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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安全司关于在煤炭行业开展技术协作网活动,实施大矿支援小矿、促进安全生产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15:12  浏览:89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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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安全司关于在煤炭行业开展技术协作网活动,实施大矿支援小矿、促进安全生产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安全司


煤炭工业部安全司关于在煤炭行业开展技术协作网活动,实施大矿支援小矿、促进安全生产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安全司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直管矿务局、华能精煤公司、
华晋焦煤公司、北京矿务局:
为贯彻全国乡镇煤矿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对乡镇煤矿“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针对当前乡镇煤矿在安全管理、技术装备、职工技能方面的现状以及重大事故多发的现实,煤炭部决定在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地方国有煤矿企业与乡镇集体煤矿间组织技术协作网活动,实
现大矿技术支援小矿,提高小矿管理水平、技术素质和职工安全技能,实施对乡镇煤矿的扶持和整顿,从而使乡镇煤矿向着安全稳定健康的方向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技术协作网的组织形式
1.由各地(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机构牵头,与所辖区内国有重点矿务局、省(地)级地方国有煤炭企业签订“技术协作网协议”,帮助部分县级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集体煤矿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技术档案资料,培训职工安全技能,现场安
全技术咨询。
2.各省(区)级煤炭管理机构对本省(区)各协作网的建立和运转,要实施协调组织和管理;煤炭部安全司对各省技术协作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将组织专家技术咨询。
3.国有重点矿务局、省(地)地方国有煤矿企业要积极配合地方煤炭管理部门开展技术协作活动。派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采矿、机电、通风、测量专业技术人员或技工参加技术协作网活动;鼓励身体健康,有一技之长的离退休人员参加技术协作网活动。
4.技术协作网活动可通过协议、合同组织实施,在不涉及矿界资源纠分的地方也鼓励互惠互利,自愿结合。
二、技术协作网活动的主要内容
1.帮助小矿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2.培训、传授煤矿生产的技术、技能,提高小矿职工的技术素质。
3.帮助小矿解决生产、一通三防的重大技术难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4.通过安全检查,现场进行技术咨询,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5.帮助小矿建立健全技术档案资料,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三、技术协作网活动方式
1.技术协作网由协议、合同双方定期组织研讨培训、检查和现场技术咨询。
2.地(市)煤炭管理部门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调和管理,对于重大的问题可报部安全司解决。
3.技术协作网扶持的重点是合法经营、事故隐患较严重的乡镇煤矿,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应先落实好技术协作网的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再推广。试点工作计划,措施于八月底前报部安全司监察处。



199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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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晋宁法院实际谈近年部分基层法院民事案件呈下降趋势的原因

唐时华

据统计,近年来全国相当部分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呈下降趋势,以云南晋宁县人民法院为例,该院近五年的收案数量呈连续递减的状况。民事案件的下降,在部分法院内部引起了一定的争论,是利是弊,众说纷纭。为此,笔者就云南省晋宁县法院为调研对象,并对该院民事案件下降的原因作了一个简要的分析,以期能抛砖引玉,帮助广大的研究者得出一个理性的结论,正确看待当前相当部分基层法院民事案件下降的现象。通过调研,笔者认为,当前部分基层法院民事案件下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相关组织和机构对案件的分流。

(一)是随着民间调解组织的逐步建全(例如人民调解委员会),很多矛盾(例如邻里纠纷、赡养等)被解决在源头。

基层一级的调解组织具有布局广泛,遍布到每一个行政村,而基层调解组织在我国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因为它着重从民俗民情等方面对问题着手解决的特点,以及调解委员会成员通常是纠纷人身边较有声誉和威望的人,其调解虽然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但是由于其更贴近广大公民的日常思维,更为公民从道义(或道德)所接受,所以,调解组织着重从民间民俗、乡规民约的角度处罚进行调解,效果往往比诉讼更好(这一点,与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博士提出的民间法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的良好效果的看法有异曲同工之处),使相当部分比较轻微的民事纠纷在这一级就被解决。

(二)是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的调解,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

从某种程度上讲,公安机关对一些治安案件的调解具有方式多样,程序较法院的审判程序更为简便的特点,使当事人更容易接受。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作为公安机关,很多第一手的治安案件发生,处理的第一程序就在其职责范围,经过这一程序再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就比较少。同时,由于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的人治环境的影响,“无讼是求”的传统理念深入人心,这些影响还没有得到彻底的根除,所以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公民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等观念的影响,宁愿吃亏而不愿用诉讼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新的婚姻法的出台,从客观上分流了相当部分的民事案件。

新的婚姻法对登记离婚的条件的放宽,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的进步在于充分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坚持以人为本。这一规定的出台,使很多人比较忌讳的单位相关证明等条件已经不再成为登记离婚的束缚,而且在对财产、子女作了相应处理的前提下,很多人更愿意选择登记离婚这一既节约经济成本,又更为快捷的方式。而以前离婚案件在基层法院的民事案件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如晋宁县人民法院2004年度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类型的案件就高达413件,占民事案件865件的46.83%),这就使相当部分原来可能要到法院解决的案件现在多数在诉讼外就能解决。

