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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0:48:41  浏览:88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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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9〕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
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和贷款担保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帮助中小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及实现转型升级,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9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从事工业、农业或服务业生产经营,上年度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银行机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山的分支机构或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在市经贸局登记备案的担保机构。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专项资金,2009年市财政安排1亿元,用于对重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扶持。专项资金分贷款风险补偿金、贷款贴息资金、贷款担保补助金和银行机构奖励金四部分。
第四条 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安全、有效。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工作小组,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金融办、经贸局、农业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外经贸局、科技局、工商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监察局、中山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等为成员单位。工作小组负责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的组织、审核、资金安排及跟踪等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确定我市重点中小企业名录(下称名录),对列入名录中的企业给予融资扶持专项资金支持。
第七条 融资扶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对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不经过担保机构而由银行机构直接向名录中企业发放新增人民币贷款(不含借新还旧贷款、续期贷款),市财政按其新增贷款总额的1%提取风险补偿金。若银行机构因向名录中企业发放新增贷款而发生非银行机构原因造成的损失,贷款本金损失的50%在政府提取的贷款风险补偿金额度内给予补偿。
(二)对名录中的企业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银行机构新增人民币贷款支持的(不含短期票据融资和贸易融资),给予企业不超过1年的贴息,贴息率为2%,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三)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并符合《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资助实施细则》要求,且年度担保手续费按不高于2.5%收取的,给予贷款担保风险准备金补助。调整《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资助实施细则》规定的风险准备金补助比例和最高额度,风险准备金补助标准调整为按年度实际发生担保贷款总额不高于1.2%给予补助,风险准备金补助最高额度调整为每个担保机构年度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对提供担保贷款的银行机构,由市经贸局根据《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给予补助。
(四)安排200万元奖励资金,对支持中小企业贷款的银行机构及其拓展贷款业务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础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工业企业,可向市经贸局申请认定为工业重点中小企业:
(一)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名标称号的企业;
(二)获得省百强民营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市优秀企业和市级以上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称号的企业;
(三)在重大项目中标、拥有技术进步立项的企业;
(四)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和软件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民营科技企业和软件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知识产权战略试点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民营科技企业、市专利试点企业及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和专利)奖的企业;
(五)市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专项领域企业、信息产业自主创新重点领域企业、信息产业“十一五”规划专项领域企业、现代信息服务业示范园区运营主体及入园重点企业、信息化建设先进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六)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产业政策方向,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兼并重组,不属于“两高一剩”行业,有核心技术、有创新能力、有市场前景、具有转型升级潜力的企业;
(七)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
(八)被认定为市上市后备企业。
第九条 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但规模未达到市级龙头企业标准,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农业企业,可向市农业局申请认定为农业重点中小企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础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服务业企业,可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认定为服务业重点中小企业:
(一)获得省级以上综合性品牌认定(中华老字号、知名商号等)、省级以上行业性品牌评选认定(星级标准评定、等级评定、示范点评选、百强企业评选等)的服务业企业;
(二)获得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省级以上专业资质认定认证的服务业企业;
(三)市政府重点扶持的金融商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创意、旅游、物流商贸、服务外包等各类服务业集聚区的运营主体和进驻重点企业。
第十一条 重点中小企业认定程序:
(一)拟申报列入名录的企业,根据自身行业类别分别向镇(区)经贸办、农办或服务办提交《重点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或由行业协会、商会向镇政府(区办事处,含火炬区管委会,下同)推荐企业。
(二)镇(区)经贸办、农办、服务办受理申请后,对企业的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初步审查,镇政府(区办事处)出具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镇政府(区办事处)汇总后,连同相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企业行业类别相应上报市经贸局、农业局或发展和改革局。
(三)市经贸局、农业局、发展和改革局对镇政府(区办事处)推荐的企业进行初步筛选,汇总后报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向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后,拟定市重点中小企业名录并在中山日报公示5天。
(四)对公示的名录有异议的,可按企业行业类别以书面形式向市经贸局、农业局或发展和改革局反映,由市经贸局、农业局、发展和改革局报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工作小组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向提出异议者反馈。对不予列入名录的申请,市经贸局、农业局、发展和改革局应将原因反馈给企业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由镇政府(区办事处)告知申请企业。
(五)通过公示程序认定为重点中小企业的,由市经贸局、农业局、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补偿程序:
(一)银行机构为名录中企业提供新增贷款,每月将发生新增贷款情况报银监分局汇总后报市金融办,作为市财政提取贷款风险补偿金的依据。
(二)银行机构为名录中企业提供新增贷款如发生不良贷款的,每月报银监分局汇总,经市金融办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备案。
(三)已依法确定贷款发生损失的,由银行机构在自贷款合同履行之日起三年以内向市金融办提出拨付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申请,并附相关法律文书,经市金融办审查确认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向银行机构拨付。
(四)市镇两级财政对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结算。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实际发生的贷款风险补偿支出,实行市、镇(区)按8:2比例共担机制,按实结算各镇(区)应负担的贷款损失补偿额。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损失贷款:
(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银行机构对借款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付,或获得保险赔付后,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银行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机构对借款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未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注销手续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银行机构对借款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机构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由于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机构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银行机构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银行机构贷款风险分类中认定的损失类贷款。
第十四条 贷款贴息程序:
(一)6月下旬和12月下旬,各银行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报送名录中企业当月20日的贷款余额清单,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在15个工作日内综合分析贷款余额的变动情况,核定名录中企业新增贷款数额,按年利率2%的贴息比例和企业贴息的最高限额,计算出政府应负担的贴息支出,制作政府贴息支出汇总表及相关明细表,送市金融办。
(二)市金融办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提供银行账户和收据,汇总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三)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工作小组核定,不予贷款贴息支持:
(一)贷款期限(含展期)超过1年的部分;
(二)贷款资金不按贷款合同约定使用,经查证属实的;
(三)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四)企业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同年度内已获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贴息的项目。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和银行机构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而申请贷款担保补助金的,可于下一年度4月分别向当地镇(区)经贸办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申请条件、材料要求、资助标准等按《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资助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各银行机构支持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的考核奖励,以存贷比增幅、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管理水平等指标为依据,具体方案由市金融办会同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市金融办会同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加强对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的跟踪和评估,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九条 银行机构要如实申报贷款风险补偿金,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除收回骗取的财政资金外,还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银行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企业贷款。违反规定擅自截留企业贷款的,由贷款企业追究相关银行机构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列入名录的重点中小企业,应加强自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规范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守法诚信经营。发生不良信用记录但情节轻微的,列入观察名单,银行机构可中止向其贷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1、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推荐认定汇总表
2、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

