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换文(1992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12:51  浏览:88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换文(1992年)

中国政府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2年1月22日 生效日期1992年3月11日)
             (一)中方去照

卢旺达共和国外交部长:比齐芝古·卡齐米尔博士阁下
阁下:
  根据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签订的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的议定书和贵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第5139/16.03.B2/coop/BILAT号照会,为了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和为卢旺达医疗卫生事业做出更大努力,经过友好协商,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阁下提出如下建议:

 一、根据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卢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第六批中国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该队由十人组成,即:二名外科大夫,二名妇产科大夫,一名儿科大夫,一名针灸大夫,一名内科大夫,一名麻醉师,一名手术室护士和一名厨师。第六批医疗队工作期限为两年,从到达卢旺达之日起计。

 二、医疗队工作期间,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往返卢旺达和中国的国际旅费、生活费、办公费、医疗费和交通费。在中国医疗队工作期满后,双方根据上述费用实际支出办理确认书。

 三、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协助卢旺达医务人员在基本戈医院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

 四、卢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在卢旺达工作期间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中国医疗队在卢旺达工作期间,卢方免除医疗队人员生活、工作所需的物资、设备和供应品的进口税和其他税收、并向他们提供开展工作所必需的一切便利条件,包括设备完善的住房、卧具、水、电等条件。

 五、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卢方规定的节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卢旺达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度补休。

 六、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卢旺达的现行法律及其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七、中国医疗队工作期满两年后,按期回国。如卢方要求中方继续派遣中国医疗队来卢工作,需提前半年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换文确认。
  以上一至七条建议,如蒙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同意,本函及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卢两国政府间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田逸民(签字)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于基加利
             (二)对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先生阁下:
大使先生:
  我荣幸地收到你于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二日BCEN°031/92来函,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照,略--编者)
  我荣幸地代表卢旺达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来函内容,并确认同意阁下来函及本函为中、卢两国政府间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敬意。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代表
                   恩吉拉巴特瓦雷·奥古斯坦(签字)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一日于基加利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决定发行280亿元记账式贴现(十四期)国债的公告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决定发行280亿元记账式贴现(十四期)国债的公告

2010年第69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记账式贴现(十四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发行面值28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为28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91天,经招标确定的发行价格为99.542元,折合年收益率为1.89%,本期国债2010年10月25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0月27日发行结束。10月29日起,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国债低于票面面值贴现发行,2011年1月24日(节假日顺延)按面值偿还。

五、本期国债在2010年10月25日至10月27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通过各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守义诉熊正俭离婚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守义诉熊正俭离婚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5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林守义诉熊正俭离婚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
熊正俭于1982年9月离开西安到福建省三明市其女儿家居住至今。林守义于1985年4月向西安市坝桥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熊正俭离婚。西安市坝桥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三元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1985年5至7月曾三次发函委托西安市坝桥区人民法院调查。西安市坝桥区人民法院既不调查,又不将未调查的原因函告三元区人民法院。在此情况下,三元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情况,我们研究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该案应由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受理;陕西省西安市坝桥区人民法院对三元区人民法院的委托调查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如因故不能完成,应及时函告说明原因。坝桥区和三元区人民法院的上述做法是不对的,应注意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