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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农产品标识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27:19  浏览:84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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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农产品标识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农产品标识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农市发[200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适应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消费需求,进一步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提升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从200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农产品标识计划”(即“农产品身份证计划”)。现将《全面推进“农产品标识计划”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全面推进“农产品标识计划”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明晰主体责任,加快品牌培育,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进一步提升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农产品标识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从200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农产品标识计划”(即“农产品身份证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一、实施目标

  通过加强领导,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检查,构建信息平台等措施,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全国农产品标识覆盖率达到70%以上,县级重点批发市场农产品标识覆盖率达到80%以上,地级城市重点批发市场农产品标识覆盖率达到85%以上,省会城市重点批发市场农产品标识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产品基本实现标识普及化。逐步建立全国统一规范、通查通识的农产品标识信息管理系统,出口农产品标识管理基本与世界接轨。

  二、实施原则

  (一)先易后难原则。从初步具备实施条件的品种和地区入手,在实施活动中积累经验,逐步向实施难度较大的品种和地区推进。

  (二)重点实施原则。从经常食用、产销规模大、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关注度高的产品和品种入手,重点突破,逐步涵盖一般产品和品种。

  (三)推广示范原则。从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31个省会城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入手,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和措施,逐步向全国其他地区推广。

  (四)企业带动原则。龙头企业、“三品”认证企业和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率先标识,推进分散农户标识普及化进程。

  (五)统一规范原则。按照“产品专业化、商品统一化”的发展思路,对农产品产地编码、商品编码、标识标注内容和生产档案记录内容制定统一管理规范,以便全国通查通识。特殊种类的农产品可按照实际需要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标识。

  三、实施重点

  (一)规范农产品标识。农产品标识包含标注内容和编码内容,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逐步统一规范标识内容。在“计划”实施的前两年,农产品标识内容至少应包括品名、产地、生产者和生产档案号等四项;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添加剂等其他内容可参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在“计划”实施结束时,农产品标识内容应全面符合有关强制性规定。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的要求,积极推广农田编码。支持标识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二)强化标识监督检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识和冒用、虚构质量标志的行为,要按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三)推进生产档案管理。农产品生产档案包括生产者档案、生产记录档案和产品档案三项内容,是农产品标识的强制性内容之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农产品生产档案管理,打牢标识管理基础,通过加强农产品生产档案管理,推进农产品标识化,将生产档案与标识挂钩,标识与上市农产品挂钩,形成完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链条。

  (四)创建产地标识准出示范县。在全国选择100个县作为产地标识准出示范县,明确并依托示范核心区与示范龙头企业,以产地准出管理为主要内容,针对不同产品和品种,推进产地标识准出制度建设。

  (五)创建销区标识准入示范城市。全国31个省会城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作为销区标识准入示范城市,要依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实施标识准入管理。农业部重点抓广州市、北京市的示范工作。

  (六)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产品标识管理信息平台。农业部将制定包括农产品商品编码、产地编码、标识标注内容和生产记录内容的统一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系统接口,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产品标识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各地农产品标识的全国统一查询、监管与信息发布。各省市应根据自身实际,逐步建立本区域的标识管理信息平台。

  (七)开展标识考评活动。农业部将按照统一规定的考核标准,组织标识管理考评活动。2007年下半年将对31个省会城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实施标识管理情况进行统一考评,重点是销区主要批发市场和重点采购商,并公布考评结果。考评的主要指标包括:生产档案记录、产品标识标注内容、产品编码和产地编码等执行情况。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实施“计划”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农业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计划”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将农产品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实施。

  (二)强化责任,科学管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本意见的总体目标,结合本地区和本行业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落实措施。要加强政策引导,先易后难,点与面、强制性与非强制性、近期与长远相结合,稳步推进,务求实效,强化监督检查,科学规范管理。

