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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44:14  浏览:89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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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5〕13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市属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根据产权关系,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是指通过建立科学、全面的考核指标体系,运用规范的综合考核方法,对企业一定期间内资产经营和资本营运的效率、效益和效果,进行定量分析,对企业实际状况和经营业绩做出综合评价。
第四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考核挂钩。
第五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下列人员:
(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总经理。
副总经理的考核由企业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及党委联席会议参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六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出资人的角度出发,以资产的安全性及企业盈利能力为重点的原则。
(二)分级管理、分类考核的原则。
(三)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四)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相结合的原则。
(五)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的原则。
(六)与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对接的原则。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第七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八条 根据市属企业分类定级办法,按照企业性质、规模及不同行业资产经营水平等综合条件,将企业分类、分级、分档进行考核。
第九条 根据企业分类分别设置指标与权重,并按照企业特点设置经营难度调节系数。经营难度调节系数为0.8—1.2,由市国资委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资产规模、经济效益及历史包袱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
第十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企业的盈利能力。
(二)国有资本的安全性。
(三)企业抵御风险能力。
(四)资产营运的效率。
(五)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
(六)企业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三章 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根据分类考核的原则,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反映企业经营效益的基本指标,反映企业资产营运及发展能力的比较指标,以及可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选用的行业分类指标(以下简称备选指标)。
第十二条 基本指标作为股东对企业进行基本评价的指标,主要采用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两个财务指标进行考核。
比较指标作为企业跟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企业进行比较的指标,主要采用反映企业资产营运及发展能力的财务指标进行考核。一般竞争性企业(简称A类企业)中一级一至三档选用盈余现金保障倍数、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专营竞争性企业(简称B类企业)及区域垄断型企业(简称C类企业)选用总资产周转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标。
备选指标作为企业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及实际情况选择确定的行业分类指标,在附件一中选择确定两个指标进行考核。
A、B、C类企业中一级其他档及二级以下企业,其他类企业(简称D类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根据企业性质和工作要求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比较指标及备选指标的设置,根据企业分类、行业特点及企业所处发展时期与主导目标的不同,企业可提出建议,由市国资委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基本指标以市国资委批复的年度企业财务预算相关数据为目标值;比较指标不下达目标值,以全国同行业同规模的标准值为目标值;备选指标以预算相关数据或全国同行业同规模的标准值为目标值,或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第十五条 备选指标一经确定,一般不得更改。
企业的考核指标因政策性因素影响出现异常变动的可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根据其影响程度予以修正。由于清产核资、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对企业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目标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预算下达后,企业每半年将预算执行情况上报国资委。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二)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七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程序:
(一)申报及核定备选指标。每年申报年度企业财务预算时,企业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在备选指标中选择两个指标(特定行业可选择其他量化分类指标),向市国资委提出备选指标建议,并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所处行业的周期性特点,对企业选定的备选指标进行审核,并就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二)企业申报考核资料。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说明材料、中介机构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及对考核数据的审核意见一式二份报市国资委。
考核中采用的财务数据,均为按照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数据。
(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审定。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财务总监)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相关数据进行审定。
(四)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测评计算。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测评计算,形成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比较指标得分+备选指标得分)×经营难度调节系数。
(五)根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将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差)五个级别。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方法详见附件二。
第五章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企业经营业绩与企业负责人岗位贡献及民主测评结果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奖惩及任免适度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一)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二)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贡献率,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贡献率。
(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贡献率的确定。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贡献率与企业负责人的岗位挂钩,并结合职工民主测评成绩在原岗位等级基础上增减。
(四)参与职工民主测评人员的构成、程序等按照相关文件及规定执行。
(五)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差)五个级别。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方法详见附件三。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年度考核结果基础上进行,任期考核主要考核国有资本安全性、增长能力、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企业管理水平、综合社会贡献等内容。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作为核定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依据。
(二)作为企业经营班子和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作为被考核企业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考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的依据。
(三)作为企业领导班子调整和企业负责人任免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形成对企业总体评价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报告。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报告包括: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考核的主要依据。
(三)考核指标的选用。
(四)考核的主要过程和方法。
(五)考核期间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考核指标的实际情况。
(六)考核的结果和企业的经营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发展能力和其他状况的评价。
(七)企业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报告的运用:
(一)作为出资人评价企业经营状况及风险的重要依据。
(二)作为出资人进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
(三)作为出资人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及重组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经查实的,当年该企业经营班子及企业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均为E级。事后查实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在任期考核时将企业经营班子及成员在虚报财务信息的年度的经营业绩考核分数调为E级,并扣回多兑现的奖励,追究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国资委每年按一定比例抽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的质量。如发现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或中介机构与企业共同进行会计作假等情况,除向其行业协会通报相关情况外,建议今后不再聘请该中介机构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相关审计。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政治责任事故、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对企业有关负责人依据其责任相应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年薪。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之前相关的办法同时废止。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及权重



