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民族院校:
《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民委
2013年1月14日
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管理,确保立项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民委教改项目是指由国家民委组织评审并批准立项的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建设研究项目。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负责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民委教改项目主要面向全国民族院校教育工作者择优立项,旨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培育高水平教学成果,不断提高民族高等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三条 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的组织实施,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遵循民族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围绕民族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以及教育教学中的新情况开展研究与改革。
第四条 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与分类。
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是民族院校的办学定位与办学特色、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管理与教学质量保障、教育教学特色培育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根据研究的内容,国家民委教改项目一般可分为8个类别。
1.综合性研究:对民族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的战略性、全局性的研究与实践,主要包括教育教学理念、高校发展战略、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产学研用合作教育和重点工作推进措施等方面的探索。
2.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针对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和培养模式进行改革的项目,主要包括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理念、卓越人才培养、创新创业教育、学生学习分析与研究等方面的创新。
3.课程与教材建设:面向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教材建设、多媒体教学课件开发等方面的改革项目。
4.实践教学改革:主要包括实践教学体系与机制建设、创新性实验计划、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创新创业教育基地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大学生自主创业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5.教育教学管理改革:促进高校科学管理的改革与实践,主要包括教学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基层教学组织建设、高等教育信息化建设、教学质量管理与监控体系、考试与评价制度的改革与实践、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共享等。
6.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高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的探索与实践,主要包括院系评估、学科专业评估、课程评估以及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的常态采集机制等。
7.师资队伍建设:主要包括青年骨干教师培养、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拔尖创新人才的培育、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科研创新和服务社会能力的提高、“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等。
8.其他与人才培养及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有关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民委教改项目按选题价值和预期成果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1.重点项目(含委托项目)是指对解决民族院校教育教学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有重大意义,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可望取得重大成果,并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或由国家民委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委托研究的项目。
2.一般项目是指对解决当前民族院校教育教学中重点问题、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大作用,能取得较好研究成果,并有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
第六条 一般项目完成时间一般1~2年,重点项目完成时间一般2~3年。
第七条 国家民委聘任成立专家组,在国家民委的协调指导下,负责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的规划、组织、协调、检查、指导、评审、验收、推广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国家民委根据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和民族高等教育建设与改革的实际需要,发布教改项目立项指南,为立项申报提供指导。
第九条 各民族院校根据国家民委公布的立项指南以及各校申报限额,统一组织本单位的项目遴选和推荐申报工作。鼓励院校联合申报,鼓励并接受相关教育机构和社会团体参与并赞助国家民委教改项目,不受理个人申报项目。
民族院校与其他院校或单位联合申报时,民族院校应作为第一申报单位,并作为项目归口管理单位。
第十条 项目主持人组织填写《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由学校教改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推荐,经学校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
第十一条 国家民委教改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组原则上不超过5人,部分委托项目和院校联合申报的重点项目根据任务需要可适当增加研究人员。项目主持人组织项目的申报与实施,每次限报一个项目,所申报的项目应避免重复立项。项目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近三年无教学事故或其他不良记录。
2.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组织项目研究与实施的能力。
3.此前承担的国家民委教改项目已按规定结题。
4.重点项目主持人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相应研究基础。
第十二条 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并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择优确定立项项目及其级别,并在国家民委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 个工作日。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由所在学校通知项目主持人按计划实施。项目所属学校要在建立健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的研究与实践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家民委组织专家对有关立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抽查或实地考察指导。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在项目结题前至少半年以上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调整申请单》,经学校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民委审批备案:
