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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02:10  浏览:86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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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7〕8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维护全市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市经济安全,加强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理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助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确保迅速、科学、有效地处理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给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规范全市金融市场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程序,明确各有关部门及金融市场主体在突发事件中的职责和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结合包头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处置金融业突发事件,要结合包头市市情和金融业的特点,坚持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果断处理,明确责任、属地负责、执法严格、稳妥缜密的原则。
  1.2.2 处置金融业突发事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统一认识,顾全大局,科学决策,依法处置;要按照自身的权限和职责各司其职,服从指挥调度。
  1.2.3 处置金融业突发事件,要保守国家秘密,对于涉及机秘以上的事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不得泄漏。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具有影响我市经济社会秩序稳定或影响我市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突发金融事件。具体包括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银行业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因违法违规经营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金融挤兑,即在1日或几日内突然有大量存款人到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提款并影响到金融秩序稳定;群众到金融机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至冲击围攻金融场所的事件;发生金融抢劫事件、各类金融诈骗、金融机构人员逃逸等与金融机构工作和金融从业人员有关的刑事、治安案件和事故;发生技术故障和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金融机构被托管、重组或倒闭,可能引发地区性金融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对我市金融工作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的;其它重大金融事件。
  本预案所称金融业包括在我市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经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经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经营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金融突发事件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多部门的通力合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下设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1.1 组织机构体系框架(市领导小组与金融安全应急指挥部一体)
  指 挥 长:王 波(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执行指挥长:许文生(市商务局局长、金融办主任)
姜希琼(人民银行包头中心支行行长)
  副 指 挥 长: 池 勇(包头银监分局局长)
      李 祯(市商务局副局长、金融办副主任)
于长川(市国资委副主任)
温涌祥(包头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
  成员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包头银监分局、市推进企业股票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包头市保险行业协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审计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许文生兼任。
  各成员单位要设立相应的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联络办公室,并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
  2.1.2 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安全政策,协调解决由于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统一领导和指挥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监控和预警包头市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制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3)指挥、协调各部门和机构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各成员单位的行动一致,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对突发事件的产生原因、事态发展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并及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5)制定应急措施,评价其可行性,分析应急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结果;
  (6)加强对新闻单位宣传报导金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谨慎、准确披露相关信息,向社会传递包头市人民政府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信心和能力;
  (7)做好事后分析、评价和总结工作,即评估突发事件给社会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总结应急措施是否及时、得当;
  2.1.3 包头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1)金融业突发事件预案的拟订、修改和报送工作;
  (2)接受、处理、上报、通报有关信息资料;
  (3)金融突发事件预警系统的建立和维护,预警指标的设定和调整;
  (4)收集、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5)组织协调有关工作;
   (6)完成包头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2.1.4 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召集本级应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应急处置措施,评价其可行性,分析应急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结果;组织协调本级政府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其它相关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加强对新闻单位宣传报导金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谨慎、准确披露相关信息,向社会传递人民政府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信心和能力。
  (二)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处理包头市各类金融案件,注意维护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不得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执行客户保证金,不得查封各类金融机构营业场所。
  (三)公安机关:指导和监督包头市各类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帮助提高各类金融机构安全保卫人员及其它业务人员的防盗、防抢、防骗的技能。在金融机构发生挤兑等紧急情况下,要及时采取措施保护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的安全,防止出现打、砸、抢事件。对冲击和打、砸、抢盗金融机构及散布谣言引发挤兑、冲击金融机构等恶性事件和其它金融风险的肇事人员,要依法严惩。
