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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部关于邮电通信系统企业登记注册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15:37  浏览:95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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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部关于邮电通信系统企业登记注册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部关于邮电通信系统企业登记注册的规定



1990-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部

关于邮电通信系统企业登记注册的规定工商〔1990〕343号



第一条 邮电通信企业是国家统一经营邮政、电信业务的公用性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第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包括北京市邮政局、北京市电信管理局,下同)以及重庆市邮电局(以下简称省市局),应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 市、地、州、盟邮电局(以下简称地市局,其中包括分设的邮政局、电信局,下同)应办理营业登记。

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地市局所属的城区邮电支局、邮电所和单独设立的邮政储蓄所、报刊门市部、集邮门市部、报刊亭应当办理营业登记。其中,属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辖的营业登记单位,可以统一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并核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邮电所、报刊亭的营业登记费,按五十元人民币收取。

第四条 县邮电局(包括县级市、施邮电局,下同)应办理营业登记。

县邮电局下属农村支局、所,以县邮电局为申请单位到县(含旗、县级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登记,统一领照,免交营业登记费。

第五条 邮政运输单位利用邮政车、船的空余吨位或利用富余运力定班开展有偿运输服务的,应当办理营业登记。

第六条 下列单位不办理登记:

(一)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地区邮电局、邮电通信生产单位,内部管理机构;

(二)邮票代售点、公用电话服务站、城乡信报站、邮政电信代办点、邮电临时服务点和流动服务车。

第七条 省市局应持邮电部的审批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分别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庆庆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邮电部直属的生产邮电通信系统专用产品的公司、企业,须经邮电部审批;邮电部直属的直他公司、企业,须经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批。上述公司、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到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第八条 地市局和县邮电局应持省市局审批文件分别向所在市(含州、县级以上市辖区,下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第九条 省市局直属的生产邮电通信系统专用产品的公司、企业,由省市局审批;省市局直属的其他公司、企业,由省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批。上述公司、企业经批准后分别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其他应当办理登记的单位,由其直属的上级单位审查同意,向所在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第十条 领取《营业执照》的邮电通信企业,由其所隶属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邮电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邮电通信企业经营范围分为邮政业务、电信业务、邮电服务业务。邮政、电信业务除国务院有规定外,由邮电通信企业统一经营。具体包括范围如下:

(一)邮政业务:

1国内邮件的寄递。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特种挂号信函、邮政、包裹邮政快件、盲人读物及其相应的挂号、航空、保价业务。

2国际邮件的寄递。包括信函、明信片、航空邮简、国际快递函件、总付国际回信券、印刷品、印刷品专袋、包裹、小包、保价邮件、盲人读物及其相应的挂号、航空业务。

3国际、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电子信函。

4国际、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电子信函。

4机要通信。包括机要文件和机要刊物的寄递。

5邮政汇兑、邮政储蓄、报刊发行和销售。

6集邮品和邮政编码簿的印制、发行和销售。

7邮政专用信箱、邮政信息服务。

8国务院邮电主管部门规定开办的其他邮政业务。

(二)电信业务:

1电话业务。包括国内长途电话、国际电话、市内电话、郊区电话、农村电话、会议电话。

2电报、传真业务。包括国内电报、国际电报、用户电报、传真电报、报纸传真、船舶电报。

3数据通信业务。包括数据传输及信息服务。

4无线电移动通信业务。包括移动电话、无线寻呼、电召(对讲机)。

5广播、电视和新闻信息传递业务。

6电信线路和邮政、电信设备出租及代维业务。

7电话号码簿、用户电报和用户传真号码簿及磁卡电话的磁卡的印制、发行和销售。

8国务院邮电主管部门规定开办的其他电信业务。

(三)邮电服务业务:

1代发工资、代寄广告、代办保险和代收代兑业务。

2信纸、信封、邮票、集邮用品和邮包包装品的出售。

3邮购。

4邮车、邮船货位出租业务。

审核邮电企业经营范围时,应按以上的经营项目、包括范围等用语规范核定。

第十二条 邮电通信系统其他从事特资、施工、工业等行业的企业,其经营范围按《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核定。

第十三条 邮电企业应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非邮电系统的单位经营国家规定统一经营的邮政、电信业务,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审批,跨省经营的需报邮电部审批,凭部、省邮电部门批件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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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交通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交通部 教育部


交通部 教育部文件



交通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交通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教育局,交通企事业单位,有关职业院校:

