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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1:14:51  浏览:95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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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4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
杭州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市建委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行为,降低工程建设风险,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市〔2004〕137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在本市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和各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和对工程担保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投标担保,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含分包的项目)应当实行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财政全额投融资建设项目,由财政统一提供支付担保;部分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支付担保。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担保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杭州市担保协会(以下简称担保协会)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担保公司实施行业自律的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分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工程建设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四、工程担保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五、除投标担保外工程担保应采用保证担保方式。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为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作为其提供担保的前提条件。
  六、实行担保的建设工程,业主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业主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担保合同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并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招标办备案。
  七、 工程担保提倡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保函和担保合同示范文本。
  同一银行的同一支行或同一专业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合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八、专业担保公司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注册资本中以现金形式注册的资本应当占70%以上;从业人员中应有与其相应的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
  担保公司应当具有与其所承担的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相适应的清偿能力。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超过上述限额进行担保的,招标办不予接受。
  九、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业主应当将承包商提供的承包商履约保函和工程担保合同的原件提交招标办保管;承包商应当将业主提供的业主支付保函和担保合同的原件提交招标办保管。招标办提供2份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保函的复印件给提交人。
  业主在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加盖招标办“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业主支付保函和承包商履约保函。
  十、投标担保金额应当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担保额度一般为投标总价的1%—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招标人不得将该笔款项挪作他用。
  十一、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28天(投标有效期延长的,其担保延长期应经双方书面认可),并在担保合同中约定。
  十二、承包商履约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并在担保合同中约定:
  (一)一般招标或者交易的项目,工程造价低于1亿元(含1亿元)的,应当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0%;工程合同造价1亿元以上的,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
  (二)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的招标项目,工程造价低于1亿元(含1亿元)的,应当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5%;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的,应当不低于1500万元。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应对等于承包商履约担保。
  十三、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工程担保合同中约定,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90天以上。如实际开工时间(即施工许可的开工时间)超出合同开工时间15天以上,担保有效截止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十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工程担保合同中约定,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完成除工程质量保修金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支付之日后90天以上。如实际开工时间(即施工许可的开工时间)超出合同开工时间15天以上,担保有效截止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十五、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的一定期限)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履约担保的,由提供投标担保的银行、担保公司按照担保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承包商因非业主原因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银行提供保函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在担保额度内赔偿受益人损失的责任;由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书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担保人在征得受益人同意后,按照下列方式之一承担其担保责任: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二)在保证金额内赔偿业主的实际损失。
  十七、业主因非承包商原因不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的,承包商可依据工程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十八、除投标担保外,索赔权利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前,应当书面通知被保证人,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项目监理机构在28天内对权利人的索赔理由进行核实处理,并进行书面确认。如索赔的理由是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索赔权利人应当同时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项目监理机构提供法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索赔权利人持该检测报告向招标办领取保函原件后,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保证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十九、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建设工程因中止施工需要提前撤保的,业主、承包商应当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停工报告副本和加盖招标办“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业主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到招标办领回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恢复施工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设保。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商凭加盖招标办“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承包商履约担保的保函或担保书的复印件,向招标办取回承包商履约担保的保函或担保书的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工程全部结算后(除工程质量保修金外),业主凭加盖招标办“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业主支付担保的保函或担保书的复印件,向招标办取回业主支付担保的保函或担保书的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14天前,或保函或担保书约定的担保金额已被受益人实现索赔权力后14天内,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被保证人应当按照规定续保,并向受益人提交新的保函。
  二十、专业担保公司承担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应当到担保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担保协会对其担保金额和累计担保金额进行核定,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工程担保登记表,并应当建立专业担保公司工程担保余额台账。
  专业担保公司应当在首次承接建设工程担保业务前及其后每年定期向市担保协会报送下列材料:
  (一)公司股东构成、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公司重要文件或证明材料;
  (二)与当地银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情况;
  (三)公司开展担保业务的代偿情况说明;
  (四)开展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情况;
  (五)公司从业人员的专业及结构情况。
  二十一、担保协会对专业担保公司的行为实行市场信用监管。专业担保公司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担保协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企业清偿能力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
  (二)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擅自动用被保证人反担保保证金的;
  (三)在担保书约定的有效期届满前,除建设工程中止建设或者被保证人的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而同意撤保外,擅自撤保的;
  (四)出现索赔后,不积极履行保证合同规定的赔付义务,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
  (五)建设工程担保档案或资料不齐全,无法反映工作全貌的;
  (六)恶意压低担保收费,降低工作质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十二、 业主和承包商应对所提供的保函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招标办可以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发现保函虚假或有其他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告。
  二十三、招标办应建立工程担保统计分析系统,制订相应的工作制度,为保函的查询、统计和管理工作提供服务,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二十四、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和各开发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可参照执行。
  二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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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办发 〔2005〕 28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保障小额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正确办理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现将《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小额支付系统上线之日起试行,同时废止《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请转知辖属各系统参与者,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1.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2.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3.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2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
(试 行)
目 录
壹 清算科目及清算账户.......................................................... 22
一、 会计科目.................................................................................................................22
二、 账户设置.................................................................................................................23
贰 小额支付业务...................................................................... 23
一、 普通贷记业务.........................................................................................................23
二、 定期贷记业务.........................................................................................................26
三、 实时贷记业务.........................................................................................................26
四、 普通借记业务.........................................................................................................31
五、 定期借记业务.........................................................................................................36
六、 实时借记业务.........................................................................................................36
七、 跨行通存通兑业务.................................................................................................37
八、 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的业务处理.....................................................................40
九、 清算组织代收、代付业务的处理.........................................................................41
叁 净借记限额的管理.............................................................. 42
一、 净借记限额的设置与调整.....................................................................................42
二、 净借记限额检查的处理.........................................................................................44
三、 净借记限额的内部均衡.........................................................................................45
四、 排队业务的处理.....................................................................................................46
五、 净借记限额的查询与监控.....................................................................................48
六、 净借记限额的预警.................................................................................................48
肆 轧差和资金清算的处理...................................................... 49
一、 轧差处理.................................................................................................................49
二、 资金清算.................................................................................................................49
三、 调息处理.................................................................................................................52
伍 冲正、止付、退回业务的处理.......................................... 52
一、 冲正业务的处理.....................................................................................................52
— 20 —

