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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技术指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2:01:57  浏览:92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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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技术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转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技术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现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技术指引》转发给你们,请迅速发至辖区内各证券专营、兼营机构总部,基金管理公司,以便各有关单位在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工作中,参照本技术指引,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协同计算机开发商,做好系统完善和技术测
试工作,确保证券市场平稳运行。

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技术指引
各会员单位:
为切实解决沪、深证券交易所及各证券经营机构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现将两交易所联合提出的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技术指引公布如下:
一、目标
解决与证券交易业务有关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目标是:通过对计算机硬件、软件、数据及相关技术环境的分析测试,发现其中存在的2000年问题,经过更换、升级、修改程序和数据,使得计算机系统及环境在公元2000年前后都能正确处理与年份有关的所有数据信息,确
保证券市场的正常运作。
二、原则和要求
为达到上述目标,解决在此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各类技术问题,各会员单位应以“安全第一、风险最小”为原则。在两交易所组织进行的测试前认真准备,切实做好系统和数据的备份工作。在测试工作中严格按计划进行,做好记录工作。在测试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分析和解决存在的问
题,对系统中的任何变动要反复测试,确保系统稳定运行。两交易所将以会员单位为对象进行测试组织,各营业部要在会员公司的统一布置下进行工作。
三、测试安排
1998年9月26日、27日进行第一次摸底性测试。参加单位为选定的15家会员单位的有关营业部。测试目的是抽样调查,了解测试2000年问题的过程可能带来的技术风险及防范方法。
1998年11月28日、29日进行第二次模拟测试。参加单位为全体联网会员单位。测试目的是协助各会员单位全面了解各相关营业部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
1999年春节休市期间,进行第三次确认性测试。参加单位为全体联网会员单位。测试目的是协助各会员单位了解其相关柜台系统经过升级、修改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状况。
1999年6月中旬左右,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第四次测试。
1998年9月12日,召开第一次摸底性测试预备会议。参加对象为选定的15家会员单位。会上将讨论第一次测试的具体事项。以后每次测试前二周,将发出测试的具体项目计划时间表。
每次测试后的二周内,将发布测试结果和总结报告。
四、数据接口规范的修改策略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为解决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参照国家信息产业部的技术建议书、中国证监会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小组《关于中国证券期货业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提示性建议》,上交所解决2000年问题的策略和数据接口规范如下:
1.策略。上交所内部与年份有关的数据,全部采用4位表示方法;与有关业务单位的数据通信,涉及年份的将全部提供4位年份表示的数据接口;目前使用的2位年份表示,各有关单位可继续沿用(这将不影响解决2000年问题),也可升级到4位年份表示。上交所将提供升级到
4位年份表示的接口处理程序和数据接口规范;对于沿用2位年份表示的约定,上交所采用“5∶5”方式,即以50-99表示1950-1999年,以00-49表示2000-2049年。
2.与上交所交易清算业务有关的主要通信数据(见表1)。
表1
---------------------------------------
序号 | 文件名 | 用途 |有无2000年问题| 使用情况
----|------------|----|---------|------
1 |orders.dbf |交易业务| 有 | 实时交易
2 |inq.dbf |交易业务| 有 | 实时交易
3 |wthdrw.dbf |交易业务| 有 | 实时交易
4 |orders2.dbf |交易业务| 有 | 实时交易
5 |inq2.dbf |交易业务| 有 | 实时交易
6 |wthdrw2.dbf |交易业务| 有 | 实时交易
7 |qbcj128.dbf |交易业务| 有 | 实时交易
8 |gh????.dbf |清算业务| 有 | 交易后清算
9 |show128.dbf | 行情 | 无 | 实时发送
10 |zzh?????.dbf|交易业务| 无 | 交易后发送
11 |zxw?????.dbf|交易业务| 无 | 交易后发送
12 |zye?????.dbf|交易业务| 无 | 交易后发送
13 |zqy?????.dbf|交易业务| 无 | 交易后发送
