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做好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将符合规定的外国人纳入参保范围
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督促用人单位和外国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中国境内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15日起参保缴费。2011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免收其滞纳金。2012年1月1日之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2011年10月15日起收取滞纳金。2011年10月15日以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从在中国境内就业开始之月起参保缴费。用人单位申报外国人的缴费基数,统一按人民币形式申报。各地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保险费收缴以及个人权益记录等工作。
二、完善外国人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程序
各地要完善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程序,方便用人单位为聘雇的外国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驻华代表机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应要求其提供由中国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设立文件及由中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证明文件。
对于首次参保的外国人,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其本人有效护照、《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等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经审核通过的,社保机构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其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发放社会保障卡。
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或协定,以下简称协议)国家国籍的就业人员,在其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内提供协议国出具参保证明的,应按协议规定免除其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对于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后不能提供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的,应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并收取相应的滞纳金。对于协议之外的险种以及协议规定险种超过规定期限的,应要求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明确外国人参保的相关政策
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原则上按照现行退休年龄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四、优化和改进管理服务工作
各地要针对外国人参保的特点和具体情况,调整和优化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办法,改进管理服务方式。外国人就业较多的地区可印制外文版本的政策规定、办事指南等材料,方便用人单位和外国人办理参保和待遇核定等手续,并提供有中英文对照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有条件的地区,可为外国人参保提供外语咨询服务。要统一调整相关用表(相关表格调整指标见附件),及时完善社会保险数据库,尽快在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系统中实现外国人参保的业务办理。加强基础信息数据的采集与维护,保障参保人员信息的准确和安全。加快社会保障卡发放进度,方便外国人参保缴费和信息查询。建立外国人参保数据定期上报机制,支持查询和分析服务。
社保机构要加强与当地就业部门的业务联系,建立就业与社保信息交换共享机制,通过信息网络第一时间获取外国人就业信息,为督促聘雇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办理参保手续提供基础信息。同时,要建立与外国专家局以及公安、文化、民政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外国人入境、离境和在国内就业等情况。
建立部级外国人参保信息查询系统,各地社保机构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专网查询外国人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和其他国家提供的为该国在中国就业人员出具的参保证明以及外国人在中国参保及社会保障号码等信息。
外国人参保数据上报、信息查询的具体内容和系统方案另行制定。
五、加强工作调度和监督检查
各地要建立外国人参保工作的调度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间统一上报外国人参保工作进展情况,我部将定期进行通报。要加大对聘雇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经常性检查工作机制,对外国人就业相对集中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对拒不参保的,依法处理,确保社会保险法的真正落实。
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事关我国法律实施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角度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贯彻落实。要及时收集并重视网络和媒体舆情,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外国人参保政策要点的宣传,公开参保缴费、待遇核定等经办程序,有条件的地区要到外国人就业相对较多的企业进行政策讲解,送政策上门,使参保单位和外国人能够及时准确了解相关政策内容,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已经开展外国人参保的地区,要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的规定,调整相关政策,做好政策和经办管理的衔接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附件: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保涉及社会保险相关用表及调整指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保涉及
社会保险相关用表及调整指标
一、社会保险登记表
“单位类型”增加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二、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
(一)“姓名”:对于外国人,填写与有效护照一致的英文名字。
(二)“国籍”调整为“国籍/地区”:填写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
(三)填加“证件类型”:外国人填写“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四)填加“证件号码”:外国人填写居留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五)“公民身份号码”调整为“社会保障号码”:外国人为按照统一编码规则编制的社会保障号码。
(六)填加“就业证件类型”:外国人填写《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有效就业证件。取得永久居留全的外国人,本项为空。
(七)填加“就业证件登记时间”:填写上述证件中签署的登记时间。
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中的民族、个人身份、用工形式、参加工作日期、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从事特殊工种等项目,外国人不填。
三、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户籍地”填写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户籍地地址”填写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
五、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表
主要内容:
(一)参保人员基本情况:个人编号、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国籍或地区、单位编号、单位名称、终止关系年月。
(二)申请人须知:主要告知政策依据、个人相关权益。
(三)个人申请:主要内容有自愿申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终止社保关系等。
(四)社保机构审核意见:明确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加盖公章)。