附件1:

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推荐认定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属
行业 企业机构
代码证号 年销售额(万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所属镇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
填表日期: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企业性质: 所属行业: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注册地: 传真电话: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机构代码证号:
企业上年销售收入: 上年末资产总额:
上年末负债总额: 其中银行负债总额:
企业希望取得的银行新增信贷支持(金额):
企业若取得银行新增信贷支持,贴息资金划拨的银行机构及银行账号:

企业主营业务:



申请理由: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镇政府(区办事处)推荐意见:

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工作小组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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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06〕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大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大庆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以及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中直企业内部实行关联交易价格的物业收费管理,暂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服务实行分等收费。分等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物业等级分类标准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各等级的物业服务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报市政府批准后会同住宅物业分等标准一并公布。
  第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养护服务五项。各项分成不同等级,等级从高到低,最高为一级。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并组合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并可在上下10%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结合不同物业项目实际,根据经批准的指导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具体约定。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或该物业管理区域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拟执行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指导价相应范围内进行协调,协调不成时,提交有相应资质的价格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收费标准,双方按评估价签订合同。
  第六条 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拟定收费标准,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协议价格15个工作日前将拟定的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建设单位应在确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或确定协议价格,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需列明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包含前期物业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第七条 居民住宅改变用途的和居住、经营为一体的,以及同一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参照同一物业区域住宅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第八条 物业公司在《大庆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以外提供其他物业服务内容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建设单位应委托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提出相适应的收费标准,经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物业管理招标或协议的最高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后,具体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协商确定。需要时也可邀请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参与协调。
  双方同意在《大庆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所涵的服务内容、设施设备、服务等级之下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降低收费标准。降低的幅度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成时,提交有相应资质的价格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收费标准,双方按评估价格签订合同。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提交物业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建筑面积计算;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标明的建筑面积计费,房改售房以实际建筑面积计费。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月/每平方米、季/每平方米、半年/每平方米或一年/每平方米计收物业服务费,具体收费时间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业服务费。
  第十二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产权转移时,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并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等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
  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若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双方应接受相关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发生物业服务纠纷时,可接受居民委员会的协调。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未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价格违法、违规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测算是采用包干制结算形式。
  第十九条 各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和服务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指南(2011年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指南(2011年版)》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中西医结合医院管理和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中西医结合的特色和优势,我局组织制定了《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指南(201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指南(2011年版)

