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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招商引资年终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34:43  浏览:85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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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招商引资年终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招商引资年终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1999]4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招商引资年终考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

呼和浩特市招商引资年终考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充分调动各地区各部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市政府决定继续把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对各旗县区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实绩考核目标管理范围,定期考评,并对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为保证这一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每年对各旗县区,开发区,有引资任务的企业主管部门完成外引内联工作任务情况进行一次年终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对各领导班子实绩考核评定内容。
第三条 市政府每年分别对完成外引和内联责任目标且成绩突出的旗县区、委办局、开发区及对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工作人员、中介人分别给予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 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内联先进单位
1、引进区外资金到位额 基础分40分;
2、引进市外(区内)资金到位额 基础分10分;
3、当年实施横联企业数 基础分10分;
4、横联企业资格认证及改善投资环境 基础分20分;
5、组团出访参会 基础分10分;
6、统计报表、信息传递及时准确程度 基础分10分;
(二)外引先进单位
1、完成年度外项目指标 基础分20分;
2、完成合同引进外资额指标 基础分20分;
3、完成外资实际到位额指标 基础分30分;
4、当年企业领照指标 基础分10分;
5、组织参加国(境)内外招商活动 基础分20分。
第五条 考核办法:单位年终考评按照引进外资、横向联合两条线进行。基础分数各为100分,凡超额完成任务的另加超额分数。加分方法:超额数占任务数之比乘以该项任务的基础分值,最后以各单位的得分总和为依据评出先进单位。
获得自治区和市外引内联先进单位奖的旗县区,其经协、外经部门有资格评为先进工作部门。
对外引内联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工作人员及中介人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办法,自下而上评比产生。
第六条 指标要求
1、引进国内外资金,是指符合外引内联统计口径,以银行资金到位证明和其它有效资信证明证实,已实际到位的资金。
2、企业项目数,是指符合统计径且已开工或领证的项目。
3、进行横联企业资格认证和改善投资环境,是指一个地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横向经济联合优惠办法和市协作等六部门关于横向经济联合企业(项目)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情况。
4、组团出访主要包括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出访(参会、展销)活动和本单位组织以招商为目的出访活动。
5、统计报表信息传递包括工作反馈和月、季、年报等。
第七条 考评验收和审定奖励
市外经局和市协作办在下一年度一月底之前对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在审验材料、听取汇报、实地察看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经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最后由市委、市政府审定奖励。
第八条 奖励
对获得招商引资工作先进称号的旗县区分别给予1万——2万元的奖励,奖励名额3个;对获得招商引资工作先进称号的部门分别给予5000——8000元的奖励,奖励名额2个;对获得招商引资工作先进称号的个人分别给予3000——5000元的奖励;对中介人视贡献大小按有关政策实施,对所有荣获年度工作先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登报表彰。所需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第九条 双优特别奖
对年终分别完成外引和内联任务,经评选获奖的旗县区(单位)授于内联外引“双优特别奖”(内联外引不再重复授奖)。对获双优特别奖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记三等功一次。对连续两年获双优特别奖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晋升一级工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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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未约定还款时间欠条的诉讼时效

吴庆海

案情:2002年4月间,胡保付五次鹤壁饭店就餐,共欠饭费3200元,2002年5月6日胡保付为鹤壁饭店出具了欠条。2004年6月10日鹤壁饭店诉至法院,要求胡保付支付欠款3200元。胡保付认为,鹤壁饭店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了债权,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判决驳回鹤壁饭店的诉讼请求。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从债务人出具欠条到债权人起诉已超过两年,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该案已超诉讼时效期间,应判决驳回鹤壁饭店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胡保付出具的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属于履行期限不明,依据《民法通则》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及《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虽然本案债务人出具欠条至债权人起诉之日已超过两年,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该案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计算诉讼时效,起诉也是主张权利的一种,因此,该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鹤壁饭店的债权应受到法院的保护。

