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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土地登记办法(暂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48:45  浏览:97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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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土地登记办法(暂行)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土地登记办法(暂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1]13号)

第一条 为了强化土地管理,建立土地登记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登记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权者、土地他项权利者以及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依法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按下列规定进行登记发证:
(一)市直单位和贵池区、九华山风景区域内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市人民政府发证;
(二)跨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同一上级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三)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县人民政府发证.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建设的.由所在地的市、县八届政府登记发证.
第五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颁发或更换土地证书。
第六条 申请土地登记必须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第七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程竣工后30日内,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行政划数决定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八条 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后,原集体使用者继续使用该国有土地的,应当在土地所有权性质变更后 30日内,持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必
第九条 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集体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持批准文件或者农地使用合同,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在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全社会后30日内,持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拥权出让金支付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成片开发用地采取一次性出让、分期付款、分期提供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在每期付款后30口油,持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六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一条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入股方式让与股份制企业的,企业应当在签订入股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入股合同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土地新政主管部门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二条 依法向政府承祖国有土地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租赁合同和其他有次证明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示祖国有土地使后期登记.
第十三条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抵押合同以及有关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和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共同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 内,特租赁合同及有关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第十五条 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与购房职工应当在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持公房出售批准文件、售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售房单位原土地证书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当在预售合同签订后对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支付使用之日起90日九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又讲。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30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一)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发生土地权转移的;
(三)因征用、变换、调整土地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四)因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5位土地权属交叉的;
(五)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权属交叉的;
(六)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
(七)依法继承、赠与、更名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八)依法改变土地权属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请土地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证书及附图或土地申报登记收件收指;
(三)地上附着物的房产所有权证书或房产登记收件收据;
(四)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
(五)法院有关土地和房产调解书、判决书或经公证的土地房产权属交叉的各种文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二)提供证明材料不齐全的;
(三)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
(五)按规定应当申报地价而未申报地价的、或者地价应当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而未办理确认手续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决定: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一十一条 土地登记文件材料的查阅,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未经允许,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或者公布。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擅自涂改和复制土地证书、土地登记文件材料。
第一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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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通知

办发字〔2012〕50号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林业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促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现将我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年来,我局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和中央一系列有关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锐意改革,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局政务公开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一)深入推进主动公开工作。主动公开是政务公开的主要途径。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凡不涉密的政府信息,包括我局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的支出等信息,均于印发之日的20个工作日或财政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通过中国林业网发布。举办林业重大活动,通过新闻发布会、在线直播、在线访谈等形式,实时向社会公开。在制定林业法律法规、林业发展战略和林业发展规划的过程中,通过中国林业网相关栏目、报刊杂志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体现社情民意。决策林业重大事项前,通过举办社会听证、专家论证会,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科学合理。通过上述工作,积极推动政务公开由静态信息公开向静态信息公开与动态信息公开双轨运行转变,由事后公开向事前公开与事后公开并存转变,全面提升政务公开的整体水平。统计表明,我局2011年发布各类政府信息约20万条。在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中,国家林业局在部委信息公开排名中列第2位。
(二)突出抓好依申请公开工作。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我局依申请公开案例呈不断上升之势。我局始终高度重视依申请公开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健全了依申请公开机制,制定了依申请公开指南,完善了依申请公开流程,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每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第一时间内作出积极响应,在法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依法满足社会个体的合理需求,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林业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检查。我局2011年受理的2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得到及时有效答复。
(三)着力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要求,我局将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审查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公文运转程序中,建立健全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制。在公文运转过程中,起草人员拟制公文、信息时,按照有关要求首先确定所办公文、信息是否涉密、能否公开,如果不涉密,就必须确定公开方式,明确“社会公开”或“内部公开”;各级领导审核公文、信息时,除对公文内容、公文格式进行审定外,还对其是否涉密、能否公开进行严格把关,做到责任分解、层层把关、风险共担,既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全面公开等情况,也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认真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四)不断深化林业重要事项内部公开。在继续做好社会公开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力度,积极推进内部公开工作。对于我局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不宜向社会公众公开、但可让机关干部职工知晓的事项,均以国家林业局办公网等形式在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公开,不断强化干部职工对权力运行的内部监控,防止少数人或个人滥用权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公开工作机制,围绕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如干部选拔任用、政府采购、基建工程、资金使用状况等问题,加大公开力度,做到公开结果与公开过程相结合。
(五)积极开展政务公开调查研究工作。政务公开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其间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针对政务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我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准确掌握了到底哪些是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普遍关心的问题,哪些工作环节最容易滋生腐败问题,及时调整政务公开内容,完善政务公开形式,提高政务公开水平。同时,注重加强政务公开理论研究,特别是对林业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准确把握林业政务公开的发展趋势,了解和掌握政务公开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不断提升林业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方面。2011年度,我局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共发布各类政务信息202736条(外网161498条、内网41238条)。其中,公文31109条(外网885条、内网30224条),行政许可结果公开4141件,人事管理信息142条,财务与资金管理信息129条,其他政府信息167215条(外网157001条、内网10214条)。
本年度,我局共举办各类新闻发布会8场,内容涉及第四次全国荒漠化和沙化监测成果发布、全国绿色生态动漫作品展情况、第八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情况、第五届中国—俄罗斯国际木业博览会情况、首届亚太经合组织林业部长级会议情况、中国林业产业发展情况、中国森林旅游发展情况、全民义务植树运动30周年等方面。
本年度,共办理林业行政许可事项189338件(准予许可179607件、不准予许可9731件),其中,按具体承担单位计:国家林业局机关办理行政许可6059件(准予许可5976件、不准予许可83件);植物检疫机构准予许可2775件;濒管系统办理行政许可76108件(准予许可76097件、不准予许可 11件);国家林业局驻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办理行政许可20662件(准予许可20320件、不准予许可342件);国家林业局驻长春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办理行政许可17537件;国家林业局驻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办理行政许可51960件(准予许可42956件、不准予许可9004件);国家林业局驻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办理许行政可14237件(准予许可13946件、不予许可291件)。
(二)依申请公开方面。本年度,我局共接到25份依申请公开申请。对此,我局均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依法按期作了答复。
(三)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方面。本年度,我局共办理4件涉及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收费及减免情况。考虑到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具体标准等,我局本年度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方面未收取任何费用。
下一步,我局将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社会公众政府信息知情权的有效落实。


