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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4:20:56  浏览:84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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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
《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粮发〔201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加强粮食流通行业管理,推进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规范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行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国粮发〔2006〕14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我局按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管职责,结合粮食检验监测工作实际,制订了《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附件1: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自查)表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规范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行为,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粮食局根据开展粮食质量检验监测工作的需要,依托现有粮食检验资源,择优选用,建立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直接承担国家粮食局委托的检验监测任务。

  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监测机构)的原隶属关系不变,人、财、物管理关系不变(中央财政给予投入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国家监测机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监测机构分为省级监测中心、区域监测站和综合检验中心三类,实行统一命名挂牌。省级监测中心按“省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命名,区域监测站按“省名+所在地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命名,综合检验中心按“所在地名+国家粮食检验中心”命名。

  第五条 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粮食检验机构等属于非独立法人的,须经本单位法人代表授权,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有稳定的公益性事业经费保障。

  (三)计量认证有效。

  (四)具有与承担的粮食检验监测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检验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和环境条件。

  (五)具有与承担的粮食检验监测任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检验能力:

  (一)省级中心:能够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各类粮油产品的质量、内在品质和卫生安全项目;具有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开展主要粮油产品质量跟踪和标准研究验证检验的能力。

  (二)区域监测站:能够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当地主要粮油品种的各项质量、内在品质和主要卫生安全项目。

  (三)综合检验中心:具有比较全面和完备的粮油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专业化检验能力,具有较强的粮油标准研究和参与国际验证检验的能力。主要依托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粮食检验机构建设。

  第七条 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粮油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协助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经费预算,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三)承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储备粮及其他政策性粮食的例行监测、质量监督抽查与普查工作。

  (四)开展收获粮食的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原粮卫生监测,提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项目、重点监管对象,以及粮食收购质量控制、当地粮食出库必检项目与强制检验的政策建议。

  (五)在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下,指导粮食经营者建立粮食质量安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出证索证制度、储粮药剂使用与管理制度、质量档案制度等;协助开展对粮食经营者履行粮食质量安全责任、执行国家粮油质量安全标准与技术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农户科学储粮,减少产后粮食损失。

  (六)承担收购、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粮食的出库检验工作。

  (七)承担粮食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与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接受委托、仲裁等检验工作。

  (八)收集、报送当地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和意见。

  (九)开展有关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技术、检验方法、检验设备等技术研究,承担国家、行业和地方粮油标准的制修订及验证工作。

  (十)开展有关技术培训与咨询服务。

  第八条 国家监测机构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开展检验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妥善保管备份样品和检验档案,并做到随时备查,可以溯源。

  (二)履行检验数据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检验数据。

  (三)不得从事可能影响检验公正性的经营活动或其他业务,管理与检验技术人员不得在粮食经营企业兼职。

  第九条 实行定期监督评审制度。国家粮食局定期组织对国家监测机构的监督评审。

  (一)优选粮食质量管理、粮食检验和计量认证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颁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员聘书》,纳入监督评审专家库。

  (二)定期从监督评审专家库中抽调专家,组成监督评审组,对国家监测机构进行监督评审。每个国家监测机构在3年内,至少接受1次监督评审。

  (三)监督评审内容主要包括国家监测机构的基本条件、检验能力、工作业绩和履行职责义务等情况,评定结果的认定,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自查)表》(见附件)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 国家监测机构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国家粮食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并附《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自查)表》。发现重大粮食质量安全问题以及发生领导班子成员变更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实行检验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国家监测机构应建立检验技术人员考核档案,记录检验技术人员业务培训、技能培训及考核情况,检验技术人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和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80个学时。国家粮食局定期组织国家监测机构的检验技术比对考核。

  第十二条 国家粮食局为授权挂牌的国家监测机构颁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证书》(以下简称机构证书),并予以公告。机构证书有效期为3年。

  国家监测机构在机构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须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向国家粮食局提出换证申请。国家粮食局根据申请机构完成任务、机构自身建设和专家评审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是否延续授权。准予延续的,核发新的机构证书。

  对申请机构的性质、资质、办公场地、检验能力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重新考核。

  第十三条 国家粮食局为国家监测机构颁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检验专用章”(以下简称国家检验专用章)。国家检验专用章应当在机构证书有效期内使用。

  国家监测机构应专门登记国家检验专用章使用情况,严格审批程序,注明使用事项、时间、经办人和审批人等。国家检验专用章的使用登记应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 国家检验专用章仅限用于执行政府部门下达的检验、监测、抽查等任务时使用,不得用于出具企业委托检验报告和证明等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国家监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粮食局将予以警告、要求限期整改,直至撤消授权挂牌名称并收回机构证书和国家检验专用章:

  (一)计量认证失效仍向社会提供数据的;

  (二)出具虚假报告的;

  (三)监督评审不合格的;

  (四)比对考核连续两年出现不满意结果的;

  (五)检验能力下降,不适应检验工作要求,或检验数据出现较大错误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管理不规范,效率低下,或未履行职责义务的;

  (七)瞒报、迟报或不报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件的;

  (八)违规使用国家监测机构名称和国家检验专用章的;

  (九)违规开展影响检验监测结果公正性业务活动的;

  (十)发生严重泄密事件的;

  (十一)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国家粮食局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做出处罚的,由相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七条 《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自查)表》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自查)表

被评审单位法人名称(公章):

授权挂牌名称(印章): 授权证书编号:








评审
项目
序号
评审内容及判定标准
评审结果
(符合记Y,不符合记N)
评审结果简要说明





*1.1
独立法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含全拨和差拨)
 

□全拨; □差拨




*1.2
有稳定的业务工作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和检验业务收入,不含仪器配置费;省级中心近3年年人均经费不少于6万元,区域站不少于4万元)
 
 

1.3
能够正确掌握和使用国家和行业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与技术规定
 
 

*1.4
计量认证有效
 
 

1.5
具备与粮食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房屋,实验室环境条件符合有关要求(省级中心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区域站不少于600平方米)
 
现有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1.6
检验仪器设备原值总额(省级中心不少于200万元,区域站不少于50万元)
 
现有仪器设备原值总
额 万元

1.7
专业技术人员(省级中心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区域站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现有全部人员 名,其中专业技术人员 名。在专业技术人员中,有高级职称的 名,中级职称(含粮油质量检验师职业资格)的 名

人员培训(有培训计划,并开展了技术人员培训工作;建有人员培训、考核档案)
 
全年共有 人次参加专业
技术培训

评审
项目
序号
评审内容及判定标准
评审结果
(符合记Y,不符合记N)
评审结果简要说明





1.8
管理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行
 
 

检验报告授权签字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含粮油质量检验师职业资格)和5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
 

及时报送机构变化情况和工作动态信息
 

1.9
必备检验仪器设备:
省级中心:气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离子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可见一紫外分光光度计、酶标仪、近红外谷物分析仪、面筋测定仪、降落数值测定仪、实验磨粉机、粉质仪、拉伸仪、烘焙设备、实验砻谷机、实验碾米机、电热烘箱、电动振荡器、测水用粉碎机、锤式粉碎机、电动粉碎机、马弗炉及其他设备
区域站: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可见一紫外分光光度计、酶标仪、面筋测定仪、降落数值测定仪、实验磨粉机、粉质仪、实验砻谷机、实验碾米机、电热烘箱、电动振荡器、测水用粉碎机、锤式粉碎机、电动粉碎机、马弗炉及其他设备
 

超过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







尚无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

检验
能力
2.1
常规质量指标
 
(注明能够检验的具体指标名称)

2.2
储存品质指标
 

2.3
卫生指标
 

*现场抽检
3
评审员现场指定检验指标
 
指标名称:
(附现场检验报告)

工作
业绩
主要工作业绩和发挥的作用(包括职能作用和地位,参与行业内质量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工作,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等情况;具体的工作业绩:每年承担有关部门下达的检验任务次数,近3年年均承检的样品份数,参加研究、起草或验证粮油标准项数,其他业绩。)























评审
结论
判定标准:分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有一项带*的为N或现场抽检有一项技术参数为N,则现场考核结果即为不合格。











评审员签字: 被评审单位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用于自查时,评审结论栏的评审员签字处,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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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办公厅机关各处室,法制办、信访局、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地震局:

现将《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三月十八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推进市政府办公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西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办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办公厅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督促检查、协调服务作用,认真履行办文、办会、办事职能,切实提高为领导服务、为部门和基层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三、市政府办公厅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和完善调查研究、联系群众、各项政务公开制度,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严格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坚持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务实效,加强思想和业务建设,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 办文制度



四、收文制度

(一)机要文书处负责接收所有来文。接收时认真检查核对来文单位和文件数量。

(二)收件人是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的,由机要文书处拆封登记;收件人是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送领导同志专用文件柜,由领导同志秘书取回;收件人是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的,送本人专用文件柜,由相关处室或指定的专人取回,本人拆封;收件人是市政府办公厅各处室的,送各处室文件柜,由各处室取回拆封登记。

