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印发江门市健康教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02:45  浏览:97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江门市健康教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健康教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府[2003]2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健康教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江门市健康教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民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健康教育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健康教育的工作,负责制定辖区内健康教育规划和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属下的健康教育机构具体负责健康教育工作。教育、文化、爱卫、新闻等有关单位及初级保健管理机构和工会等组织,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和健康教育机构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健康教育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的重要内容;健全健康教育机构,形成并完善以县(市)区、街道、乡镇为主的基层健康教育网络。



  第五条 市、县(市)区级健康教育机构负责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根据本辖区健康教育规划,制定年度健康教育工作计划,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辖区健康教育资料的收集、汇总、建档工作。



  (三)培训基层单位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四)采用下列形式进行健康教育:



  1、印发健康教育资料(含报刊、书籍、音像制品)。



  2、负责设置辖区内健康教育专栏,并定期更换宣传教育内容。



  3、针对辖区疾病分布状况,结合传染病、多发病和职业病防治要求,对重点人群进行宣传健康知识。



  4、举办健康教育展览,组织专家开展健康咨询活动。



  (五)参与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本辖区健康教育的考评工作,树立并推广先进典型。



  第六条 乡镇、街道健康教育机构负责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按照市、县(市)区级健康教育机构的工作部署,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指导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活动,定期出版健康教育专栏,宣传卫生知识。



  (二)负责本辖区健康教育资料的收集、汇总、建档工作。



  (三)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督促、检查本辖区各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开展社区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知识的知晓率和健康行为的形成率。



  第七条 健康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配备必要的健康教育器材。



  第八条 教育部门应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实施《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各中、小学校依据《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学校健康教育,市及区直属中、小学校健康教育自评得分应达85分以上。



  第九条 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疾病动态和卫生状况,协助健康教育机构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自身医疗预防和利用墙报等宣传橱窗业务工作实际,建立院内健康教育闭路电视网络和配置必需的健康教育器材,配合所在地健康教育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防病治病、健康保健的卫生常识,组织实施本院健康教育计划和落实社区健康教育计划。



  第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责任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教育工作,结合岗位业务培训,传授卫生保健知识,预防常见病、传染病、职业病的发生。