   (四)人民银行:依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建立我市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密切监测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变化和金融业的整体风险,特别是对跨市场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监测和分析,定期向包头市领导小组通报情况;制定防范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预案,落实金融风险救助措施;对突发事件的产生原因、事态发展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并及时报告。
  (五)包头银监分局:负责包头市银行业金融安全和风险防范的组织、指导、监管工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降低和控制各类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应对处理机制,及时识别、有效化解、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银行业稳定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包头市领导小组报告,并通过其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六)包头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包头市保险业安全和风险防范地组织、指导、监管工作;督促保险业机构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降低和控制各类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应对处理,降低和控制各类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应对处理机制,及时识别,有效化解、控制保险业机构经营风险;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保险业稳定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包头市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其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七)包头市推进企业股票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包头市证券业安全和风险防范的组织、指导、监管工作;监督证券机构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降低和控制各类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应对处理机制,及时识别、有效化解、控制证券机构经营风险;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证券业稳定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包头市领导小组反映,并通报其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八)各金融机构:各金融机构应当在其内部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针对不同原因导致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与内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一并报包头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要在包头市领导小组和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各方面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风险防范预警系统和风险应对处理机制,保证本级及所辖各分支机构的安全运行,切实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及时向人民银行、银监分局提供真实、准确的金融风险数据和资料;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要于接报后4小时内、事发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向包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送后续情况。
   (九)各新闻媒体: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实的原则,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要认真听取包头市领导小组对于金融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防止不恰当、不准确的新闻宣传和过多的负面渲染对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关于金融风险问题、金融机构反面典型事例和假币案件等新闻稿件,要慎重处理。
   3 预防预警
  3.1 金融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防范机制
  3.1.1 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例会和金融稳定联席办公会议制度。
  市领导小组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金融突发事件中遇到的问题,总结应急处置的经验与教训。市政府与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各金融机构建立金融稳定联席办公会议制度,按季召开会议,沟通情况,交流监管经验;研究金融综合监管、金融风险预警和应对处理突发事件的具体措施,不断提升紧急救助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
  3.1.2 建立金融信息通报和联络制度
  各成员单位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联络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本系统、本单位相关信息,并及时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各行业的信息,分类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信息定期通报、日常报告和突发事件特别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沟通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的信息传递等问题。出现金融突发事件时,各成员单位要建立联络员24小时联络制度。
   3.1.3 建立风险预警监测指标和警示制度
  相关成员单位要设置有重点、分层次的量化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全市金融系统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本辖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跨行业的金融风险监测,尤其要加大对可能引发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的不稳定因素的监测力度;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收集、处理有关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分析、评估,并定期公布;建立金融风险警示信息传导渠道,及时向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和市政府通报经济金融运行中潜在的风险,以遏制风险扩散。
  4 应急响应
   事发金融机构启动本机构预案自救,同时上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启动本级应急处置预案,并立即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5 处置与救助措施
   5.1 建立突发事件快速报告制度。
  发生重大、突发经济金融案件的单位,要于接报后4小时内、事发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以快报和专题形式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送后续情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启动突发事件特别报告制度,向市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市领导小组对重大事项报告进行核实后,及时沟通、协调成员单位;成员单位要迅速启动本预案,按预案所确定的责任分工迅速采取行动,控制事态发展,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机构。同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问责制,对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将按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适时采取紧急救助措施
  当金融机构出现突发性金融事件,导致支付困难时,可以采取包括清收债权、组织存款、系统内调度资金、同业拆借、资产变现等多渠道调剂资金自救,向人民银行申请批准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对存款人进行风险补偿,向中央银行申请紧急贷款,申请财政性救助等措施。
   5.3 建立新闻报导和保密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报导金融业的改革、创新、发展的最新动态、金融形势。发布金融突发事件有关情况,要认真听取市领导小组对于金融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不恰当、不准确的新闻宣传和过多的负面渲染对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
