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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3:54:58  浏览:91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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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府办发〔2005〕6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
  《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企业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含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民工。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按职能依法实施。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负责制。总承包企业不得违规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当仍然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直接责任。
  四、企业必须与所使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劳动期限、作息时间、工作内容、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企业与农民工本人应各持一份书面劳动合同。企业根据需要也可订立集体合同。
  五、工资要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杜绝他人冒名代领,严禁企业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农民工未领到的工资仍由企业负担。
  六、工资支付时间、标准依合同约定,不得无故克扣、拖欠工资。在农民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后,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表,如实记录工程项目名称、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八、企业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专项监察,指导企业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企业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支付工资的,视为拖欠工资。对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依法实行工程项目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应督促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督分包企业依劳动合同发放农民工工资。
  十二、在处理农民工投诉企业克扣拖欠工资等劳资纠纷时,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主要由企业提供证据。若不能证实确已支付的,视为农民工的主张成立。  十三、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或担保制度。按工程项目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专户,由企业按工程造价的5%计提。保证金账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企业共同管理。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经查证属实后可从保证金中直接先行垫付。凡未建立保证金账户的项目,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个月后,经核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退还剩余保证金。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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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

 
第 34 号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6月8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监督执行。


部长:孙文盛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地 图 审 核 管 理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图审核管理,保证地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出版地图、引进地图、展示、登载地图以及在生产加工的产品上附加的地图图形的审核,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地图审核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审核工作。


第四条 下列地图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世界性和全国性地图(含历史地图);


(二)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图;


(三)涉及国界线的省区地图;


(四)涉及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地图;


(五)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地图;


(七)引进的境外地图;


(八)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地图。


第五条 下列地图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涉及国界线的省级行政区域地图;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地图(不涉及国界线);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


(四)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地图。


第六条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第七条 下列地图无明确的审核标准和依据时,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商外交部进行相应地图内容审查:


(一)历史地图;


(二)世界性地图;


(三)时事宣传地图;


(四)其他需要商外交部审查的地图。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下,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地图审核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


(一)在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引进、生产、加工前;


(二)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并对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地图审核申请时应当填写地图审核申请表,提交需要审核的地图及下列材料:


(一)编制公开版地图(不含示意地图)的,提交经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或者单项地图的批准文件以及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


(二)编制公开版世界性和全国性地图的,提交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编制地图的证明文件;


(三)涉及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配套的教学地图,提交经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涉及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提交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机构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和使用保密插件的证明文件;


(五)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提交经过本专业保密部门审查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送审地图时,应当提交试制样图(样品、光盘等)一式两份(彩色地图提交彩色样图;黑白地图提交原稿样图),电子版地图除提交数据等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与地图审核内容相关的纸质样图。


第十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地图审核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并送达申请人:


(一)决定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告知: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审核范围的,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补正;


(三)决定不受理:不属于审核范围的。


第十一条 直接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未对其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可以不送审,但应当在地图上注明地图制作单位名称。


第三章 内容审查


第十二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地图内容的审查包括:


(一)保密审查;


(二)国界线、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包括中国历史疆界)和特别行政区界线;


(三)重要地理要素及名称等内容;


(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地图内容。


审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地图审核权限分别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图内容审查工作职责,应当有明确的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地图审核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地图内容审查通知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一起转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自接到地图内容审查通知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需要省级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协助进行审查的地图,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协助审查任务书,省级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地图内容协助审查任务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并出具加盖地图内容审查专用章的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


(一)具有中级以上地图编制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三年以上;


(二)持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图审查上岗证书。


第四章 审批与备案


第十六条 地图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电视、报刊及其他媒体上使用的时事宣传地图,原则上实行即送即审。


第十七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后,在五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意见。作出批准意见的,编发审图号,发出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


不予批准的,说明原因,发出地图审核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图号为:GS(××××年)×××号[如:GS(2004)001号]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图号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S(××××年)×××号[如:京S(2004)006号]


第十九条 地图审核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


(一)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和试制样图上的批注意见对地图进行修改;


(二)在正式出版、展示、登载、以及生产的地图产品上载明审图号;


(三)在出版发行、销售前向地图审核部门报送样图(样品、光盘等,下同)一式两份备案。


送审或者可不送审的地图样图,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备案。


第二十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网站上公告获得批准的地图名称、审图号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的原始图件保管期为五年,备案样图保管期为三年。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地图审核不予批准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地图上载明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审图号的;


(二)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样图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送审地图的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的;


(二)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的;


(二)伪造或者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的。


第二十七条 地图审核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图审核机构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地图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在地图审核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在地图审核工作中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送审的地图提供他人使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原《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局令第3号)同时予以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1-4月全国各类伤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均有一定幅度下降。但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行业和领域事故隐患仍然大量存在,一些重大危险源尚未得到有效治理和监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对象和范围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的情况。
三、实施步骤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4月20日在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对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作出的重要部署,以及本通知精神,安全监管、公安、交通、建设、铁路、民航、电力、国土资源、国防科工、农业、水利、教育和国资委等部门要抓紧制订各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具体指导意见,并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于5月20日前统一下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制订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于5月底前,研究制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7月底以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地方政府督促检查阶段:7月至8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是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四是查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五是查地方政府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各市(地)、县(市)、乡(镇)要在7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在8月20日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督查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中旬,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包括综合组和专业组),对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综合组主要督查各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及工矿商贸等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督查内容包括: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安全生产治本之策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煤矿“两个攻坚战”和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渔业、农机等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故及瞒报事故的查处情况等。专业组主要督促检查道路交通、铁路、水上交通、民航、电力、消防、水利等行业领域以及中央企业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五)各单位“回头看”再检查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在第四季度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和地方政府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监管监察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明确分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认真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地区要采取措施将本通知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指导意见以及本地区的安排部署,落实到重点行业领域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不留死角。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突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点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要把这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与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及其他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三)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各地区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五)广泛宣传,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曝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并对隐患举报人进行奖励。要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0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