(五)说明: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个人账户清单打印等情况。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海市人民政府颜厝片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海市人民政府颜厝片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政综〔2009〕130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龙海市人民政府制订的《颜厝片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颜厝片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龙海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八月)
为保障龙海市颜厝片区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漳州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漳州市区周边地区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总体框架,结合本片区实际,制定颜厝片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颜厝片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地、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
第二条 拆迁范围
具体范围以征地拆迁红线为准。
第三条 征地拆迁人、拆迁期限
征地拆迁人:龙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拆迁期限:以征地拆迁公告时间为准。
第四条 安置方式、地点
本片区被拆迁房屋产权调换实行异地安置,安置地点依据漳州市中心城市远景规划确定的安置地块优先选择。
第五条 权源确认的原则、面积计算和处理办法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后至今,土地使用者持有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文书,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⑴土改时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证中的房产部分;⑵1987年1月1日(土地法颁布实施)前已经人民公社审批的申请书(表);⑶1987年1月1日前龙海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颁发的建设许可证;⑷1988年、1989年龙海县土地局批准的补办证书;⑸龙海县政府授权县土地局审批的用地申请表或建设用地许可证;⑹龙海县政府授权县土地局审批的清理补办申请表;⑺集体土地使用权证;⑻1987年1月1日(土地法颁布实施)前建造的房屋,若被拆迁人能提供建造时间直接原始的有效证明的,可视为完全产权,依照本《方案》补偿安置。
(二)面积计算:房屋测量面积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处理办法
1.违章建筑物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2.凡是2007年1月22日后未经漳州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除依法批准之外),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安置补偿。
3.拆迁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它产权不清的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4.企业用地房屋与住宅房屋混用的,属企业权源用地纳入企业评估,实施货币补偿,不予安置;属住宅权源用地,可按住宅进行补偿安置。两者不能重复补偿和安置。
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的确定
对本方案所列价格有异议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市场价、新建安置房市场价同时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拆迁当事人协商补偿的依据。评估价格经拆迁当事人协商认可的,按评估价进行补偿,但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补差价减免优惠、奖励。拆迁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一)住宅
1.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先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先选房”原则。
2.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权属清楚。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货币补偿:
(1)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2)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拆迁私有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置方案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4)被拆迁人的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
3.被拆迁房屋面积较大、产权清楚的,可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
(二)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场所及其它配套用房,实行货币补偿。
(三)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第八条 征收建设用地补偿费用标准
(一)征收住宅用地:属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没有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骑楼、空地、天井等,给予土地补偿,标准为200元/平方米。
(二)征收工业用地:按现行土地征用成本进行补偿,建筑物按附表四标准补偿。
(三)征收农用地:
1.征地拆迁的耕地补偿费按当地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进行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当地耕地的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进行补偿[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以龙海市提供数据为准]。
2.其他地类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补偿。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附表六执行。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九条 货币补偿原则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拆迁人一次性付清拆迁补偿费。
第十条 产权调换原则
(一)产权调换实行“调换相应产权面积、差价互补、限量扩购”及“先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先选房”的原则。
(二)产权调换选房办法: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搬迁腾房验收证”,被拆迁人凭“验收证”确定并换取“拆迁补偿安置证顺序号”。若在同一时间内完成搬迁并验收的,以抽签形式确定选房顺序号,安置时被拆迁人凭“顺序号”在拆迁人指定安置区内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第十一条 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装修部分按附表一所列标准进行货币补偿(按有效面积计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房屋结构,住宅按下列标准进行货币补偿(不含装修):
框架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80元补偿;
砖混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补偿;
砖木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0元补偿;
土木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补偿;
房屋等级分类参照附表三,下等房屋货币补偿标准下调20元/平方米。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
1.按有效建筑面积以1:1.1的比例给予产权置换,并以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的原则选择安置房,产权调换面积应补差价(详见附表二、附表三)。若调换安置房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部分在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按1680元/平方米结算;超过2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进行结算。
2.为解决拆迁户的就业问题,店面安置严格一户一卡一店面,店面安置价格按成本价2500元/平方米计算,外街店面价格上浮20%以内。
第四章 搬迁过渡补助补偿办法