二、 止付业务的处理.....................................................................................................53
三、 退回业务的处理.....................................................................................................55
陆 查询查复的处理.................................................................. 57
柒 日切和年终的处理.............................................................. 58
一、 日切处理.................................................................................................................58
二、 年终处理.................................................................................................................60
捌 支付业务差错和异常情况的处理...................................... 61
一、 密押错误的处理.....................................................................................................61
二、 行号错误的处理.....................................................................................................62
三、 接收人差错的处理.................................................................................................63
四、 小额支付系统日切通知丢失的处理.....................................................................63
五、 小额轧差净额清算报文及清算回执丢失的处理.................................................63
六、 小额支付业务状态补发的处理.............................................................................64
七、 小额轧差净额清算报文无法清算的处理.............................................................64
八、 实时业务自动退回的处理.....................................................................................64
九、 联机异常和灾难应急的处理.................................................................................65
玖 系统业务收费的处理.......................................................... 65
一、 收费对象和范围.....................................................................................................65
二、 收费模式.................................................................................................................65
三、 收费标准.................................................................................................................66
四、 账务处理.................................................................................................................69
五、 待销户的计费处理.................................................................................................72
壹拾 小额支付系统密押的使用和管理...................................... 72
一、 密押的使用.............................................................................................................72
二、 密押的管理.............................................................................................................74
壹拾壹 直接参与者的撤销处理................................................ 74
一、 开立清算账户直接参与者撤销的处理.................................................................74
二、 直接参与者人民银行机构撤销的处理.................................................................76
三、 直接参与者国库机构撤销的处理.........................................................................78
壹拾贰 系统停运和启运的处理................................................ 78
一、 系统停运日期的设置.............................................................................................78
二、 NPC停运和启运的处理.........................................................................................79
三、 CCPC停运和启运的处理.......................................................................................80
— 21 —