---------------------------------------
3.上交所将变动的数据接口格式。
(1)表1中的1.orders.dbf、2.inq.dbf、3.wthdrw.dbf数据结构相同,变动如表2。
表2
--------------------------------------------
| 原数据库接口 | 新数据库接口 |
序号|----------------|-------------------| 说明
| 是否变动 |字段名| 类型 | 长度 |字段名| 类型 |长度|
--|-------|---|----|-------|---|----|--|----
1|rec_num| N | 8 |rec_num| N | 8 |否 |
2|date | D | 8 |date | C | 8 |是 |类型改变
3|time | C | 8 |time | C | 8 |否 |
4|reff | C |10 |reff | C |10 |否 |
5|acc | C |10 |acc | C |10 |否 |
6|stock | C | 6 |stock | C | 6 |否 |
7|bs | C | 1 |bs | C | 1 |否 |
8|price | N | 8.3|price | N | 8.3|否 |
9|qty | N | 8 |qty | N | 8 |否 |
10|status | C | 1 |status | C | 1 |否 |
--------------------------------------------
(2)表1中的4.orders2.dbf、5.inq2.dbf、6.wthdrw.dbf数据结构相同,变动如表3。
表3
--------------------------------------------
| 原数据库接口 | 新数据库接口 |
序号|----------------|-------------------| 说明
| 是否变动 |字段名| 类型 | 长度 |字段名| 类型 |长度|
--|-------|---|----|-------|---|----|--|----
1|rec_num| N | 8 |rec_num| N | 8 |否 |
2|date | D | 8 |date | C | 8 |是 |类型改变
3|time | C | 8 |time | C | 8 |否 |
4|reff | C |10 |reff | C |10 |否 |
5|acc | C |10 |acc | C |10 |否 |
6|stock | C | 6 |stock | C | 6 |否 |
7|bs | C | 1 |bs | C | 1 |否 |
8|price | N | 8.3|price | N | 8.3|否 |
9|qty | N | 8 |qty | N | 8 |否 |
10|status | C | 1 |status | C | 1 |否 |
11|qty2 | N | 8 |qty2 | N | 8 |否 |
12|remark | C |30 |remark | C |30 |否 |
13|status1| C | 1 |status1| C | 1 |否 |
--------------------------------------------
(3)表1中的7.qbcj128.dbf与8gh????.dbf数据结构相同,变动如表4。
表4
--------------------------------------------
| 原数据库接口 | 新数据库接口 |
序号|----------------|-------------------| 说明
| 是否变动 |字段名| 类型 | 长度 |字段名| 类型 |长度|
--|-------|---|----|-------|---|----|--|----
1|GDDM | C |10 |GDDM | C |10 |否 |
2|GDXM | C | 8 |GDXM | C | 8 |否 |
3|BCRQ | C | 6 |BCRQ | C | 8 |是 |长度变动
4|CJBH | N | 8 |CJBH | N | 8 |否 |
5|GSDM | C | 5 |GSDM | C | 5 |否 |
6|CJSL | N |10 |CJSL | N |10 |否 |
7|BCYE | N |10 |BCYE | N |10 |否 |
8|ZQDM | C | 6 |ZQDM | C | 6 |否 |
9|SBSJ | C | 6 |SBSJ | C | 6 |否 |
10|CJSJ | C | 6 |CJSJ | C | 6 |否 |
11|CJJG | N | 8.3|CJJG | N | 8.3|否 |
12|CJJE | N |12.2|CJJE | N |12.2|否 |
13|SQBH | C |10 |SQBH | C |10 |否 |
14|BS | C | 1 |BS | C | 1 |否 |
15|MJBH | C | 5 |MJBH | C | 5 |否 |
--------------------------------------------
4.上交所将在摸底性测试后,发布接口处理程序的升级方案。届时,各有关单位,可以使用4位年份表示与本所通信,也可沿用目前的2位年份表示与本所通信,进行正常业务。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解决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计算机2000年问题,参照中国证监会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小组《关于中国证券期货业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提示性建议》,深交所将采用以下的解决2000年问题的策略和数据接口规范:
1.深交所对外提供的所有有关文件、证明、协议、担保证书均采用4位年份表示;
2.深交所结算部分与年份有关的数据,如结算数据包、股份证明书等,全部采用4位数字表示年份;
3.与交易通信接口数据有关的年份,仍然采用2位数字表示年份,对沿用2位数字来表示年份的约定,深交所采用“5∶5”方式,即以50-99表示1950-1999年,以00-49表示2000-2049年;
4.涉及交易所委托的Z-WT.DBF和成交的Z-CJ.DBF两个数据库,深交所在向2000年过渡期间不修改该接口规范。但是,各会员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述第三点的约定正确产生年份表示数据;
5.关于交易、清算数据通信接口规范,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交易、结算数据接口规范》。


