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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0:11:25  浏览:95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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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6〕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金华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七月十三日

金华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各项责任落到实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20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05〕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一)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组织宣传和贯彻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和执法装备建设,保障必要的食品安全工作和监督检测经费的落实;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下级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调动和发挥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七)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八)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明确产业发展导向,引导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责任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部署;
(二)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法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整顿规范食品市场秩序;
(三)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四)定期向本级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及时主动向各有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五)迅速报告当地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积极参与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下的综合监督管理与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相结合的原则。市级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如下:
市农业局: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负责组织对植物产品、动物产品中农药、兽药的残留量检测和动、植物的防疫检疫;负责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制定农产品安全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建设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初级养植可食林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负责开展可食林产品产地、投入品和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制定可食林产品安全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市水利局:负责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实施渔业行业管理,规范渔业生产活动,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渔业环境、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水产疫情病害和渔业投入品的检测管理。
市质量技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卫生监管;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和食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生产领域中的食品质量违法行为;组织制定、修订、发布地方食品标准,开展食品标准备案工作;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建设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依法核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资格,实施食品市场规范管理和监督;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组织实施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和农副产品市场食品的定性检测及质量检查;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实施“万村放心店”工程,抓好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建设;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建设工作。
市贸易粮食局:负责实施“千镇连锁超市”工程;负责畜禽定点屠宰管理;负责粮油收购、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原粮质量监管以及政策性粮油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监管;监督检查粮油经营者执行国家粮油仓储技术规范的有关情况。
市卫生局: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以及流通、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督;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救援中的医疗救助工作;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建设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制定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政策、规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汇总分析、预测及综合发布工作;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现代流通网”、“监管责任网”、“群众监督网”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实施“监管责任网”建设。
市法制办:负责对我市出台的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政策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食品安全执法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经委: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组织协调“三绿工程”(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贯彻实施国家食品产业发展政策。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食品安全健康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科技计划的编制与实施;提出食品安全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并组织联合攻关。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维护执法秩序,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市监察局: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督查督办,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建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食品放心工程的经费保障。
市建设局:负责食品安全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批与监管。
市交通局:负责道路交通经营运输过程中的食品质量监管。
市文化局:负责食品外包装印制的审批和食品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的监管。
市环保局:依法监督食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并对其所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管;组织开展初级农产品产地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测。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流动食品摊贩的监管,配合其他执法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食品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旅游景区(点)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金华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的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出口食品企业的卫生注册工作。
金华海关:负责食品进出口监管,执行和落实与食品进出口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贸易管制措施。
市供销社:负责供销社系统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加工和农资流通的行业管理职能;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现代流通网”建设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新闻单位抓好食品安全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
金华日报社、市广电总台:负责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准确报道食品安全状况,积极开展舆论监督。
三、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的领导责任体系。
1、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是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2、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2、负责本区域及本部门内食品安全工作总体规划的制定和落实,组织协调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
3、组织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组织实施本区域及本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本区域及本部门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2、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3、定期主持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全面了解本区域及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情况,分析掌握食品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实施本区域及本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本区域及本部门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具体负责组织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
(四)政府及有关部门其他分管领导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在分管职责范围内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2、负责部署和检查分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有关工作。
(五)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纵向分级落实和横向分片定责,纵向采取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办法,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横向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要求,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下级政府或者下级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四、食品安全责任制考核
(一)食品安全工作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并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每年年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所属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签定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每年年底应对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每年年初对各县(市、区)政府上一年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检查。同时,视情对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抽)查,并将检(抽)查情况报市政府审定。检(抽)查主要内容:
1、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实施情况;
3、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人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4、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
5、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情况。
(三)食品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考核、评定干部和部门(单位)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并抄送被考核部门(单位)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由与其签定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表彰;食品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与其签定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责任。
五、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
(一)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恰当地追究责任。
2、从严治政、有错必纠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
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二)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发生严重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问题,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情况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5、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6、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食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
7、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
8、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三)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1、各级监察部门负责责任追究的调查处理及督查督办,对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有关部门(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并将责任追究情况通报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参与对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协调和督办工作。
(四)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1、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2、需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3、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导致工作错误或上级决定改变等严重后果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4、领导不采纳相关处(科)室及其承办人员意见,另行作出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5、应当经过合议、审核、审批而未经合议、审核、审批作出行政行为,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6、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集体讨论人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对行政过错行为持反对意见的除外;
7、承办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8、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职务高的承担主要责任;职务相当的,共同承担责任。
(五)对责任人需被追究的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小的,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必要时予以诫勉;
2、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责令责任人书面检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4、故意违法执法、徇私舞弊、严重失职的,除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极其重大已构成犯罪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对责任人按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5、对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需追究责任的,应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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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军办公司名称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军办公司名称的意见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对全军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准保留的军办公司的名称,提出了核定(或建议核定)意见(见附表)。请依据该表的意见,办理这些公司的有关登记注册,其中属需报我局核转或核准名称的,按已有规定办理。表中含有“集团
”字词的企业名称,待国务院制定下发有关企业集团管理办法后,再按规定规范或理顺。
附件:军办公司名称核定表(略)



