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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8:10:02  浏览:91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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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以下简称中央6号文件)精神,发挥工商行政管理在加强宏观调控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业务实际,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中央6号文件精神,增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宏观调控重大决策的自觉性。
中央6号文件已扩大传达到党员、干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组织全体干部深入学习、领会。通过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认清形势,既看到当前总的经济形势是好的,又对前进中出现的问题保持清醒的头脑;深刻理解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采取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
的行政手段解决当前经济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必要性,自觉采取新思路、新办法,处理新情况和解决新问题;根据中央6号文件提出的十六条措施和要求,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在加强宏观调控、整顿金融秩序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强化企业登记管理,积极配合金融等有关部门整顿好金融秩序。
1、开办各类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应凭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办理登记注册。未经审批设立的金融机构,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保留的以外,应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应吊销营
业执照。
2、开办金融期货经纪公司、属于货款典当业的典当行、风险投资公司、信用担保公司等企业,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凭批准文件办理登记注册。原已设立的上述企业,应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坚决取缔钱庄、银号等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3、开办期货经纪公司,应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三年第十一号令规定执行。截止今年七月二十八日仍未申请重新登记的期货经纪公司,应立即停止期货经纪活动。期货经纪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从事金融期货经营;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从事外汇期货经营

4、认真查处未经登记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坚持取缔有价证券的黑市交易。对于各种非法集资活动,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制止、查处,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5、除经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以外,对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商业银行兴办的非金融企业或其向其他行业投资兴办的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一律暂停登记。并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督促银行机构与自己开办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它经济实体彻底脱钩,及时
办理有关手续。
6、加强对从事商品业务典当行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当前有的地方出现以开办典当行为名,擅自扩大经营范围,违反规定以高利率向社会吸收存款的情况,扰乱了经济秩序。为此,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控制对典当行的登记注册,对违法经营的要进行查处。
三、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已经设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检查和监督管理,积极参与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检查。对于注册资金不实、资金不到位、没有开发能力以及长期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要及时予以注销。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经
营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2、对申请开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要依法从严审核。除海南经济特区外,在其它地区开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文件办理登记注册。已办理登记注册未提交资质审查合格文件的,应限期一个月内补交。逾期未能补交的,取消其房地产开发经营
资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注册资金要符合有关规定。今后,金融机构和土地管理部门一律不能开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金融机构和土地管理部门与其已开办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限期脱钩工作。
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一律不得接受“挂靠”,不得兴办新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经查实属“挂靠”的,坚决予以注销。对已开办的但未经资质审查、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取消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范围。
四、重视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已经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普遍进行一次检查,并进行守法经营教育。对于提供虚假验资证明的,应进行制止和查处;对于经教育、制止或查处仍不改正的,应取消其验资的经营范围,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稳定繁荣市场出发,继续培育和管理好各类集贸市场,农副产品、工业品、小商品批发市场,以及生产资料市场。
通过市场引导农业和工业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支持贩运贩销,搞活市场,平抑物价。同时,要加强经济检查工作,不得擅自放弃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责。继续依法严厉打击“走私贩私”活动。严格执行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犯罪的决定》,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要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监督管理,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不得利用监督管理职权干涉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整体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管理职能要由统一的机构行使,除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外,不得在一个机关所属工作范围内重复设立登记机构。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深化改革的精神和有关工作规程,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纠正不适当的做法。
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重视调查研究,对于新型经济组织、新的经营行业、新的市场行为和有关深化改革的举措,要及时研究相应的管理办法或规范。
要随时掌握有关信息资料,对于有倾向性的情况,要及时反映和汇报,做好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决策的参谋。要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和管理方式,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以适应深化改革、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



199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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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成都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荣轩
                         二000年一月二十一日
            成都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完善信息化基础工作,提高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规划编制,赋予本市依法设立或登记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


  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市代码工作。
  区(市)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代码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市代码数据库和代码信息网络系统,提供代码信息服务。
  工商、编制、民政、税务、金融、统计、公安、劳动、计划、财政、工交、商贸、保险、房地产、经济协作、外经贸、国有资产、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应用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代码的推广、应用工作,在报表和相关数据软件中应设置代码标识栏目,采用代码并审查代码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将代码作为其业务领域中的单位标识信息。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申领代码及办理代码证:
  (一)依法成立的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常设议事协调性机构;
  (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民办非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六)外地驻蓉机构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外地驻蓉机构;
  (七)国(境)外非政府组织驻蓉机构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国(境)外非政府组织驻蓉机构;
  (八)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组织机构申办代码证,应自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的部门的同级代码管理部门领取代码申请表,出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并区别情况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一)批准成立机关或事业单位的文件;
  (二)营业执照;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四)批准成立外地驻蓉机构的文件和登记证;
  (五)其他证明组织机构合法地位的文件。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组织机构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自申办之日起七日内,对审核合格的,赋予代码并颁发代码证;对不合格的,不予赋码,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代码证由国家统一印制,包括正本、副本和电子副本,正本、副本和电子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组织机构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提交代码证。
  (一)事业单位组织机构登记证年检、变更、注销;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年检、注销及广告审查;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年检、注销;
  (四)外地驻蓉机构登记证年检、变更、注销;
  (五)税务登记、验证、变更;
  (六)统计登记、变更;
  (七)刻制公章,申领机动车辆牌照;
  (八)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企业执行标准登记,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考核,认证,生产(制造)、维修许可证申领,商品条码注册;
  (九)企业申办进出口经营权、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以及海关有关手续;
  (十)机动车辆征费;
  (十一)固定资产登记,资产评估;
  (十二)办理收费许可证;
  (十三)开设、变更、注销银行帐户,申办各类贷款业务、申办和年检贷款证;
  (十四)办理招用工劳动手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以及其他劳动保障事项;
  (十五)办理劳动保险业务;
  (十六)其他需要查验代码证的事项。