前 言

自2003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工作开展以来,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在医院管理和业务发展等多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为了系统总结两批共22所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的工作经验,提炼规律性、规范性做法,指导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西医结合医院更好地开展医院管理和建设,充分发挥中西医结合的特色和优势,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发〔2003〕52号)精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编制分为资料收集、素材整理、实地调研、分类编写、修改完善、专家论证等几个阶段,历经2年多的时间。期间,广泛听取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中西医结合医院、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指南》对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的核心要素进行归纳提炼,从医院管理、人才培养、科室设置、专科建设、临床研究、药事管理、护理、文化建设、预防保健等九个方面提出了体现中西医结合医院自身工作特点的要求,力求突出《指南》的实用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本《指南》适用于各级各类中西医结合医院。由于中西医结合在概念内涵、学科发展方向、医院运行模式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因此希望各地结合《指南》,加强实践,不断探索,总结经验。我局将在各地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不断修订完善《指南》,逐步提高我国中西医结合医院的管理水平。


第一部分 医院管理

中西医结合医院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始终坚持中西医结合的办院方向,吸收中医、西医两种医学特长,突出中西医结合特点,发挥中西医结合的特色优势,加强医疗、教学、科研、人才建设,不断提高临床疗效、医疗质量和管理绩效,促进中西医结合医院可持续发展。
一、制定人力资源配置方案,落实岗位聘任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和专业结构合理,中西医结合人员应达到规定的比例。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师比例不低于60%,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不低于30%。
根据医院的等级和规模,合理配备医院领导班子人员。领导班子中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60%;其余成员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知识培训率达到100%。
医院医务、护理、科研、教育等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中,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60%;其余成员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知识培训率达到100%。
临床科室负责人中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60%,其余临床科室负责人接受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知识培训率达100%。
临床科室医师中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逐步提高中西医结合人员比例;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低于40%;临床科室护理人员系统接受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的比例不低于70%。
医院学术委员会中,中西医结合专家比例应达到2/3以上,委员会指导、审核和研究中西医结合的学科建设和学术发展。
本《指南》中中西医结合人员特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中西医结合专业医师执业资格。
2.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临床类别医师,同时具有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学历或学位;或系统学习中医(西学中班)一年以上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入选地市级以上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项目并结业。
4.中医类别医师,同时具有中西医结合专业或临床专业的学历或学位。
二、建立并不断完善中西医结合医院管理的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医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要突出中西医结合内涵建设,有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符合中西医结合医院科学管理的制度和流程,根据本院的特点不断完善、深入贯彻执行。
实行院科两级管理,制定年度综合目标,完善综合评价体系, 体现中西医结合特点,建立以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为核心、以服务能力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
有教学任务的医院可设置中西医结合临床教研室,开展中西医结合临床教学。有条件的医院设置研究所(室)等机构,建立专职或兼职的研究人员队伍,积极开展中西医结合科学研究。
三、建立中西医结合医院质量管理体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大指导、培训和监督力度,探索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医疗核心制度,规范医疗技术准入和应用,完善中西医结合诊疗、护理技术规范,落实对医疗技术、医疗服务、医疗保障的全面质量管理,促进中西医结合医院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
四、制定信息化持续发展的规划,推动中西医结合医院的数字化、信息化建设,保证人员和经费的必要投入。逐步建立完善中西医结合电子病历系统,并为中西医结合临床和科研提供信息支撑。积极推动信息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逐步构建完善的信息平台,为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和发展提供信息和决策支持。
五、探索形成中西医结合医院核心价值观,创造中医、西医相互尊重、相互学习、和谐发展、共同提高的中西医结合学术环境和人际氛围。
建立体现中西医结合内涵的院徽、院旗、院歌、院训等文化标识,建立完善的行为规范体系,形成以开放、创新、包容、和谐等为特色的中西医结合服务文化和管理文化。
积极开展中西医结合健康促进活动,深入基层,为广大群众服务。通过院刊、网站等多种文化载体广泛宣传,扩大社会对中西医结合的认知。
六、运用卫生经济学等分析和评价方法,科学评价管理绩效,不断提高医院管理水平,体现中西医结合综合优势。


