外长在联合国大会期间举行会晤。

  三、举行协调人及副协调人中期会议。

  四、金砖国家财长和央行行长在二十国集团会议、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议期间或根据需要单独举行会议。

  五、金砖国家贸易部长在出席多边活动期间或根据需要单独举行会议。

  六、举行金砖国家农业及农村发展部长会议,并在会前召开农产品和粮食安全问题专家预备会议和农业专家组会议。

  七、举行金砖国家卫生部长会议及其筹备会。

  八、在相关多边活动期间举行金砖国家人口事务官员会议。

  九、举行金砖国家科技部长会和科技高官会议。

  十、举行金砖国家合作社会议。

  十一、财金部门在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议期间或根据需要单独举行会议。

  十二、举行金砖国家经贸联络组会议。

  十三、举行金砖国家友好城市暨地方政府合作论坛。

  十四、举行金砖国家城市化论坛。

  十五、2013年在新德里举行国际竞争力大会。

  十六、举行金砖国家统计部门负责人第五次会议。

  十七、根据需要,金砖国家常驻纽约、维也纳、罗马、巴黎、华盛顿、内罗毕和日内瓦的代表团和/或使馆举行磋商。

  十八、如有必要,金砖国家高官在可持续发展、环境及气候领域的国际论坛期间举行磋商。

  可探讨的新合作领域:

  ——公共外交论坛

  ——反腐败合作

  ——国有企业合作

  ——禁毒部门合作

  ——虚拟秘书处

  ——青年政策对话

  ——旅游

  ——能源

  ——体育及大型体育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