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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民营科技实业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57:55  浏览:98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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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民营科技实业管理暂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1号



《呼和浩特市民营科技实业管理暂行规定》已经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四日市人民政府一OO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国民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


呼和浩特市民营科技实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引导、扶植、鼓励我市民营科技实业的发展,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才分流,加快改革开放,加速科技转化,促进经济路上新台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营科技机构是在科技和经济体制改革中产生和发展的,是社会主义科技事业中一支有生力量,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
民营科技机构是指: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高技术、新技术产品研制、生产销售为主要业务,实行自筹资金、自由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集体、个体(个人合伙)、私营等所有制形式的科技经营实体。
由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支持兴办的集体性质科技机构,凡与原单位明确划清产权关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也按民营科技机构对待。
第三条 鼓励科技人员兴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机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科技人员可以领办民营科技机构或分流人员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
第四条 民营科技机构可以不挂靠主管单位。凡成立无主管单位的民营科技机构,经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到驻区工商局注册登记。
个人集资兴办的科技机构,凡是按照集体所有制的原则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财产和积累归集体所有,执行集体所有制的财务制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视为集体性质。
民营科技机构实行一业为主,综合经营。基经营范围除国家有关规定的外,不受专业限制。根据市场变化,需要扩大经营范围的,可以直接向原审定批准机关和原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起范围的经营活动,也可以作一次性特批。
第五条 已授权的专利技术和经营鉴定的科技成果,可视为技术投入,在申请登记时适当降低注册资金要求;资金暂时达不到规定数额的,可由具备担保能力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担保准予登记。
第六条 经组织批准,辞职或停薪留职到民营科技机构工作的全民所有制科技人员,其辞职前和被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国家计划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自愿到民营科技机构工作的,由用人单位直接与毕业生所在院校联系,征得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列入分配计划,并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工作人员身份,其行政关系、人事档案、党史团关系由呼和浩特市人事局管理,并可实行档案工资,按企业同类人员定级,调整工资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民营科技机构职工工资应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效益挂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决定工资分配额度。
第八条 民营科技机构根据需要,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可自行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抄报市职称管理部门备案。民营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由呼和浩特市科委负责办理。
第九条 鼓励民营科技机构实行各种形式的股份制。科技人员可以用科技成果、专利等进行技术入股。
实行股份制的民营科技机构,按无主管单位的民营科技机构直接归口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管理。
第十条 呼和浩特市科技技术委员会是民营科技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呼和浩特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民营科技机构的审批并核发技术贸易许可证;
(二)负责协调指导民营科技机构的各类技术活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帮助他们解决科技活动中的困难;
(三)负责民营科技机构申报各类科技计划的立项工作;
(四)负责协调办理民营科技机构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
(五)协助办理民营科技机构人员出国、技术出口等申报、审核手续;
(六)负责民营科技机构及其科技人员的表彰、奖励;
(七)负责民营科技机构的科技统计;
(八)会同有关部门对民营科技机构进行指导、协调、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税务、财政、劳动人事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对民营科技机构进行指导服务监督。
第十二条 民营科技机构在承担各级科技计划任务,接受委托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贷款、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同等的权利。
第十三条 经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税 务机关审核批准,符合下列条件的民营科技机构,可按下述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一)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民营科技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三)民营科技机构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四条 民营科技机构应该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法律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五条 鼓励民营科技机构在自己经营的范围内,从事技术引进、技术出口、出国考察、对外技术交流、合作开发、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等业务活动,还可兼并租赁长期亏损的企业或承包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在承包租赁期内原企业所有制关系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六条 对遵纪守法、积极开展各类技术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民营科技机构,要给以表彰和奖励,在立项和资金扶持上,有关部门要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民营科技机构的财产(包括知识产权)和正当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除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授权的部门依法作出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乱收费用,变相平调财产和要求其无偿提供财力、物力、人力,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其正当活动。
第十八条 民营科技机构违反本规定,由呼和浩特市科技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向其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报告,由市科委、市工商局按照各部门的职责,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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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收取民事诉讼费用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收取民事诉讼费用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4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取民事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人民法院审查受理后,依照本办法交纳案件受理费。
其他诉讼费:在案件审理中进行的鉴定费、勘验费、外文翻译费、诉讼资料副本制作费以及证人误工补贴和差旅费等。
第三条 第一审案件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
非财产诉讼案件受理费。公民之间的诉讼每件收取人民币五元,企事业、机关、团体之间的诉讼每件收取人民币二十元。