第二部分 人才培养

中西医结合人才队伍是开展中西医结合医疗、教学、科研工作及学科建设的重要保证。中西医结合医院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各类人员中西医结合知识与技能培训。
一、西医学习中医
临床类别医生应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中医知识和技能的学习,鼓励参加有关部门和单位举办的一年以上的系统学习。鼓励临床类别医师参加中医、中西医结合学历(学位)教育。
(一)全脱产学习班
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学习中医理论课程两年以上,完成不少于10—14门的中医必修课程,总学时数不少于850课时;临床实习时间不得少于半年工作日。
办学资质达到要求,即中医理论课程必须由中医药类普通高校教学部门及其教师承担;临床实习必须由具备中医药类普通高校教学实习资质的教学医院承担。西医学习中医全脱产学习班需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
(二)半脱产学习班
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在职半脱产系统学习中医理论课程一年,完成10—14门中医必修课程,总学时数不少于750课时;临床实习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工作日。中医理论课程必须由中医药类普通高校教学部门及其教师承担;临床实习必须由具备中医药类普通高校教学实习资质的教学医院承担。
(三)业余学习班
在职业余时间系统学习中医理论课程一年,不少于8门中医必修课程,总学时数不少于550课时;临床实习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工作日。中医理论课程应当由中医药类普通高校教学部门及其教师承担;临床实习医院的资质不限,临床带教必须由具备中级以上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资质的医师承担。
二、师承培养
培养继承和保持中医、中西医结合学术流派特色和技能的中西医结合医师。
建立名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室,以名医带徒的模式,采取“请进来,派出去”的办法,研读中医(中西医结合)经典著作、撰写读书笔记,跟随名医临诊、分析病案、总结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
三、专项人才培养
积极选送人才参加国家、地方、医院立项或举办的专项人才培养项目或培训班。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省(市)级名老中医(中西医结合专家)经验继承班”等。
四、护理人员中医知识培养
按照《中医护理常规 技术操作规程》要求,开展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五、现代医学理论知识与技能培训
鼓励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人员参加国内外专业学术团体举办的现代医学进展讲座、技能培训、学术交流等,到国内外相关医疗机构或专业研究机构研修本专业(学科)新技术、新知识,定期组织专家举办现代医学知识专题讲座和技能培训。
六、保障激励机制
根据国家、地方相关规定要求,医院制定相关专业的中西医结合人才配置、梯队建设方案,建立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激励、考核制度,建立中西医结合人员的专业技术档案并组织实施。建立中西医结合学科学术带头人(含后备学科学术带头人)选拔、使用机制。医院岗位聘任、工作绩效考核、分配制度要有利于激励中西医结合人才的培养。医院年度职工在职教育经费中60%经费用于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经费支出。

第三部分 临床科室设置与建设

中西医结合医院的临床科室设置,应以中西医结合科室为主,同时设立针灸、推拿等中医(民族医)特色科室。体现中西医结合特色的临床科室应具备符合要求的人员结构、诊疗技术及服务能力,占医院临床科室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其床位数占医院总床位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一、基本要求
规范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命名。临床科室名称应不含“中西医结合”、“西医”字样,也可参考中医医院科室名称规范。采用疾病名称或症候名称作为专科(或专病)名称时,应参照《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TCD)命名。三级医院临床科室不少于12个(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针灸科、麻醉科、预防保健科等);二级医院临床科室不少于6个。
建立科室行政管理制度,包括科室建设发展规划、人员岗位职责、人才培养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科研/教学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分配制度等。建立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包括三级查房制度、交接班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并备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诊疗操作规范、科室优势病种诊疗规范以及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二、人员结构
科室负责人原则上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应当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临床科室医师中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0%,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个别以手术为主的临床科室比例可适当降低。
病房护士长应接受过系统中医知识技能岗位培训,能够指导护士开展辨病辨证施护和运用中、西医护理技术。
三、诊疗技术
制订病种诊疗常规、操作规程,建立、实施、评估和改进流程。技术应用符合医院感染控制、医疗质量控制规范,定期考核、评估。对于科室长期应用、疗效显著的中西医结合技术及时进行总结完善,并加以推广。开展中医临床路径应用推广工作。
制定中西医结合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探索中西医结合新技术、新方法。总结简便易行、安全有效的诊疗技术向基层推广。
挖掘整理总结本科室及本地区名老中医、中西医结合专家临床经验,提炼具有规律和特色的中西医结合内容,不断提高中西医结合医疗服务水平。
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执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四、服务能力
充分发挥并整合中医、西医两种手段在疾病诊疗过程中的优势。中西医结合科室应配置必要的中医诊疗设备,开展中医药特色诊疗。有一定数量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并积极使用;门诊处方中,中药处方比例应占40%以上,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应占20%以上。80%以上病例接受中西医结合诊疗服务。
开展优势病种建设,可根据当地地域特点和科室技术能力确定2—3个优势病种,确定的优势病种应具有明显的中西医结合特色,积极开展相关临床研究,探索中西医结合最佳诊疗方案。
围绕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方便病人,探索先进的医疗管理模式。根据疾病特点,遵从诊疗规范,建立围绕明确治疗目标的医疗综合管理体系,进行“疾病单元”、“整合门诊”等管理模式的探索,持续开展单病种质量管理、临床路径管理研究,逐步建立和完善若干重点疾病的中西医结合最优化诊治方案,充分体现中西医结合在病种管理方面的优势。

