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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58:35  浏览:87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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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
惠府办〔2005〕62号

惠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业经2005年7月18日九届4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八月八日



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利益需要,保证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及安置工作,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惠城区实际,制定本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第二条 本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适用于惠城区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
  第三条 本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所指的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四条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以下简称平均年产值)乘以补偿倍数计算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平均年产值、实际投资额、实际价值计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第五条 惠城区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土地经济效益差异和征收后的不同用途确定不同补偿类区、种类标准。具体划分如下:
  (一)按土地经济效益差异划分为三类:
  1. 一类区域为芦洲、大岚、矮陂、横沥、汝湖镇仍图片;
  2. 二类区域为汝湖(不含仍图片)、三栋、沥林、马安、潼湖、潼侨镇;
  3. 三类区域为一类和二类区域以外的区域。
  为缩小区域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差异,可以参照相邻区域的标准确定。沥林镇、潼湖镇靠近东莞市的区域,土地征收补偿金额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10%,芦洲、大岚、矮陂镇的土地征收补偿金额可以适当下浮,但不得超过10%。
  (二)按土地征收后的用途划分为公益性项目用地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两种。非公益性项目用地包括:商业、综合、居住、工业、盈利性公用事业和其他经营性用地等;公益性项目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公园、绿地、军事、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等。
  第六条 惠城区2002-2004年平均年产值如下:
  (一)水田:
  1. 一类区:坑田、望天田l3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600元/亩。
  2. 二类区:坑田、望天田14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700元/亩。
  3. 三类区:坑田、望天田15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800元/亩。
  (二)旱地:
  1. 一类区:斜地、坝地1000元/亩,土地肥沃、水浇地1400元/亩。
  2. 二类区:斜地、坝地1100元/亩,土地肥沃、水浇地1500元/亩。
  3. 三类区:斜地、坝地1200元/亩,土地肥沃、水浇地1600元/亩。
  (三)菜地:
  l. 一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26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2800元/亩。
  2. 二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27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2900元/亩。
  3. 三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28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3000元/亩。
  (四)鱼塘:
  1. 一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3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600元/亩。
  2. 二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4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700元/亩。
  3. 三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5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800元/亩。
  (五)果园:
  1. 一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1400元/亩,已挂果或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800元/亩。
  2. 二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1500元/亩,已挂果或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900元/亩。
  3. 三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1600元/亩,已挂果或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2000元/亩。
  (六)林地:
  1. 一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8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950元/亩。
  2. 二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90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1000元/亩。
  3. 三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9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1050元/亩。
  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
  水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
  l. 一类区:坑田、望天田104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2800元/亩;
  2. 二类区:坑田、望天田112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3600元/亩;
  3. 三类区:坑田、望天田12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44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
  1. 一类区:坑田、望天田13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6000元/亩;
  2. 二类区:坑田、望天田14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7000元/亩;
  3. 三类区:坑田、望天田15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8000元/亩。
  旱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1. 一类区:斜地、坝地6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8400元/亩;
  2. 二类区:斜地、坝地66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9000元/亩;
  3. 三类区:斜地、坝地72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96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补偿。
  1. 一类区:斜地、坝地8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11200元/亩;
  2. 二类区:斜地、坝地88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12000元/亩;
  3. 三类区:斜地、坝地96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12800元/亩。
  菜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1. 一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56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6800元/亩;
  2. 二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62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7400元/亩;
  3. 三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68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8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
  1. 一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208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22400元/亩;
  2. 二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216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23200元/亩;
  3. 三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224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24000元/亩。
  鱼塘: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邻近水田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
  l. 一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30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6000元/亩;
