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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减免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30:54  浏览:82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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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减免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减免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税发[2004]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全面了解减免税情况,分析研究减免税的政策效应,提高减免税政策的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对2003年全国减免税情况进行一次普查。现将《2003年减免税普查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减免税普查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目的
为全面了解减免税的基本情况,促进减免税政策的落实,分析研究减免税的政策效应,提高减免税政策的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减免税普查。通过普查,基本摸清我国减免税的总量规模、主要减免项目以及减免税在地区、企业类型和行业上的分布特征等基本情况。同时,通过告知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接受减免税咨询,检查督促减免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快办理减免税审批退库等方式,为纳税人服务,使普查活动成为一次送政策上门的服务过程。
二、普查的范围
1.普查对象。限定在2003年底前所有已办理纳税登记的纳税人。
2.概念界定。此次普查的减免税是指国家为鼓励和照顾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减少其计税依据或从其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或免征全部税款的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率式减免、税基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即纳税人按法定基本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
3.减免方式界定。此次普查按照减免税办理方式分为征前减免和退库减免两大类。“征前减免”指不须征收入库而直接减免的税款,包括抵减;“退库减免”指已征收入库但通过审批办理的退库减免,包括由税务部门审批办理的即征即退减免、其他退库减免和由财政部门审批办理的流转税先征后返减免。
4.税种界定。此次普查的减免税包括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税种减免税,不包括农业五税、关税以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减免和出口退(免)税。
5.时间界限。此次普查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会计年度实际发生的减免税(即按收付实现制原则)。征前减免税额按享受的减免政策计算填报;退库减免税额按经税务、财政部门审批并实际退库的数额填报。对2003年度已审批,但当年实际未退税或实际未抵减的,则不统计。
三、普查方法
这次减免税普查以表格调查方式进行,全国统一调查表式、统一项目分类和代码、统一数据处理标准和上报格式。
1.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对所有企业(包括公司)纳税人,不论有无减免税,均全部发放《2003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有减免税事项的企业应根据《调查表》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逐项计算填报;没有减免税事项的企业,也须填写“企业名称”、“税务登记号”并交回《调查表》。(《调查表》及填报说明请见附件1、2)。
2.对个体工商户不发《调查表》,由基层税务机关根据掌握的纳税资料和情况测算后填报《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测算表》(以下简称《测算表》)。(《测算表》及测算方法见附件3) 。
3.纳税人可报送纸质调查表,也可采用总局统一制作的减免税调查软件(企业版)以软盘方式或网络方式上报电子数据。以网络方式上报的,须由各基层税务机关自行设计网站网页。
4.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减免税数据,要指定专人按照总局统一的标准进行审核把关,并使用总局统一下发的减免税调查软件(机关版)逐级上报分户数据和汇总数据。
5.国税、地税应按照各自的实际征管范围负责组织普查工作,对同一纳税人,国、地税要按所管税种分别实施调查。国、地税之间要加强沟通、配合和信息交换工作,以保证普查资料的完整性。若纳税人将应由国、地税机关双方分别采集的减免税调查资料合并报给某一方时,须将不属于己方的信息即时转交另一方。
6.《调查表》由各地按照《通知》规定的统一格式自行印制。纳税人使用的调查软件、基层税务机关使用的个体工商户测算软件和汇总上报软件及使用说明由总局统一制作,并以网络方式下发。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网址:www.chinatax.gov.cn/xz.jsp),或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复制软盘发放。
四、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要求
1.各级税务机关和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这次减免税普查,充分认识开展减免税普查的重要意义,认真安排好各项普查工作。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总局下发《关于开展减免税普查的公告》(下称《公告》,见附件5),并在税务报刊、网站发布减免税普查消息;基层税务机关要向纳税人发放或在办税场所张贴《公告》,广为宣传,使之家喻户晓。
2.要把这次减免税普查和送政策上门,加强减免税管理结合起来,使减免税普查的过程成为为纳税人服务、提高减免税管理水平的过程。基层税务机关要根据总局整理的减免税文件目录(见附件6:《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和《中国税收优惠政策指南》(见网站:WWW.chinatax.gov.cn),对辖区内纳税人的减免税情况进行清理检查,使纳税人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到位的,要尽快落实;对越权减免的要立即纠正,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同时,要借此机会建立健全减免税管理档案,提高减免税管理水平。
3.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通知》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普查工作计划和方法。要统筹安排,计统、征管、法规、税政等部门要分工协作。《调查表》的发放、回收、咨询、填报辅导和数据审核工作由征管或税政部门负责;数据的整理、加工、上报和分析工作由计统部门负责,落实到人。
4.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要求纳税人认真、如实填报《调查表》,要结合日常税收管理掌握的情况对企业填报的《调查表》进行认真的验对审核。要采用消号办法,将调查户填报的“纳税登记号”与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登记相核对,使所有纳税人都参加普查;要加强报送资料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漏报、错报,确保调查表和汇总表项目完整、数据准确,报送及时。
5.各级税务机关对普查数据要认真负责,不得瞒报、虚报。总局将组织抽查,一经发现不如实上报调查数据的行为,将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6.各级税务机关须将普查基础数据和汇总数据(包括“调查表”、“测算表”和“汇总表”)以及普查报告于9月底前,以电子方式逐级上报至总局。总局将对此次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通报。 