  第十二条 报刊、影视、广播等传播媒介,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卫生知识公益宣传话动。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对健康教育工作进行年度考评,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未按要求进行健康教育工作的单位,督促其整改。借故推诿或阻碍健康教育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毁坏健康教育设施或破坏健康教育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十堰市工业用盐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十政办发[2001]5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十堰市工业用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十堰市工业用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十堰市工业用盐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盐业市场,加强工业盐市场的管理,防止工业盐冲击食用盐市场,切实保障人
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
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市)盐业支公司、批发部统一经营工业盐,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不得
从事工业盐的经营活动。
  二、各级盐业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初要对工业盐用户进行摸底调查,并按其实际用量发放
工业盐供应证。同时要加强对工业盐的运输、批发、使用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三、各工业盐用户凭盐业主管部门发放的工业盐供应证到指定的盐业批发单位进货,并
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禁止将工业盐转卖或流入食用盐市场。
  四、各盐业支公司、批发部要按照核准的工业盐供应证与工业盐用户签定供应协议,明
确双方责任,严格按照供应证核定的数量、规定的价格供应。
  五、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巩固和发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条 本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按下列规定划分为1类区域、2类区域、3类区域和4类区域:
(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
1、西片区域范围
东面界限:一环路(西二段)、南河。
南面界限:武侯祠大街、川藏公路城区段。
西面界限:二环路(西一段至西二段)。
北面界限:清江东路。
2、南片区域范围
东面界限:府河。
南面界限:二环路(南一段至南三段)。
西面界限:玉林路(北路、中路、南路)。
北面界限:一环路(南一段至南三段)。
3、华西医科大学及其附属医院、成都气象学院、四川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四川省教育学院、西南民族学院、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省委党校、四川省行政财贸管理干部学院界墙内的区域。
4、成都大熊猫繁育基地和成都植物园界墙内的区域。
(二)2类标准适用区域
1、二环路内除1类区域和4类区域外的区域。
2、二环路外除3类区域和4类区域外的区域。
3、3类区域内的集镇。
4、成都动物园、成都理工学院及成都军区总医院界墙内的区域。
(三)3类标准适用区域
1、宝成铁路接站西二路至二环路以东,二环路北二段至北四段,二环路东一段至东五段,二环路南一段以南,科华北路南延线以东,沙河及府河以西,成渝高速公路以北的建成区。
2、二环路外经市政府或区政府批准建成的其他工业区。
(四)4类标准适用区域
1、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和在建的城市主、次干线为交通干线道路,主要有:
(1)人民路(含人民北路、人民中路、人民南路)。
(2)解放路(含昭觉寺南路、驷马桥街、解放路、北大街、草市街、锣锅巷、玉带桥街、锦江路、烟袋巷、新光华街、红照壁街、南大街、浆洗街、洗面桥街、永丰路、成新公路城区段)。
(3)蜀都大道(含清江中路、清江东路、十二桥路、通惠门路、金河路、少城路、人民西路、人民东路、总府路、大慈寺路、东风路、水碾河路、双桂路、成渝高速公路城区段)。
(4)金牛线(含金牛坝路、营门口路、花牌坊街、石灰街、西月城街、西大街、八宝街、东城根街、东城根南街、西御街、东御街、上东大街、紫东楼街、紫东正街、牛王庙街、一洞桥街、一心桥街、大田坎街、得胜上街)。
(5)红星路(含府青路、红星路、新南路、科华北路及南延线)。
(6)光三线(含光华村街、青华路、青羊街、青羊正街、外南人民路、羊皮坝街、城边街、滨江路、半仙桥街、顺江路、三官堂街、成仁公路城区段)。
(7)一环路。
(8)新华大道(含沙湾路、马家花园路、通锦桥路、江汉路、文武路、德盛路、玉沙路、三槐树路、双林路及东延线)。
(9)高三线(含川藏公路城区段、武侯祠大街、太平南街、太平南新街、共和路、文化路、劳动路、九三公路)。
(10)二环路。
(11)三环线(含驷马桥路、八里庄路、二仙桥东路、崔家店路、跳蹬河路、牛龙公路)。
(12)建设路(含建设北路、建设路、猛追湾街)。
(13)新鸿路(含新鸿、沙板桥路、跳蹬河北路、多宝寺路、槐树店路)。
(14)太北延线(含提督街、太升路、太升路北延线)。
(15)青东北延线(含青龙街、东城根街北延线、站西二路)。
(16)西九线(含西安路、三洞桥街、南巷子、北巷子、金仙桥街西体路、西体北路、九里堤南路、九里堤中路)。
(17)羊市街西延线(含线香街、西玉龙街、羊市街、东门街、槐树街、抚琴东路、抚琴西路、羊市街西延线)。
2、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1)临街建筑物高于三层楼房(含三层)或高于10米(含10米)为主的,其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
(2)高于三层楼房(含三层)或高于10米(含10米)的临街建筑物之间,存在低于三层楼房或低于10米的临街建筑(含开阔地),属两建筑物之间距离小于50米视为连接其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属两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或等于50米及临街建筑物以低于三层
楼或低于10米以下(含开阔地)为主的其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其距离的确定由市环境保护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街口形成的建筑断带处视为连接划定。
(3)火车站广场、长途汽车站及公交汽车总站和中心站、大中型运输企业的停车场内。
3、铁路(含轻轨)两侧一定距离内区域。其距离的确定由市环境保护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划分的适用区域,可详见《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图》,适用区域小,图中无法标注的,以文字说明为准。
第五条 两类功能区之间的边界处,执行较严一级标准。
第六条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1类标准。
第七条 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及《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经市政府批准发布的《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图(略)



1997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