  2. 二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40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7000元/亩;
  3. 三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50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8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邻近水田平均年产值的l2倍补偿。
  l. 一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56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9200元/亩;
  2. 二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68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20400元/亩:
  3. 三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80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21600元/亩。
  果园: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1. 一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70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9000元/亩;
  2. 二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75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9500元/亩;
  3. 三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80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0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
  L. 一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98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2600元/亩;
  2. 二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105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3300元/亩;
  3.三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112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4000元/亩。
  林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l. 一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42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4750元/亩;
  2. 二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450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5000元/亩;
  3. 三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47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525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
  1. 一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59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6650元/亩;
  2. 二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630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7000元/亩;
  3. 三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66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7350元/亩。
  未利用地:按邻近其他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
  农民集体非农建设(村庄)用地:按邻近其他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第八条 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安置补助费与被征收土地的类区、用地功能、耕作条件相对应进行计算。
  水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1. 一类区:坑田、望天田65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8000元/亩;
  2. 二类区:坑田、望天田7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8500元/亩;
  3. 三类区:坑田、望天田75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9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1. 一类区:坑田、望天田78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9600元/亩;
  2. 二类区:坑田、望天田84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0200元/亩;
  3. 三类区:坑田、望天田9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0800元/亩。
  旱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l. 一类区:斜地、坝地5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7000元/亩;
  2. 二类区:斜地、坝地55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7500元/亩;
  3. 三类区:斜地、坝地6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8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补偿。
  1. 一类区:斜地、坝地6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8400元/亩;
  2. 二类区:斜地、坝地66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9000元/亩;
  3. 三类区:斜地、坝地72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9600元/亩。
  菜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1. 一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30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4000元/亩;
  2. 二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35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4500元/亩;
  3. 三类区:坑田、望天田75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9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1. 一类区:坑田、望天田78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9600元/亩;
  2. 二类区:坑田、望天田84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0200元/亩;
  3. 三类区:坑田、望天田9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0800元/亩。
  旱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l. 一类区:斜地、坝地5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7000元/亩;
  2. 二类区:斜地、坝地55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7500元/亩;
  3. 三类区:斜地、坝地6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8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补偿。
  l. 一类区:斜地、坝地6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8400元/亩;
  2. 二类区:斜地、坝地66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9000元/亩;
  3. 三类区:斜地、坝地72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9600元/亩。
  菜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1. 一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30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4000元/亩;
  2. 二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35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4500元/亩;
  3. 三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40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5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1. 一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56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6800元/亩;
  2. 二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62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7400元/亩;
  3. 三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68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8000元/亩。