财产诉讼案件受理费。按诉讼标的价值计收:公民之间的诉讼,价额不满五百元的,每件收取人民币五元;五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的,每件收取人民币十元;一千元以上的,按百分之一点五计收;企事业、机关、团体间的诉讼,价额人民币不满一千元的,每件收取人民币二十元;一千
元以上的按百分之二计收。
公民与企事业、机关、团体之间的诉讼,按上述规定的各自收费标准计收。
经济合同诉讼案件受理费。按争议金额,依率收取:争议金额人民币不满一千元的,每件收取人民币十元;一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的,每件收取人民币二十元;五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的,按千分之五计收;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按千分之七计收;十万元以上的,按千分之十计收。

其他诉讼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第四条 上诉案件诉讼受理费,比照第一审诉讼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按实际支出收取,对维持原判的申诉案件受理费,按上诉审案件诉讼受理费标准收取。
第五条 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应同时按审级收费标准补交增加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缩减诉讼请求的,已交的案件受理费不退还;其他诉讼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第六条 诉讼标的价值的确定:
单个独立请求的诉讼,按原告人起诉的请求价额;
数个独立请求的诉讼,按所有请求的合计总额;
分期给付的诉讼,按各期合并给付的总额;
契约合同的诉讼,按契约合同有效期间的总额;
起诉时诉讼价额不明或原告人所声明的价额与诉讼标的物实际价值显属不符的,人民法院可预定价额收取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后按实际价值为准。
第七条 下列民事诉讼不收诉讼费: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诉讼;
(二)人民检察院以及社会福利、救济事业单位起诉的财产案件;
(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四)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五)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
(六)依法不属本院审理需要移送的案件。
第八条 下列民事诉讼可免收或减收诉讼费:
(一)当事人确无交纳能力,持有单位、街道、乡政府(或生产大队)证明,经人民法院核准,可免交诉讼费的全部或部分;
(二)判决离婚的案件,诉讼费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三)因人民法院工作上的失误,所支出的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定,可免交诉讼费;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免收诉讼费的其他案件。
第九条 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的收取办法:
(一)案件受理费,在当事人起诉、上诉、申诉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时,由原告人、上诉人、申诉人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按收费标准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后,经人民法院判决,原则上由败诉方当事人负担,部分败诉的,按比例负担;

(二)原告人、上诉人、申诉人预交的其他诉讼费,在案件审结时,经人民法院判决,由败诉方当事人负担;
(三)调解成立的案件,诉讼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平均分担;
(四)原告人撤诉,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仍按实际支出收取;
(五)当事人不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的,经人民法院通知限期七天补交,而逾期不交纳又不声明原因者,即按诉讼中止处理。
第十条 执 行
诉讼费用的负担,应在法律文书上载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不得提起上诉。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由原审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执行程序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我国同胞的一般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费,适用本办法。
经济合同案件的受理费,比照涉外案件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涉外的一般民事案件诉讼费用的收取,适用本办法。但是,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企业和群众团体的民事诉讼与该国公民、企业和群众团体的民事诉讼收费规定不相同的,实行对等原则。
经济合同案件的受理费,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或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条例的规定收取;在一般情况下,一审案件受理费每件按争议金额的百分之一收取,最低不得少于二百元。
其他诉讼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外国当事人交纳诉讼费,一律使用人民币。
第十三条 本《收取民事诉讼费用暂行办法》于1984年5月1日起施行。在国家颁布统一的收费规定后,本收费办法即予废止。