第四部分 专科建设

中西医结合医院应依据其在区域卫生规划中的功能与定位、中西医结合诊疗服务的条件与水平等基础情况、中西医结合建设工作目标与任务,分层次、分阶段开展专科建设。专科建设应突出中西医结合手段和方法的运用,体现中西医结合的优势,不断提高临床疗效,以专科建设带动医院整体中西医结合工作的发展。
一、分级管理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中省级以上重点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数不少于3个,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数不少于2个。
医院可根据专科发展水平分为重点、培育、扶持三个层次进行建设与管理。
重点专科应对每年的建设情况做出总结,重点病种具有明显的中西医结合优势,临床疗效突出,其影响力辐射至区域外,医院应当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建设。
培育专科应对建设情况做出总结,重点病种具有明显的中西医结合优势,临床疗效突出,在区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医院应当增加投入,争取在3—5年后成为重点专科。
扶持专科应对建设情况做出初步的总结,重点病种疗效确切,医院应当创造条件,争取在3—5年后成为培育专科。
二、专科遴选
专科项目遴选应结合医院功能定位和发展规划,综合评价该专科中西医结合诊疗服务能力与水平、人员结构、临床研究的现状与前景、诊疗方案的中西医治疗优势和疗效水平、学术经验的继承与创新、医疗质量改进的机制与措施、基础设施设备条件等因素。
医院医疗管理部门与学术委员会应依据国家级、省级、地市级、院级等不同级别专科项目的建设标准与要求,评估医院现有专科的中西医结合工作基础以及专科重点病种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对专科进行遴选确定。
三、建设目标
专科建设应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以中西医结合临床实践为依托,围绕重点病种,通过总结、对比中西医治疗方法在不同的疾病和疾病发展不同阶段的治疗优势,进行最优化组合运用,达到提高疗效、缩短疗程、减少毒副反应、改善卫生经济学指标的目标。
医院应巩固各级专科建设项目成果,保持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在区域内或全国专业覆盖面广、运行机制良好、规模效益明显的优势,发挥其在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成果推广等方面的作用,使其成为区域内或全国的中西医结合医疗中心。
四、临床工作
专科项目应根据既往工作基础确定2—3个重点病种。重点病种研究应具有鲜明的中西医结合特色并保持相对稳定,专科的主要学术研究方向与重点病种相一致。
重点病种的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以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为目的,体现本专科的历史积累与创新;体现中西医治疗方法对不同的疾病和疾病发展不同阶段的治疗优势,并利于临床运用;体现药物与非药物疗法的综合运用。
重点病种的临床研究要通过梳理重点病种的中西医结合诊疗现状、疗效水平、治疗难点和解决思路等问题,在总结老一辈名中医与中西医结合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临床疗效;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为中西医结合研究工作提供新的借鉴和条件;同时针对治疗难点,积极开展中西医特色诊疗方法与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多中心协作研究,逐步优化、完善诊疗方案。
针对专科发展的现状和需要,建立中西医结合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在组织机构、人员设置、病种管理、临床药事、医院感染、医疗安全等方面设定标准,保证专科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其中,应重点评价中、西医方法针对疾病发展主要矛盾相互配合的有效干预能力、实际诊疗过程与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的符合率、辨证论治的优良率、中西医结合诊疗技术、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使用率、中西医结合诊疗质量控制标准的应用率等指标。
专科项目建设应明确将开展中西医结合切入点的寻找与求证作为临床研究的重点方向。学术研究应集中在对本专业疑难、复杂临床问题的破解上,进而推进中西医结合临床诊疗规律的系统研究,并逐步促进中西医结合方法学的创新,从而对本专业的中西医结合工作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
鼓励专科项目建设的成果积极申报政府或专业学术团体的奖励。
五、人才建设
专科中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占60%以上。
专科学术带头人应具备高级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区域内该专业领域中享有一定知名度,受聘区域内二级(含)以上学术团体的委员/理事(含)以上职务,熟悉本专业国内外进展和学术前沿动态,获得同行认可。二级医院可适当降低要求。
专科应充分发挥老一辈名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专家的业务指导作用,继承、发扬老一辈名中医及中西医结合专家的学术经验,可聘请老中医药专家和中西医结合专家担任专科的业务顾问。
专科的人才梯队建设合理,专科学术继承人有扎实的中、西医专业基础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对本专业的学术建设有创新思路,具有解决本专业临床工作中复杂和疑难问题的能力。专科其他人员应全面熟练掌握专科中西医结合临床诊疗方案和诊疗技术规范。
专科应建立人才培养规划,积极参与各级人才培养项目,合理安排专科人员继续教育、进修,定期开展中西医结合学术讲座与技能交流,提高全科人员掌握、运用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法的能力。
六、信息及宣传
逐步建立专科信息库、专科诊疗模块及专科数据统计分析模块,运用数字信息手段,保存及应用数据信息,为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的评价提供支持。建立信息网络,开展远程会诊。通过多种媒体形式开展宣传,展现中西医结合的技术创新与临床成果。
七、协作交流
各级专科应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的协作交流,以协作组等形式开展临床研究工作。国家级重点专科应开展重点专科协作组制定的中医诊疗方案应用和验证工作。
协作开展研究的范围包括:重点病种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的整理、验证、完善、优化、提高与推广工作;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名称、病种名称的规范问题;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中医诊疗设备、现代设备配备标准等有关问题;中西医结合临床药物、技术、诊断方法的范围和内涵等有关问题。协作工作还应包括构建学术、技术交流平台,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协作、技术指导、技术推广和科学研究,促进专科临床技术创新和学术进步。
专科充分发挥人才优势、学术优势、技术优势,通过举办学习班、培养研究生、接收进修人员等多种途径,面向区域或全国培养高水平、高层次的专科人才,促进相关中西医结合专业人员技术水平的提高。
八、保障措施
各级专科应制定并实施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发挥中西医结合特色的具体措施,并在建设过程中逐步满足各级项目在业务规模、设施设备、人才结构、诊疗方案、学术研究、经验继承等方面所设定的条件。
医院应通过医务等职能部门对专科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与考核制度,并对照计划定期对专科业务发展、经费使用、人才培养、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应用、学术研究、对外协作与信息网络建设等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医院应优先满足重点专科的病房和门诊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设施设备配置等要求,符合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际需求,逐步使其成为医院发挥中西医结合特色的示范科室。