壹 清算科目及清算账户
一、 会计科目
(一) 存款类科目
政策性银行准备金存款
工商银行准备金存款
农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中国银行准备金存款
建设银行准备金存款
交通银行准备金存款
其他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城市信用社准备金存款
农村信用社准备金存款
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外资银行准备金存款
外资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其他存款
以上各准备金存款科目核算金融机构存放在人民银行的法
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其他存款科目核算特许参与者用于支付
业务收费的归集、划拨等。
(二) 联行类科目
1. 小额支付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小额支
— 22 —

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往来款项,余额轧差反映。
年终,本科目余额全额转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余
额为零。
2. 支付清算资金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小额支
付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汇差款项。
年终,“小额支付往来”科目余额核对准确后,结转至本科
目,余额轧差反映。
3. 汇总平衡科目(国家处理中心专用)
本科目用于平衡国家处理中心代理人民银行分支行(库)账
务处理,不纳入人民银行(库)的核算。
二、 账户设置
(一)“小额支付往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汇总平衡”
科目按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等机构分设账
户;
(二)存款类科目按直接参与者(不包括人民银行机构)、
特许参与者分设账户。
贰 小额支付业务
一、 普通贷记业务
(一) 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业务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根据客户提交的普通贷记凭证(或信息),
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 23 —

借:××存款—××户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完成账务处理后,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
机直连的,行内系统按收款清算行组包后发送前置机。前置机收
到业务包后,对包的格式、业务权限、每笔业务的金额上限进行
检查,并对包的笔数和金额总分核对后,逐包加编地方押发送至
城市处理中心(以下简称CCPC)。
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间连的,由业务
操作员手工录入、复核,或从磁介质导入,前置机对提交的业务
按收款清算行组包并加编地方押后发送至CCPC。
2. 人民银行(库)发起业务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后,分别在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ABS)和国家金库会计核
算系统(以下简称TBS)按收款清算行组包后,加编地方押发送至
CCPC。
(二) CCPC 和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1. 付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付款清算行发来的业务包后,进行格式、业务权限
等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地方押。CCPC 收到ABS 和TBS 提交的业务
包后,除按上述规定检查外,还要按组包规则进行检查,并对业
务包的笔数和金额进行总分核对。
CC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同城业务进行净借记限额检查。
检查通过的纳入轧差处理并对业务包标记“已轧差”状态,转发
收款清算行,同时向付款清算行返回已轧差信息;检查未通过的,
将业务包作排队处理并向付款清算行返回已排队信息。
— 24 —

CC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异地业务加编全国押后转发国家
处理中心(以下简称NPC)。
2. NPC 的处理
NPC 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全国
押。
N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业务包进行净借记限额检查。检查
通过的纳入轧差处理并对包标记“已轧差”状态,转发收款清算
行CCPC,同时向付款清算行CCPC 返回已轧差信息;检查未通过
的,将业务包作排队处理并向付款清算行CCPC 返回已排队信息。
3. 收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NPC 发来的业务包,核验全国押无误后,加编地方
押转发收款清算行。
(三) 收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收业务的处理
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前置机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地方押无误后,发送至行内系统拆
包并立即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款—××户
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间连的,前置机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后,逐包确认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拆包,银行将业
务明细转存磁介质或使用人民银行规定格式的来账清单或统一
印制的来账凭证打印支付信息,送行内系统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2. 人民银行(库)接收业务的处理
ABS 和TBS 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地方押
— 25 —