1.变更项目主持人或主要参加人。
2.改变项目研究内容或主要成果形式。
3.由于特殊原因申请延期结题或中止项目研究。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国家民委将撤销项目立项,中止项目研究,追回已拨经费,三年内取消申报本项目和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资格,并视具体情况减少项目所属学校下一轮次申报项目的数额。
1.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2.研究内容有较大政治问题或不良影响。
3.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做出重大变更或无故中止项目。
4.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5.违反财务管理制度。
6.项目所在学校把关不严,管理松懈。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七条 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经费由项目所在学校资助或由项目组筹集。
第十八条 国家民委教改项目中的委托项目由项目委托单位资助。
第十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由院校财务部门设立专门账户并由院校主管教改项目的部门统一管理,项目所在学校要保证项目资助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教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应符合项目所在学校相关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委托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委托单位相关项目经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院校教改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审核,对无故终止研究的项目停止核拨经费。
第五章 结题验收与成果鉴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于项目期内统一组织所承担项目的结题初步验收后,由国家民委组织专家进行最终验收,并评出优秀项目。
第二十三条 申请结题验收的项目主持人下载并填写《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书》(以下简称《结题验收书》)。
第二十四条 结题验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结题验收书》一式三份,项目研究报告一份,项目成果一份(包括成果被采用、转载及获奖等情况的证明及其他可以说明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如论文、教材、著作、课件、培养方案、获奖证书等)。结题验收材料的提交和报送根据有关通知的具体要求办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立项要求,有关项目所提交的成果,须至少满足以下要求中的一项:
1.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研究的目的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方法与具体措施,研究成果,取得的成效及推广应用价值。
2.论文:围绕研究内容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教研论文。
3.教材:要突出教学改革和创新内容,须正式出版并被应用。
4.多媒体教学课件或软件:须正式出版或被采用,说明其先进性、实用性、创新性和实效性。
5.著作:要突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突出成果的社会效益和推广应用价值。
6.其他:指导的学生获得省部级以上(不含省部级)大学生学科竞赛一、二等奖。
项目主持人必须有作为第一完成人的成果,项目参加人必须有相关成果。
第二十六条 申请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经批准变更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
2.未按计划完成研究或改革内容。
3.必要的佐证材料不完整或数据虚假。
4.研究成果质量低劣,无实用价值。
5.剽窃他人成果或有其他侵权嫌疑。
6.违犯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条例或有不良政治倾向。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题时间以国家民委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八条 初次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可暂缓结题,项目主持人须提出延期结题(最多不超过1年)的书面申请,经学校教改项目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国家民委备案。待项目组根据专家组的结题评审意见完善相应材料、补充相应成果后,再次申请结题验收。
第二十九条 在最终结题验收时被评为优秀项目的项目,由国家民委颁发优秀项目证书,由项目所在学校给予2万元奖励。
第三十条 需要进行成果鉴定的项目,可由学校或项目主持人向国家民委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成果鉴定材料(研究报告、研究成果主件)。成果鉴定采取会议评议或其他评议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成果鉴定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项目所在学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项目组成员回避所承担项目成果的鉴定。鉴定专家组应对项目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结果。鉴定结果由项目所在学校或项目主持人存档保管。
第六章 成果推广应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教材、论文、软件、课件、专利等)公开发表或出版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注“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重点、一般)研究项目”和项目编号。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研究成果归属国家民委和项目完成学校。
第三十三条 国家民委鼓励相关高校采取积极措施和手段加强对教改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对深化民族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重要意义的项目成果,项目所在学校应及时宣传、推广,使其发挥最大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点击下载)
http://www.seac.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1301250918386755698.doc
2.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调整申请单(点击下载)
http://www.seac.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1301250919467409792.doc
3.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书(点击下载)
http://www.seac.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1301250921462111239.doc
淮南市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与管理规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会
淮南市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与管理规定