  鱼塘: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1. 一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52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6400元/亩;
  2. 二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56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6800元/亩;
  3. 三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60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72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1. 一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65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8000元/亩;
  2. 二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70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8500元/亩;
  3. 三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75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9000元/亩。
  果园: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1. 一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56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7200元/亩;
  2. 二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60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7200元/亩;
  3. 三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64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8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1. 一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70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9000元/亩;
  2. 二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75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9500元/亩;
  3. 三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80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0000元/亩。
  林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l. 一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340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3800元/亩;
  2. 二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360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4000元/亩;
  3. 三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380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42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1. 一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42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4750元/亩;
  2. 二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4500元/亩,郁敲度30%以上的5000元/亩;
  3. 三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47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5250元/亩。
  第九条 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
  计算青苗补偿与被征收土地的类区、用地功能、耕作条件相对应。
  (一)短期农作物
  l. 水田、旱地、菜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0%补偿。
  2. 鱼塘:按其平均年产值补偿。
  (二)林地
  1. 成熟林近成熟林按林木实际价值补偿;
  2. 中龄林按林木实际价值2倍补偿;
  3. 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4倍补偿;
  4. 种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当年实际投资补偿;
  5. 苗圃、经济林按平均年产值4倍补偿。
  生态公益林林木:按上述标准加倍补偿。
  林木实际价值、造林投资、平均年产值由林业主管部门认定。
  (三)果园、果树,按树冠投影直径、棵数补偿:
  l. 荔枝、龙眼、黄皮:已挂果的按树冠投影直径计算,每棵每米200元;未挂果的酌情补偿;果苗每株15元。
  2. 芒果、柿、柚:已挂果的按树冠投影直径计算,每株每米100元;未挂果的酌情补偿:果苗每株10元。
  3. 柑、桔、橙:已挂果的按树冠投影直径计算,每棵每米50元,不足1米的按l米计;未挂果的酌情补偿;果苗每株10元。
  4. 芭蕉:已挂果的每株40元;未挂果的每株20元;芭蕉苗每株3元。
  5. 枇杷、李、桃、番石榴、杨梅、木瓜等补偿费按柑桔橙标准给予补偿。
  6. 菠萝:每棵2元。
  (四)零星松树、杂树:胸径5厘米以下每棵5元,5—10厘米每棵10元,10—20厘米每棵15元,20厘米以上30元,需保护的特殊树移植按移植价格补偿。
(五)竹:10条以下每墩100元;10—50条每墩200元;50—100条每墩500元;100条以上每墩1000元。
  主管部门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后抢种的不予补偿。
  第十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补偿标准:
  (一)框架结构楼房
  1. 外墙全贴、装铝窗、有防盗网的700元/平方米; 
  2. 正面贴、装铝窗、有防盗网的650元/平方米;
  3. 正面贴、装钢窗、有防盗网的630元/平方米;
  4. 外墙水泥批搪、装铝窗、有防盗网的600元/平方米;
  5. 外墙水泥批搪、装钢窗、无防盗网的550元/平方米;
  6. 未装修的450元/平方米;
  7. 仅浇筑框架部分:380元/平方米。
  (二)混合结构楼房
  l. 外墙仝贴、装铝窗、有防盗网的600元/平方米;
  2. 正面贴、装铝窗、有防盗网的550元/平方米;
  3. 正面贴、装钢窗、有防盗网的530元/平方米;
  4. 外墙水泥批搪、装铝窗、有防盗网的550元/平方米;
  5. 外墙水泥批搪、装钢窗、无防盗网的480元/平方米;
  6. 未装修的400元/平方米。
  (三)砖木结构平房
  1. 檐高3米以上(含3米)砖瓦房450元/平方米;
  2. 檐高2.5米一3米以下砖瓦房400元/平方米;
  3. 檐高3米(含3米)以上灰沙瓦房350元/平方米;
  4. 檐高2.5米一3以下米灰沙瓦房250元/平方米;
  5. 檐高3米(含3米)泥砖瓦房200元/平方米
  6. 檐高2.5米以下砖瓦房250元/平方米;
  7. 檐高2.5米以下灰沙瓦房200元/平方米;
  8. 檐高2.5米以下泥砖瓦房150元/平方米;
  9. 红砖、石棉瓦、油毡纸顶:150元/平方米;
  lO. 室内贴地砖或瓷片的增加40元/平方米;
  11. 天花板有装修的增加30元/平方米。
  (四)厕所
  1. 砖墙石棉瓦结构150元/平方米;
  2. 泥墙瓦结构120元/平方米;
  3. 石棉瓦、油毡纸顶80元/平方米。
  (五)猪牛栏
  l. 砖墙石棉瓦结构150元/平方米;
  2. 泥墙瓦面120元/平方米;
  3. 石棉瓦、油毡纸面80元/平方米。
  (六)简易棚
  1. 铁皮瓦:无围栏150元/平方米,有围栏200元/平方米;
  2. 石棉瓦、油毡纸瓦面:无围栏60元/平方米,有围栏80元/平方米。
  (七)围墙
  l. 24墙80元/平方米;
  2. 18墙60元/平方米;
  3. 12墙40元/平方米;
  4. 以上围墙有贴饰的增加40元/平方米;
  5. 石墙l20元/平方米;
  6. 灰沙墙40元/平方米;
  7. 石砌档土墙100元/立方米。
  (八)鱼塘
  l. 开挖费2500元/亩;
  2. 改造费1000元/亩。
  (九)水产养殖场
  l. 砖砌24墙蓄水池150元/平方米;
  2. 砖砌鱼苗培育池100元/平方米;
  3. 越冬池棚架80元/平方米。
  (十)其他设施
  1. 钢筋混凝土柱、梁400元/平方米;
  2. 未落梁的基础100元/平方米,钢筋混凝土圈梁的基础300元/平方米;
  3. 晒谷场、水泥地板25元/平方米;
  4. 砖砌并批水泥的排水沟按18墙围墙标准补偿60元/平方米,石砌并批水泥的排水沟按石砌档土墙标准补偿100元/立办米;
  5. 室内木阁30元/平方米;
  6. 楼房天面、地上砖柱水池100元/平方米;
  7. 楼房天面、地上钢筋混凝土水池150元/平方米;
  8. 土灶500元/座(菜场土灶200元/个);
  9. 水井:手摇井400元/口;一般水井10米深以内1000元/口,10米深以上1500元/口;
  10. 电话移装费300元;
  11. 有线电视移装费350元/户;
  12. 搬家费1500元/户;
  l3. 水管:4分管12元/米;6分管14元/米;l寸管17元/米;
  14. 住宅三级化粪池500元/个;
  15. 菜场水池50元/立方米;  
  16. 电力线迁移1000元/户;
  17. 房租(6个月计)每月500元/户。
  (十一)坟墓
  1. 土坟800—1000元/座;
  2. 灰沙坟1500—2000元/座;
  3. 金埕100元/个;
  4. 睡坟(2年以上)2500元/座;
  5. 阴城400元/平方米。
  无主坟由主管部门或委托施工单位集中安放或深埋。
  (十二)房屋外阳台,走廊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
  (十三)违章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市区规划区内和城镇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5号)办理。
  第十二条 使用国有土地的,按《惠州市土地盘整办法》和《惠州市土地储备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属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其土地征收补偿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土地征收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和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应随市场、农地使用效益的变化等情况,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惠城区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类区公益性项目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表一

