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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22:40  浏览:89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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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政办发〔2006〕53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五月九日


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产生或获取的依本办法应公开发布的以文字材料、视听资料、计算机媒体等载体记录的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内容。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机关是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公开和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信息公开权利人,依照本办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政务信息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注重实效、及时便民和利于监督的原则。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凡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
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级政府机关应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计划、总结及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政府机关要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九条信息公开权利人行使获得政务信息的权利,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公民、法人和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信息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务信息的活动以及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本办法行使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二章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计划
1各级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实施情况;
3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等;
4行政许可项目及收费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和监督投诉渠道;
5行政执法依据、主体、人员、程序、结果、投诉渠道等情况。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救灾、救济、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
1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工程进度情况;
2政府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
1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履历、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动情况;
3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办法,向政府机关申请公开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政务信息,属信息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并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信息公开权利人对公开内容有异议的,要求信息公开义务人解释、更正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者更正。
第十四条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三章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向政府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信息的政府机关提出。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政府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政务信息公开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政府机关应当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的新技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向政府机关提交申请。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政府机关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政府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公开时间自作出公开或部分公开决定书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上一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政府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政府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政府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第二十一条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政府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政府机关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二条依据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公开政务信息的,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
(二)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和各政府部门专业网站;
(三)档案馆;
(四)现行文件服务中心;
(五)行政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六)政府设置的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电子查询系统等公共信息终端;
(七)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设立的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开栏等场所或设施;
(八)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
(九)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阶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随时公开。
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义务的,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或通过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要求信息公开义务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在接到公开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履行公开义务。信息公开权利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给予指引。
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机关应编制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录。
各级政府机关应编制本机关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应记录政务信息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产生日期及其公开方式。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适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开以便查阅。
各级政府机关要以电子数据方式为公众提供索引,以方便公众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政府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文件正文及电子版本报送现行文件服务中心并在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上公开。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在政府公报上公开,并可增加采取其他的公开形式。
第二十七条政府公报应当备置于政府机关办公地点的适当场所、档案馆、现行文件服务中心、图书馆等地点,方便公众免费查阅;同时应当在行政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居民社区等地点免费发放,方便公众获取。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级政府向社会发布政务信息。
各级政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本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二十九条政府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事项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务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政府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本办法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的规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六)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七)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政府机关信息公开义务人违反规定隐匿政务信息和提供虚假的政务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并给信息公开权利人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二条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信息公开义务人不依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义务人的上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本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信息公开权利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政务信息的获取和应用者应当合法、合理地使用相关信息,不得篡改信息、断章取义或进行恶意修改和传播。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监察部门、法制部门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评议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组织对政务信息公开进行评议考核。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三十五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接受同级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依据本办法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本办法施行前没有依法公开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应当通过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予以公开,也可以通过其他适当形式公开。