  (三)积极协调,加大支持。实施“计划”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涉及多部门、多行业,公益性很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多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形成全社会合力推进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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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社图发[200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计划单列市文化局,国家图书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国家中心:
为保证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工程的组织、管理工作,根据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通知》和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实施方案,我部制定了《全国文化
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化部
二OO二年六月三十日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简称“共享工程”)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工程的组织、管理工作,根据文化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通知》和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是一项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手段,整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全国各类文化信息资源,通过通讯网络为社会公众享用的文化工程,遵循公益性为主、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
第三条 “共享工程”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共享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印发的《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工程的组织领导,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成立领导小组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国家图书馆建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国家中心(简称国家中心)。
第六条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工程有关政策和工程建设规划,审定
实施方案。
(二)组织专家对重大技术问题进行论证。
(三)指导、协调全国性的资源建设和技术研发。
(四)负责与有关部委的协调。
(五)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
(六)制定国家中心职责,指导、监督国家中心的运
行。
(七)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审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八)批准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实施,指导人员
培训工作。
(九)制定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定专项资金预
算方案,指导、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
(十)指导各地制定工程实施方案。
“共享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家咨询委员
会主要职责是:协助领导小组对“共享工程”的规划、
实施方案、资源建设、标准规范、技术路线等重大问题
进行咨询与论证。
第八条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国家中心主要
职责是:
(一)负责规划、设计和实施“共享工程”的总体技
术方案,编制经费预算草案。
(二)负责组织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研发、制定、推
广工作。
(三)负责文化信息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设计和分步
实施,并负责资源库的管理。
(四)负责指导省(区、市)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
心)的业务建设,包括技术指导、资源建设、人员培训、
服务指导等。
(五)负责国家中心与各分中心之间数字资源的同步
与更新,“共享工程”系统正常运转的各项工作。
(六)根据“共享工程”领导小组的要求,制定具体
项目的实施细则,负责项目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
(七)完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中心的经费单独核算。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成立相应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地的“共享工程”工作。同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共享工程”分中心。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享工程”领导小组向全国“共享工程”领导小组报送本省“共享工程”工作方案,经论证确认后,由国家中心与分中心签订实施协议。

第三章 资源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共享工程”资源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宏观协调,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二条 国家中心和分中心在资源建设中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著者和制作者的权益。
第十三条 分中心在资源建设中应紧密结合本地区文化信息资源的特点,重点建设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信息资源。
第十四条 分中心制作的数字资源,可以整合到国家中心的资源库中,实行集中发送服务;也可以存放在本省分中心的数据库中,采取分布式服务。

第四章 分中心和基层中心的管理
第十五条 分中心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局域网主干通讯能力不低于100MB。
(二)对外网络接口不低于2MB。
(三)局域网工作站总数不少于60台。
(四)配置专用服务器的硬盘容量不少于500GB。
(五)配有专职技术人员与资源加工人员。
(六)设备条件可支持30个以上基层中心的建设。
第十六条 分中心负责本省(区、市)文化信息资源的建设与服务,负责本省(区、市)网络运行的维护,指导基层中心的建设,培训基层中心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基层中心可设在地、市、县、乡镇、街道、社区、村等各级文化设施内,应当有专门的服务场所和设备,应保证阅读书、报、刊和文化娱乐动静分开。
第十八条 基层中心应配备专人(专职或兼职)对设备进行操作和管理,同时负责监督和制止制作、查阅、传播、复制有害信息和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专门培训。
第十九条 各级中心均要建立用户用机登记制度,对用户名称、证件代码、用机代码、用机起止时间等内容进行登记,登记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服务系统必须具备完善的日志文件管理功能,日志文件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

第五章 信息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中心均应在局域网范围内积极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文化信息服务。可根据不同用户对象、不同时间或季节合理安排活动项目,以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和“共享工程”网上资源。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中心要加强对用户的管理,要在室内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有关网络信息服务的规章制度,并明确规定:
(一)用户不得利用各中心的设备和场所,制作、传播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和信息。
(二)用户不得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三)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传邪教和愚昧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服务效果显著、资源建设工作突出的分中心,经“共享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中心评选,给与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分中心和基层中心如果无特殊故障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有与“共享工程”服务宗旨相违背的行为,一经发现,将酌情予以通报批评或停止提供资源、收回补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全国文化信息共享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批围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燃料、电力凭证定量供应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围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燃料、电力凭证定量供应办法的通知
 