序号 地类 年平均产 值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金额

1 水田 *1300 8 10400 50% 650 5 6500 17550
#1600 8 12800 50% 800 5 8000 21600
2 旱地 *1000 6 6000 50% 500 5 5000 11500
#1400 6 8400 50% 700 5 7000 16100
3 菜地 *2600 6 15600 50% 1300 5 13000 29900
#2800 6 16800 50% 1400 5 14000 32200
4 鱼塘 *1300 10 13000 1 1300 4 5200 19500
#1600 10 16000 1 1600 4 6400 24000
5 果园 *1400 5 7000 5 7000 4 5600 19600
#1800 5 9000 5 9000 4 7200 25200
6 林地 *850 5 4250     4 3400 7650
#950 5 4750     4 3800 8550

 

一类区非公益性项目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表二

序号 地类 年平均产 值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金额

1 水田 *1300 10 13000 50% 650 6 7800 21450
#1600 10 16000 50% 800 6 9600 26400
2 旱地 *1000 8 8000 50% 500 6 6000 14500
#1400 8 11200 50% 700 6 8400 20300
3 菜地 *2600 8 20800 50% 1300 6 15600 37700
#2800 8 22400 50% 1400 6 16800 40600
4 鱼塘 *1300 12 15600 1 1300 5 6500 23400
#1600 12 19200 1 1600 5 8000 28800
5 果园 *1400 7 9800 5 7000 5 7000 23800
#1800 7 12600 5 9000 5 9000 30600
6 林地 *850 7 5950     5 4250 10200
#950 7 6650     5 4750 11400

 

二类区公益性项目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表三

序号 地类 年平均产 值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金额

1 水田 *1400 8 11200 50% 700 5 7000 18900
#1700 8 13600 50% 850 5 8500 22950
2 旱地 *1100 6 6600 50% 550 5 5500 12650
#1500 6 9000 50% 750 5 7500 17250
3 菜地 *2700 6 16200 50% 1350 5 13500 31050
#2900 6 17400 50% 1450 5 14500 33350
4 鱼塘 *1400 10 14000 1 1400 4 5600 21000
#1700 10 17000 1 1700 4 6800 25500
5 果园 *1500 5 7500 5 7500 4 6000 21000
#1900 5 9500 5 9500 4 7600 26600
6 林地 *900 5 4500     4 3600 8100
#1000 5 5000   4 4000 9000

 

二类区非公益性项目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表四

序号 地类 年平均产 值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金额

1 水田 *1400 10 14000 50% 700 6 8400 23100
#1700 10 17000 50% 850 6 8400 28050
2 旱地 *1100 8 8800 50% 550 6 10200 15950
#1500 8 12000 50% 750 6 9000 21750
3 菜地 *2700 8 21600 50% 1350 6 16200 39150
#2900 8 23200 50% 1450 6 17400 42050
4 鱼塘 *1400 12 16800 1 1400 5 7000 25200
#1700 12 20400 1 1700 5 8500 30600
5 果园 *1500 7 10500 5 7500 5 7500 25500
#1900 7 13300 5 9500 5 9500 32300
6 林地 *900 7 6300     5 1500 10800
#1000 7 7000     5 5000 12000

 

三类区公益性项目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表五

序号 地类 年平均产 值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金额

1 水田 *1500 8 12000 50% 750 5 7500 20250
#1800 8 14400 50% 900 5 9000 24300
2 旱地 *1200 6 7200 50% 600 5 6000 13800
#1600 6 9600 50% 800 5 8000 18400
3 菜地 *2800 6 16800 50% 1400 5 14000 32200
#3000 6 18000 50% 1500 5 15000 34500
4 鱼塘 *1500 10 15000 1 1500 4 6000 22500
#1800 10 18000 1 1800 4 7500 27000
5 果园 *1600 5 8000 5 7800 4 6400 22400
#2000 5 10000 5 10000 4 8000 28000
6 林地 *950 5 4750   4 3800 8550
#1050 5 5250   4 4200 9450