第十二条 住宅用房搬迁过渡补助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本条第3款标准一次性发给被拆迁人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本条第3款标准一次性发给被拆迁人两次搬迁补助费。
(二)拆迁过度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鼓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并按本条第3款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项目
标准 搬迁补助费(元/平方米·次) 临时安置补助费
(元/平方米·月)
住宅 生产营业用房 仓储办公用房 住宅
5 4 4 4
注:
1.搬迁补助费≥200元/次,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原房面积少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
2.以上被拆迁房屋面积以有效的拆迁建筑面积计算;
3.拆迁工业企业及仓储用房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拆迁人除根据经营者在社会保障机构登记的职工人数,以及厂房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给予参保者3个月补偿外,还应当按有效拆迁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经济补偿。
4.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从签订拆迁协议之日算起,至办理安置房交房通知手续为止。
第五章 优惠和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根据拆迁范围内实际情况,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房屋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的,合法建筑按时段给予补差价减免优惠、奖励;手续不完整的,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期限内主动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权属书证材料,按不同年限、不同额度分别给予奖励或材料费补贴。未在拆迁公告规定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合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差价减免优惠、奖励;违章建筑一律不予奖励或材料费补贴。
第十四条 合法建筑
(一)住宅
期限 房屋
总层数 产权调换
(补差价减免率) 货币补偿
(奖励金)
公告期限内 一层 30% 100元/平方米
二层 25% 100元/平方米
三层 20% 100元/平方米
四层 15% 100元/平方米
五层 10% 100元/平方米
公告期限后第一个月 一层 20% 50元/平方米
二层 15% 50元/平方米
三层 10% 50元/平方米
四层 5% 50元/平方米
五层 5% 50元/平方米
备注 上述的减免率以等面积应补差价为基数。
(二)若被拆迁人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安置房实行等面积调换,不予扩购。
(三)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
在拆迁公告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1000平方米以上给予一次性8000元奖励金。
(四)在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年龄75周岁以上的被拆迁人,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在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残疾人,可凭全国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次性领取补助费:一级残疾的1000元、二级残疾的500元、三级残疾以上的300元;在拆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五保户、五老、烈属等,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每户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计生独生子女、二女户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本条款的补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以上面积以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六条 批建手续不完整的建筑
(一)住宅
1.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1月22日期间建造但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住宅,有向村委会交纳申请建房费用或向镇政府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土地补偿等有关费用的,按5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搬迁期限第一个月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奖励增加3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在拆迁公告期限第二个月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奖励增加2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
2.2007年1月22日前建造的住宅,未向村委会交纳申请建房费用或向镇政府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土地补偿等有关费用的,按3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奖励增加2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
3.2007年1月22日以后建造的住宅,一律不予安置。但被拆迁人如能在征地拆迁公告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主动搬迁腾房的,经本片区征地拆迁指挥部确认后,可以按以下的标准给予材料费补助:框架结构25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50元/平方米。同时,在拆迁公告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超过征地拆迁公告期限的不予材料费补助和奖励,同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厂房
凡批建手续不完整的厂房,依照本方案关于住宅批建手续不完整的打折办法计算有效建筑面积,按附表四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三)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简易搭盖
在公告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可按附属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超过拆迁期限未签订协议、未搬迁腾房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 凡超过拆迁公告搬迁期限签订协议、腾房或被实施强制拆除的房屋(住宅、厂房、仓库等)均不适用上述的优惠、奖励措施。
第十八条 附属物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详见附表五。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搬迁后,必须保持原房的完整性,主体建筑及门、窗、屏、阁楼等建筑材料不得拆除。
第二十条 安置房的室内装饰标准为:(1)铝合金三槽窗、进户防盗门;(2)内墙水泥沙浆打底,地板水泥沙浆找平;(3)给排水设施完整。厨房、卫生间各装普通水龙头一个。每个房间装有白炽灯一盏,开关一个,插座三个。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被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拆迁人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依法申请仲裁,直至强制拆除,并取消所有奖励和优惠。
第二十二条 故意扰乱拆迁工作正常秩序,煸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的,强占房屋、辱骂、殴打或妨碍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注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对丈量面积、附属物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勘丈成果图册五天内以书面形式要求一次性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应在签订拆迁协议时主动提供给拆迁人以下资料:
(一)经核对后的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二)户口簿复印件;
(三)土地证、房产证;
(四)县及县级以上核实部门批准的有关表、证;
(五)村、镇及以上核实部门罚款凭证、收据凭证及补办表、证;
(六)与拆迁补偿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解释权归龙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自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