无误后,作相应账务处理。
(四) 各节点对各类通知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CCPC、NPC、收款(清算)行等各节点收
到已拒绝、已排队、已轧差和已清算通知后,修改相应业务的状
态。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拒绝通知后作相应处理。
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
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收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
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二、 定期贷记业务
办理定期贷记业务前,付款(清算)行需要与企业签订双方
合同(协议)。
付款(清算)行办理定期贷记业务时,受理企事业单位以联
机或磁介质方式提交的业务数据,依据合同审核无误后作相应账
务处理。扣款成功的按同一收款清算行、同一付款人、同一业务
种类进行组包。
付款(清算)行、CCPC、NPC、收款(清算)行的其他业务
处理手续比照“一、普通贷记业务的处理手续”处理。
三、 实时贷记业务
(一) 发起实时业务的处理
— 26 —

1. 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业务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付款(清
算)行根据客户提交的实时贷记凭证(或信息),审核无误后进
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或××存款-××户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完成账务处理后,行内业务处理系统将其按收款清算行单笔
组包发送前置机。前置机对包的格式、业务权限、每笔业务的金
额上限进行检查后,逐包登记实时业务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发送
CCPC。
(2) 人民银行国库发起业务的处理
TBS 进行账务处理后,按收款清算行单笔组包,逐包登记实
时业务登记簿并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CCPC。
2. CCPC 和NPC 的处理
(1) 付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付款清算行发来的业务包后,对业务包进行合法
性检查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登记实时业务登记簿。CCPC 收到
TBS 提交的业务包后,除按上述规定检查外,还要按组包规则进
行检查。
CCPC 对同城业务实时转发收款清算行,对异地业务加编全
国押后实时转发NPC。
(2) NPC 的处理
NPC 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全国
押,无误后登记实时业务登记簿并将业务包实时转发收款清算行
— 27 —

CCPC。
(3) 收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NPC 发来的业务包,核验全国押无误后,登记实
时业务登记簿并将业务包加编地方押后转发收款(清算)行。
3. 收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收业务的处理
收款(清算)行前置机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
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登记实时业务登记簿,并实时转发行内业
务处理系统作相应处理。
(2) 人民银行国库接收业务的处理
TBS 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验地方押无误
后,登记实时业务登记簿并作相应处理。
4. 各节点对收到拒绝通知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CCPC、NPC 等各节点收到已拒绝通知,修
改相应业务状态并销记登记簿。付款(清算)行应对已拒绝的业
务作相应处理。
(二) 实时业务回执的处理
1. 收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业务回执的处理
收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对实时贷记业务的收款人
账号、户名进行检查后,形成受理成功或拒绝受理的实时业务回
执包发往前置机。
前置机对包的格式、业务权限进行检查,将回执包与原包核
对无误后,加编地方押后实时发送CCPC。
— 28 —

(2) 人民银行国库发出业务回执的处理
TBS 对实时贷记业务收款人账号、户名进行检查后,形成受
理成功或拒绝受理的实时业务回执包,加编地方押后实时发送
CCPC。
2. CCPC 和NPC 的处理
(1) 收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收款清算行发来的实时业务回执包,进行合法性
检查并核验地方押。CCPC 收到TBS 提交的业务包,除按上述规
定检查外,还应按组包规则进行检查。
CC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同城实时业务回执包销记登记簿。
对拒绝受理的回执包实时转发付款清算行;对受理成功的回执包
进行付款清算行的净借记限额检查。净借记限额检查通过的实时
纳入轧差处理,并将回执包标记“已轧差”状态后转发付款清算
行,同时向收款清算行返回已轧差信息;净借记限额检查未通过
的做拒绝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发送付款清算行。
CC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异地实时业务回执包加编全国押
后发送NPC。
(2) NPC 的处理
NPC 收到收款清算行CCPC 发来的实时业务回执包,对业务
包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全国押,无误后销记登记簿。其中,拒
绝受理回执包实时转发付款清算行CCPC;受理成功回执包则进
行付款清算行的净借记限额检查。检查通过的实时纳入轧差处
理,对包标记“已轧差”状态后转发付款清算行CCPC,同时向
收款清算行CCPC 返回已轧差信息;净借记限额检查未通过的做
拒绝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发送付款清算行CCPC。
— 29 —