项目





分类
(一)基本指标
(二)比较指标
(三)行业分类指标

指标名称
比重
指标名称
比重
指标名称
比重

A类一级一至三档企业
1、净利润(30)
50
1、盈余现金保障倍数(15)
30
根据备选指标确定两个指标,每个指标各占10
20

2、净资产收益率(20)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15)



B类及C类企业


1、净利润(20)
40
1、总资产周转率(15)


30


根据备选指标或特许经营权合同、年度预算等约定指标确定两个指标,每个指标各占15
30



2、净资产收益率(20)
2、成本费用利润率(15)






附件1

企业备选指标



一、A类一级企业

[二档]

(一)珠海格力集团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流动资产周转率

6.应收帐款周转率

7.资产负债率

8.技术投入比率

9.上缴税利增长率

10.全员劳动生产率

[二档]

(二)珠海经济特区华发集团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应收帐款周转率

6.资产负债率

7.上缴税利增长率

8.全员劳动生产率

9.商品房闲置率

[二档]

(三)珠海功控集团有限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流动资产周转率

6.应收帐款周转率

7.资产负债率

8.技术投入比率

9.上缴税利增长率

10.全员劳动生产率

[三档]

(四)珠海市信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流动资产周转率

4.主营业务利润率

5.总资产报酬率

6.速动比率

7.应收帐款周转率

8.资产负债率

9.上缴税利增长率

10.全员劳动生产率

[三档]

(五)珠海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主营业务利润率

3.总资产报酬率

4.成本费用利润率

5.速动比率

6.资产负债率

7.总资产周转率

8.上缴税利增长率

9.全员劳动生产率

10.特许经营权合同或年度预算约定指标

二、B类一级企业

[一档]

(六)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3.流动资产周转率

4.应收帐款周转率

5.速动比率

6.资产负债率

7.上缴税利增长率

8.特许经营权合同或年度预算约定指标

[二档]

(七)珠海市港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速动比率

6.资产负债率

7.上缴税利增长率

8.全员劳动生产率

9.集装箱吞吐量

[二档]

(八)珠海九洲港务集团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应收帐款周转率

6.资产负债率

7.技术投入比率

8.上缴税利增长率

9.全员劳动生产率

三、C类一级企业

[二档]

(九)珠海市供水总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速动比率

6.资产负债率

7.上缴税利增长率

8.全员劳动生产率

9.特许经营权合同或年度预算约定指标

[二档]

(十)珠海市公共汽车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速动比率

6.资产负债率

7.上缴税利增长率

8.全员劳动生产率

9.特许经营权合同或年度预算约定指标

附件2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方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比较指标得分+备选指标得分)×经营难度调节系数。

二、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的计分

(一)基本指标的计分

1.A类一级一至三档企业,基本指标基本分为50分。其中:

(1)净利润指标基本分为30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础分24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6分;当实际值超出目标值达20%时,不得加分,反扣3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础分16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2.B类及C类企业,基本指标基本分为40分。其中:

(1)净利润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础分16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4分;当实际值超出目标值达20%时,不得加分,反扣2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4分。

(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础分16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二)比较指标的计分

1.A类一级一至三档企业,比较指标基本分为30分。其中:

(1)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基本分为15分,考核企业该指标达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优秀值时得基本分15分;每高于目标值2时,加1分,最多加3分;每低于目标值2时,扣1分,最多扣3分。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15分,考核企业该指标达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优秀值时得基本分15分;每高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时,加1分,最多加3分;每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时,扣1分,最多扣3分。

2.B类及C类企业,比较指标基本分为30分。其中:

(1)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基本分为15分,考核企业该指标达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优秀值时得基本分15分;每高于目标值0.2次时,加1分,最多加3分;每低于目标值0.2次时,扣1分,最多扣3分。

(2)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标基本分为15分,考核企业该指标达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优秀值时得基本分15分;每高于目标值3个百分点时,加1分,最多加3分;每低于目标值3个百分点时,扣1分,最多扣3分。

(三)备选指标的计分

1.A类一级中一至三档企业,备选指标基本分为20分。每个单项指标的基本分为10分。

2.B类及C类企业,备选指标基本分为30分。每个单项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

其中1、2中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四)A、B、C类企业中一级其他档及二级以下企业,D类企业的指标及计分方法另行约定。

三、经营难度调节系数

经营难度调节系数由市国资委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资产规模、经济效益及历史包袱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

四、考核分级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上限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差)五个级别。其中90分(含90)以上为A,80分(含80)以上为B,70分(含70)以上为C,60分(含60)以上为D,60分以下(不含60)为E。

虽达到A级分数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低于100%的,不能评为A级,相应降为B级。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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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月1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月2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估与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市审计、监察、发展和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共同搞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合理、廉洁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要求,确定每年评审工作的重点和任务。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建立“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财政投资建设资金及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四)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对项目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提出具体要求;

(四)审核批复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五)安排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需要对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在评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预、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评价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并依法出具评审报告;

(二)依法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方面的技术咨询。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由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初步结论;

(四)对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结论),项目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章 评审实施

第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在开工前,应向财政部门报审项目预算,经审定的项目预算,是财政部门确定项目支出预算、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是项目单位进行政府采购、招标的最高控制数,项目单位不得擅自突破和更改;若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凡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的财政性投资项目,项目预算未经评审的,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预算支出和办理拨款手续;已竣工项目决(结)算未经评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批复及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执行国家规定的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独立完成评审任务;

(三)按规定提交含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等内容的评审报告;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情况,做好评审工作有关资料的收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二)对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评审人员进入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项目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核实、查证;必要时开展对外调查,对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作进一步核实;

(七)组织项目单位对项目结算初审结果进行会审;

(八)向项目单位出具评审初步结论;

(九)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单位反馈意见,依法出具评审报告;

(十)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初步评审工作:

(一)项目预算:10—20个工作日;

(二)项目结算或决算:20—60个工作日;

(三)其他评审事项:10个工作日。

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须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并告知被审单位延长的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结论。

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是财政部门确定项目单位部门预算及支出预算、安排项目投资计划、拨付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批复竣工决算的依据。

项目单位凭财政部门的评审结论,依法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拨款及资产交付等有关手续。

财政部门对审减(增)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减(增)。

第十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费用由财政承担,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的项目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市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财政支出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评审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财政的重要职能。这项工作在计划经济时期由建设银行代行,建设银行审查建设项目的预、决、结算,即“三算审查”,为提高建设项目预算的准确性,严格审查和办理工程结算和决算,准确核定工程造价发挥了重要作用。1994年金融体制改革以后,财政部收回了原建设银行代行的部分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职能,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后,财政部进一步收回了建设银行代行的工程审价职能,成立了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评审正式成为各级财政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1999年8月经贵阳市编办批准正式成立,六年来,我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以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评审为工作重点,不断规范评审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工作规程,在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和保证财政资金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做出了贡献,在财政改革和投资体制改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投资评审,市财政节约了大量资金,有效地加强了财政资金的监管,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投资体制改革而产生的一项新的工作,是一项崭新的事业,评审事业要健康稳定地发展,必须实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因此,制订出台《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的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的依据