第三十七条公用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盐城市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盐政办发〔2003〕1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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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姑娘的爱情与“才”无关
杨涛
中国人在爱情、婚姻上讲求门当户对,这是自古已有的传统,近来的社会学研究表明,这种传统在某种程度上是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婚姻的长久。其实不止在中国,这种爱情观、婚姻观在世界各国都是存在,只是在西方一些国家,受自由主义浸润已久的年青男女经常摆脱传统的束缚,更加主动追求爱情的真谛。
这不,来自美国的罗娜是从美国俄亥俄州州立大学毕业后,于2002年来到北京中央美术学院留学深造,后应聘到大连一所学校任教。她竟然要与只念过一年初中还是个“打工仔”的中国青年谭志祥结婚。(见《南京晨报》2月16日)这种事情的发生在中国农民子弟,的确很少见。因为在许多人的观念中,不要说美国女大学生,就是中国女大学生也极少有愿意“下嫁”给只有初中文化的农民子弟;再说了,一个中国男大学生也难娶到美国女大学生,而他一个农民子弟却做到了,难怪谭志祥近来颇受媒体的追捧了。
不过,媒体在报道这对异国恋时,总不忘以中国的传统观念来挖掘其幕后的故事。既然“门不当户不对”,那么美国姑娘爱上中国农民子弟总得有个理由吧,起码要个“郎才女貌”。于是,媒体挖掘出“小谭坚持自学英语,晚上下班后,就是他钻研英语的时间。2001年,小谭终于被一家音像制品公司聘请搞销售,他以娴熟的英语表达技巧和精湛的营销才能,赢得了老板的赏识和客商的青睐,薪水也渐也渐渐上涨”的并不经典故事,媒体也用出了“农村小伙自学成材,美国女大学生欲与其结良缘”的醒目标题,言下之意就是,农民子弟们,努力些吧!赶紧自学成才非功过,美国姑娘的爱情就在不远处等着你。

当然,我也不能否认谭志祥没有成才,所谓“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不过,如果说仅仅有此“才”就打动了美国姑娘的芳心,那也未免太小看美国姑娘的智商了。在俄亥俄州州立大学、北京中央美术学院,这各色的人才罗娜想必也见多了,才能在谭志祥之上的何止是成千上万,说谭志祥因才而吸引罗娜,我不相信。谭志祥自学英语
,恐怕对追求罗娜最大的好处便在于方便交流,英语不好,那真的是很难有异国的“桃花运”降临。
这谭志祥异国恋的成功秘密还是由他们自己一语道破吧!“我们经常在一起做游戏,兴趣爱好都差不多,在一起很快乐。”谭志祥说。罗娜则说“他的人品好,也很聪明可爱。”也许,这就是他们结合的理由,一个简单的几乎不成理由的理由。很多时候,爱情就是一个眼神、一种心跳的感觉,就是在一起感到快乐,就是想厮守一生的心动,许多时候,其实是爱情成就了心目中的白马王子、白雪公主,而不是因为是白马王子、白雪公主而成就了爱情。对于那些追求幸福的人们来说,爱情其实并不需要更多的理由,这对美国人是如此、中国人也一样。
很多人在真诚地赞美那些与“财”无关的爱情与婚姻,赞美姑娘只爱的是对方的“才华”,其实,很多时候,一些美好的爱情与“才”也无关!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 > tao1991@tom.com
> >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关于印发《聊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聊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聊政发〔2010〕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聊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和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不分等级。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共三个等级。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每3年评审一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根据评审条件可空缺)。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每年度评审一次,奖励总数每年不超过5项。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度评审一次,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20项。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以及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严格评审标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坚决防止弄虚作假。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市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与被评审的个人、项目或者组织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全市科学技术发展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发明专利;
(二)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经济发展类和社会公益类。
经济发展类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组织、个人:
(一)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或者在运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中,实现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显著效益的;
(二)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取得显著效益的;
(三)在实施管理科学项目中,明显提高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已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社会公益类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技术传播、医疗卫生防疫、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与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活动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组织、个人。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授予在引进、吸收及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效益的组织、个人。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二)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四)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五)已经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四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个人)提交《聊城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
申报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应当经过市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单位申报的,应当申报前在本单位公示。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个人)应当对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报送市奖励办。
市奖励办应当对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学科(专业)分组,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告。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负责对本学科(专业)范围内推荐的项目、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提出拟授奖人选、项目、组织的奖励建议。
第十八条 市奖励办应当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建议在市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项目、个人或者组织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市奖励办提出。市奖励办应当将公示情况及异议处理结果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奖励建议进行审议,对异议处理结果作出最终裁定,提出奖励意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意见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奖金为每人10万元。
市技术发明奖和经济发展类科技进步奖奖励总数不超过50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社会公益类科技进步奖奖励总数不超过70项,一等奖、二等奖奖金分别为0.5万元、0.3万元,三等奖不颁发奖金。
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奖金为每项2万元。
市人民政府将根据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提高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和奖金数额。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和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首位人员以及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首位人员,按照规定报请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市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其他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设立部门(单位)科学技术奖。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奖励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奖金和奖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者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资格,对有关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5月9日聊城地区行政公署发布的《聊城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