1984年3月27日

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铁道部 交通部 中国民航总局


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交通厅(局、委),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民用航空总局各地区管理局: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的管理,确保运输安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管局、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共同制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将本办法通知到辖区内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运输单位,并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国民航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防止丢失、损毁、被盗,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医疗教学科研单位等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铁路、航空、道路、水路等运输承运单位依据本办法履行承运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所列的药品和其他物质(附件1)。其中精神药品又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 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申请领取运输证明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附件2);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三)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
  (五)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应于10日内发给运输证明,同时将发证情况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五条 运输证明正本1份,根据实际需要可发给副本若干份,必要时可增领副本。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不跨年度)。运输证明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过期后3个月内将原运输证明上缴发证机关。

  第六条 运输证明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发生遗失的,遗失单位应立即书面告知运输证明持有单位;持有单位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予注销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告,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运输证明(附件3)样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

  第七条 承运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承运单位要查验、收取运输证明副本。运输证明副本随货同行以备查验。在运输途中承运单位必须妥善保管运输证明副本,不得遗失。货物到达后,承运单位应将运输证明副本递交收货单位。
  收货单位应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将运输证明副本交还发货单位。

  第八条 铁路运输应当采用集装箱或行李车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用集装箱运输时,应确保箱体完好,施封有效。

  第九条 道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采用封闭式车辆,有专人押运,中途不应停车过夜。

  第十条 水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有专人押运。

  第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到货后,承运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收货单位办理交货手续,双方对货物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确保货物准确交付。

  第十二条 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发运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跨省运输的,发货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地及收货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发运货物信息,内容包括发货人、收货人、货物品名、数量。发货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应按规定向收货单位所在地的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属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发货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收货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发运货物信息。发货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应按规定向收货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通报。

  第十三条 因科研或生产特殊需要,单位需派专人携带少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随货携带运输证明(或批准购买的证明文件)、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明以备查验。

  第十四条 运输第二类精神药品无需办理运输证明。

  第十五条 托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应确定托运经办人,选择相对固定的承运单位。
  托运经办人在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或“第二类精神药品”字样,运单上应当加盖托运单位公章或运输专用章。收货人只能为单位,不得为个人。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道路、水路承运单位承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办理运输手续,尽量缩短货物在途时间,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或丢失。