关于印发《柳州市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柳劳社字〔2006〕49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岗位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就业 补贴 办法 通知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8月25日印发
(共印500份)
柳州市岗位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06〕4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年龄确定时限截止2007年底),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第四条 岗位补贴标准
(一)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的期限内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30%给予岗位补贴。
(二)各类企业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的期限内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条 岗位补贴申请程序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采取“先期安置,按季拨付”的方法,即: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后,可在季度终了的15日内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批准后拨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采取“先期安置,按季预拨”的方法,即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后,可在季度前的15日内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批准后拨付。
(一) 首次申请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1. 单位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的报告;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 被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
   4.《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5.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以下简称《缴费证明》);
   6. 《用人单位申领岗位补贴花名册》(附件2,以下简称《花名册》);
   7. 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8. 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再次申请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1. 单位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的报告;
   2. 前次申报的《申请表》、《花名册》复印件;
   3. 本次申请岗位补贴的《申请表》、《花名册》和缴费证明。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每月人员变动名册;
  第六条 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的审核工作。市就业服务中心在5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核验完毕后,将《岗位补贴申请表》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在《岗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将补贴资金划入市就业服务中心专户,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七条 享受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除因《劳动法》第25条规定情形外,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使用岗位补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岗位补贴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
  第十条 各县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

附件:1.《柳州市岗位补贴申请表》
2.《用人单位申领岗位补贴花名册》




















附件1
岗位补贴申请表
年 季
单 位 名 称 电 话
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号 法 人代表
申请补贴人数 补贴总金额 (元)
申请补贴说明 我单位 年第 季度共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人,现申请岗位补贴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章): 申请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市就业服务中心核验意见 经核验,该单位共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人,拟同意给予岗位补贴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经办人:      审核人: 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应补贴人数为 人,同意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专户中拨付岗位补贴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经办人:      审核人: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经审核,应补贴人数为 人,同意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专户中拨付岗位补贴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柳州市财政局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一式四份,用人单位、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各一份

附件2
用人单位申领岗位补贴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再就业优惠证号 就业工种 就业时间 合同期限 备 注






说明:此表一式四份,用人单位、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各一份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