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高交通行业从业人员队伍素质,全面实施科教兴交和人才强交战略,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交通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 坚持科学的人才观 ,充分认识发展交通职业教育的重要性

1、21世纪的头二十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交通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交通行业面临着经济全球化影响不断扩大、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和发展任务十分艰巨的新形势,加快人力资源开发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全面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已成为提高交通行业核心竞争力的紧迫任务。

2、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需要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必须坚持科学的人才观,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存在于人民群众之中,人人皆可成才的观念。实现交通与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不仅需要成千上万的技术专家和高级管理人才,也需要数以千万计的工作在不同基层岗位的技能型人才,不仅依赖资金和技术的投入,更依赖交通从业人员高水准的专业技能和良好的职业素养。推进交通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提高交通行业整体从业队伍素质,积极发展交通职业教育是必不可缺的。

3、交通职业教育既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交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交通行业高素质从业队伍的根本保证。交通行业各级管理部门和交通行业各企事业单位要从实施科教兴交和人才强交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交通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将交通职业教育与培训纳入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积极支持和发展交通职业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和支持交通职业教育的发展,加强与交通主管部门联系,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交通部门举办交通职业教育的主导作用,依托交通行业,办好本地区的交通职业教育。



二、坚持以人为本,明确交通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

4、交通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应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方针,紧密围绕交通行业发展,以交通人力资源开发和从业人员队伍能力建设为核心,以促进社会劳动就业和满足交通职工接受各类教育培训需求为导向,为百姓进入交通领域就业服务,为交通职工提供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服务,为满足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建设高素质从业队伍服务。这既是交通发展对交通职业教育的现实要求,也是交通职业教育生存与发展的关键。

5、交通职业教育的发展目标是:以改革和创新为动力,加快建立符合交通和社会发展实际的,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的,以全社会职业教育体系为广泛基础的,以具有显著行业特色职业教育为主干的,结构合理、规模适度、质量可靠、与各类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灵活开放的现代交通职业教育体系。



三、坚持行业指导,推动交通职业教育与行业发展的紧密结合

6、交通行业各级管理部门应与教育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对社会各类交通职业教育的协调和业务指导,在依托全社会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制定交通职业教育发展政策,开展本区域、本部门交通人才层次、类型、需求预测和规划,积极为各类职业教育提供行业发展信息和用人需求信息,帮助相关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根据行业发展不断改进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使学生真正作到学以致用。

7、交通行业各级管理部门在建立就业准入制度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全社会交通职业教育院校和培训机构的作用,紧密依托交通职业教育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体系中的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全面推进交通职业教育院校学生职业资格认证工作,提升学生的就业能力。规范行业就业秩序,加强行业管理,确保交通行业就业准入制度的落实,为交通职业教育院校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8、交通行业各企事业单位,在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就业准入制度和推广培训上岗制度时,应结合本单位的条件,积极为交通职业教育院校提供实习基地,接受职业院校教师进行专业实践和考察,积极支持本单位技术人员、特殊技能人员参与交通职业教育院校的教学和实训指导,并应结合本单位的用人需求,积极与交通职业教育院校开展“订单式”培养,以及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

9、交通行业各级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遵从“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紧密结合行业发展,充分发挥交通职业教育院校和培训机构的作用,不断加强在岗干部职工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重点抓好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和专业技能人员的岗位资质培训,以及各类人员的上岗培训,不断提高从业队伍的素质。交通部将重点加强高级公共管理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专门技术人才的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对高级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努力提升交通行业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



四、坚持多渠道投入,不断改善交通职业教育的办学条件

10、交通行业各级主管部门应继续办好所属的交通职业教育院校和培训机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坚持多渠道筹措经费,加大对交通职业教育院校和培训机构的投入,并力争逐年有所增加。各地交通部门对交通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投入政策应继续保持,继续延用从交通规费中提取1%左右的经费用于交通教育与培训的政策。交通部将积极筹措资金用于支持交通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工作和农村、西部地区交通职业教育发展。

11、各交通企事业单位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承担职工教育培训费。一般企业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费,从业人员要求高的企业可按2.5%提取教育培训费,交通基础建设重大项目、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等均应按规定要求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用于支持交通职业教育与培训。