  第十七条 承运单位应积极配合托运单位查询货物在途情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途中出现包装破损时,承运单位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承运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通知收货单位,收货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局、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1.醋托啡   Acetorphine
2.乙酰阿法甲基芬太尼          Acetylalphamethylfentanyl
3.醋美沙朵               Acetylmethadol
4.阿芬太尼               Alfentanil
5.烯丙罗定               Allylprodine
6.阿醋美沙朵              Alphacetylmethadol
7.阿法美罗定              Alphameprodine
8.阿法美沙朵              Alphamethadol
9.阿法甲基芬太尼            Alphamethylfentanyl
10.阿法甲基硫代芬太尼         Alphamethylthiofentanyl
11.阿法罗定              Alphaprodine
12.阿尼利定              Anileridine
13.苄替啶               Benzethidine
14.苄吗啡               Benzylmorphine
15.倍醋美沙朵             Betacetylmethadol
16.倍他羟基芬太尼           Betahydroxyfentanyl
17.倍他羟基-3-甲基芬太尼        Betahydroxy-3-methylfentanyl
18.倍他美罗定             Betameprodine
19.倍他美沙朵             Betamethadol
20.倍他罗定              Betaprodine
21.贝齐米特              Bezitramide
22.大麻与大麻树脂           CannabisandCannabisresin
23.氯尼他秦              Clonitazene
24.古柯叶               CocaLeaf
25.可卡因*              Cocaine
26.可多克辛              Codoxime
27.罂粟秆浓缩物*           Concentrateofpoppystraw
28.地索吗啡              Desomorphine
29.右吗拉胺              Dextromoramide
30.地恩丙胺              Diampromide
31.二乙噻丁              Diethylthiambutene
32.地芬诺辛              Difenoxin
33.二氢埃托啡*            Dihydroetorphine
34.双氢吗啡              Dihydromorphine
35.地美沙朵              Dimenoxadol
36.地美庚醇              Dimepheptanol
37.二甲噻丁              Dimethylthiambutene
38.吗苯丁酯              Dioxaphetylbutyrate
39.地芬诺酯*             Diphenoxylate
40.地匹哌酮              Dipipanone
41.羟蒂巴酚              Drotebanol
42.芽子碱               Ecgonine
43.乙甲噻丁              Ethylmethylthiambutene
44.依托尼秦              Etonitazene
45.埃托啡               Etorphine
46.依托利定              Etoxeridine
47.芬太尼*              Fentanyl
48.呋替啶               Furethidine
49.海洛因               Heroin
50.氢可酮               Hydrocodone
51.氢吗啡醇              Hydromorphinol
52.氢吗啡酮              Hydromorphone
53.羟哌替啶              Hydroxypethidine
54.异美沙酮              Isomethadone
55.凯托米酮              Ketobemidone
56.左美沙芬              Levomethorphan
57.左吗拉胺              Levomoramide
58.左芬啡烷              Levophenacylmorphan
59.左啡诺               Levorphanol
60.美他佐辛              Metazocine
61.美沙酮*              Methadone
62.美沙酮中间体            Methadoneintermediate
63.甲地索啡              Methyldesorphine
64.甲二氢吗啡             Methyldihydromorphine
65.3-甲基芬太尼            3-methylfentanyl
66.3-甲基硫代芬太尼          3-methylthiofentanyl
67.美托酮               Metopon
68.吗拉胺中间体            Moramideintermediate
69.吗哌利定              Morpheridine
70.吗啡*               Morphine
71.吗啡甲溴化物及其它五价氮吗啡衍生物 Morphine Methobromide and other pentavalent
                    nitrogen morphined erivatives
72.吗啡-N-氧化物            Morphine-N-oxide
73.1-甲基-4-苯基-4-哌啶丙酸酯     MPPP
74.麦罗啡               Myrophine
75.尼可吗啡              Nicomorphine
76.诺美沙朵              Noracymethadol
77.去甲左啡诺             Norlevorphanol
78.去甲美沙酮             Normethadone
79.去甲吗啡              Normorphine
80.诺匹哌酮              Norpipanone
81.阿片*               Opium
82.羟考酮*              Oxycodone
83.羟吗啡酮              Oxymorphone
84.对氟芬太尼             Parafluorofentanyl
85.1-苯乙基-4-苯基-4-哌啶乙酸酯    PEPAP
86.哌替啶*              Pethidine
87.哌替啶中间体A           PethidineintermediateA
88.哌替啶中间体B           PethidineintermediateB
89.哌替啶中间体C           PethidineintermediateC
90.苯吗庚酮              Phenadoxone
91.非那丙胺              Phenampromide
92.非那佐辛              Phenazocine
93.非诺啡烷              Phenomorphan
94.苯哌利定              Phenoperidine
95.匹米诺定              Piminodine
96.哌腈米特              Piritramide
97.罂粟壳*              PoppyShell
98.普罗庚嗪              Proheptazine
99.丙哌利定              Properidine
100.消旋甲啡烷             Racemethorphan
101.消旋吗拉胺             Racemoramide
102.消旋啡烷              Racemorphan
103瑞芬太尼*             Remifentanil
104.舒芬太尼*             Sufentanil
105.醋氢可酮              Thebacon
106.蒂巴因*              Thebaine
107.硫代芬太尼             Thiofentanyl
108.替利定               Tilidine
109.三甲利定              Trimeperidine
110.醋氢可待因             Acetyldihydrocodeine
111.布桂嗪*              Bucinnazine
112.可待因*              Codeine
113.复方樟脑酊*            CompoundCamphorTincture
114.右丙氧芬*             Dextropropoxyphene
115.双氢可待因*            Dihydrocodeine
116.乙基吗啡*             Ethylmorphine
117.尼可待因              Nicocodine
118.尼二氢可待因            Nicodicodine
119.去甲可待因             Norcodeine
120.福尔可定*             Pholcodine
121.丙吡兰               Propiram