(一九七八年一月九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的《燃料统一管理 、凭证定量
供应办法》、《加强计划用电、实行凭证供电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认真研究执行。
  目前燃料、电力节约潜力很大,必须广开资源,大力开发利用石煤、煤矸石和油母页岩等低热值燃料,有中、小水力资源和小煤窑的地区,要多搞中、小水电和小火电,有条件的厂矿, 要大搞余热发电。 同时还必须加强管理,严格实行凭证定理供应制定,把燃料、电力象管口粮一样地管好用好,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各级计划部门要加强燃料、 电力的计划管理, 搞好综合平衡。在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中,都要十分注意安排好人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树立全局观念、 计划观念, 严格执行生产、分配和运输计划,维护燃料、电力的统一调度,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准擅自动用国家统配的燃料资源,都不得超分、超用电力。
  各地区、 各部门要放手发动群众, 认真核定燃料、电力的消耗定额。目前实际消耗仍然高于历史较好水平的, 一定要努力降下来。 已经达到的,要创造新成绩。消耗不下来,要检查原因,追究责任。一九七八年一律按历史较好水平分配燃料和电力。燃料、电力节约计划完成不好,消耗高于定额的,不能评为大庆式企业。
  国家计委、水电部、国家物资总局要加强燃料、电力计划、供应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协同,积极支持,建立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切实做好燃料、电力的管理工作。要在揭批“四人帮”的伟大斗争中,狠狠打击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我们相信,只要加强领导,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燃料、电力的潜力一定能够挖掘出来,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一定会加快。

            燃料统一管理、凭证定是供应办法

  燃料(包括煤炭、 重油、 烧用原油和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煤气)是发展国民经济的主要能源,也是保障人民生活必需的重要物资。我国燃料工业,已有很大发展,石油工业尤为突出。但是,由于“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供应紧张,管理混乱,浪费惊人,严重地影响国民经济发展速度。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1977〕12、26号文件关于“从今年开始,对煤、油、电的供应,要象口粮一样实行定量供应”和“物资部门按照重新核定的物资消耗定额和生产任务拨发材料”的要求,特对燃料统一管理、凭证定量供应,制定如下办法。


 一、 统一管理燃料资源
  全国统配矿生产的煤炭, 重油、 烧用原油和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均由国家计委综合平衡,统一分配,国家物资总局统一组织订货、调运和管理。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动用。 国家物资总局在统配矿和燃料油主要产区设立调
运组, 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协助和督促各煤矿、油田炼厂严格执行燃料分配计划
和供货合同;同时要关心生产及时反映情况,帮助解决问题。运输部门、人民银行凭调运组的签证发运和结算货款。
  煤矿、 油田、 气田、炼厂自用的煤、油、气,都要由主管生产部门纳入计划,报国家计委批准。
  非统配矿(包括社队小煤窑)生产的煤炭和石煤、 煤气等燃料, 由省、市、自治区制订办法, 加强统一管理。 省、市、自治区之间的协作煤,要制订计划,经国家物资总局审查,报国家计委批准,外运时,要经调运组签证。
  各省、市、 自治区对地、 市、县燃料的平衡分配计划和执行情况,都要统一掌握起来,并汇总报国家计委和和国家物资总局。国家物资总局对地方管理燃料的分配、供应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组织交流经验,协助地方认真管好。


 二、 统一分配和供应
  全部燃料资源,都要由各级计划部门按照国家计划的要求统一平衡分配,由物资部门统一组织供应。对市场用燃料,原则上仍按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不包括城市区以上工矿企业生活用的燃料),在当地物资部门统一管理资源的前提下,由商业部门具体组织供应。凡由物资部门承担市场燃料供应的,要接受商业部门的业务指导。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直供企业的燃料, 目前由地方供应的, 一般地仍由当地物资部门就地就近供应;需要由部、 委、 局直接管理的,由主管部核定分配指标,国家物资总局负责组织供应。