五、坚持改革创新,努力提高交通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

12、各类交通职业教育院校和培训机构必须明确办学定位和发展方向,积极推动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认真组织实施国家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根据行业发展、市场需求和岗位需要设置专业,不断改革课程安排和教学内容,加快教材的更新。开展全面素质教育,帮助学生形成健康的劳动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正确的价值观,要把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放在突出的位置,加强教学实践,努力造就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13、各类交通职业教育院校和培训机构应积极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加强培养一批高水平的骨干教师。鼓励和支持教师在职参加学习,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交通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实践和考察,适应交通行业的技术进步。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兼职教师,参与学校的教学改革。鼓励教师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社会化考试或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加快建设一支有交通职业教育特色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14、各类交通职业教育院校和培训机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化教育教学手段,促进交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普及和发展。有条件的学校应积极搭建交通职业教育信息平台和交通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开发和建设交通职业教育教学资源库和多媒体教育培训课件,实现优秀教学资源共享。大力发展现代交通职业远程教育,充分利用交通职业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开展远程交通职业教育和培训,方便交通行业广大一线职工、农村和西部交通从业人员接受交通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交通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六、坚持全方位开放,促进交通职业教育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15、充分发挥交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各种协会、学会在推动交通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作用。组织开展交通职业教育发展研究,组织交通职业教育改革和教学经验交流,组织制定专业教学的指导方案,组织编写、引进国外高水平的专业教材和多媒体课件,组织交通职业教育师资培训,组织优秀院校对一般院校及西部交通职业教育院校的支持。

16、交通职业教育发展应继续坚持全方位的开放,学习借鉴国外职业教育的先进理念和经验,有条件的学校应积极与国外先进的职业教育学校建立合作关系,积极开展联合培养、互换学生、师资交流等多种形式的交流合作。积极拓展学生海外就业渠道,支持和帮助学生发挥专业和技能特长,到国际劳务市场开拓事业。



七、坚持尊重各种人才,努力营造交通职业教育良好的发展环境

17、努力在全行业提高技能型人才的地位和经济待遇,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优秀技能人才津贴制度,提高其社会地位。建立岗位成就人才、行业凝聚人才、环境留住人才的激励机制。在全行业形成各种人才合理使用,鼓励各种人才全面发展的氛围。大力宣传交通职业教育和高素质劳动者在交通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在交通行业营造有利于交通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良好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章)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商务部关于维护蔬菜市场稳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维护蔬菜市场稳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商运函[201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日,部分地区少数蔬菜品种发生“卖难”问题后,商务部下发了《商务部关于采取切实措施稳定蔬菜市场的紧急通知》(商运函[2011]247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维护蔬菜市场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1]249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工作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切实解决菜农困难,请各地结合实际,采取更加有针对性的措施,组织开展蔬菜“卖难”紧急救助行动,进一步维护好蔬菜市场稳定。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立农超对接救助机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引导大型连锁超市召开产销对接会,直接采购“卖难”蔬菜。“农超对接”试点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把采购价格维持在合理水平,并在超市门店设立“卖难”蔬菜销售专柜,支持销售“卖难”蔬菜。

  二、建立农批对接救助机制

  农产品综合试点地区的大型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购销“卖难”蔬菜。“双百市场工程”等财政资金支持的大型批发市场,要设立“卖难”蔬菜销售专区,减免“卖难”蔬菜场地费。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临时收储一批 “卖难”蔬菜。

  三、建立网上救助机制

  积极宣传商务部“商务预报”、“新农村商网”等网上产销对接平台。出现蔬菜“卖难”的地区,要细化监测品种和范围,建立主要“卖难”品种的交易量、批发价格日监测制度,强化对价格走势的分析预警;及时组织农业合作社和种植户,通过网上产销对接平台发布蔬菜“卖难”信息。销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发布需求信息,组织流通企业开展网上对接撮合。

  四、拓宽菜农直销渠道

  蔬菜流通环节多、成本高,农民“卖菜难”和居民“买菜贵”并存等问题日益突出。对此,既要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要突出蔬菜流通设施的公益性,建设一批社区平价菜市场。鼓励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设立临时性蔬菜直销专区,允许菜农免费进场销售自产蔬菜。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创造条件,鼓励开展“农社合作”,在注重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支持农业合作社和农民进入城市社区、街道直销蔬菜;研究在城市特定区域和时段,设立免摊位费的“周末市场”。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从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解决当前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既要维护好农民利益,也要解决好城市居民消费需求。各大中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城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菜篮子”有关工作,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各地要及时将当地蔬菜“卖难”情况,工作措施、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意见建议等报商务部。

  联 系 人:市场运行司 黄翔
  联系电话:010-85093851,传真:010-85093846。


                               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