  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
    2.品种目录有*的麻醉药品为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本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和卫生部于2005年9月27日发布,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第一类
1.布苯丙胺                  Brolamfetamine(DOB)
2.卡西酮                   Cathinone
3.二乙基色胺                 DET
4.二甲氧基安非他明              2,5-dimethoxyamfetamine(DMA)
5.(1,2-二甲基庚基)羟基四氢甲基二苯吡喃  DMHP
6.二甲基色胺                 DMT
7.二甲氧基乙基安非他明            DOET
8.乙环利定                  Eticyclidine
9.乙色胺                   Etryptamine
10.麦角二乙胺                (+)-Lysergide
1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            MDMA
12.麦司卡林                 Mescaline
13.甲卡西酮                 Methcathinone
14.甲米雷司                 4-methylaminorex
15.甲羟芬胺                 MMDA
16.乙芬胺                  N-ethyl,MDA
17.羟芬胺                  N-hydroxy,MDA
18.六氢大麻酚                Parahexyl
19.副甲氧基安非他明             Parametoxyamphetamine(PMA)
20.赛洛新                  Psilocine
21.赛洛西宾                 Psilocybine
22.咯环利定                 Rolicyclidine
23.二甲氧基甲苯异丙胺            STP,DOM
24.替苯丙胺                 Tenamfetamine(MDA)
25.替诺环定                 Tenocyclidine
26.四氢大麻酚(包括其同分异构物及其立体化学 Tetrahydrocannabinol
 变体)
27.三甲氧基安非他明             TMA
28.4-甲基硫基安非他明            4-methylthoamfetamine
29.苯丙胺                  Amfetamine
30.安非拉酮                 Amfepramone
31.安咪奈丁                 Amineptine
32.2,5-二甲氧基-4-溴苯已胺          4bromo-2,5-dimethoxyphenethlamine(2-CB)
33.丁丙诺啡*                Buprenorphine
34.右苯丙胺                 Dexamfetamine
35.二甲基安非他明              Dimethylamphetamine
36.芬乙茶碱                 Fenetylline
37.氯胺酮*                 Ketamine
38.左苯丙胺                 Levamfetamine
39.左甲苯丙胺                Levomethamphetamine
40.马吲哚*                 Mazindol
41.甲氯喹酮                 Mecloqualone
42.去氧麻黄碱                Metamfetamine
43.去氧麻黄碱外消旋体            MetamfetamineRacemate
44.甲喹酮                  Methaqualone
45.哌醋甲酯*                Methylphenidate
46.莫达非尼                 Modafinil
47.苯环利定                 Phencyclidine
48.芬美曲秦                 Phenmetrazine
49.司可巴比妥*               Secobarbital
50.δ-9-四氢大麻酚及其立体化学变体     Delta-9-tetrahydrocannabinol and
                       itsstereochemical variants
51.三唑仑*                 Triazolam
52.齐培丙醇                 Zipeprol