(3) 付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NPC 发来的实时业务回执包,核验全国押无误后
销记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后实时转发付款(清算)行。
3. 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收业务回执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前置机收到CCPC 发来的实时业务回执包,
逐包确认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销记登记簿,将回执包发送至行内
业务处理系统进行相应处理,并通知付款人。
收到拒绝受理的回执包时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或××存款—××户 (红字)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红字)
(2) 人民银行国库接收业务回执的处理
TBS 收到CCPC 发来的实时业务回执包,逐包确认、核验地
方押无误后销记登记簿,并作相应处理。
4. 各节点对各类通知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CCPC、NPC、收款(清算)行等各节点收
到已拒绝、已轧差和已清算通知后,修改相应业务状态。收到已
拒绝和已轧差通知时需销记登记簿。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拒绝
通知后要作相应处理。
收款(清算)行收到已轧差通知,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
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XX 存款—××户
收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
录为:
— 30 —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
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四、 普通借记业务
(一) 发起借记业务的处理
1. 收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业务的处理
收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根据客
户提交的普通借记凭证(或信息),确定每笔业务的借记回执信
息最长返回时间N 日(应在报文中记载N,借记回执信息返回基
准时间≤N≤5),按相同的N 和付款清算行组包后发送前置机。
前置机对包的格式、业务权限进行检查,并对包的笔数和金额总
分核对后,逐包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后发送CCPC。
收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间连的,根据客
户提交的普通借记凭证(或信息),由业务操作员手工录入、复
核,或从磁介质导入业务,前置机对提交的业务按相同的N 和付
款清算行组包,逐包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后发送
CCPC。
(2) 人民银行(库)发起业务的处理
ABS 和TBS 对需要发起的借记业务,确定每笔业务的借记回
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N(应在报文中记载N),按相同的N 和付款
清算行组包后,逐包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后发送
— 31 —

CCPC。
2. CCPC 和NPC 的处理
(1) 收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收款清算行发来的业务包后,进行合法性检查并
核验地方押,无误后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CCPC 收到ABS 和TBS
发来的业务包,除按上述规定检查外,还要按组包规则进行检查,
并对业务包的笔数和金额进行总分核对。
CCPC 对同城业务转发付款清算行,对异地业务加编全国押后
发送NPC。
(2) NPC 的处理
NPC 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全国
押,无误后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将业务包转发付款清算行
CCPC。
(3) 付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NPC 发来的支付业务,核验全国押无误后,登记
借记业务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后转发付款(清算)行。
3. 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收业务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前置机收
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登记借
记业务登记簿并发送至行内业务处理系统拆包和处理。
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间连的,前置机收
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登记借
记业务登记簿并进行拆包。付款(清算)行将业务明细转存磁介质
或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格式的来账清单或统一印制的来账凭
— 32 —

证打印支付信息,送行内系统进行相应处理。
(2) 人民银行(库)接收业务的处理
ABS 和TBS 收到CCPC 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验地方
押无误后,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拆包进行相应处理。
4. 各节点收到已拒绝通知的处理
收款(清算)行、CCPC、NPC 等各节点收到已拒绝通知后,
修改相应业务状态并销记登记簿。
(二) 借记业务回执的处理
1. 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业务回执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收到借记业务后,立即检查协议,执行扣款。
付款人当日账户足够支付的进行账务处理;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
的,于次日直至借记回执信息最长时间的T+N 日(T 为轧差节
点的转发日期)内执行扣款并作账务处理。付款(清算)行扣款
成功时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户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付款(清算)行对原包业务全部扣款成功的应立即返回借记
业务回执包;到期日原包业务无论扣款是否成功,应返回借记业
务回执包。
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将借记
业务回执包发送前置机,包中附扣款成功和扣款失败的业务明
细。前置机对包的格式、业务权限进行检查,将回执包与原包核
对无误后,加编地方押发送CCPC。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
理系统与前置机间连的,行内系统按上述规定执行扣款后,由业
— 33 —