本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二)制定的过程

2004年11月市财政局着手《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贵阳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2004年12月底召开了有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林业绿化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市通源建设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形成两个《办法》送审稿。2005年市政府将两部《办法》列入立法计划,市财政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考虑到这两部规章有一定的重复,在征求市法制办意见后将两部规章合二为一,2005年11月将修订后的《办法》再次书面征求了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请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在充分吸纳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借鉴外省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经市法制办审查、修改形成本《办法》(草案)送审,并经2006年1月10日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项目预算、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内容

根据预算法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所以本《办法》中明确了财政投资评审内容包括“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财政部门评审项目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目的是核实项目成本,并将评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项目尾款、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这是财政的法定职责,与审计职能完全不同。

(二)关于项目评审时限及送审资料的要求

1.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完成预、结(决)评审的时限是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的。但是财政投资评审的完成时限必须建立在送审项目资料的完整和规范上,特别是工程结算资料。对报审工程预、结(决)算资料的要求,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结(决)算送审资料的通知》的规定报送。

2.具体的评审时限按照项目的投资额分段考虑。

3.本《办法》中的评审时限不包括等待补充完善资料、与建设单位等三方会审以及出现重大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等因素造成的评审时间延长。

(三)关于评审费用的安排和支付

为了避免评审机构向被评审单位收费,造成不公正,增加被审单位的负担,本《办法》中明确评审费用由财政承担,不列入项目成本中,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这里所指的评审费用仅是评审补助费,由财政局每年安排预算,并按照评审机构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安排和拨付评审补助费。




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不动产拍卖市场的管理,保证拍卖活动依法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区不动产拍卖,由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负责进行。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是事业性服务机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按照本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不动产拍卖业务。
深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深圳市不动产拍卖活动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的不动产拍卖活动,在深圳特区内的不动产拍卖,均须委托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进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之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
“拍卖物”是指被委托拍卖的不动产;
“拍卖人”是指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其有权处理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物的单位和个人;
“竞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买得拍卖物的竞买人。
第五条 拍卖活动实行公开竞价与招标方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拍卖物
第六条 除第八条规定之外的不动产,均可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不动产须委托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进行拍卖;
(一) 因行政行为需要变卖的不动产;
(二) 无主不动产;
(三) 其他依法应拍卖的不动产。
第八条 下列不动产禁止拍卖;
(一)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买卖、转让的不动产;
(二) 所有权有争议的不动产;
(三) 处分权有限制或有争议的不动产;
(四) 已被采取司法、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动产;
(五) 其它不能拍卖的不动产。
第九条 拍卖全民所有的不动产,须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共有不动产的拍卖,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已发生租赁关系的抵押贷款的不动产拍卖后,原租赁关系按《广东省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拍卖人
第十二条 拍卖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依法进行拍卖。
第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参加竞买活动,亦不得委托他人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买活动。
第十四条 拍卖人不得将拍卖物再委托他人拍卖。
第十五条 拍卖人对委托其占管的拍卖物负保管责任。
第十六条 拍卖人有权按规定收取拍卖费用。
第十七条 拍卖人不按委托拍卖合同条款出售拍卖物,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拍卖人负责赔偿。

第四章 委托人、竞买人和竞得人
第十八条 委托人对拍卖物须拥有处分权。委托人隐瞒拍卖物存在争议、被查封或其他强制措施等情况而造成竞买人、竞得人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拍卖人负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的抵押需要拍卖抵押物,由抵押权人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二十条 因司法、行政行为所需拍卖的不动产,由作出上述决定机关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二十一条 因债务清偿涉及以不动产抵偿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同意并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二十二条 无主不动产的拍卖,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取得拍卖物的应得价金。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费用,拍卖的费用可从拍卖物价金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与拍卖人可以协商确定拍卖物的保留价格,拍卖人不得低于保留价格出售拍卖物。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不得参加竞价,但在拍卖前拍卖人有明确宣布委托人有保留价格时,委托人在拍卖中可享有一次应价权。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但当其他竞买人的应价高于其应价时,其应价即失去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由于拒不交付或迟延交付拍卖物造成竞得人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拍卖成交后,竞得人拒不支付或未按规定时间支付价金的,拍卖人有权对拍卖物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支出的费用由原竞得人承担。如再行拍卖的价金少于原拍卖的价金,其差额由原竞得人补足。

