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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今年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12:41  浏览:82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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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今年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工商总局等


关于切实做好今年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商务厅(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今年中秋、国庆节将至,现就“两节”期间有关市场供应和价格监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节日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

近几个月来,猪肉、食用植物油等副食品价格上涨较多,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偏高,对群众生活影响较大。做好中秋、国庆“两节”期间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直接关系到发展、改革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到为党的“十七大”顺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做好“两节”期间市场供应工作,努力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为广大人民群众过好“两节”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精心组织,确保“两节”期间市场商品供应

各地对粮油、猪肉、禽蛋、水产品、月饼等重要商品的生产量、消费量、库存量等要做到心中有数,组织好相关商品的采购和调运,增加节日期间重要商品的市场投放,确保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要适时动用生猪活体储备和冻肉储备,满足群众节日消费的需要。要加强产销衔接,与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合作,组织好粮油、肉禽蛋奶、蔬菜、食糖等重要商品的调运。产地与销地、调出与调入地区,运输与生产、销售单位之间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

三、严明纪律,年内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政府提价措施

今年内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政府调价措施。凡属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越权定价或擅自提价。属于地方政府管理权限内的价格,因特殊原因确需提高的,要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四、加强监测,防止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各地要加强粮油、肉禽蛋菜、电力、液化气等群众生活必需品和医药、运输、参观游览景点门票、月饼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供应和价格的监测。要严格执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对可能引起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预警预报。要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发现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和断档脱销,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防止事态蔓延,确保市场和价格稳定。

五、强化执法,规范市场秩序

加强节日市场监管。各地要继续抓好粮油、猪肉、月饼等重要副食品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加大监管力度,切实防止注水肉、病死猪肉及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副食品进入市场,确保群众节日消费安全。要严格价格执法,组织开展节日专项价格检查,规范粮油、猪肉、月饼等节日期间群众生活必需品和游览参观景点门票、医药、运输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秩序,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乱加价和价格欺诈行为,严肃查处串通定价、合谋涨价、操纵价格,以及囤积居奇、造谣惑众、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价格行为。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确保24小时全天候畅通。

六、落实政策,妥善安排好低收入群体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7]22号文件、国发明电[2007]1号电报要求,根据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上涨情况,尽快落实提高低保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切实安排好低收入群体生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大中专院校食堂副食品供应,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要切实做好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二○○七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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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

  (1986年3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定)

  彭 真   陈丕显   韦国清   耿 飚   胡厥文
  许德珩   彭 冲   王任重   朱学范   阿沛·阿旺晋美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 赛福鼎·艾则孜     周谷城
  严济慈   荣毅仁   叶 飞   廖汉生   韩先楚
  黄 华   王汉斌





