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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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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晋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发[2007]44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组成、各直属机构:

  《晋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7月24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00七年八月十一日

晋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民主行政,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创新发展。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转变,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分工协助市长工作,负责处理分管事务,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工作。
  十、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十一、市政府各部门依法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信用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依法规范其行为,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发展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凡涉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决定的贯彻落实,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方案、规范性文件草案、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政府要逐步探索建立重大决策绩效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要建立跟踪问效制度。对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要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市)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三、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务院、省、市政府的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也可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提出意见;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并提出意见。
  二十五、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市政府备案。
  二十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制度、听证制度、监督制度等配套制度。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八、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强化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认真接受下级政府及其部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群众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切实解决群众重要信访问题。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便于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四、市政府提出年度重要工作目标,确定需要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布局并安排实施。
  三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适时进行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出席,视会议内容可吸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市)政府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市法院、检察院和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部署重大经济、社会改革措施和重要工作;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重大事项;研究其他需要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三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出席;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负责人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性问题;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报告;讨论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决定市政府重大事项、机构设置、职能确定、重要人事任免;研究其他需要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三十九、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与议题有关的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出席;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有关部门和县(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需要市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研究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市)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市工作的重要事项;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十、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市长协调审核交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报市长审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提交会议的议题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在会前进行协调,协调意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后意见仍不一致的,报分管副市长协调或者由分管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协调。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应当将分歧意见和理由、依据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凡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会议讨论。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议决定,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市政府办公厅。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当及时报道。新闻报道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确有必要的报市长审定。
  四十二、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某一方面工作。专题会议由副市长主持,与议题有关的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市政府公厅副主任出席,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市)政府负责人列席。产生的会议纪要由相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区、市)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审批。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不能出席时应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时应向市长请假,并安排分管领导参加。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市)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公文处理工作的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市政府办公厅不予受理,退回原单位重新修改后,按程序办理。
  四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市)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七、向市政府请示事项与报告工作要分别行文,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请示或报告的主送单位要明确,不得多头、越级报送。
  四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市)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办理,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如涉及多个部门,由主办部门协商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列出各自理据,提出解决意见,会签后报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部门之间经过协商可以解决的请示、报告类公文,不予受理。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五十、市政府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部署全市性重要工作,出台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规定,向省政府请示、报告工作等,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安排某些方面的、局部的、临时性的具体工作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
  五十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文稿一般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草拟。所拟文稿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与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能站在部门利益的立场制定政策。文稿必须中心突出,观点正确,层次清楚,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五十二、拟发文稿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报送部门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属于规范性文件及涉及全局性工作的,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拟发文稿由文稿代拟部门送市政府办公厅承办机构,不得直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
  五十三、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拟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 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相关部门联合行文。凡会议已发或报纸刊登过的文件一般不再行文。
  五十五、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章 公务活动制度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参加会议和事务性活动要执行市委关于进一步改进作风,规范市级领导参加各类庆典活动的规定,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市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召开的一般性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市政府领导不为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确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七、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领导,省委、省政府及省直部门领导来晋中视察工作,参加在晋中召开的全国或全省性会议,兄弟省、市领导来我市友好访问、慰问、考察的,市(厅)级主要领导和副部(省)级以上来宾的活动由市长和有关副市长出席或陪同,副市(厅)级来宾的活动由有关副市长出席或陪同。
  五十八、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来晋中视察,由市长迎送;在晋中的全国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全国劳动模范赴外地参加全国性重要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迎送。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领导,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领导来晋中视察工作,兄弟城市政府领导来访问或慰问,正市(厅)级以上由副市长或秘书长迎送,副市(厅)级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迎送。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出境,先由组团单位或本人写出书面报告,报市长、市委书记审批后,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及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境,经主管副市长同意,并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六十、市政府领导公务活动的新闻报道,按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调查研究和政务信息制度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调查研究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工作,不断适应新情况,善于解决新问题,努力建设学习型、研究型政府。
  六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性、战略性问题的研究,搞好中长期发展规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热点、焦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每年用于调查研究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全年工作日的三分之一。
  六十三、市政府要充分发挥研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智囊作用,建立调研网络,跟踪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大调研力度,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六十四、市政府要加强信息工作,不断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要及时收集汇总、分析预测和跟踪反馈信息,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逐步建立健全覆盖面广、反应灵敏、传递快捷、处置准确的信息网络体系,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发挥好信息的指导服务作用。
  六十五、加快办公自动化步伐,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市政府及各部门、各县(区、市)政府要按照“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统一规划,协同建设,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继续完善以市政府办公厅为枢纽,联结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市)政府的电子政务办公业务网络,加强对网络信息资源的管理,确保政府系统网络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章 督查与考核制度