务操作员手工录入、复核,或从磁介质导入原包业务的借记回执,
前置机对提交的借记回执组包并与原包核对无误后,加编地方押
后发送CCPC。
(2) 人民银行(库)发出业务回执的处理
ABS 和TBS 收到借记业务后,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处
理程序执行扣款和组包,加编地方押后发送CCPC。
2. CCPC 和NPC 的处理
(1) 付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付款清算行发来的借记业务回执包,进行合法性
检查并核验地方押。CCPC 收到ABS 和TBS 提交的业务包,除按
上述规定进行检查外,还应按组包规则进行检查,并对借记业务
回执包的笔数和金额进行总分核对。
CC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同城借记业务回执包中成功金额
进行净借记限额检查。对检查通过的实时纳入轧差处理、销记登
记簿,并对包标记“已轧差”状态后转发收款清算行,同时向付
款清算行返回已轧差信息;净借记限额检查未通过的,作排队处
理并向付款清算行返回已排队信息。
CC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异地借记业务回执包加编全国押
后发往NPC。
(2) NPC 的处理
NPC 收到CCPC 发来的借记业务回执包,进行合法性检查并
核验全国押。NPC 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借记业务回执包中成功金
额进行净借记限额检查。检查通过的实时纳入轧差处理,销记登
记簿,并对包标记“已轧差”状态后转发收款清算行CCPC;净
借记限额检查未通过的,进行排队处理并向付款清算行CCPC 返
— 34 —

回已排队信息。
(3) 收款清算行CCPC 的处理
CCPC 收到NPC 发来的借记业务回执包,核验全国押无误后
销记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转发收款(清算)行。
3. 收款(清算)行的处理
(1)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收业务的处理
收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前置机
收到CCPC 发来的借记业务回执包,逐包确认并核地方押无误后
销记登记簿,发送至行内业务处理系统拆包并立即进行账务处
理,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款—××户
收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间连的,前置机
收到CCPC 发来的借记业务回执包,逐包确认并核地方押无误后,
销记登记簿并进行拆包,银行将业务明细转存磁介质或使用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格式的来账清单或统一印制的来账凭证打印支付
信息,送行内系统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2) 人民银行(库)接收业务的处理
ABS 和TBS 收到CCPC 发来的借记业务回执包,逐包确认并
核地方押无误后,销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拆包进行相应处理。
4. 各节点对各类通知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CCPC、NPC、收款(清算)行等各节点收
到已排队、已轧差、已拒绝和已清算通知后,修改相应业务状态,
收到已轧差通知时需销记登记簿。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拒绝通
知后要作相应处理。
— 35 —

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时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
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收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时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
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五、 定期借记业务
办理定期借记业务前,付款(清算)行、付款人、收费单位
需要签订办理代扣某类费用的三方合同(协议)。
定期借记业务分为发起业务阶段和处理借记回执阶段。
在发起业务阶段,收款(清算)行接收收费单位以联机或磁
介质方式提交的业务数据,检查无误后按同一付款清算行、同一
收款人、同一业务种类、同一借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N 组包。
收款(清算)行、CCPC、NPC、付款(清算)行的其他业务
处理手续比照“四、普通借记业务的处理手续”处理。
六、 实时借记业务
收款(清算)行根据客户提交的实时借记业务凭证(或信息),
按实时借记业务报文单笔组包。
付款(清算)行对扣款成功或失败的需实时返回受理成功或
拒绝受理的回执包。CCPC 对受理成功的同城回执业务包、NPC 对
受理成功的异地回执业务包进行付款清算行的净借记限额检查。
检查通过的纳入轧差处理;检查未通过的直接拒绝给付款(清算)
行,并将处理结果发送收款(清算)行,不作排队处理。
— 36 —