 

三类区非公益性项目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表六

序号 地类 年平均产 值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金额

1 水田 *1400 10 15000 50% 750 6 9000
#1700 10 18000 50% 900 6 10800 29700
2 旱地 *1100 8 9600 50% 600 6 7200 17400
#1500 8 12800 50% 800 6 9600 23200
3 菜地 *2700 8 22400 50% 1400 6 16800 40600
#2900 8 24000 50% 1500 6 18000 43500
4 鱼塘 *1400 12 18000 1 1500 5 7500 27000
#1700 12 21600 1 1800 5 9000 32400
5 果园 *1500 7 11200 5 7800 5 8000 37200
#1900 7 14000 5 10000 5 10000 34000
6 林地 *900 7 6650     5 4750 11400
#1000 7 7350     5 5250 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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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钢材市场管理办法(2000年修正)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钢材市场管理办法(修正)
鞍山市人民政府


(1997年12月1日鞍山市政府第十一届九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七十四号公布,根据2000年2月28日发布的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钢材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钢材市场是指钢材交换和交易场所的总和。包括集中的钢材交易场所、经营网点和物资交流会等其它钢材交易场所。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钢材市场以及进行钢材交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经营者从事钢材交易活动,应依法经营,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公平竞争的原则,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钢材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对钢材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钢材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法核准钢材经营者的主体资格,颁发营业执照;
(三)对集中交易的钢材市场的开业、变更、注销进行登记;
(四)对经营者的交易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查处钢材交易活动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管理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六)监督管理钢材广告,查处违法广告;
(七)监督管理交易票证和钢材质量、数量;
(八)履行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物价、技术监督、税务、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按各自的职能共同做好钢材市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钢材市场的设立、变更、终止,按《鞍山市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从事钢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从事钢材经纪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纪人资格认定,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证、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纪活动。
第九条 外埠企业来鞍设立从事钢材交易的联络、服务、信息收集等业务的办事机构,应持派出企业法人出具的资格证明或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它有关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埠企业驻鞍办事机构登记证》;无办事机构,需到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条 钢材经营实行代理制的单位,必须持有代理合同或法定授权委托书,按照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开展代理活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钢材,除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钢材外,均可上市交易。
第十二条 非钢材生产企业超储积压、以物抵债的钢材,关停并转企业和停缓建项目积压钢材,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自行上市销售。
第十三条 钢材经营可以开展批发、零售、易货、调剂串换、竞价成交、委托代理等各种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 上市经营的钢材必须有质量认证书、质检单或合格证书,并与产品的实际质量相符。没有合格证的次品材必须出具质量说明书。
第十五条 钢材销售价格国家实行定价、指导价格或监审管理的品种,按照国家、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它品种随行就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钢材交易除即时结清者外,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经济合同,并本着自愿的原则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鉴证或到公证处公证。
第十七条 钢材交易必须配置和使用符合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要求,并经有关部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第十八条 钢材交易成交后,必须开据税务部门制发的发票。
第十九条 钢材经营者应依法交纳税费。
第二十条 钢材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尺少秤;
(二)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三)采取贿赂手段,销售或购买钢材;
(四)签订虚假合同;
(五)采用违法手段侵犯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六)使用票据时弄虚作假;
(七)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八)发布虚假广告、信息,欺骗和误导购买者;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由物价管理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技术监督行政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由技术监督行政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九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技术监督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它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允许上市交易的有色金属原、材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2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


《鞍山市钢材市场管理办法》修正案
1、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非钢材生产企业超储积压、以物抵债的钢材,关停并转企业和停缓建项目积压钢材,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自行上市销售。
2、将第十八条修改为:钢材交易成交后,必须开据税务部门制发的发票。
3、删除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其以下条款序号依次变更)。
4、将第二十五条(原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997年12月1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成府发[2008]4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七日
             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规划编制水平,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成都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 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我市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  