  六十六、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范围和内容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文件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市人大、市政协以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对市政府的决定、决议、议案、建议、意见、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
  六十七、政务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督查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市)政府对市政府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市)政府负责涉及本部门、本地区事项的督查落实,同时负责对本部门所属系统和本地区下级政府的政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需要两个以上部门联合督查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研究落实;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督查工作,落实督查事项。
  六十八、政务督查要坚持依法督办、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和反映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六十九、建立完善的政务督查工作程序,严格按照立项、交办、承办、催办、反馈、归档等工作程序规范督查工作。
  七十、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市)政府实行督查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根据督查考核结果,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部门和县(区、市)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给予批评。
第十三章 值班制度


  七十一、市政府、各县(区、市)政府及特殊要害部门日常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节假日或非常时期市政府各部门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市政府日常值班工作由秘书长直接领导,节假日或非常时期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轮流带班。  
  七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重大紧急情况报告责任制。市政府重大紧急情况报送工作由秘书长直接领导,分管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市)政府重大紧急情况报送工作由第一责任人负总责。
  七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市)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重大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及信息搜集、处理、报送制度。对发生在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地区的重大公共突发事件,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专网报省政府。如遇特别重大的紧急情况,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市)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值班人员要在向本部门、本县(区、市)政府负责人报告的同时,迅速报告市政府。
  七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市)政府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部门、本地区影响稳定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掌握重大社会动态,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七十五、市政府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监督检查,严禁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发生,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章 作风纪律