关于加快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实施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关于加快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实施办法
广州市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产业区)的建设,推动高技术、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产业区是在广州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领导下,有地域界限的非行政区划的科技区。产业区的总体规划按点、线、面进行布局:
点——工业园区。为高新技术企业(下称产业区企业)的建设提供较集中的用地和其他基础设施。
线——科技街。这是产业区的常设技术市场,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产业区企业提供创业服务和学术、技术、产品交流及其他综合服务。
面——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密集的本市天河区五山地段为中心,兼顾新港科研密集区。
第三条 产业区主要在电子信息、新材料、机电一体化、生物技术、新能源和高效节能、精细化工等领域,规划高新技术产业的建立和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具体范围,按国家科委制定的目录另行规定。
第四条 创办产业区的目的是:发挥本地区的科技优势,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厂房、设施,以及新开发的工业园区等条件,积极创造良好的科技环境,促进科学技术和生产直接结合,促进高新技术研究成果商品化,形成一批有一定规模的产业区企业,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加快广州地区产业结构合理化和现代化的步伐。
第五条 产业区的建设坚持改革开放,遵循“项目起步、滚动发展、积极引进、加速开发”的原则。既要发挥大中型企业、军工企业的作用,又要积极扶持和发展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广大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探索具有广州特色的发展模式,使之成为我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的重要基地和向传统产业扩散高新技术的辐射源,成为对外开放的“窗口”和深化改革的试验区。
第六条 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是产业区的决策机构,对市政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市、区各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区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并落实产业区权限范围内的优惠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产业区内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三)按照国家科委有关制定产业区规划和计划的规定要求,对产业区的建设和发展等重大问题作出具体决策,并付诸实施。
(四)参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审批权限,凡是市政府管理权限内的,对产业区项目审批权限,只要与国家政策、法律不相抵触的,委托管委会行使,其中超出天河区权限的要报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五)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管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产业区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产业区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是火炬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调查研究产业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情况及问题,对产业区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决策或政策建议。
(三)指导和管理产业区企业以及从事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机构的业务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在产业区内的高新技术投资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申报;并在市科委的指导监督下,具体办理产业区企业的审批认定事宜。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草拟产业区的行政规章。
(五)归口管理产业区外经贸工作,积极引进外资,引进技术和人才,拓展国际市场。
(六)负责办理产业区企业引进项目带头人和技术骨干的有关事宜。按照职称评审的规定,办理产业区内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私营企业和无主管部门的集体企业科技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七)管理和审批产业区各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拨款。
(八)沟通产业区管委会与市各管理部门的联系,做好产业区管委会同市各管理部门的衔接工作。
(九)行使管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产业区设立咨询委员会,由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及实际工作者组成。咨询委员会为产业区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重大投资方向和重大项目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下称市科委)是市政政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指导产业区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工作;广州市计划委员会(下称市计委),对经过审定的产业区的高新科技项目,优先纳入市计划,予以支持。
第十条 产业区的税务、公安、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属于市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可委托所在地区对口部门具体负责;工商、金融、海关等部门,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产业区管委会办公室同意,可在产业区派驻机构。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产业区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市内外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以及科技人员创办产业区企业。
第十三条 产业区内属于为产业区企业提供试验、试制、研究辅助配套服务的经济实体,经批准可比照享受产业区企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产业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谁开办、谁投资、谁管理、谁收益的办法。产业区管委会办公室对产业区企业实行宏观指导和管理,并应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产业区的项目审批权限,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生产、经营和外汇收支不需国家和市综合平衡或区内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楼、堂、馆、所建设)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二千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集体所有制单位总投资额在二千万
元以下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利用外资项目(包括合资合、作、独资经营项目)总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管委会审批,报市计委(技改项目同时报市经委,利用外资项目同时报市外经贸委)备案。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
,委托管委会代发。
第十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制定的产业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编制产业区建设总体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产业区企业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优先纳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第十七条 市计委对产业区实行计划单列(农转非计划除外)。
第十八条 产业区开发建设资金应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措。
(一)管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经费,市财政负责头三年的费用,其中一九九一年拨款二十万元,一九九二年、一九九三年各拨款三十万元;管委会办公室的开办费,一九九一年由市科委和产业区所在地区的区政府各拨款三十万元,以支持产业区的创办。
(二)市财政局在一九九一年和一九九二年按每年不少于一万元的借款提供给市科技投资公司,专项贷给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由管委会办公室作出项目计划并对项目进行论证及审定,然后由企业向市科技投资公司具体办理贷款手续,该贷款回收后可再贷给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滚动使用。
(三)市政府从一九九一年起三年内筹集三千五百万元人民币,建立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立高新技术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区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及产品开发的科技投资或科技贷款的风险补偿。
(四)产业区企业所缴交的税款不计入区财政收入基数。并以一九九○年产业区企业所缴税款为基数,新增部分五年内全部返还产业区,作为发展资金。
(五)产业区创办前三年(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市科委每年投入不少于三百万元作项目经费;产业区所在地的区政府每年从区财政收入中筹集三百万元以上的资金,作为产业区上项目的投资。
(六)产业区科技开发建设和发展的工业用地,经报市政府批准,可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和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
(七)经市政府批准的产业区科技街第二期工程、工业园和管委会办公室申请征用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由管委会办公室统一开发和有偿出让的收入,除按规定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所得部分属产业区维护、管理和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管委会统筹管理和使用。其中:
1.土地使用费。按产业区范围比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切块管理办法,全部用于产业区内的市政基础建设。
2.土地有偿出让收入。除按国家规定上缴外,其余部份在没有作出新规定之前,先返还用于产业区内的市政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
3.房地产开发企业所缴税款,除营业税按规定上缴外,在“八五”和“九五”期间,其留市部分可分别将50%和25%返还产业区管委会统筹管理和使用。
(八)广州科技投资公司重点支持产业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和产业区企业的发展。
(九)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积极组织资金,并积极支持组建天河区科技信贷合作信用社,以拓展资金支持产业区的建设。逐年增加低息数额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对外向型的产业区企业,应优先提供外汇贷款。
第十九条 凡经认定的产业区企业与进入科技街和工业园区的非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收取服务管理费。该项收费主要用于为产业区企业服务。
第二十条 为加强科技街和工业园区的管理,凡进入科技街和工业园区的企业必须经管委会审核批准,并由派驻产业区的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加快产业区的建设,组建广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该中心面向全市,重点为产业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市内各区有条件的应尽快组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专业服务机构,为区内技术产业的发展和老企业的改造提供服务。
上述中心和专业服务机构在规划、业务上接受管委会办公室指导。
第二十二条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在产业区内兴办、领办、承包各种形式的产业区企业或离职到产业区企业任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优先办理,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199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