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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长和澳大利亚初级产品部长会谈纪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0:21:10  浏览:85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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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长和澳大利亚初级产品部长会谈纪要

中国农业部 澳大利亚初级产品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长和澳大利亚初级产品部长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81年6月2日 生效日期1981年6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长和澳大利亚初级产品部长满意地注意到两国之间农业方面正在扩展着的各种联系,了解到两国农业合作方面已有的发展,同时注意到一九七六年开始的双边农业合作规划及一九八0年五月两国政府签订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认识到在农业领域内加强合作和交流的愿望,并深信这将促进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章,在农业领域的下述活动内,促进合作的发展和技术情报的交流:
  (一)作物生产、种子培育、草原管理和改进。
  (二)牲畜的生产和管理。
  (三)动植物病虫害防治。
  (四)农业机械化。
  (五)土壤保持和土地改良。
  (六)林木种子改良、森林经营管理、木材生产和木材利用。
  (七)农业和林业教育,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课题。

 二、双方合作可通过技术的和其他适宜的情报交流,互派代表团访问,举行双边专题讨论和会议来实现。

 三、双方将鼓励和促进两国非政府性组织,包括教育和研究机构的联系。

 四、双方将按平等互利原则负担访问费用。对互访的代表团、考察组或个人的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责,食、宿、境内交通费由东道国负责。

 五、双方通过外交途径每年或更长一些时间进行一次磋商,回顾双方商定的交流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确定下年度的合作项目,包括互访团的专业、期限、人数和组成。双方将于一九八三年回顾、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六、为保证有成效地发展合作,双方应对执行本纪要确定的项目的有关人员的旅行和工作提供可能的协助。

 七、本纪要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修改和补充。

 八、本纪要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此后,本纪要将以五年为一期延续生效,或至任何一方得到对方书面通知终止纪要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本纪要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长          澳大利亚初级产品部长
     林 乎 加               彼·杰·尼克森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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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衡政〔2003〕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衡水市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衡水市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奖励办法

为推动“以工强市”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开创我市“质量兴市、名牌兴企”工作的新局面,提高全市企业重质量、创名牌的意识,激励企业积极开发更多享誉全国、全省的优质名牌产品,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指导思想

围绕实施“双兴”规划,重奖荣获国家和省市名牌产品的企业,激发全市企业重视质量、争创名牌的积极性,提高我市企业和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知名度,推进全市工业经济的发展和“以工强市”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奖励范围

本市荣获中国名牌产品、河北省名牌产品、衡水市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河北省著名商标、衡水市知名商标的各类工业企业(国有、集体、民营)。

三、奖励标准

1、对荣获“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每个奖项奖励人民币50万元;

2、对荣获“河北省名牌产品”或“河北省著名商标”称号的,每个奖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含省给政策市财政支付的5万元);

3、每年评定20个“衡水市名牌产品”、20个“衡水市知名商标”,每个奖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

四、奖励方式

1、市政府按以上标准对获奖企业在名牌(优质)称号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使用有效期内进行一次性奖励,下次复评再入选再奖励。受省奖励的企业,按以上标准同时享受市政府的奖励。

2、所需奖励资金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据实统计后,报市名牌产品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市财政列支。

五、申报评审步骤

(一)省级以上名牌、商标

1、由企业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分别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

2、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申报条件拿出初评意见,报市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评;

3、按照市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审评意见,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向省有关部门推荐;

4、加强跑办,力争入选。

(二)市级“衡水市名牌产品”、“衡水市知名商标”

1、由企业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分别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

  2、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拿出初评意见报市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定。

六、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孙志人任组长,副市长赵明磊为副组长,市质监局、工商局、经贸委、乡企局、财政局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衡水市名牌产品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两个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扈同春任办公室主任,市质监局长牛仁兰、市工商局长尚俊廷任副主任;“名牌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由市质监局局长牛仁兰同志兼任,“商标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尚俊廷兼任。

七、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文之前已获得名牌和商标荣誉称号的企业不再予以奖励。

八、本办法由市质监局和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1995]52号

1995-06-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附件: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考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
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八)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九)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四)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