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租用外国船舶用于国际运输所支付的租金可暂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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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租用外国船舶用于国际运输所支付的租金可暂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租用外国船舶用于国际运输所支付的租金可暂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1984]32号
1984-01-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最近中国国际运输总公司等有关部门来函,对我国公司、企业租用外国船舶用于国际运输所支付给外国公司、企业的租金,建议免征所得税。经研究,为了有利于我国发展远洋运输业务,对外国公司、企业将船舶租给我国公司、企业用于国际运输所收取的租金,同意暂免所得税。但对外国公司、企业将船舶租给我国公司、企业,用于我国沿海或内河运输所收取的租金仍应按《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征收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改、劳教场所设置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改、劳教场所设置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2月10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同意省人民检察院的报告,决定授权省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改、劳教场所设置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
1985年2月10日
关于2011年铟、钼出口企业年审标准和审核程序的公告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0号 关于2011年铟、钼出口企业年审标准和审核程序的公告
公告2010年第80号
为进一步加强稀有金属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1年铟、钼、锡出口企业年审标准和审核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2011年铟、钼、锡出口企业年审标准和审核程序
一、铟、钼出口企业年审标准
(一)经商务部公告的符合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名单内出口企业)为年审对象。
(二)以商务部2007年第25号、89号公告为2011年度审核标准。
(三)生产企业的产量数据,以经行业复核的企业内销数量加上出口数量之和为准。
(四)针对全球金融危机给2009年出口带来的严重影响,考虑到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经征求行业协会意见,对于申报2011年铟、钼出口配额的企业,其产量和出口量考核业绩参照2006-2008年数据。
二、铟、钼出口企业审核程序
各地2010年铟、钼出口名单内出口企业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对本地区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10年11月24日前将符合年审标准的企业名单及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汇总统计表电子版,见附表)。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
受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对申请出口配额企业的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行业意见,于2010年12月1日前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复核意见,对符合出口配额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审定,在商务部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根据计算公式进行配额分配,一并对外发布。
三、锡出口企业资质标准暂不修订,其年审标准及审核程序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附表:2011年铟、钼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复核表
http://wm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89438107203.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