第二章 规委会的构成与设置

  第五条  规委会设主任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城乡规划与政策专业委员会、建筑与环境景观艺术专业委员会、规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  规委会委员由公务人员和专家、公众代表组成。设名誉主任1名,由市委书记担任;设主任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2名,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担任。公务人员由省政府秘书长、省建设厅厅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城市建设副秘书长和各区(市)县政府、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文化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信息办、市林业园林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市人防办、市交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专家、公众代表共7人,任期3年。
  第七条  主任委员会委员由规委会主任、副主任、省政府秘书长、省建设厅厅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城市建设副秘书长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交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顾问委员会委员由规划、交通、建筑、工程、地理、环境、艺术、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国内外资深专家组成。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与政策专业委员会、建筑与环境景观艺术专业委员会各设主任1名(由规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委员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公众代表并不少于15人的单数成员组成。
  专家、公众代表任期3年。
  第十条  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主任1名,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1名,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主管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规委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规委会全体委员会主要职责:审议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市)县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城乡发展战略以及城乡规划政策、制度、标准。
  (二)审议区(市)县县域总体规划、区(市)县城市总体规划、重点镇总体规划、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市级以上风景旅游区规划、市级及中心城区专项规划、全市近期建设规划、重要地段[注1]城市设计等规划的定位、范围、目标、规模、功能布局等。
  (三)审议重要地段和重大项目[注2]规划方案的选址、标准、形态、建设标准和规模等。
  (四)审议我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体制、机制,听取全市违法建设查处情况。
  (五)确定规委会专家、公众代表、顾问委员会委员、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
  (六)审议规委会工作章程、规定等。
  (七)审议规委会主任、副主任认为应提请规委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顾问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就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与政策专业委员会受规委会委托,就审议议题提出审议意见。其主要职责:
  (一)审议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全市其他重要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二)审议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三)审议全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四)审议规委会主任、副主任认为应提请城乡规划与政策专业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五条  建筑与环境景观艺术专业委员会受规委会委托,就审议议题提出审议意见。其主要职责:
  (一)审议非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
  (二)审议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三)审议规委会主任、副主任认为应提请建筑与环境景观艺术专业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六条  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规委会章程、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等。
  (二)承办规委会的各类会议。
  (三)负责收集规委会议题(拟上报规委会主任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的议题应经议题申报部门的分管副市长同意)。
  (四)负责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文件档案的整理、存档工作。
  (五)负责推选专家、公众代表和顾问委员,报规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并将专业委员会专家和公众代表名单向社会公布。
  (六)督办规委会决定、意见的执行,定期向规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七)负责处理规委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八)负责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规委会的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规委会会议分全体会议、主任会议、顾问咨询会议、专委会会议。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由规委会主任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参加,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本委员会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由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主任委员会委员参加,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审议议题由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确定;会议纪要由规委会办公室整理,规委会主任签发。
  第二十条 顾问咨询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规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会议由专委会主任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7人,其中,与审议议题有关的职能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参加。审议议题由规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确定,会议纪要由规委会办公室整理,主持人审核,规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二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列席规委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专委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规委会主任会议和专委会会议采用议决制,重要事项可由主持人决定采用票决制。票决须获得参会人数的1/2以上委员同意方可视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审议通过的城乡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相关审批机关审批,其中:
  (一)重点镇总体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二)市级及中心城区专项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三)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全市其他重要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由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根据主任会议纪要或专委会会议纪要签发批复)。
  (四)全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市政府审批(由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根据主任会议纪要或专委会会议纪要签发批复)。

  第五章 规委会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 规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工作经费的主要用途为:专家聘用、咨询调研、各种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二十七条 规委会工作经费预算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编制,报规委会主任会审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注1:重要地段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地区:
  (1)人民路:起于火车北站广场,南至天府大道府河大桥,全长18.2公里。
  (2)东大街:西起盐市口,东至三环路,包括攀成钢片区和沙河堡综合交通枢纽片区,全长8.3公里。
  (3)红星路—盐市口片区:东起天仙桥街,西至顺城街,南至东大街,北至蜀都大道,面积0.83平方公里。
  (4)天府广场—陕西路片区:东起顺城街,西至东城根街,南至红照壁,北至中央公园北侧,面积0.81平方公里。
  (5)骡马市片区:东至顺城大街,西至东城根街,南至中央公园北侧,北至八宝街,面积0.74平方公里。
  (6)猛追湾片区:东至顺城大街,西至锦江内环线,北至建设路北二段,南至新华大道,面积约1平方公里。
  注2:重大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项目:
  (1)政府投资的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2)天府广场、市级及市级以上行政中心等特殊区域周边的建设项目。
  (3)重大市政项目。
  (4)“注1”所指重要地段的标志性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