收款(清算)行、CCPC、NPC、付款(清算)行的其他业务
处理手续比照“四、普通借记业务处理手续”处理。
七、 跨行通存通兑业务
跨行通存通兑业务是指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实现不同银行营
业网点的资源共享,客户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协议银行作为代理
行,办理跨行存取款业务,该类业务是实时借(贷)记业务的具
体业务种类。
小额支付系统跨行通兑业务包括个人储蓄通兑业务和对公
通兑业务;小额支付系统跨行通存业务仅指个人储蓄通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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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13号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由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原外经贸部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同时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商 务 部 部 长:  薄熙来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2004年修订)



  根据2002年2月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为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发展中西部地区比较优势产业和技术先进的企业,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带动中西部地区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2000年6月公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修订。

  属于本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鼓励类项目的相关政策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本目录生效前按原目录批准的项目,仍按原目录规定享受有关政策。符合本目录规定的在建项目,可按照本目录的有关政策执行。

  各有关方面依据本目录审批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的项目时,要全面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现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要注重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产品结构的改善,注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大生产能力。

  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国内外市场环境变化的需要,适时对此目录进行调整、修订。

  山西省

  1.牧草饲料作物种植及深加工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5.高岭土勘查、开发及综合利用

  6.钡盐生产(中方控股)

  7.大麻、亚麻纺织品生产

  8.液压技术系统及模具生产

  9.旱地、山地中小农业机械及配套机具制造

  10.大型建筑钢结构件技术开发及生产

  11.煤矸石、洗中煤、焦炉煤气余热发电、供热等综合利用

  12.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3.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4.公路旅客运输

  吉林省

  1.长白山生态可食资源的开发、培育养殖和加工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镍矿勘探开发

  5.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的资源除外)

  6.油页岩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

  7.汽车零部件制造

  8.大规格超高功率石墨电极及特种石墨开发生产

  9.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0.冰雪旅游资源开发及滑雪场建设、经营

  11.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2.公路旅客运输

  黑龙江省

  1.亚麻纺织品及制品生产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5.石墨产品深加工

  6.中药冻干粉针制剂生产

  7.电工仪表及电网智能管理控制系统设备制造

  8.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9.冰雪旅游资源及森林旅游资源开发

  10.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1.公路旅客运输

  安徽省

  1.粮食、马铃薯、棉花、油料种子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茶叶综合加工(不含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和特种茶)

  4.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5.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6.电工薄膜生产

  7.塑料复合包装材料生产

  8.新工艺软质湿法造粒碳黑生产

  9.大型散装水泥装备制造

  10.平板玻璃深加工

  11.农用塑料节水器材制造

  12.叉车等工程机械、自动化立库及其仓储物流系统开发与制造

  13.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4.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5.公路旅客运输

  江西省

  1.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3.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

  4.钨、钼矿深加工

  5.高档日用陶瓷生产

  6.粉石英、硅灰石、海泡石、黑滑石、化工用白云石等非金属矿选冶

  7.有机硅开发与应用

  8.氯化亚砜生产及应用、AC发泡剂生产

  9.赤霉素生产

  10.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1.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2.公路旅客运输

  河南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3.天然碱矿开采、加工

  4.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5.平板玻璃深加工

  6.钨、钼矿深加工

  7.洁霉素

  8.电能综合管理自动化及电工仪表制造

  9.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0.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1.公路旅客运输

  湖北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3.动植物药材资源的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的资源除外)

  4.麻纺织及高档服装面料生产

  5.石英玻璃深加工

  6.激光工业加工设备、激光医用设备开发与制造

  7.光电子技术和产品开发

  8.数控机床关键零部件(高速主轴、刀库、动力卡盘)