  5.4 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认真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防止媒体片面炒作,耐心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说服劝导工作,使投资者能真正了解、理解政策意图,以恢复正常的金融市场交易活动和投资者的信息;做好突发事件的起因、事态发展、应急措施的启动及其效果等处理过程的经验总结和教训工作,切实防止事态出现反复;做好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工作;以突发事件的处理为契机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则和监管机制。
  6 附则
  6.1 本预案由包头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6.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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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翠屏工程管护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翠屏工程管护办法

(1995年7月31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和我市翠屏工程的管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翠屏工程的管护工作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市园林部门主管。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三条 翠屏工程的范围,北起铜川桥、南到黄堡新村,东至史家河二道桥,西到王家河三道桥,以上范围山沟两侧原面以下直观山坡和支毛沟荒山荒地、新造未成林地、现有林地。翠屏工程营造的树木,必须切实贯彻“自种、自管、保栽、保活”和“三分造、七分管护”的方针,把管护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 翠屏工程的所有树林,要划分责任,由责任单位负责管护,确保造林绿化成果。凡造林面积在10亩以上的,按10-15亩配一人的标准,派专人管护;林地面积不大,而且比较分散的可由几个单位联合派人管护。对于有林地面积,但又不愿配专人管护的,责任单位可与市园林部门协商,按10-15亩配一人的标准交纳代管费(管护人工资),由市园林绿化部门代理管护。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翠屏工程管护设施的新建和维修等支出。
第六条 对新建和维修好的设施,如因责任单位未安排常年昼夜看护人员,造成损毁和流失的,由责任单位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因管护人员失职造成的损失,由管护人员负责赔偿。
第七条 管护设施中夏季降温、冬季防寒设备,均由责任单位自行解决。
第八条 按照乔木、灌木、花草的管护技术要求,切实搞好管护和抚育工作,责任单位要督促、检查管护人员适时松土、锄草、浇灌、施肥、修剪、防治病虫害,确保林木生产茂盛,并要认真抓好好防火工作。县区、办事处(乡)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属林区的管护工作进行认真检查、评比,对因管护不力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负责赔偿,不胜任工作的管护人员,应予及时调换。
第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占用直观山坡和支毛沟林地的,要经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交纳占用费,临时占用在半年以内的每月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2元;临时使用半年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4元。临时占用时间一律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 直观山坡和支毛沟的树木,不得随意移栽或砍伐,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确需移栽、砍伐的树木,需报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办理移植采伐手续,且按规定交纳育林费和补栽保证金。育林费每株交纳20元;补栽保证金,常青树每株100元,落叶乔木每株30元,落叶灌木第株10元。补栽一年,经验收合格后,将保证金如数退还(不计利息),否则,保证金不再退还。
第十一条 翠屏工程范围内的原有林地、灌木林地、新造未成林地、天然草地、禁止开荒耕种、放牧、烧荒、建墓立碑、采故采石,确因建设需要占用的,先办征占手续,到市园林绿化部门办理补偿费,补偿标准为:林地补偿费,按实际征用,占用的林地面积计算。乔木林地一般按当地上等耕地单位面积平均年产值(下同)的2-3倍补偿,如属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应按4-5倍补偿,珍贵树种林地、经济林地按5-6倍补偿。疏林地按乔木林地的60-70%补偿;灌木林地按乔木林地的50-60%补偿;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乔木林地的40-50%补偿;苗圃地按乔木林地的5-6倍补偿;未成林造林地按当年同等立地条件造林投资的2-3倍补偿。草地5元。
林木补偿费:人工阔叶幼龄林(10年以下)按实际造林投资3-4倍补偿;中龄林(10-20年)按达到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出材量和平均售价)补偿140-150%;成熟林按出材量实际价值补偿90-100%。天然林按人工林的80-90%计算补偿,针叶树按阔叶树的1-2倍补偿,有收益的经济林按前五年平均产值3-4倍补偿,有收益的灌木林参照人工幼林标准补偿。
第十二条 根据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在森林防火期违反规定用火的,市园林绿化部门可处以40-50元的罚款,违反规定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400-5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凡进入林区的人员,应自觉遵守管护规定,服从林业人员的管理,对蓄意破坏、盗窃林木、花草和林区内的设备、财物,以及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市园林主管部门除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外,并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本办法的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四条修改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5%以下,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10‰以下,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5%以下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5%以上15%以下,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10‰以上20‰以下,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5%以上10%以下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15%以上30%以下,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20‰以上30‰以下,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10%以上20%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30%以上50%以下,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30‰以上50‰以下,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20%以上30%以下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50%以上,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50‰以上,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30%以上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虚报、瞒报关系到国计民生重要统计资料,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1倍以上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第五条修改为:“拒报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明确表示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超过迟报限期改正日期3日仍不报送统计资料的,按照拒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期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年内再次拒报统计资料的,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4、第十一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3年内累计3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3年内再次发生前项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个体工商户有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除责令改正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