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八届一次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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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八届一次第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八届一次第1号)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27日选出:
委员长
乔 石
副委员长
田纪云 王汉斌 倪志福 陈慕华(女) 费孝通
孙起孟 雷洁琼(女) 秦基伟 李锡铭 王丙乾
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 王光英 程思远 卢嘉锡
布 赫(蒙古族) 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
甘 苦(壮族) 李沛瑶 吴阶平
秘书长
曹 志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于洪恩 万绍芬(女) 王永宁 王佛松 王宋大
王启东 王叔文 王晓光 王淑贤(女) 王越丰(黎族)
王朝文(苗族) 厉以宁 叶正大 叶叔华(女)
史来贺 生钦·洛桑坚赞(藏族) 白尚武 冯之浚(回族)
冯克煦 曲格平 朱 良 朱启祯 伍精华(彝族)
任现春(瑶族) 刘国光 许 勤 许嘉璐
孙廷芳 孙鸿烈 阳忠恕 阴法唐
玛依努尔·哈斯木(女,维吾尔族) 严义埙 李立功
李永泰(朝鲜族) 李 伦 李旭阁 李克强
李学智 李桂英(女,彝族) 李绪鄂 李森茂
李登海 李 灏 杨纪珂 杨初桂(女,侗族)
杨 明(白族) 杨衍银(女) 杨泰芳 杨振亚
杨振怀 杨烈宇 杨竞衡 杨海波 来金烈
吴大琨 吴长淑(朝鲜族) 吴树青 邱 晴(女)
何厚铧 何浣芬(女) 何 康 佟志广 谷建芬(女)
汪 愚 沈辛荪 迟海滨 张文华 张仲先
张 寿 张克辉 张序三 张国祥 张明远
张 挺 张彦宁 张绪武 陈光健 陈培民
陈舜礼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宗棠 罗尚才(布依族)
周占鳌 周 南 周 觉 孟连崑 项淳一
赵东宛 郝诒纯(女) 胡 敏 柳随年 逄先知
姚 峻 秦仲达 聂大江 莫文祥 夏家骏(土家族)
顾林昉 顾诵芬 钱 易(女) 徐采栋 徐起超
徐 静(女)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陶大镛 陶爱英(壮族)
黄长溪 黄玉章 黄毅诚 戚元靖 崔乃夫
康振黄 章师明 章瑞英(女) 彭士禄 彭清源
董建华 董耐芳(女) 董辅礽 蒋顺学 傅铁山
曾宪林 谢铁骊 谢颂凯 楚 庄 蔡子民
蔡 诚 熊清泉 滕 藤 潘 季 薛 驹
戴 杰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主 席 团
1993年3月27日于北京
关于印发《1991年奖励补贴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1991年奖励补贴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关于1991年实行奖励补贴办法的意见,经全国分行财务会计荼会议讨论已作了修改,现将修改的《1991年奖励补贴办法》印发你行执行。
附件一:1991年奖励补贴办法
根据1990年奖励补贴办法的执行情况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精神,总行决定1991年继续实行“三奖一补贴”的奖励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利润完成情况的考核与奖罚
1.1991年,各行实现的利润(含附属企业利润)仍按现行利润留成比例计提留利,经营外汇业务利润由总行另行计算考核,并作为奖励罚基数。
2.考核与奖罚办法:
年底终了,总行将根据各行年度决算实际实现的利润进行考核和奖罚。
奖罚额=奖罚基数×现行留成比例×奖罚比例
其中:奖罚基数=实现利润-计划利润
当实现利润超过总行核定的计划利润时,对超额部分,根据奖罚比例,奖励利润留成;相反,对未完成计划利润部分按同等比例,相应扣减利润留成。
奖罚比例为40%。
二、新增存款平均余额奖励
1991年对各行当年新增的一般性存款平均余额,给予万分之五的奖励,计算依据按《资金平衡表》计算考核。奖励资金由总行按照三项基金统一核拨。
新增存款奖励额=(当年平均新增储蓄存款+当年平均新增企业单位存款)×
(万分之五)。
其中:当年平均新增储蓄存款=(1~12月份储蓄存款余额相加)/12-
1月份储蓄存款期初余额。
当年平均新增企业单位存款=(1~12月份企业单位存款余额相加)/12
-1月份企业单位存款期初余额。
三、储蓄所(柜)上等级奖励
按原定政策,对今年各行储蓄所(柜)上等级仍实行奖励。奖励名单由筹资部按季确定,奖励资金由总行核拨,其中10%用于奖励,90%用于业务发展。
四、对经办中央预算投资给予适当补贴
1991年,总行对经办的中央预算投资,改变过去补贴比例一刀切的办法,本着经办任务难易的原则,按不同的补贴比例进行补贴,即对各分行当年经办的中央基建预算拨款(含铁道投资拨款,以港养港资金拨款,三总部统贷资金拨款),中央地勘拨款之和按万分之三补贴;对当年
新增的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之和按万分之八补贴;对当年收回的中央预算基建贷款,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利息贷款,特种拨改贷之和按万分之十二补贴,上述补贴资金由总行按三项基金统一核拨。