附件:
1.《2003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
2.《2003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填表说明
3.《2003年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测算表》
4.2003年减免税汇总表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减免税政策检查落实活动公告
6.《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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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26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26人)


  (1998年3月1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甘子玉
副主任委员
  徐惠滋   李道豫   朱添华   杜宜瑾   刘亦铭
  杨国庆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王永宁   王宋大   古华民   古宣辉   冯玉兰(女)
  朱士明   刘宜贵   许 胜   谷建芬(女) 张连忠
  林明美(女) 罗益锋   罗棣庵   周 松   钱 青(女)
  翁维权   凌伯棠   崔 毅   赖爱光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及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及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福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及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2007年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福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及考核奖励办法



根据《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闽政综〔2006〕31号)、《福州市电网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6〕314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变电站征迁补偿和架空线路走廊补偿
变电站征迁补偿和架空线路走廊补偿由输变电建设单位出资,委托市省重点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或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⒈补偿金使用范围
变电站征迁补偿用于变电站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征地费(不含报批规费)、拆迁安置费。架空线路走廊补偿包括塔基占地补偿、架线过程跨越房屋、地面物损坏赔偿以及走廊下方林木砍伐补偿等,但不包括因安全距离不满足要求需拆迁民房或需封闭矿山等的专项补超。
⒉变电站供地方式和征迁标准
⑴在福州各县(市)区建设的各电压等级的变电站,供地方式采用行政划拨方式;
⑵征地标准按站址所在地当年的片区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⑶房屋拆迁安置标准按当地房屋拆迁安置标准执行。
⒊架空线路走廊补偿标准
⑴福州市区、福清市、长乐市:
110KV架空线路走廊按3.5万元/公里标准补偿,220KV架空线路走廊按4.5万元/公里标准补偿500KV架空线路走廊按5万元/公里标准补偿。
⑵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闽清县:
110KV架空线路走廊按3万元/公里标准补偿,220KV架空线路走廊按4万元/公里标准补偿,500KV架空线路走廊按4.5万元/公里标准补偿。
⑶永泰县、平潭县:
110KV架空线路走廊按2.5万元/公里标准补偿,220KV架空线路走廊按3.5万元/公里标准补偿,500KV架空线路走廊按4万元/公里标准补偿。
二、考核奖励办法
1、由市电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根据福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征迁工作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对受委托的市省重点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或县(市)区政府组织考核,其中:变电站征迁以具备交付建设单位用地作为完成标准;架空线路以全部塔基提交开工和线路架设完工作为完成标准。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考核意见,报市电网建设指挥部指挥批准后实施。
2、对按时完成征迁任务的单位,由市电网建设指挥部给予一次性奖励。受奖励的单位可根据工作表现对直接参与电网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分别给予奖励。电网建设项目奖励资金从福州电业局的项目奖励资金中列支,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①线路工作:500KV线路按2000元/公里标准奖励,220KV线路按1000元/公里标准奖励,110KV线路按500元/公里标准奖励。
②变电站征地工作:500KV变电站按4万元/座标准奖励,220KV变电站按2万元/座标准奖励,110KV变电站按1万元/座标准奖励。
③变电站扩建引起的征地工作:500KV变电站按2万元/座标准奖励,220KV变电站按1万元/座标准奖励,110KV变电站按0.5万元/座标准奖励。
3、对不能按时完成征迁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