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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计划生育家庭权益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7:00:18  浏览:95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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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计划生育家庭权益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计划生育家庭权益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计划生育家庭权益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宿州市计划生育家庭权益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家庭,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户籍在本市,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保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政府有关部门在出台相关惠民政策时,应当与计划生育政策相兼容。

第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和环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

第六条 有工作单位的职工实行晚婚晚育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的护理假;夫妻异地居住的,男方享受20天的护理假。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或者城镇无用工单位的居民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不低于100元的奖励。

第七条 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在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按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区财政承担;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一次性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奖励。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区)财政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安排宅基地,分配集体收益、集体林权,国家征收土地安置补助、房屋拆迁补偿和采煤沉陷区搬迁安置补偿等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的份额;以家庭为基本的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户均30%以上的份额;

(四)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优先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比例;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八条 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下列待遇:

(一)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优惠,在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二)优先享受新农村建设优惠条件,在宅基地划分、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等方面优先安排;

(三)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个人交纳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代交;

(四)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县(区)财政在原补贴基础上每年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三级以上伤残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由县(区)财政按100元的标准为其代交全部养老保险费;

(五)独生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寄宿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寄宿生活补助;报考本市高中时,给予10分的加分奖励。

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优待。

第九条 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不低于下列规定的天数享受休假,休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2天;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休假1天;

(三)输精管绝育,休假7天;

(四)输卵管绝育,休假21天;

(五)孕期3个月以内(小于13周)人工流产,休假20天;孕期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休假42天;孕期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休假90天;

(六)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休假2天。

前款规定的假期,自手术之日起计算;同时实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累计计算。

第十条 职工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镇居民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或者治疗后仍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100%发给退休金,或者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补助。补助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县(区)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符合本省规定的再生育条件,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待遇外,由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次性给予1500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经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的,凭伤残证明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补助。其父母系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发给;其他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补助经费,由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财政、人口计生、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保障所需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家庭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停止享受有关待遇,由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已领取的全部资金,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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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批判

杨靖


  从比较法与历史观的角度来解读中国现在的立法体制或许更具有实践价值。

  目前在世界上能站住脚跟的只有英美法系,也叫普通法系;还有一个叫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前者在立法技术上如何呢,我个人不如何看好。从普通法系这个称号就可得知该法系对立法的重视程度一般,虽然近些年来英美法国家逐步加大了立法力度,力图重新对制定法进行地位的考量和分配,但积重难返,好比中国的经济,无论你多么强调重视它,但千里之冰,非一日之寒,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学习英美法的立法文化或更狭窄的立法技术,意义不是很大。只有一点较有启发意义,就是英美法国家修修补补的爱好。中国目前的立法就深受”修修补补“的影响。

  大陆法系在立法技术上更为世人所瞩目。其有严密的结构,深刻的理论背景,完善的法律冲突解决机制,等等,诸多无与伦比的优势铸就了立法层面大陆法系的辉煌。从十九世纪初法国拿破仑王朝创建“六法体系”以来,大陆法系的立法体系为之一新,为之一振。“六法体系”的影响遍布全球,所谓的“五大法系”谁不望其项背?泱泱四亿人口大国的中国也位列其中。中华民国时期,甚至更早的光绪年间,尤其是变法维新时期陆续颁布了钦定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虽然其不一定个个实施。但中国人的眼光已经深深地向“六法体系”投去了青睐,——聘用日本法学家就是最好的证明。民国以后,中国政体乃至国体都在发生频繁的变化,但民国政府还是坚持了"六法体系",后世称为“六法全书"。囿于资料有限,我们不好对民国的法制作过多的评价,但至少一点,民国政府坚持了比较适中且符合实际的立法例。

  当然,在立法上,英美法系纵有千般不是,也有一好,如上文所说的”修补主义“就深为国人所看好。大陆法系纵有诸多优点,但也经常被诟病过于死板,落后于社会生活的需要等。我国目前的法主要是向西方人学的思想,结合国民实际,加以改造而成的中国特色法。颇与当年闻名于世的”韩国模仿猫“相似。国人深刻的了解了两大法系的长短,继而回到国内,一方面大谈西方法治文化的发达,另一方面又鼓吹研究中国的实际问题。政治家在法治问题上的敏感度并不像其对战火与动乱那样敏感,因而大多数时候所谓的京派几名专家左右了中国法治的进程。在立法上更是如此。

  因为宪法规定了国家包括政治的根本问题,所以天生法律与政治是连体婴儿,政治家期望依托宪法公式其政治的合乎天理人性,法学家则在政治家耳边喁喁耳语,不断地敲击着政治家心里那个沉闷而敏感的钟。中央如此,地方亦如此。这就是中国立法的规矩。

  中国立法体系的丰富性或叫复杂性是不言而喻的。我读法学本科时期明白了从法律到地方性法规的层次,但到现在作为法律工作者依然没有搞清楚部门规定与级别政府规定的冲突解决。我记得有位老教授在给我们上课时信心百倍的点名让他的得意门生概述中国的立法体系,结果教授自己也只讲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就草草结束了。不管是人大常委会的裁决还是立法法的解答,这个问题上能说清的没有几个人。不知道民众能看懂这样的法律么?