第五部分 临床研究

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是促进中西医结合医院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动力。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以提高疗效为核心,提升中西医结合临床服务能力为宗旨。
一、目标和定位
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的总体目标是以继承传统中医药特色,发挥中医、西医两种医学的优势,探索中西医诊疗的最佳结合点,完善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逐步形成中西医结合临床诊疗体系,在疾病诊疗和研究方面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是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的重要力量,不但要承担中西医结合临床应用研究,还应围绕临床关键问题加强中西医结合基础和理论研究,逐步成为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的主体。
二、原则和方法
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应围绕临床需求,紧密结合临床工作,重视临床诊疗数据积累,探索和提炼中医、西医方法在疾病发展不同阶段的应用指征、联合应用的时机及合并症应用的选择,寻求中西医结合的最佳形式与时机,研究中西医结合最佳诊疗方案。
采用辨病与辨证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研究思路,强化中医药理论指导、以多学科协作及方法应用为手段,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探索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模式,促进中西医结合学术创新。
三、方向和重点
围绕临床常见病、多发病以及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重大、疑难疾病,结合医院确有疗效的诊疗方法和技术,开展临床研究。
研究中西医结合临床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提炼总结中西医结合优势突出的病种的诊疗规律和模式,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疾病疗效评价方法和体系。
继承传统中医药精华,重视名家学术经验传承研究,开展临床疗效明显的经验方和特色制剂的研制及开发应用研究。
针对临床关键问题开展中西医结合基础研究,揭示中西医结合防治疾病的作用规律和疗效机理,为疾病的防治提供新的思路与方法,推动中西医结合在理论上的创新与突破。
促进临床研究成果转化,形成具有中西医结合特色的诊疗方法、技术和药物,积极应用和推广。
四、科研管理
围绕本院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目标,制定体现中西医结合优势的研究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规划和计划的组织实施和落实。
建立符合中西医结合科学研究规律和发展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课题申报、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实验记录、经费使用、资料归档、考核奖惩、成果鉴定及验收等,通过制度和机制保障促进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高效运行。
创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鼓励和吸引多学科高端人才参与中西医结合临床及应用基础研究,保持、培养和造就结构合理、高素质、高水平的中西医结合专兼职临床研究人才队伍。
加强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平台建设,提供能满足临床需求的科研服务。抓好研究室(所)、实验室的规划和建设,有条件的医院争取创建省部级以上的重点研究室和实验室。
拓展符合中西医结合医院特点的临床成果转化途径,展现中西医结合的技术创新与临床成果,促进中西医结合新技术、新方法、新药物的临床推广使用。
五、考评和激励
健全科研业绩考评制度,建立符合中西医学结合特点的临床和科研相结合的综合绩效考核体系。根据从事研究工作量和研究成绩(包括学术论文、科技奖励、科技成果、承担项目、申请专利、成果转化等),建立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业绩考核与奖惩紧密挂钩的业绩考核制度。加强科研激励机制,制定有利于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的科研优惠和奖励政策。

