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当前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专项治理活动中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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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当前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专项治理活动中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当前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专项治理活动中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药管办[200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
知》(国发[2000]32号)精神,我局于2000年11月11日召开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
整治药品流通秩序专项工作会议”,部署了从现在起到明年春节前后一段时间,在全国范
围内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集中行动。
为使国务院领导同志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及时掌握和了解当前开展的打假进度和
有关情况,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服务。要求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要加强此项
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打假工作中查处的案值巨大、涉及面广、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药品
和医疗器械重大案件情况,特别是区域性、集团性、大规模、屡打屡犯的制假售假案件情况。
(二)依法取缔的药品集贸市场(包括已被取缔又死灰复燃的)的有关情况。
(三)端掉的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窝点情况等。
二、报送的主要手段
为讲求时效,报送信息的主要手段是传真或电话。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秘书处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联系人:王迎利,联系电话:68313344-1513。
传真:(010)68310909
三、几点要求
(一)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要加强对信息报送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
此项工作,有多少报多少,不要漏报。
(二)及时、准确是信息报送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因此,各单位在报送信息时一定要做到
既不延误时间,又要将时间、地点、当事人、数量、案件经过及结果等核实清楚,结果一时
难以搞清楚的,可以随后续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4〕26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十佳行政执法机构
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办法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重庆市“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一)十佳行政执法机构的评选对象为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依法成立的行政执法机构(含授权或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具体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部门内设机构。
(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的评选对象为市、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
二、评选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申报推荐与审查决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平时考察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三、评选条件
(一)十佳行政执法机构评选条件
1.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2.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执法文明,热情服务,高效廉洁,社会公认度高;
3.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维持率95%,行政诉讼维持率100%;
4.行政执法人员队伍政治、业务素质高;
5.行政执法工作实绩突出;
6.接受监督,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评选条件
1.公道正派,爱岗敬业,政治、业务素质高;
2.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出色完成执法任务;
3.执法文明、规范,工作效率高;
4.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评选时间
以行政执法年度总结考核为基础,每两年评选一次。
五、评选程序
(一)申请
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在行政执法年度总结完成后按照本办法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推荐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申请审核后分别推荐1个行政执法机构、1—3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全市的评选。
(三)审查
1.由市政府法制办依据平时考察和执法检查、考核的情况,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推荐的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初步审查;
2.经初审合格后,征求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以及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和市人事局等机关的意见;
3.综合上述意见后初步确定的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由市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示。
(四)审批
经公示后符合评选条件的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评选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表彰奖励
十佳行政执法机构和百佳行政执法人员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七、评选要求
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申报、推荐材料必须真实,材料中的先进事迹应有相关证明。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认真负责地审核推荐,市政府法制办等审查承办部门要公开、公平、公正评选。严禁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对评选活动中的违纪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
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告(第一号)
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告(第一号)
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已由国务院第273号令发布施行。按照《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的规定,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由国家实行专控管理。现将商用密码产品科研、生产、销售及使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商用密码科研单位,由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批准指定。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单位,由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指定。从事商用密码科研的单位和从事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的单位,必须向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的单位,应立即停止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
及生产。
二、经销商用密码必须持有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放的《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符合《商用密码管理条例》所列条件,申请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请到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手续。未经批准和领取《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自《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发布施
行之日起,不得再从事商用密码产品销售。
三、《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发布前,自行研制使用商用密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购买使用未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密码产品或购买使用境外密码产品(包括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请向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逾期不报的,按违反《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处理
。
四、在中国境内的境外组织、企业和个人(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除外),使用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必须向中国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并办理手续。《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发布前已经使用密码产品以及有关密码技术设备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国家
密码管理机构申报补办手续。逾期不报的,按非法使用密码产品查处。
五、自《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之日起,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商用密码产品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或者不按本公告公布的截止日期申报有关商用密码产品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均属违反《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行为,按《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六章相关条款处罚。
六、申报《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发布前进行商用密码产品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截止日期为2000年1月31日。
七、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文津街13号。
电话:63094854 邮政编码:100034
199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