 三、 实行凭证定量制度
  所有使用燃料的企业、 单位, 都要发动群众,制订先进的消耗定额,经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计委(工交办)批准。 消耗定额要每年核定一次。 居民生活用煤也要实行定量供应。
  主管供应部门,对企业、单位,要根据年度燃料分配指标和国家批准和生产任务,按定额核定季度、月份供应量,发给燃料供应证, 实行凭证定量供应。 煤矿、油田、炼油厂和燃料供应部门直接送贷的,由收货单位的验收部门在燃料供应证上进行登记,主管供应部门定期检查签证。需用超过供应定量的,属于煤种变化,经过核实,可以补充供应;属于管理不善,使用浪费,能认真改进的,经分配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供应,如无积极改进措施,应停止供应。由于国家生产建设计划变更,要增加供应量的,须经主管分配部门批准;应减少的,则相应削减供应量。
  各企业对所属分厂、车间、工段、班组也要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制度。


 四、 严格控制烧油
  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烧油的有关规定。凡烧用重油、原油、都要经国家计委批准。一九七八年一季度,要在全国对现有烧油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整顿。对烧油合理的,实行定户、定设备、定量供应;对不合理的,要限期改炉、停止供油。


 五、 认真执行煤炭送货办法
  煤炭生产部门、铁道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六日批转煤炭部、铁道部修订的《煤炭送货办法》及一九七七年煤炭部、铁道部《关于认真执行煤炭送货办法的联合通知》的各项要求。各煤矿要加强质量检验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按订货合同的规定, 按质按量、 按时发运煤炭。发生亏吨和质量没有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按规定补发。
  煤炭生产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加强各煤矿储煤场的建设,使之保有三五天的周转量,做到随时都能装车,消来煤炭落地不能装车外运的现象。


 六、 充分利用燃料
  各使用燃料的企业、单位,要大搞增产节约,广开燃料资源。每年都要制订降低消耗的具体规划和措施,狠抓落实,做到燃料消耗定额年年有降低。
  各企业、 单位都要建立使用燃料的管理制度。 使用燃料要有计量、 有核算
、 锌己耍要班班有记录,月月有评比,努力挖掘节约潜力。要加强炉。窑运行管
理,定期维护,搞好水质处理,提高热效率。要管好输油、输气、输热管道,杜绝跑、冒、滴、漏。要加强对司炉工人的培训,提高操作水平。
  要大力开发利用石煤、 煤矸石油母页岩。 凡是有石煤资源的地区,都要高度重视石煤的开发利用。优质煤资源丰富的地区,也要大搞煤矸石的综合利用。要加强对石煤、煤矸石、 油母页岩等低热值燃料开发利用工作的规划和领导。 各煤矿除少量必须烧用好煤外,一九八○年以前都要改成烧矸石。煤矿附近的企业,
单位也要这样做。
  各企业、 单位都要做出计划, 积极地把可以利用和各种余热资源充分利用起来,把炉渣和烟道灰含炭量降低到百分之十以下。
  要大力发展沼气,解决农村燃料、动力不足的问题。


 七、 进行燃料核销
  燃料消耗要按国家计划进行核销。经常使用燃料的企业,要按季核销;季节性使用燃料的,要在使用期满进行核销。核销工作由各级燃料分配部门会同生产主管部门、供应部门组织进行。对于节约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一切浪费现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坚决纠正。 对于没有完成国家生产计划而多余的燃料,应结转为下一季的供应量。对于燃料供应不足而影响生产计划完成的,下一季应尽力按定量补足。年度供应指标不结转。


 八、 建立统一的燃料管理机构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煤炭、石化等六个生产部门的销售机构,实行国家物资总局和主管部双重领导的指示精神,为适应燃料统一管理、凭证定量供应的需要,要把煤炭部分配司、石化部分配组主管燃料油分配、 调运机构的有关人员, 调到国家物资总局燃料组,成立国家物资总局燃料公司,实行有关部和物资总局双重领导,以物资总局为主。一套机构兼负两重任务,一是国家物资总局的职能机构,担负编制国家统一分配的煤炭、重油、烧用原油、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平衡分配计划和供应管理、节约等项工作。二是煤炭部、石化部管理产品销售工作的职能机构,参予安排生产,加强产品管理,组织订货、供应、调运,检查合同执行情况等项工作。
  各省、 市、 自治区和地、市、也要在物资部门建立燃料公司,在地方党委领导下负责本地区的燃料统一供应管理工作。 县级燃料公司, 是由物资部门管理还是商业部门管理,由地方常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各级燃料公司上下之间,应建立业务联系和工作指导关系。
  各地燃料公司,要加强供应网点和煤场、油库的建设,组织服务队深入企业、用户,上门服务。要管供、管用、管节约、管回收,做生产建设、人民生活的好后勤。
  各级商业部门要有管理市场燃料的机构,负责管好市场燃料的供应工作。