评析:
一、债务人给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款条,其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好象没有什么讨论之必要,因为,早在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4)3号”《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中已经明确指出:“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没有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但是,笔者认为还应该再谈谈。
最高法院的《批复》实际上是批诉讼时效期间界定为“债权人边疆不主张权利的期间”;理论上也普遍认为,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就是要“抑止债权人躺在债权上睡大觉”;审判实践中,我们的法官也是把债权人应当主张权利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以下统称为“上述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上述观点”是把债权人可以主张权利的时间起算点作为债权人权利被侵害的标志。很显然,“上述观点”,忽略了债权人的对债务人延期还款的容忍的情形,从而错误地界定了“权利被侵害”。 债务人在应当付款时出具欠款条,只能说明债务人有延期还款的意思表示,并不说明债务人不愿意还款,这样,债权人不会认为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充其量,只不能是权利实现的时间要尽、迟延罢了。何况,债务人出具欠款条,要求延期还款,而债权人接受欠款条后不提异议,应当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延期还款达成了共识,怎么能够说债权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呢?虽然债权人默示对债务人延期还款,但什么时间还款双方均没有明示,应属于约定不明, 《民法通则》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及《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可以根据债权人要求还款,也可以在债权人没有要求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适时履行债务。作为债权人,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他随时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可能是债务人出具欠条的第二天,也可能为三年、五年之后。一旦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债权,而只有在债务人明确不还或以其行为表示不愿还款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权力才被侵害。所以,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债务人出具欠款条,说明债务人并不想赖帐,他并不想侵害债权人的债权,这样,诉讼时效起算的标志(权利被侵害)并没有发生,所以,诉讼时效不能开始计算。只有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时被债务人拒绝,债务人明确表示不还款或者以其行为表示其不打算还款,债权人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才能开始计算。只有这样,才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的精神。
二、审判实践中法官通常将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其理由是,只有债权人能够证明他是否主张过权利和何时主张了权利,只有债权人才最接近有关诉讼时效方面的证据,所以,只有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才能实现客观真实。 笔者以为,“上述观点”是值得探究的。 审判实践中实行的欠款条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不但无法律依据,也是站不住脚的。由于人民法院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审判实践中,关于欠款条案件经常发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明明经常找债务人讨帐,就因为没有催收的书面凭据,起诉到法院后,债务人就说人家从来没找他要帐,已超了诉讼时效。我们的法官也宁肯相信债务人的信口雌黄,却不愿相信债权人信誓旦旦的“我一直在催收”的陈述,因为“债权人不能证明其一直在催收”,于是,赖帐者趾高气扬,债权人垂头丧气。有的债权人因没有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证据而引起暴力事件和自杀情况,也有的在得不到法院保护的情况下,采取绑架的手段索要债权的。法律的公正性在这里不得不被怀疑……难道这就是法律追求的目标码?其实不然。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只能为惩恶扬善而设立,都只能是正义的保护神,而不应该充当邪恶势力的保护伞。赖帐不还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它是社会稳定的大敌,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法律不期望出现的情况,是我们没有正确适用法律的缘故。 《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告诉我们,除少数几种依法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以外,举证责任应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来承担。在涉及诉讼时效的案件中,诉讼时效的问题都是债务人提出来的,那么,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的证据,理所当然应由提出主张的债务人来承担,而不应该违法地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没有提出主张的债权人来承担举证责任。无论《民事诉讼法》还是后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均规定了举证倒置的几种法定情形,这些法律规定显然不包括本案债务人提出主张的情况。债务人在证明诉讼时效已经超过的主张时,不应当证明债权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没有主张权利,而应当举证证明他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之前明确表示不还款,或者以其行为表示不打算还款,亦即,债务人应当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且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债务人不能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债务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从而承担对其不利的裁判后果。如果债务人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则债权人应当承担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发生情形负举证责任。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关于调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调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科技部

为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发挥科技优势,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2000年,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以下简称《出口目录》)。近二年的实践证明,《出口目录》对规范化、科学化管理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落实有关鼓励政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扩大出口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高新技术产业飞速发展,高新技术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加快,经上述五部门研究并参考国际惯例,拟对《出口目录》进行修订。为保证修订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修订目录原则

(一)高新技术领域在原《出口目录》确定的八个领域的基础上,增加农业领域;

(二)申报的产品须有出口记录或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书》;

(三)属于国家限制发展和出口、以及不利于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的产品不能列入《出口目录》;

(四)目前已列入2000版《出口目录》的产品,出口时海关归类编码与《出口目录》所列商品编码不一致的,应以海关实际归类编码为准。

二、产品选择原则

(一)产品的主导技术必须属于《出口目录》所确定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二)在主导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市场潜力大,具有国际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

(四)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国情,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急需。

三、申报程序

(一)出口企业填写《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产品申请表(见附件一),并附出口产品报关单复印件或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书》复印件和产品的相关材料(鉴定、验收报告等),一式两份分别报送企业所在地科技厅(委、局)和外经贸厅(委、局)。

(二)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外经贸厅(委、局)根据修订原则和产品选择原则联合对出口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

(三)经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由科技厅和外经贸厅联合上报科技部(计划司)和外经贸部(科技司)。

四、申报要求

(一)两厅联合上报的材料要求齐全、真实,材料不全或字迹不清楚者,不予受理。上报材料要求:

1、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申报产品汇总表(见附件二);

2、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产品申请表、相应的出口产品报关单复印件或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书》复印件、产品的相关材料(鉴定、验收报告等)、两厅初审意见。

(二) 作出的《预归类决定书》的申报产品,其决定书作出时间必须在2001年9月1日前。于9月1日以后获得《预归类决定书》的产品可以继续申报,但不纳入此次调整目录的范围。

(三)如果是已列入2000年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在汇总表中注明。

(四) 申报截止日期:2001年11月30日。

五、工作要求

(一)由于时间紧、工作量大,请两厅抓紧作好申报组织工作。

(二)对于已列入2000年版《出口目录》的产品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产品名称、海关编码不一致等问题,请两厅在组织申报过程中一并调查研究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同时报送科技部计划司、外经贸部科技司。

(三)《目录》调整工作由科技部火炬中心具体负责。

科技部联系单位:发展计划司成果处
联系电话:010-68579857

外经贸部联系单位:科技司高新技术处
联系电话:010-65197389


报送单位:科技部火炬中心计划处
地 址:北京三里河路54号
邮编:100045
电话:010-68511568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