第二类
53.异戊巴比妥*               Amobarbital
54.布他比妥                 Butalbital
55.布托啡诺及其注射剂*           Butorphanolanditsinjection
56.咖啡因*                 Caffeine
57.去甲伪麻黄碱*              Cathine
58.安钠咖*                 CNB
59.环已巴比妥                Cyclobarbital
60.地佐辛及其注射剂*            Dezocineanditsinjection
61.右旋芬氟拉明               Dexfenfluramine
62.芬氟拉明                 Fenfluramine
63.氟硝西泮                 Flunitrazepam
64.格鲁米特                 Glutethimide
65.呋芬雷司                 Furfennorex
66.喷他佐辛*                Pentazocine
67.戊巴比妥                 Pentobarbital
68.丙己君                  Propylhexedrine
69.阿洛巴比妥                Allobarbital
70.阿普唑仑*                Alprazolam
71.阿米雷司                 Aminorex
72.巴比妥*                 Barbital
73.苄非他明                 Benzfetamine
74.溴西泮                  Bromazepam
75.溴替唑仑                 Brotizolam
76.丁巴比妥                 Butobarbital
77.卡马西泮                 Camazepam
78.氯氮卓*                 Chlordiazepoxide
79.氯巴占                  Clobazam
80.氯硝西泮                 Clonazepam
81.氯拉卓酸                 Clorazepate
82.氯噻西泮                 Clotiazepam
83.氯口恶唑仑                Cloxazolam
84.地洛西泮                 Delorazepam
85.地西泮*                 Diazepam
86.艾司唑仑*                Estazolam
87.乙氯维诺                 Ethchlorvynol
88.炔已蚁胺                 Ethinamate
89.氯氟卓乙酯                EthylLoflazepate
90.乙非他明                 Etilamfetamine
91.芬坎法明                 Fencamfamin
92.芬普雷司                 Fenproporex
93.氟地西泮                 Fludiazepam
94.氟西泮*                 Flurazepam
95.γ-羟丁酸*                γ-hydroxybutyrate(GHB)
96.哈拉西泮                 Halazepam
97.卤沙唑仑                 Haloxazolam
98.凯他唑仑                 Ketazolam
99.利非他明                 Lefetamine
100.氯普唑仑                 Loprazolam
101.劳拉西泮*                Lorazepam
102.氯甲西泮                 Lormetazepam
103.美达西泮                 Medazepam
104.美芬雷司                 Mefenorex
105.甲丙氨酯*                Meprobamate
106.美索卡                  Mesocarb
107.甲苯巴比妥                Methylphenobarbital
108.甲乙哌酮                 Methyprylon
109.咪达唑仑*                Midazolam
110.纳布啡及其注射剂*            Nalbuphineanditsinjection
111.尼美西泮                 Nimetazepam
112.硝西泮*                 Nitrazepam
113.去甲西泮                 Nordazepam
114.奥沙西泮                 Oxazepam
115.奥沙唑仑                 Oxazolam
116.匹莫林*                 Pemoline
117.苯甲曲秦                 Phendimetrazine
118.苯巴比妥*                Phenobarbital
119.芬特明                  Phentermine
120.匹那西泮                 Pinazepam
121.哌苯甲醇                 Pipradrol
122.普拉西泮                 Prazepam
123.吡咯戊酮                 Pyrovalerone
124.仲丁比妥                 Secbutabarbital
125.替马西泮                 Temazepam
126.四氢西泮                 Tetrazepam
127.乙烯比妥                 Vinylbital
128.唑吡坦*                 Zolpiden
129.扎来普隆*                Zaleplone
130.麦角胺咖啡因*              ENC

 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
   2.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及酯、醚(除非另有规定)
   3.品种目录有*的药品为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本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和卫生部于2005年9月27日发布,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
│ 申请运输单位 │                            │
├────────┼────────────────────────────┤
│ 地    址 │                            │
├────────┼──────┬────┬────────────────┤
│ 经  办  人 │      │身份证号│                │
├────────┼──────┼────┼────────────────┤
│  联系电话  │      │移动电话│                │
├────────┼──────┴────┴────────────────┤
│  运输期限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申请运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名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
* 药品名称以国家批准的药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


附件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正本)

                       编号:省汉字简称-年号-正本流水号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允许持证单位运输本证明所列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发货单位名称:
发货单位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联系电话:
运输证明有效期限:自             起至            止
准予运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