上项拨款、贷款及回收贷款均以年度决算报表所列的当年增加数,回收数为考核依据;铁道、以港养港、三总部统贷拨款由总行投资部提供考核依据。
省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之间互相限额转拨、指标转贷的业务量,均计算在实际经办的分行之内。给管理局(公司)实行统借统还基建基金贷款的补贴,实行补贴共享,由总行投资部提供考核依据。
五、以上奖励及补贴办法只适用于1991年,年终由总行根据各分行统报的《奖罚计算表》(附件2)统一进行考核、清算。
六、上述奖励及补贴资金除按规定用于个人部分外,其余均应用于业务发展,并与其他专用基金统筹安排使用。
附件二:奖罚计算表
编报行: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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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项 目 ┃奖(罚)┃奖(罚)┃奖(罚)额
┃ ┃ 基数 ┃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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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超计划利润额 ┃ ┃ ┃
2 ┃未完成计划利润额 ┃ ┃ ┃
3 ┃新增存款平均余额 ┃ ┃ 5‰ ┃
4 ┃中央预算投资合计 ┃ ┃ ┃
┃其中:中央基建拨款支出累计 ┃ ┃ 3‰ ┃
┃中央地勘拨款支出累计 ┃ ┃ 3‰ ┃
┃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 ┃ ┃ 8‰ ┃
┃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 ┃ ┃ 8‰ ┃
┃中央预算基建贷款收回数 ┃ ┃ 12‰ ┃
┃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利息贷款收回数┃ ┃ 12‰ ┃
┃特种拨改贷收回数 ┃ ┃ 12‰ ┃
5 ┃ 合 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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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 财会负责人: 复核: 制表:
编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附年度决算报表上报。
1991年6月26日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重申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公费医疗费用不得实行定额包干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卫生部 财政部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重申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公费医疗费用不得实行定额包干办法的通知
1990年5月30日,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卫生、财政厅(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为了保证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一九八三年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以[民(1983)优103 号]联合发出《关于在乡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公费医疗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废军人的公费医疗费用,不应采取定额包干的办法。但最近仍有不少地方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断来信反映,地方在公费医疗管理改革中,把他们的医疗费划拨到乡镇实行包干。这种作法严重影响了他们的伤病治疗,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为保卫和建设祖国负伤致残,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心,对他们的医疗问题应予特殊关怀和照顾。各地在实行公费医疗管理和改革中,对他们的公费医疗费用,不得采取定额包干给个人的办法,也不应对乡镇实行定额包干医疗,要采取妥善办法,切实解决好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公费医疗问题,以保证他们的伤病得到及时治疗。
二、要加强对这部分人的公费医疗管理,教育他们严格遵守公费医疗管理制度及规定,防止浪费。
三、各地应对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公费医疗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他们的医疗问题真正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