第六部分 药事管理

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药事管理以提供安全洁净、质量可靠、调剂科学的中西药物为核心,以满足临床需要为宗旨。
一、药房设置
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药房包括中药房、中成药房和西药房。中成药房和西药房可以设在一起,但应分区域,面积符合规定,并满足医院临床需要。
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应设有中药饮片库房、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库房、中成药调剂室、周转库、中药煎药室。中药房应当远离各种污染源,有有效的通风、除尘、防积水以及消防等设施。中药房、中成药房、中药饮片调剂室面积应当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中药饮片调剂室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中成药调剂室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中药房的设备(器具)应当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中药房主任或副主任中,应有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药饮片质量验收负责人应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或具有丰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老药工。中药饮片调剂复核人员应具有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煎药室负责人应为具有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煎药人员须为中药学专业人员或经过中医药管理部门、学术团体或医院等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二、中药饮片管理
中药饮片的管理严格执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中药采购制度、进货渠道要符合相关规定。建立有健全的中药饮片验收制度并认真落实。建立有中药饮片储存管理规范,拥有保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设施条件。建立有中药饮片调剂制度(包括散装中药饮片和小包装中药饮片),严格处方审核,调剂复核率100%,每剂重量误差应在±5%以内。按要求使用小包装中药饮片。并且小包装中药饮片的色标和规格符合相关要求。
三、中药煎药室管理
中药房需设立中药煎药室,为患者提供代煎药物的服务,煎药室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中药煎药室工作制度,对煎药机等相关设备,建立并执行标准化操作程序,严格煎药的质量控制、监测工作。药剂科负责人要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对煎药工作质量进行评估、检查,征求医护人员和住院病人意见,并建立质量控制、监测档案。煎药室要布局合理,煎药室工作区和生活区应当分开,工作区内应当设有储藏(药)、准备、煎煮、清洗等功能区域,配备完善的煎药设备设施和辅助用具,流程合理。煎药室面积与本单位的业务规模(煎药工作量)相适应。煎药操作方法符合要求。待煎药物先行浸泡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剂药一般煎煮2次,煎煮时间根据方剂的功能主治和药物的功效确定。凡注明有先煎、后下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或医嘱操作。煎药室应当定期消毒,并进行消毒记录,要建立煎药设备设施、容器的清洁规程,要对每日的清洁状况记录清洁记录,以确保临床使用的清洁。煎药机、煎药设备等要具有二煎、先煎后下的功能(2009年4月份之前购买的煎药机可以达不到二煎、先煎后下要求)。
四、中药调剂与给付
中药调剂要严格执行《关于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中药制剂管理
中药制剂管理要按照《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部分 中医护理

中医护理是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中西医结合治疗的重要途径。中西医结合医院要根据国家有关护理工作的规范和要求,开展具有中医内涵的护理工作。
一、原则和目标
中西医结合医院的中医护理要坚持从临床实际出发,以患者为中心,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促进中医护理工作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中西医结合医院的护理水平。
二、组织实施
中西医结合医院要参照《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指南(试行)》开展中医护理工作。要结合医院的具体情况和发展目标,在医院的年度工作计划中制定贯彻落实《指南(试行)》的计划和措施。对护理管理部门的职能和护理管理人员的职责要有明确界定。不断加强护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定期开展中医特色护理质量评价工作。
每个科室要结合自身特点,开展2项以上的中医特色护理。根据《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开展辨证施护。实施中医护理常规并开展专科(专病)中医特色护理,建立专科(专病)护理规范,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三、人员管理
病区护理人员结构合理,实有床位数与在岗护士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0.4。根据护理人员的水平和特点,制定护理人员中医培训计划并建立落实措施;根据各临床科室的特点,编制本科《常见病中医护理常规和中医护理基本操作》。护士要熟练掌握本科常见病的中医护理常规和中医护理基本操作,能够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第八部分 文化建设

