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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09:01  浏览:91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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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共南通市委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南通军分区
关于印发《〈南通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通委发〔2003〕9号 2003年6月19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
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南通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通委[1997]50号)颁发以来,对规范全市的拥军优属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拥军优属工作,妥善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认真做好驻通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

  (一)建立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民政、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和部队政治机关等有
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小组,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中的重大问
题的协调工作。

  (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坚持政府安置和市场调节相合的原则,根据年度随军家属未就
业人数,分别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按辖区内各单位上年末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下达接受安
置任务。凡有安置任务的单位,必须自任务下达后3个月内安置完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安置。市每年举办1-2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专场洽谈会,有安置任务的单位可通过专场洽谈
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机关和事业单位需补充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随军家属。
随军家属经政府安置就业两次不服从的,或安置后因本人原因再次失业的,进入劳动力市场
自主择业,政府不再安置。

  (三)用人单位招用随军家属,可参照享受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凡生产经营正常的单位不得安排军人家属下岗。已经下岗的,应优先安排上岗,
或由其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下同)调剂,帮助重新安排上岗。确因企业破产等原因
失业的,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应优先推荐就业。

  (五)对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再就业扶助经费,并
参照享受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相关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可在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机构办理劳动保险关系代理,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减半收取管理
服务费用。

  (六)随军后落户本市满6个月仍未就业的随军家属,经批准后,由民政部门发放生活
补助金。

  (七)南通籍现役军人配偶符合随军条件未办理随军手续、部队转业军官当年随调配偶
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对军人子女就学给予一定的优待

  (一)户籍在本市的革命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当年转业干部的随迁子女,入学、转学,要求择校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优先审批。

  (二)革命烈士子女、军人子女就学,同等条件下,各类学校应在择校费上给予适当减
免。

  (三)革命烈士子女、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现役军人子女报考高中,按总分的2%加
分计入总成绩。

   三、妥善解决困难企业的伤残军人的实际困难

  (一)革命伤残军人所在企业未完全停产的,不得使其下岗,应适时调整他们的工作岗
位。对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调整其上岗的,其工资可由单位或主管部门按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
资标准发放。企业已完全停产或关闭,并在短期内不能恢复生产的,革命伤残军人由单位或
单位主管部门通过货币调节安置,保证他们在待岗期间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平均生
活水平。

  (二)改制企业,非革命伤残军人本人原因,应优先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改制企业应按
规定承担本单位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费,或按规定为他们报销医疗费。无上级主管单位的,报当地政府,经审核后,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在职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其中二等乙级(含)以上在职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医疗待遇不变,医疗保险费用由所在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

  (四)企业在破产清算时,应当优先足额补交革命伤残军人在职期间企业所欠缴的社会
保险费,并足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破产企业资产不足清偿的,其社会保险费
用和经济补偿金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予以解决。

  (五)企业在破产清算时,按上年度核定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规定标准,
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负担。三等革
命伤残军人确因伤口复发,由劳动保障部门落实工伤医疗待遇。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六)失业的革命伤残军人凭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报民政部门审核,改领在乡同类人员的
抚恤金。符合条件的失业的革命伤残军人,由个人提出申请,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金标准发放,其中,二等以上伤残军人本人保障标准提高50%。失业的革命伤残军人可到劳
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办理社会保障关系接续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应由单位
承担的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应由个人交费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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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空调压缩机、复印机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空调压缩机、复印机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1994〕03号文通知,从1994年3月20日到1994年3月20日到1994年12月31日止,对空调冷凝器用的内螺纹铜管、空调压缩机、复印机用的零、复印机用零、部件共四个税号实行暂定税率。附表中所列货品名称还必须属于其
相应税号所包括的商品范围,方可按此办理。其中特区进口市场物资和边境易货进口附表中所列商品,按规定以法定税率减半后,税率低于暂定税率的,可按原规定执行;高于暂定税率,按暂定税率计征进口关税。
特此通知。

附表:一九九四年部分暂定税率商品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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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税则号列 │ 货 品 名 称 │现行税率(%)│暂定税率(%)┃
┠───┼────────┼─────────────────┼───────┼───────┨
┃01 │74111000│内螺纹铜管(空调冷凝器用) │ 9.0│ 6.0┃
┠───┼────────┼─────────────────┼───────┼───────┨
┃02 │84143013│空调压缩机 │ 39.0│ 35.0┃
┠───┼────────┼─────────────────┼───────┼───────┨
┃03 │84143014│空调压缩机 │ 39.0│ 35.0┃
┠───┼────────┼─────────────────┼───────┼───────┨
┃04 │90099090│税号90091200复印机用零件 │ 30.0│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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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3月16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退付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退付规程》的通知

深财资规〔201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优化退付流程,方便缴款单位和个人申请退付,根据《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退付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退付规程

  第一条 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优化退付流程,方便缴款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款人)申请退付,根据《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深府办〔2011〕8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通过深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成功缴款的市本级各类非税收入,其退付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税收入,可以申请退付:

  (一)依法依规确认为误缴或多缴需要退付的;

  (二)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规定需要退付的;

  (三)发生技术差错需要退付的;

  (四)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五)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情形。

  第四条 非税收入退付通过转账办理,不退付现金。

  第五条 非税收入退付由执收(罚)单位按照本规程第三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并出具审核意见,由财政部门办理退付。流程如下:

  (一)缴款人向执收(罚)单位书面提出退付申请,并提供相关缴款凭证;

  (二)执收(罚)单位对退付申请进行审核。

  执收(罚)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同意退付的,送财政部门办理退付。经审核不同意退付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退付的缴款人并退回其全部申请材料。申请退付的缴款人对不同意退付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财政部门根据执收(罚)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系统退付申请表办理退付。

  第六条 缴款人申请退付时需向申请退付单位提供如下资料:

  (一)书面退付申请(加盖单位公章或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有关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属部分退付的可提供复印件);

  (三)缴款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

  第七条 执收(罚)单位送财政部门办理退付时需向财政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一)执收(罚)单位审核意见书;

  (二)《深圳市非税收入退付申请表》(附件1)或《深圳市非税收入批量退付申请表》(附件2)纸质件(需加盖公章并经领导审签同意),并通过系统报送电子件;

  (三)缴款人递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本规程由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非税收入退付申请表(略)

   2.深圳市非税收入批量退付申请表(略)

  

http://www.sz.gov.cn/zfgb/2012_1/gb789/201205/t20120530_191800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