(1998年8月3日)


公元2000年,全球的计算机系统将面临2000年问题的重大影响。为此,中国证监会成立了“中国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领导小组”和“中国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小组”,并已就解决我国证券期货行业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

从现在开始,我国证券业必须在不到17个月的时间里,解决从交易所、证券公司到营业部等单位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时间非常紧迫。期货业将在1999年1月16日挂牌交易2000年1月份的合约。期货业内的交易所、经纪公司和有关单位,必须在此之前解决因进入20
00年所带来的问题。为了加快此项工作的进程,现提出以下解决提示性建议,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一、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应当做到组织、计划、经费三落实
全国证券期货业各从业单位必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限期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证监信字〔1998〕38号文)要求,由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建立2000年问题领导(工作)小组。2000年问题不仅仅是计算机部门的事情,在对计算机系统进行2000问题
修正时,业务部门必须跟进配合,以保证业务工作能够顺利渡过2000年。要制定解决2000年问题的计划,安排好必需的经费,把解决2000年问题的工作落到实处。
二、内部检查、修正工作
全国证券期货业各从业单位首先应当对单位内部的计算机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以确保解决本单位计算机系统的2000年问题。具体检查、修正工作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硬件设备的检查、修正
1.检查范围。《中国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调查表》中列举的调查项和其它认为需要检查的硬件设备。
2.检查结果处理。所有使用的硬件设备需要得到生产厂商对该产品解决2000年问题就绪的确认(白皮书)。对不能跨越2000年的设备,必须更新或升级,使这些设备能够跨越2000年。
(二)系统软件检查、修正
1.检查范围。《中国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调查表》中列举的调查项和其它认为需要检查的系统软件。
2.检查结果处理。所有使用的系统软件需要得到生产厂商对该产品解决2000年问题就绪的确认(白皮书)。对不能跨越2000年的系统软件,必须更新或升高版本,使这些系统软件能够跨越2000年。如果硬件设备需要更新或升级,必须重新考虑系统软件的2000年问题

(三)应用软件检查、修正
1.按照交易、清算、信息、统计和监控等系统(但不仅仅限于这些系统)分列出:
(1)所有对日期进行处理的程序清单;
(2)所有包含日期字段的数据载体(数据库、文件、报表、屏幕等)的清单。
2.对所有日期处理语句和日期字段进行检查,包括应用软件测试检查。针对2000年问题进行如下修正工作:
(1)做总体修正方案;
(2)修正软件和(或)日期数据字段;
(3)单体测试和内部测试;
(4)模拟2000年交易测试。
(四)业务部门确认
业务部门必须对日期字段修正后的计算机界面及报表结果做出确认,对模拟2000年交易测试做出确认。
三、外部检查、修正工作
全国证券期货业各从业单位在解决本单位计算机2000年问题过程中,有义务督促与本单位计算机系统有关联的外部单位(如有传播信息业务的信息公司、所有有业务数据交换的外部公司等)解决2000年问题。各单位应把本单位因2000年问题而修正的界面和规范格式送给外
部单位,并从外部单位得到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2000年问题的确认。与外部单位协调,联合进行与本单位有关的2000年测试,由业务部门对测试结果做出确认。
四、统一测试工作进度
经中国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小组讨论,报中国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领导小组同意,全国证券、期货行业计算机2000年测试工作进度安排如下:

测试工作进度
----------------------------------------
| 时间 | 测试范围 | 目 的 | 备 注 |
|---------|----------|----------|------|
| 1998年 | 证券、期货行业 | 找出问题,提出 | |
|9月26日-27日| 指定单位试点 | 解决方案 | |
|---------|----------|----------|------|
| 1998年 | 证券、期货行业 | | |
| | | 落实解决方案 | |
|11月28-29日| 全行业联合测试 | | |
|---------|----------|----------|------|
| 1999年 | | 基本解决期货业 | |
| | 期货业全行业测试 | | |
| 1月2日-3日 | |计算机2000年问题| |
|---------|----------|----------|------|
| | | 基本解决证券业计| |
|1999年春节期间| 证券业全行业测试 | |具体时间另定|
| | | 算机2000年问题| |
|---------|----------|----------|------|
| 1999年6月 |证券、期货业行业测试| 检查验收 |具体时间另定|
----------------------------------------
五、备份要求
在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过程中,各单位对所有软件和数据应做好备份,并确认可以用备份重新启动系统,以便确保业务工作安全。



199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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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1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
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
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此复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签订并在施行之后存续劳动合同的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理解

武志国


  根据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5年2月15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劳办发〔1995〕35号)规定了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和标准。

  一、《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疑问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有的意见认为这句话只适用于不满一年的情况或者不满六个月的情形,反言之,不管是1年零1个月还是一年零11个月,都是按1个月的工资计算补偿金。我们认为应理解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对于按年折算后不满一年的剩余部分,如该剩余部分未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该剩余部分不满六个月的部分,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举例,如遇到以下四种情形(不考虑2008年1月1日之前即已存续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之后解除的情形):
  第1种情形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如11个月零27天,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2种情形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下,如劳动者工作5个月零27天,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3种情形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如1年零11个月27天,支付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4种情形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1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下的,如1年零5个月27天支付相当于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问题

  (一)代通知金的计算标准: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本款是关于劳动合同法施行的过渡性条款的规定,用来解决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的问题。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线,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计算。两项分别计算,再合并相加。

  对于上述条款的理解,不同地区出台了相应的细则:
  2008年8月20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165号)对《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签订并在施行之后存续劳动合同的有关经济补偿金问题通知如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本单位2007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2007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正在生效相关的规定执行。劳动者在本单位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那么:案例中的补偿金的计算是不是正确的呢?

  案例:李某与某公司在2005年10月1日(开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到了2010年8月15日用人单位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了(我们不考虑为何用人单位不再等等的问题,不考虑代通知金的问题,并假设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该向李某支付补偿金应该怎样计算呢?
  从2005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2年零3个月),支付李某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15日(2年零5个半月),支付李某2.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合计支付5.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四、《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若干情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扩大了经济补偿的范围

  《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扩大了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范围。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不过,早在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也有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此暂行规定被2001年10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19号)废止。1991年7月25日国务院令第87号公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也由劳动合同期满要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经济补偿得规定,但被2008年1月15日发布并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

  2008年1月1日之后全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终止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按照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按当时的规定执行。前后两段时间分别计算经济补偿。除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情形外,一般劳动合同的终止不会涉及支付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只需从2008年1月1日计起。但是有的地方会做出不同的规定。如:

  2008年8月20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165号)对《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签订并在施行之后存续劳动合同的有关经济补偿金问题通知如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本单位2007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按照2007年12月31日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本条款中工资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劳动者在本单位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