中医药文化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西医结合医院是中医药文化继承和创新、展示和传播的重要场所。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有利于体现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基本特征,有利于巩固中西医结合为主的发展方向,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中西医结合特色和优势。
一、原则和目标
中医药文化建设范围非常广泛,内涵十分丰富,主要包括了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环境形象等方面。在建设中,要坚持突出特色,以中医药文化为主体,融合时代文化特征,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创新发展,与时俱进,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坚持统筹规划,中医药文化建设与医院总体发展规划相衔接,与医院文化建设相结合,做到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环境形象的有机统一;坚持因地制宜,按照总体要求,从医院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建设工作充分体现医院个性特征和区域文化特征;坚持促进发展,紧紧围绕医院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以中医药文化建设促进科室建设、技术服务、学术研究、人才培养以及科学管理等各项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通过中医药文化建设,使人民群众从诊疗环境、就诊方式、服务态度等方面切实感受到独特的中医药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中医药文化的价值观念是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药文化的内在精神和根本,主导着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基本特征和基本方向。在医院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应结合医院自身特点以及民族文化、地域文化等特点,通过将中医药文化的核心价值融入医院宗旨、发展战略、院训、歌等方面加以体现。
行为规范是中医药文化在中西医结合医院的执行方式,是保障医院及其职工的行为遵循和体现中医药文化的主要手段。在中西医结合医院行为规范体系建设中,应将中医药文化融入各种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及员工手册的制订和实施过程中,从语言、举止、礼仪以及服务方式、服务流程等方面,建立并不断完善行为规范体系,促进服务价值、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的提升。
环境形象是中医药文化的物质载体,是医院展示与传播中医药文化的重要途径。中西医结合医院要从建筑风格、内部装潢、诊疗环境、形象识别等方面入手,充分利用庭院、大堂、走廊、候诊区、诊室等区域,全面展示中医药文化,在全院形成浓郁的中医药文化氛围。
三、组织实施
中西医结合医院要以战略的眼光、科学的态度、务实的作风,制定和实施中医药文化建设规划。要将中医药文化建设规划作为医院总体发展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坚持近期与长远结合,立足自身历史传承、建设发展情况及实际,明确发展目标,突出建设重点,细化建设要求,做到指标量化、职责明确。
中西医结合医院要采取有效措施,对从事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不断提高其工作能力。加强对职工尤其是青年医护人员的中医药文化以及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培训,努力提高全员的中医药文化素养。

第九部分 预防保健

预防保健是中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治未病”为核心理念的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是落实党的十七大坚持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重要举措。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有利于促进中医药全面继承与创新,进一步彰显中医药特色优势,拓展对中医药的新需求,扩大中医药服务的新领域。
一、基本要求
中西医结合医院应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工作,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并执行基本服务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
中西医结合医院应按照《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提供平台建设基本规范》,合理设置和建设“治未病”服务提供平台,做好整体规划,加强基础设施条件建设,完善服务区域设置和相关设备设施的配备。明确定位健康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区域、健康咨询与指导区域、健康干预区域、辅助区域等区域。配置健康状态信息管理、健康状态辨识及风险评估、健康咨询与指导教育、健康干预等设备。
二、服务内容
中西医结合医院应按照《中医特色健康保障—服务模式服务基本规范》,规范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中医预防保健科(“治未病”中心)应适时、实时采集服务对象健康状态信息,建立健康管理数据库,开展中医体检和健康评估,运用中医预防保健技术,提供个性化、系统、全程、递进的干预服务,防范服务对象健康风险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积极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效果评估工作。
三、人才队伍
人员配备满足“治未病”服务功能的需要,应当包括中医执业医师、“治未病”服务职业技能人员、医技人员、中药师、护理人员、管理人员等。专职医护人员应当不少于6人,中医类别人员不低于70%,其中应当有一名具备副主任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预防保健科(“治未病”中心)要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全员培训,尤其是常用中医预防保健技术的培训,使全体医务人员理解中医“治未病”理念的主要内涵、了解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意义、掌握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主要内容及基本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