  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的法制局面是比较混乱的,至少法治层次不高。到了当前,中央说中国法治体系基本健全,要建设法治国家。法治国家好还是人治国家好,基本上是倾向于赞同前者,然而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与怎样进行协调至今没有人给出解答。我们要怎么样的法制,要怎么开展法治,最终实现什么样的法治?不清楚。老百姓只知道守法就够了。法学家则绞尽脑汁让立法更为健全。方法就是”修修补补“。

  中国立法当前的局面即是在坚持大陆法系制定法基础上进行的”修修补补“。结果是法治漏洞更少了,法律冲突更多了。相当于光绪皇帝改革,是不想解决根本问题而妄想坐稳江山。又好比穿一件面纱衣服,妄图不漏风,堵了这里,那里又因为年久失修破烂了,如何能避体遮羞防寒保暖?然而我们的法学家热衷于这样的”修修补补“。这种爱好的背后是”留名千古“的心理在作祟。因为全盘改革不是那么容易,自己没有这个魄力和能力,然而又略有小计,可以添砖加瓦,因此中国的小法律的出台胜过雨后春笋的破土。这也是中国立法的另一个毛病,凡是都喜欢立法。不仅人大立,政府立,司法机关也立。这背后除了利益的纷争,难说没有更多的猫腻。

  中国立法之前途是中国法治的前途。我们说法即规则,过于凌乱的立法导致的结果是规则林立,民众无所是从。更何况法治不仅仅是立法,还有不可或缺的更具艺术性的司法。立法问题迭出,很难期盼诞生出良好的司法。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杨靖

注:本文原发表于我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iyoungkings),读者可到该网页留言。



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清(2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清产核
资办公室:
为配合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财政部于2000年组织完成了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地方预算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有的已经开展,有的即将开展。为保证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规范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行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当前各级财政部门的重要改革任务之一,对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方针和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组织开展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全面摸清预算单位“家底”,为编制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编制提供真实依据,为制定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提供准确数据,既是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加强预算单位财产监管的重要措施。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地方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做为一件大事来抓,做到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保证本地区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各项工作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分级实施”的原则来进行。凡开展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一律执行财政部已制定的各项政策、制度和规定,使用统一的汇总报表和配套软件,具体包括:《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财清字〔2000〕3号),《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财清字〔2000〕4号)《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报表》(财清办字〔2000〕24号)、《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报表(境外机构类)》(财清办字〔2000〕25号)。地方可根据上述文件制定具体细则和办法。各地方可结合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于2001年全面完成本地区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
三、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资产清查、经费和收支状况清理、资金核实、检查验收和建章建制,其主要任务:一是要摸清本级预算单位户数、分布和结构;二是要对各预算单位的各项实物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债权债务进行认真核实,理清资金来源渠道和支出结构情况,在全面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三是要摸清各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人员经费支出结构,对人员情况登记造册,并做好编制和人员实际情况的核对;四是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清产核资政策,经申报和核实后进行帐务处理;五是针对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堵塞各种管理漏洞,促进提高管理水平和国有资金使用效益。
四、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范围是:各级行政党政机关(含机关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及列入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未列入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序列,但与各级财政有经费关系的各类社会团体;实行企业管理及其下属的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事业单位。对于纳入本次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范围的事业单位附属单位和投资举办的各类经济实体,也应按照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投入、收益上缴及经营状况等进行清查。
五、为便于全国数据汇总和分析,2001年的清产核资工作尽可能统一规定以2000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时间点,各预算单位以统一时间点进行资产盘存和清查。各地方应于2001年8月31日前完成预算单位清产核资主体工作,即:完成资清查,清查数据审核汇总等主要工作任务。在组织完成主体工作任务的同时,各地方应认真做好本地区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结果的核实和批复工作以及本地区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总结,并于2001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清产核资数据汇总结果(表式统一下发,见附件,汇总软件另行下发)及书面工作总结一式两份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对于2000年已开展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地方,应按统一的汇总表式、软件和工作要求将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六、各地方要认真组织实施好本次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各项组织工作。一是要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要求,及早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及时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二是做好动员布置工作,按时将整个工作布置下去,落到实处;三是认真组织做好相关业务和软件培训工作,使工作人员掌握清产核资的政策、制度和办法;四是做好指导、督促工作,保证工作的质量和进度;五是和财政部清产办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指定专人及时将各阶段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定期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以便及时进行经验交流和研究解决问题。
七、各地方要加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工作质量。一是各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统一的政策、制度和各项工作要求,严把各项工作质量关,如实填报报表、反映情况和暴露问题;二是各预算单位要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全面自查,在此基础上,主管单位组织专门力量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必要的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30%);三是各地方清产核资管理机构要组织有关机构和力量(如社会中介机构)对各预算单位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一定比例的样本核查,对查出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工作走过场,组织不认真等问题的要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补课纠正、推倒重来、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等处理。


200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