  七十六、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七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悖的言论和行为;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七十八、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各县(区、市)长外出或请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或请假,应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批准,并告知市政府办公厅,由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副职外出或请假,由分管副市长批准。
  七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取私利。
  八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严格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礼品和宴请。要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主义作风对工作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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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搞好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搞好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开展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建法〔1997〕345号)下发以来,各试点企业集团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发展不平衡。为了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的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
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企业集团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企业集团是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决定》明确指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采取公司制,实行集团化的企业组织和管理体制。建设部58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只有一部分集团真正建立了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大部分集团还在进行理顺集团内部关系的探索工作。
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依据《公司法》,建立以资本为主要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是建设系统企业集团在新形势下面临的重要任务。
(二)培育和发展建设企业集团,是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需要
当前,建设企业的规模、结构和运作方式还不适应市场竞争和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影响了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就要打破行业、地区和所有制的界限,着力发展一批代表行业形象的大型企业集团,形成规模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主导作用。
(三)发展建设企业集团,是促进建设产业结构升级,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的消费需求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居民对住宅及装饰装修、供水、供气、供暖、园林绿化、公共交通等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我国建设产业发展已到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关键时期。建设产业结构升级需要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发展资金密
集、技术密集的高新技术产业,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大型企业集团有条件按照建设产业发展的战略需要,发挥自身的经济实力和技术优势,把握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趋势,研究制定集团的长期发展战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培育大型企业集团,是增强我国建设产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经济全球化趋势引起的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国际经济竞争的主体,是规模巨大的跨国公司。我国加入WTO以后,必将有更多的从事房地产、勘察设计咨询、建筑施工等业务的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市场。目前我国建设企业集团在规模实力、技术开发能力等方面,与跨国公司有很大的差距
。在1999年的世界500家大企业中,我国只有工业企业、贸易企业和金融企业位居其中,还没有建设企业集团。面对严峻的竞争形势,建设系统只有培育一批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大型企业集团或国际型工程公司,才能够在国内外市场上与跨国公司相抗衡。
二、企业集团要建立以资本为主要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
(一)试点企业集团母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要按照《公司法》改制,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形成以资本为主要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母公司一般可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一般应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试点企业集团在公司制改建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建立母公司:
1.已组建的企业集团,可将原核心企业改建为母公司;
2.拟组建的企业集团,可将一个主要企业改建为母公司;
3.强强联合形成的企业集团,可新设一个以资本营运为主要职能的公司为母公司。
(三)明确试点企业集团母公司的国有资本出资人,建立出资人制度。试点集团母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其出资人应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少数具备条件的试点集团母公司,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四)试点企业集团母公司要完善资本营运职能,负责集团子公司资本营运情况的监督和考核,并依据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决定对子公司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奖惩。母公司可以根据国家行业管理的要求和企业集团经营的特点,确定考核子公司的经济指标、营运服务和安全生产指标。
(五)试点企业集团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出资人,依出资额对子公司承担责任,同时依法享有重大决策、选择经营者、资本收益等出资人权利。
母公司应在以下方面强化自己的职责,切实发挥主导作用:
1.制定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2.决定集团重大投资、融资、技术改造项目,决定对外经贸与经济合作,决定重大科研与开发项目;
3.协调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
4.编制集团合并会计、统计报表;
5.推进集团组织结构调整;
6.统一管理集团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六)试点企业集团子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法人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子公司自主决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按照规章实施具体管理和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子公司之间的经济交往,要遵循自愿、平等、互惠、
互利原则。母公司不是子公司的行政管理机构,与子公司不是上下级行政录属关系,而是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母公司不得干预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无偿占用、调拨子公司资产,不得收取管理费用,不得加大或挤占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
(七)母公司与子公司可以通过订立协议,明确相互之间在某些重大事项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对母公司与子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八)企业集团中的成员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通过制订企业集团章程加以规定。企业集团章程由集团成员企业共同制定,集团章程依法生效后,对全体成员企业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试点企业集团实施联合、兼并与资产重组的发展战略,实现低成本有效扩张的目标
(一)支持试点企业集团跨地区、跨国兼并联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试点企业集团打破地区封锁,实现企业集团间的强强联合和优势互补,打破地方、行业保护,促进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的建设市场。要鼓励和支持企业集团与国外公司兼并、联合、合资、合作,充分利用外
国资本,提高我国建设系统企业集团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为开拓国际市场创造条件。企业集团的兼并联合要坚持自愿原则,坚决制止行政干预或强制捆绑的行为。
(二)支持试点集团跨行业兼并联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试点集团向其他行业拓展业务,与其他行业的企业兼并联合,尤其是与上下游行业的企业兼并联合,扩大建设企业集团的经营范围,提高抗风险能力,增强企业实力。
(三)支持试点集团跨所有制兼并联合。国有企业集团可以兼并非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集团也可以兼并国有企业,应当支持管理水平高、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非国有企业集团兼并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
(四)支持试点集团进行内部资产重组,提高集团的整体竞争能力。试点集团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和产业结构升级换代的需要,及时对集团的内部资产进行重组,剥离非经营性资产,优化组合经营性资产,强化母公司的资本经营功能,提高子公司的专业化经营水平。
(五)企业之间的联合兼并与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都必须依法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对于长期亏损、管理混乱、资不低债、扭亏无望的企业,要实施规模化的兼并,兼并企业要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务,并负责安置被兼并企业的职工,同时要对被兼并企业进行改制。
四、加快制订企业集团试点方案的工作进度
研究、制订试点方案是企业集团试点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试点企业集团要高度重视。试点方案一般由一个主件和若干附件组成。主件要重点突出,简明扼明。附件主要是文字、图表和数据说明。
(一)主件的内容
1.集团基本情况。包括企业集团母公司、主要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的主要业务、主要技术与经济指标,简要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2.集团发展战略提要。阐述企业总战略、战略目标以及为达到目标拟采取的关键措施。
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方案。(1)母公司改制的形式及按《公司法》要求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方案。(2)子公司改制的方案。(3)集团组织结构调整和改组方案。(4)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和决策体制。
4.集团技术进步策略。集团技术开发体制、技术开发的人力、资金投入、技术进步战略目标,重要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目标和措施。
5.集团母公司、主要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分离社会职能、职工下岗分流及再就业的主要目标和措施。
6.集团母公司、主要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主要步骤和措施。
7.集团协商议事机构的设立及管理体制。
8.集团发展的功能建设。包括集团的战略规划、融资、资本运营、产品和技术开发、市场营销、外经外贸等功能实现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试点预期目标及措施。
(二)附件的内容
试点方案还应具备下列附件:
1.集团的经济效益概况表。
2.企业集团发展战略(全文)。
3.企业集团、集团母公司及上市子公司的章程。
4.集团母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及向子公司委派产权代表的管理办法。
5.集团组织结构调整方案及改制前后的组织结构图和全部子公司、参股公司名单。
6.集团母公司、主要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分离社会职能、职工下岗分流及再就业方案。
7.配合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建立医疗、养老保险等项改革的实施办法。
8.需要政府明确和解决的重要政策和难点问题。
试点方案要符合《建设部开展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要按照制定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集团自身情况。试点方案要体现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企业改革与企业发展同步进行的原则;要坚持“三改一加强”的工作方针,走兼并、联合、重组的发展道路;重点
要突出,措施要具体,要有可操作性。试点方案要以企业为主制定,其中涉及有关政策需要协调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支持,试点方案的制定工作要于二○○○年底完成。试点方案的论证由试点企业集团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部各有关司局参加。论证会通
过试点方案后,企业集团的试点工作即可进入实施阶段。试点方案抄报建设部。
五、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
建设系统企业集团试点工作在建设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建设部政策法规司会同部各有关业务司负责企业集团试点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企业试点方案的论证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的统一要求,切实抓好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与本地区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金融、财政、税务、外贸等部门对试点工作的更大支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解决试点中
出现的问题。