  第十条 组织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代码证和变更证明,办理变更代码证手续。


  第十一条 依法终止的组织机构,应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原代码证及相关证明办理代码注销手续。代码一经注销即行废止,不再启用。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对外咨询服务、上网或以任何形式发行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和信息管理的规定。
  各有关应用单位在将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对外发行时,应征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在代码管理工作中,应将组织机构基本信息的变更情况通知有关应用单位。
  工商、民政、编制、外地驻蓉机构管理等有关应用单位在管理活动中,应定期将组织机构信息变更情况及时提供给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代码证实行年度检验。
  代码证遗失或毁损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冒用、买卖代码证或使用无效代码证。
  应用单位在应用审核时发现有前款行为的,应对该代码证予以登记保存,并在三日内移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组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未申领代码的;
  (二)未按第十条规定办理代码证变更的;
  (三)未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办理代码证年检的;
  (四)未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补办代码证的。
  组织机构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办理注销手续的,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收缴伪造、涂改的代码证,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属单位的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属个人的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主管部门应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系统职务犯罪问题透析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马若飞


据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资料反映,近三年来,本院所属辖区三所医院相继发生职务犯罪案件共四件八人,其中四人追究刑事责任,四人政纪处分,发 案率高大100%,情况严重。医院作为一个特殊行业,与人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医疗人员肩负着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神圣职责,但医疗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往往导致医疗工程、设备及药品等质量下降,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既玷污职业的神圣性, 又容易激发医患矛盾,导致医疗信任危机, 为社会埋下不稳定因素。
因此,我们必须积极探索医疗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和发展规律,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经,净化医疗环境,还医院一片净土。
一、医疗系统职务犯罪特点及主要原因
(一)犯罪特点:一是犯罪主体特殊性, 一般为单位负责人,基建工程经管人员,设备、药品采购人员和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其共同特点是具有一定人财物支配权、管理权; 二是犯罪类型一般集中在受贿(多以红包,好处费、介绍费、辛苦费等形式出现)、玩忽职、贪污等几类案件,如本院该院查办的四宗案件均涉嫌受贿,其 中一宗还涉嫌玩忽职守; 三是犯罪案件多发生在发包工程、购进设备、采购药品、招收人员、药品管理等环节,如某甲医院副院长周某在医院多功能厅、科室对调,大楼电梯安装、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四项装修工程,在确定工程承揽人和完工结算审批付款事项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工程承揽人贿赂。四是易发生串案,查一个,扯一串,如某乙医院一案,从会计人人员、、药品采购员、药政科长、到院长都在药品的采购、验收入库、记帐等环节在不同程度上触犯了法律,有的是收回扣。有的是虚开药方侵吞药品后进行转卖。五是“前仆后继”型,如一九九八年某甲医院发案后该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区内其它医院不引起重视,没有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其它医院相继发案。六是犯罪时间跨度长,次数多,数额大,某丙医院检验室负责人吴某利用其采购检验试剂材料之机,从1997年7月到2001年1月先 31次收受供货单位回扣费8万多元.
(二)主要犯罪原因:一是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能正确区分是非、合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二是服务意识不强,责任感差,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三是制度不完善或制度执行不力,院务不公开:工程发包、设备、药品采购暗箱操作,透明度不足;财务开支随意性大,缺乏严格的内部审批手续;药品管理方面没有严格的采购验收制度,容易出现没计划、超量采购的现象,造成药品库存积压变质报废,药品来源渠道不正常,既造成经济损失又引起群众不 满。四是内部缺乏切实可行的监督机制、保护机制,权力缺乏监督=制约不能及时发现解决问题。五是打击不力, 在现实中.存在着许名未被发现、告发、惩治的隐案,使得有些人错粗地认为把犯罪认为是一 种投入小、回报大,风险小成本低,利润丰厚的行为,心村侥幸从而触犯法律; 六是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一方面是分配机制不合理.物质激励机制薄弱,另一方面是传统价值观念受到冲击,拜金主义、享乐思想等腐朽思想侵蚀。
二、对症下药,净化医疗市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通过对医疗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给我们带来的深刻的教训和启示: 医院作为专业性较强的行业, 一方面在抓技术、提高业务水平的同时,必须强调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全面素质;另—方面打防并举,预防为主,采取确实可行的措施减少和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避免国家利益损失,同时也起到保护干部的作用:
(一)教育是基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 “三德教育” (即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树立思想防线、道德防线。纪律防线、法制防线,增强社会、家庭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提高法制观念,从而预防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制度是保障。完善管理制度,健全防范机制,堵塞漏洞,用制度规范医疗人员的职务行为,使之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一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各类资产进行清理、登记、分类造册入帐,并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二是制订一套符合医院实际情况的财务制度,规范开支; 三是建 立一套规范的药品、设备采购管理制度,增加采购的公开化、计划性和科学性,四是规范工程发包、预、结算、验收制度,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制度,杜绝暗箱操作,实行阳光作业。
(三)监督是关键.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必须建立科学、合理、反馈良好的监督机制。一是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尤其是财务监督、药品、设备采购监督,工程发包、验收监督.使医疗人员的职务行为处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状态。二是加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的监督,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四)打击是保证。重典治乱,打击实际一种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检察机关等职能部门要严厉惩治医疗系统职务犯罪行为,充分发挥法律的 震慑作用,遏制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五)预防是重点。预防是一种成本低,长远有效的方法。根据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开展热点、重点部门和岗位,重点工程项目,大宗药品、设备采购的重点预防,加强医疗系统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系统建设和调研工 作,做好犯罪预测和对策研究工作.积极探索一条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预防犯罪新路子,防止违法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