1995年10月12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资会议批准 自1996年 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科学技术资金投入,加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提高科学技术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学技术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资金)包括:
(一) 列入市级、县级财政预算的科技三项经费;
(二)市(县、区)科技发展基金;
(三)市(县、区)财政安排的技术改造基金;
(四)科技开发贷款;
(五)市科技开发信用社筹集的资金;
(六)企业建立的技术开发资金;
(七) 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科技资金;
(八) 其它科技资金。
科技资金用于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发展、科技服务、科学普及以及科技计划的实施。
第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依法增加对科技资金的投入,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市和县、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科技资金投入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与综合协调;财政、计划、经贸、农业、金融等部门应按职能分工,配合科技行政部门做好科技投入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技资金的筹集
第六条 市级科技三项经费每年应占财政支出的1.3%以上。县、区科技三项经费应占同级财政支出的1%以上。
财政每年投入科技资金的增长速度应高于财政收入的年增长速度。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技发展基金
第八条 市技术改造基金由市财政行政部门会同市经贸等行政部门筹集。
第九条 企业应人销售收入中提取经费建立技术开发资金。市级科技先导型企业提取比例不得低于3%,其它企业不得低于2%,省级市新技术企业提取比例不得低于3%,其它企业不得低于1%。
企业提取的折旧费用于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更新的部分应不少于25%。
第十条 金融部门应调整信贷结构,设立科技贷款科目,增加科技贷额度。对科研机构和科技先导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应予优先贷款。对科研机构和科技先导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应予优先贷款。对于本市承担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各银行应按有关规定投放贷款。
第十一条 市科技开发信用社应积极发展科技风险投资、科技信贷、科技保险和金融租赁等业务,广泛筹集社会资金。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先导型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筹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资金。
第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捐赠科技资金。捐赠数额较大的,可根据捐赠人意愿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捐赠人名义设立科技专项基金。
第三章 科技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财政投入的科技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 工业、农业、社会发展及其它领域里的科研;
二 市新技术、中试、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制和开发;
三 科技成果转化、新兴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 市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分为无偿和有偿两类,所占比例分别为20%和80%,使用计划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制订,市财政行政部门备案。
无偿使用的经费人市科技行政部门办理拨款。主要用于重要公益性研究和科技项目调研言语、软科学研究、科技专家培养等。
有偿使用的经费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委托市科技开发信用社放贷、回收。主要用于实施科技项目。
用于农业方面的科技三项经费应不少于总额的30%。
第十六条 列入市各金融机构年度信贷计划的国家、省、市三级各类科技计划的科技开发贷款,由相应的管理部门与金融部门联合下达,由金融部门放贷、回收。
第十七条 市科技发展基金使用计划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技术改造基金使用计划由市经贸行政部门制订,市财政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市技术开发信用社发放科技项目贷款之前,应会同市科技项目主管部门对贷款项目作可行性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安排、发放贷款 。
第二十条 企业建立的技术开发资金,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市科技行政部门的.和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科技、经贸、农业等行政部门应积极向金融部门提供和种科技投资登信息和推荐科技开发项目;市咨询机构应对推荐的科技项目进行研究、评估;各金融部门择优投放科技贷款。
第四章 科技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使用有偿经费,应填报科技资金计划表,并按有关金融部门和科技开发信用社的要求提供文件、资料,签定贷款合同;使用无偿经费,应填报科技资金计划表,经主管部门审查,由项目下达单位审批。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人人不行采取不正当行为,谋取科技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不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属落后技术的项目,不得投入科技资金。
第二十五条 经审定的科技项目,实行技术合同制,项目管理责任制、企业法人负责制和项目承担人负责制。科技资金应根据科技项目的实施进度分期分批投放。
第二十六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应当分项目设立科技资金专帐,独立核算;不同渠道的科技资金分别核算。
第二十七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作出经费决算,并随同项目总结材料上报项目下达单位,作为项目验收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科技项目因故停止实施,承担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清理帐目,冻结剩余资金。有偿科技贷款应按合同规定偿还,.。无偿科技拨款,按管理渠道报告项目下达单位。由下达单位(或委托其主管部门)审查帐目,并收回剩余经费和用项目拨款购置的物资、设备。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科技项目难以完成或失败的,应将有关证明材料上报,由项目下达单位和有关金融部门共同研究资金处理方案。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完善科技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和科技投入统计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半年应向本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科技投入的数据及资料。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筹集、使用、管理科技资金成绩的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予以表扬、奖励。
第三十四条 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科技资金的,由科技项目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回科技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由科技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对该单位自以全额经费的20%以内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以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