  9.热灌装PET瓶及瓶坯生产

  10.汽车零部件制造

  11.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2.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3.公路旅客运输

  湖南省

  1.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3.苎麻纺织品及制品生产

  4.钨、钼矿深加工

  5.铋化合物生产

  6.钡盐生产(中方控股)

  7.激素类药物深度开发

  8.新型橡胶机械成套设备制造

  9.城市供气、供热及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0.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1.公路旅客运输

  重庆市

  1.天然香料的种植和加工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高产优质蚕桑基地建设

  4.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5.苎麻纺织品及制品生产

  6.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

  7.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除外)

  8.新型医疗器械产品开发及生产

  9.汽车零部件制造

  10.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1.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2.公路旅客运输

  四川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3.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

  4.高产优质蚕桑基地建设及丝绸产品加工

  5 .苎麻纺织品及制品生产

  6.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除外)

  7.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

  8.电工薄膜生产

  9.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0.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1.公路旅客运输

  贵州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3.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4.马铃薯、魔芋等产品深加工

  5.特色食用资源开发

  6.磨料磨具产品生产

  7.钛冶炼

  8.钡盐生产(中方控股)

  9.苎麻产品深加工

  10.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除外)

  11.磷化工产品生产

  12.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3.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4.公路旅客运输

  云南省

  1.优质桑、蚕的种植、养殖及产品的开发生产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5.特色食用资源开发

  6.马铃薯产品深加工

  7.天然橡胶、亚麻的加工及开发

  8.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除外)

  9.铜、铅、锌、镍有色金属矿的勘探及开发

  10.磷化工产品生产

  11.轻型车用柴油发动机及零部件制造

  12.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3.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4.公路旅客运输

  西藏自治区

  1.高原生态特色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蔬菜基地、商品粮油基地、禽类养殖基地及草场建设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农畜产品加工

  4.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5.硼砂、硼镁石开采,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6.铬矿的开采与加工(中方控股)

  7.毛纺产品加工制造

  8.盐湖资源的开发利用

  9.藏药新品种、新剂型产品生产

  10.民族特需产品、工艺美术品、包装容器材料及日用玻璃制品生产

  11.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2.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3.公路旅客运输

  陕西省

  1.粮食、马铃薯、棉花、油料种子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5.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及优质葡萄酒酿制

  6.钼、钛等金属矿产开发及深加工

  7.金属功能材料生产

  8.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除外)

  9.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

  10.现场总线智能仪表制造

  11.数控机床、数控刀具及关键零部件设计与制造

  12.高炉煤气能量回收透平装置设计制造

  13.城市供气、供热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4.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5.公路旅客运输

  甘肃省

  1.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2.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3.马铃薯产品深加工

  4.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及优质葡萄酒酿制

  5.优质啤酒原料种植、加工

  6.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

  7.天然气化工、管道

  8.集成电路封装

  9.港口及船舶用毫米波导航设备

  10.钻机及油田设备制造

  11.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2.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3.公路旅客运输

  青海省

  1.有机天然农畜产品基地建设和产品精深加工

  2.高原动植物资源保护、种养与加工利用(列入国家保护的资源除外)

  3.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4.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5.碳酸锶、金属锶等锶盐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6.盐湖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

  7.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

  8.牛羊绒产品深加工及藏毯生产

  9.中、藏药新品种、新剂型产品生产

  10.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1.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2.公路旅客运输

  宁夏自治区

  1.枸杞种植及其深加工

  2.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3.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

  4.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5.碳基材料生产

  6.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及优质葡萄酒酿制

  7.马铃薯产品深加工

  8.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

  9.聚氯乙烯树脂生产

  10.子午线轮胎生产

  11.片式固体钽电解电容器生产

  12.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大中城市中方控股)

  13.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

  14 公路旅客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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