2000年7月17日

邢台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12〕第3号



《邢台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15日市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邢台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促进户外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条幅等为载体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广告(含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和门店牌匾)。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面积大于十五平方米的户外广告(门店牌匾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公安、财政、物价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牢固、外形美观、内容合法、文字规范的原则。
市城管执法局会同规划、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年度设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年度设置计划。
第六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设置大型以外的其他户外广告,应当符合《邢台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和城市管理阶段性工作要求。
第七条 在下列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位置的使用权,由市城管执法局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实行有偿使用:
(一)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场地;
(二)公交站台、公用电话亭、出租车停靠站、邮政信箱、供配电箱、阅报栏等公用设施;
(三)公共建筑物、构筑物。
对原已批准设置且未到期限的广告设施,可对设置成本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或由设置者继续使用至期满后,由市城管执法局收回其位置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
第八条 因政府需要专门发布公益广告和门店牌匾的广告设置位置,不纳入有偿使用范围。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凡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广告经营者,均有权参加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投标、竞买活动。投标人、竞买人除应交纳报名费用和履约保证金外,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二)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单位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中标人、买受人,应当在十日内持中标、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市城管执法局签订《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有偿使用合同书》,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价款;逾期未支付的,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投标人、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未成交的,市城管执法局应在招标、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其履约保证金;中标、竞买成交的,履约保证金用于冲抵成交价款。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有偿使用所得主要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与维护。
市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收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向市城管执法局提供下列资料:
(一)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联系电话;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主体资格证明;
(三)广告场地使用协议书;
(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颜色及效果图等材料。
第十四条 市城管执法局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核并出书面决定:
(一)审核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派员现场勘察后填写审核意见;
(三)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
第十五条 设置者应按批准的方案和要求进行施工制作。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应在十五日内向市城管执法局申请竣工验收;市城管执法局应在十五日内予以验收。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设置户外广告的,视为放弃广告设置权。如再需要时,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期满如需延长期限的,申请单位应于设置期满前十五日内到审批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 设置者更换广告画面应持下列资料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申请: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变更后的《户外广告登记证》;
(二)广告画面彩色效果图;
(三)更换数量及位置示意图。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妨碍安全视距、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道路通行等情形:
(一)利用或遮挡路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
(二)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三)在交通车辆前、后档风玻璃及两侧车窗上喷涂、粘贴广告;
(四)影响原建筑物、构筑物容貌;
(五)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在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规范,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和牢固。
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巡视和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对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以《邢台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的规定为准;经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以市政府批准的招标、拍卖方案为准。设置期限届满,应及时拆除广告设施;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设置期限的,应当事先报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在设置期满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拆除。
第二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中标人、买受人应在七日内到市城管执法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在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时预留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的设置位置,用于设置公益广告牌和公共广告栏。
经营性的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期间应当无偿用于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的内容,由市城管执法局协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国家和本省、市安全技术标准的,出现空置、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并应责令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所需费用及财产损失由设置者承担:
(一)设置期限届满未在规定时限内拆除的;
(二)在已确定有偿使用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三)中标人、买受人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后,擅自变更、转让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者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改;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城管执法局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市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未按批准事项设置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市城管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市城管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4年12月30日公布的《邢台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