第五章 拍卖方式
第三十条 根据拍卖物的性质委托人的意愿,拍卖人可采用公开竞价、招标方式拍卖。
第三十一条 公开竞价方式:由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物的底价,然后由竞买人竞相加价,当无人继续加价时,由拍卖主持人定槌成交。
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方式:由拍卖人公布拍卖物的有关情况,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价密封寄送给拍卖人,由拍卖人按期当众开标,拍卖物由最高应价者得。当应价相同时,由先寄送者得。

第六章 拍卖程序
第三十三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须向拍卖人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一) 个人身份证明;
(二) 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
(三)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 拍卖物的产权证明;
(五) 对拍卖物有处分权的证明文件;
(六) 拍卖物的详尽资料;
(七)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 拍卖人依有关规定对委托人和拍卖物进行审查合格后,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拍卖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二) 拍卖物的名称,所在位置、数量、面积、使用年限及用途;
(三) 拍卖物的交付方式;
(四) 拍卖费用条款;
(五) 价金的取得条款;
(六) 拍卖方式;
(七) 拍卖期限;
(八) 拍卖程序中止和终止的条件;
(九) 违约责任;
(十) 签约日期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一) 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第三十五条 因银行抵押贷款所产生的拍卖申请,抵押权人必须先向房地产登记机关提供抵押人的违约或其他依法可提请拍卖的证明资料,由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发出抵押物的占管通知书,然后向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申请拍卖。
第三十六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十五日前发布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拍卖时间、地点;
(二) 拍卖物的基本情况;
(1)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的内容;
(2) 拍卖物使用、占管或租赁状况;
(3) 产权性质;
(三) 拍卖物转让后应缴纳的税费种类;
(四) 竞买人的条件;
(五) 竞买保证金;
(六) 拍卖方式;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拍卖人应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由于公告不真实,造成竞买人损失的,拍卖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告期间,拍卖人应当备有拍卖物的有关资料供竞买人查询,并提供实地查勘的方便。
第三十八条 竞买人在参加竞买前,须向拍卖人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一) 个人身份证明;
(二) 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
(三)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 资信证明;
(五)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拍卖人对竞买人的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竞买证,并收取保证金。
第四十条 拍卖人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拍卖成交后,竞得人与委托人或拍卖人签订《不动产拍卖转让合同书》。除即时清结外,竞买人必须交付成交额20%的定金。
第四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在拍卖行签订《不动产拍卖转让合同书》时,竞得人应向拍卖人交付成交额1. 5%的拍卖手续费,并按拍卖合同书的规定如期向拍卖人付足价金。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依法收取的拍卖物价金,按下列顺利处分:
(一) 偿付因拍卖不动产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二) 扣缴拍卖物本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
(三) 代交因不动产转移登记所应支付的税费;
(四) 所剩价金交委托人。
第四十三条 拍卖程序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止:
(一) 拍卖物的处分权发生争议,司法、行政机关发出中止拍卖书面通知的;
(二) 公告期间对拍卖物所有权有争议尚未裁定的;
(三) 委托人申请中止拍卖程序,经拍卖人同意的;
(四) 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
(五) 其他约定可以中止拍卖程序的事件发生。
中止拍卖由拍卖人宣布,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拍卖继续进行。
第四十四条 拍卖程序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终止:
(一) 拍卖物无人认购;
(二) 经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委托人对拍卖物没有处分权;
(三) 委托人申请终止拍卖,经拍卖人同意的;
(四) 拍卖物在拍卖前灭失;
(五) 其他约定可以终止拍卖程序的事由发生。
拍卖程序终止后,拍卖物需再行拍卖的,应重新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申请中止或终止拍卖,造成竞买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拍卖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中止或终止拍卖程序,拍卖人有过错的,造成委托人、竞买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宝安县的不动产拍卖活动,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91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