 九、 加强党的领导
  燃料供应管理工作面广、影响大、必须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深入揭批“四人帮“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肃清其流毒和影响。要加强思想教育,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严格按计划办事,统筹兼顾,确保重点。要坚决打击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
  各省、市、自治区物资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拟定实施细则,报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执行。国务院各部、委、局要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部门情况,拟定具体要求。


 十、 本办法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加强计划用电、实行凭证供电办法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1977〕12、26号文件中关于“从今年开始,对煤、油、电的供应,要象口粮一样实行定量供应”和“电力部门要按照重新核定的电力消耗定额和生产任务供电”的要求,特对加强计划用电、实行凭证供电,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实行凭证供电制
  从一九七八年二季度开始,所有工矿企业、事业、人民公社、机关、部队各单位用电一律实行凭电证供电制。 电证由各地工交部门责成“三电”办公室(计划
用电、 节约用电、群众办电办公室)颁发。生产企业的电证,根据国家下达的生
产任务,按照重新核定的电力消耗定额制度。非生产单位的电证,参照历史用电情况,本着节约的原则制定。电证规定用电单位的电力负荷、电量、用电时间和重新核定用电单耗。电证规定的各用电指标,对于生产企业和全民所有制单位就是国家考核的经济指标;对于非生产单位,也就是改进管理工作的一项指标,同样进行考核上报。每个生产企业和用电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电证所规定的指标,不准超标准用电。对超用电的单位要实行今超明还的原则,否则电力部门实行拉闸限电。对因超指标用电而造成的拉闸限电,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和主管业务上级不得干涉,并要追究超 用电的责任。为了实现凭证供电制,各省、市、自治区及各级计委(工交
办),要切实搞好生产任务和电力供应的综合平衡,保证重要(由国家计委下达重点企业名单和产量),不得超分电力。
  二、开展“一查四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地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工交部门组织“三电”办公室和有关业务局于一九七八年一季度以前,对生产企业、人民公社、机关、部队等用电单位进行一次用电大普查,查清供电设备,查清用电性质(如连续生产设备或非连续生产设备等),查清负荷大小, 查清浪费电力和非法用电, 查清用电单耗 上升
原因。在用电大普查的基础上, 对用户实行定电力、 定电量、定用电单耗、定用电时间(即“四定”)。“一查四定”是实行凭征供电的基础,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抓紧进行。
  三、安装“电力定量器”
  “电力定量器”是确保用电单位准确使用电证、合理安排内部用电、取得用电安排的主动权的工具, 是电证制兑现的有效手段。 必须由用户主管部门和电力部门一同作出规划,逐步推广使用。重点用户首先要安装“电力定量器”。
  四、组织线路管理委员会
  由同一公用线路供电的用户组织起来的线路管理委员会,是近几年来群众创造的专群结合管电的好形式。它的主要任务是发动和组织用户互相监督、互相帮助,落实按指标用电和节约用电。实行凭证供电以后,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线路管理委员会,发挥线管会的作用,保证线路和用户都不超指标用电。
  五、厉行节约用电
  生产企业要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电经验,建立、健全用电单耗的统计、考核制度,按国家规定报送统计报表,要在一九七八年一季度把单位产品电耗降低历史最好水平。
  要加强非生产用电管理。机关、部队、企业、居民宿舍应实现生活用电单独装表,限期取消包费、包电制度,对厂矿、企业的转供电,要进行整顿,加强管理,避免浪费。
  六、因地制宜、大力开展群众办电
  凡有余热资源的地区,要发动群众大办余热发电。凡有中、小水力资源的地区,要大力发展中、小水电。凡有小煤窑的地区,要根据资源供应情况发展小火电。
  在执行上述管理办法中,各级地方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突出抓电的重要指标,认真按照中共中央〔1977〕12、26号文件的要求,加强对计划用电实行凭证供电工作的领导,要做到领导重视,专人负责,有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使凭证供电制能真正贯彻下去,把电力象口粮一样地管好。

 *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