1991年8月8日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94号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6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3年9月24日




附件:《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9/P020130927546880463086.doc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基金行业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规范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从基金管理费或者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
    第三条 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使用其他自有财产进行赔偿。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风险准备金提取、投资运作、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风险准备金的提取、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余额高于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转出部分资金,但转出后的风险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1%。
    第六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每月从基金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托管费收入的2.5%。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余额高于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基金托管人可以申请转出部分资金,但转出后的风险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根据对基金管理人的综合评价结果,要求综合评价较低、风险较为突出的基金管理人提高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或一次性补足一定金额的风险准备金。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选定一家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专门的风险准备金账户(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专户),用于风险准备金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与其他类型账户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商业银行基金托管人不得在本行开立风险准备金专户。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风险准备金专户及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等程序告知相关基金托管人。相关基金托管人应当于每月划付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的同时,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划入相应的风险准备金专户。
    基金托管人应当于每月划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用的同时,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划入相应的风险准备金专户。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发生需要使用风险准备金的情形时,应当经相关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交由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使用风险准备金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在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季度报告中予以说明。
    基金托管人发生需要使用风险准备金的情形时,应当经相关基金管理人复核后,交由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办理。基金托管人应在使用风险准备金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在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运营情况季度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的,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以及相关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由此影响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或者风险准备金减少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第十二条 风险准备金属特定用途资金,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占用、挪用或借用。
    
第三章 风险准备金的投资运作

    第十三条 在保证安全性与流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可以对已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进行自主投资管理或开展一定形式的委托投资。风险准备金投资应遵循分散化组合投资原则,事先约定各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等限制。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风险准备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风险准备金专户应当保持不低于风险准备金总额10%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托管人风险准备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在符合所在行业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风险准备金投资管理产生的各类投资损益,应纳入风险准备金管理。风险准备金投资运作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和税收,可以由风险准备金承担。
    第十六条 风险准备金投资于本管理人管理或本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或者用于弥补基金财产相关损失等法定用途的,应当依法在相关基金的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七条 风险准备金投资于本管理人管理或本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依法可以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出议案,但对涉及本管理人或本托管人利益的表决事项应当回避。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对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投资管理、使用、支付等方面的程序进行规定,并留存备查。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将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及时报送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应当制定完备规范的风险准备金专户监控管理规则,对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投资运作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存放安全,提取、投资运作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应当于每年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年度所存管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投资管理、支付使用、年末结余等情况的专项报告。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在管理人监察稽核年度报告及托管人托管业务运营情况年度报告中对上年度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投资管理、使用、年末结余等情况作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对没有按照规定提取、管理或使用风险准备金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其采取责令改正、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 年 1月1 日起施行。《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4号)、《关于修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