二 、当地经济萧条,经济不活跃。

一个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产生的经济纠纷越多。如果一个地方的经济萧条甚至倒退,经济纠纷自然减少,诉讼到法院的案件自然减少。这就是我们通常所看到的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案件比西部欠发达地区多的原因。这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更深层次的、更为复杂的经济和社会问题问题。以晋宁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为例,1995年至2000年,由于该院辖区内有云南石林轮胎橡胶集团等多个大型国有企业,由于交易的活跃,每年仅仅是因为这几个企业的案件就达百余个,案件涉及的当事人遍及全国各地,案件标的达上千万。如今,这几个企业或停产或亏损,在清查了对外欠债和对外债权的一段时间之后,关于这几个企业的案件廖廖无几。这一现象充分表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的多少,是一个地方经济发展与否的“晴雨表”,一地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民商事案件的增加,否则,法院的相关案件受理必然减少,二者密切相关。

三、案件的执行结案率与当事人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造成一部分当事人不愿到法院诉讼。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法院的“执行难”问题一直是为社会所密切关注的焦点、热点和难点。一些案件当事人虽然胜诉,但是由于案件无法执行结案,相当于法院给当事人打了一个“法律白条”,无法真正兑现其判决的实质内容。这一现象的存在,严重挫伤了当事人诉讼的信心,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当事人的诉讼积极性,所以在实践中,才出现了当事人当街叫卖判决书的不正常现象,也才出现了专职为他人讨债的“讨债公司”等被新闻媒体戏称为“黑色公正”的现象。如果我们回到资源本身的稀缺化问题的层面上来讲: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通常强调一个司法资源的概念,而当事人到法院诉讼,同样要计算一个经济成本的问题。可以想象,如果一个当事人基于对国家法律的信仰而到法院进行诉讼,花费了相当数额的诉讼成本和大量的精力,即使赢得了法律的支持,但是这一国家的公力救助却不能变为现实,而仅仅是一个遥遥无期的漫长等待,那麽必然会导致公民对法院公信力的怀疑和对国家法律期待值的下降,这一问题的出现必然会导致公民不愿意再到法院进行诉讼从而导致了法院民商事案件的减少。同时,这一问题也是法院本身值得深思的问题,至少问题本身叩问了我们整个社会的法律素养、司法诚信和个人信誉。

四、民间非法纠纷的存在,致使一些公民的利益依法不能得到保护。

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尤其是在广大西部农村,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资金融通困难等复杂因素的影响,一些非法的纠纷就应运而生,同时也就产生了一些非法的纠纷(例如赌债和非法的高利贷),这些纠纷的一旦产生,很多群众仍然抱着“欠债换钱,天经地义”的观点,行为到法院为这类纠纷提起诉讼。显然,这就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法院的立案审查过程中就将其排除在法院的审判之外。

五、 个别地区派出法庭的撤并,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

在一般的经济发达地区,派出法庭的撤并,对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影响并不明显,但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一因素却不可忽视。例如一件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仅仅为50元人民币,如果派出法庭就在当事人的住所地,其诉讼成本就很低。但是如果派出法庭撤并,派出法庭设置在当事人的住所地以外,那麽当事人要进行诉讼,其诉讼成本就还要加上往返于住所地和法院所在地的车旅费、住宿费等费用(通常的事实是一个行政区划的县有近十个乡镇,而派出法庭仅仅只有一到两个)。这样一来,就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可能其付出的费用远远高于其得到的法律支持。在这样的情况之下,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起诉之前可能就会计算一个成本的问题,从而最后决定是否还要通过诉讼手段解决问题。
总之,部分基层法院民事案件数量的下降,并非一因一果而是多因一果。同时,无论作为我们的立法者还是司法者,在看待这一问题时,也应当有一个理性的思维和态度,从而更好地开展好民事审判工作。




作者单位: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邮编:650600
email---tshihua123@163.com







关于法国雷诺汽车公司产梅甘娜汽车存在安全隐患的风险警示通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风险警示通告2008年2号


关于法国雷诺汽车公司产梅甘娜汽车存在安全隐患的风险警示通告


据国外政府公布的信息,由于变速器存在安全缺陷,法国雷诺汽车公司于2006年10月24日开始在欧洲召回梅甘娜(MEGANE )II、克丽奥(CLIO) III两款汽车。

鉴于在中国国内市场亦存在大量进口梅甘娜汽车,雷诺汽车公司到目前仍未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动说明缺陷情况,为确保人身安全,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现发布对法国雷诺汽车公司产梅甘娜汽车(HS编码:87032230~87032339)的风险警示通告:

一、消费者使用雷诺汽车公司产梅甘娜汽车时,出现下述现象时,建议立即向雷诺汽车公司授权的维修服务站报修。已经由此受到伤害的,请即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缺陷现象包括:

(一)不遵从驾驶者意愿,自动跳转为手动档模式;

(二)不遵从驾驶者意愿,自动跳锁在3档;

(三)仪表盘上档位显示不正确;

(四)自动变速器警告灯亮起。

二、雷诺汽车公司应立即对在中国市场的梅甘娜汽车车辆变速器故障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消费者安全,并就进口汽车缺陷情况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做出书面说明。

三、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即日起加强对雷诺汽车公司产汽车的进口检验监管,一经发现不合格,即依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本通告解除时间另行公布。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