(三)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非密级文件原则上报送电子公文;其他没有与市政府电子政务内网联网的部门和单位报送纸质公文;特殊情况需要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的,报送纸质公文。

(四)机要文书处在接收电子公文和纸质公文时,对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厅有关规定的,告知报文单位重新办理。

五、分办制度

机要文书处收文后,按下列规定分办:

(一)省委、省政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厅委办来文,按处室对口联系业务分办。

(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领导批示给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来文,直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本人,并同时复印分送信息督查处;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领导批示给市政府的来文,由信息督查处会同相关处室办理;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领导批示件由分口秘书处室跟踪督办后,信息督查处统一汇总上报。

(三)市政府各部门(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湖新区)、各区县政府、中央在宁单位、驻宁部队、武警部队、企业等来文,按处室对口联系分办。

(四)市委各部门来文按内容分办。

(五)市人大、市政协及其各(内设)机构的来文,按内容分办;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市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送信息督查处承办。

(六)其他省、自治区、省会城市的来文,按内容分办。

(七)涉及内容交叉的来文,由分管机要文书处工作的秘书长签批后分办。

(八)涉及特殊事项的来文,按领导批示分办。

六、来文拟办制度

(一)对接办公文的审核要求:

1、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厅关于公文报送的规定;

2、请示事项需由市政府审批或市政府办公厅回复;

3、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现行政策;

4、请求事项若需转发或转报,附件应齐全,文字表述准确,引文无误,时间、地点、人名、数据、计量单位等正确、规范,无漏字、错别字、错页等;

5、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事项,主办部门已与相关部门协商、会签;如意见一致,应有协办部门的书面意见原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附上协办部门的书面意见,同时提出倾向性意见。

经上述审核后,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承办处室写明情况,提出退文处理意见,机要文书处告知报文单位重新办理;对符合要求的公文,进入拟办程序。

(二)来文拟办程序:

1、文稿拟办:属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讲话稿,由市政府经研室会同秘书一处负责,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审核。各副市长的讲话稿,由涉及的处室负责,分管处室的副秘书长审核;

2、属市政府审批的公文,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由分管副秘书长签批意见,先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时,在另件上注明“已转请××局(委、办)提出意见”后,可分送有关领导同志阅知;

3、属部门职能范围的事项或市政府授权由部门办理的事项,由分管副秘书长签批后,直接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回复来文单位。同时,在另件上注明“已转请××局(委、办)研究办理”后,报送分管副市长阅知,同时分送报文单位;

4、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由承办处室提出由某部门牵头主办的意见,并经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由牵头部门负责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或提出意见报市政府。以上统一使用“西宁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专用纸”并加盖“公文处理专用章”,转有关部门;

5、对涉及国土、规划、财税、金融等方面的公文,承办处室应先与相关处室协商沟通,提出会商意见,并提出由分管副秘书长和相关副秘书长审核的建议,报相关领导签署意见后再进入审批程序;

6、对部门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公文,承办处室负责人应明确提出是否同意发文;凡呈批公文,承办处室应在认真研究、核实情况和听取相关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有关情况、理据和建议,供领导审批参考。

七、发文拟办制度

(一)承办处室拟文,将文稿送秘书一处复核,交机要文书处按办文程序办理。

(二)机要文书处重点复核以下事项:呈报手续是否完备;文种使用是否正确,文件的体例、格式是否完整、统一、规范;主题词标引是否正确,抄送机关是否符合规定等。

(三)核稿完毕后由机要文书处退承办处室,需清稿的审批件,由承办处室清稿后送批。按审批程序送相关副秘书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市长、市长审批签发。

八、审批签发制度

(一)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涉及全局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的文件,依序由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或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批签发。

(二)市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省、自治区、省会城市政府办公厅商洽工作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厅与市委办公厅联合行文需要会签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厅对有关事项的回复,由秘书长或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审批签发。

(三)其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涉及一位副市长分管范围和一位副秘书长所联系工作的,由副秘书长核报分管副市长审批签发,或由分管副市长委托副秘书长审批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范围和两位以上副秘书长所联系工作的,经相关副秘书长会审会签后,依序送涉及的分管副市长审批签发,或由分管副市长委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批签发。涉及厅务工作(文秘、督查、值班、信息、行政事务等)的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由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审批签发,或委托有关副秘书长审批签发。

(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签发。

(五)由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形成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相关工作的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签发。由各副市长主持召开市长参加的专题会议,各相关处室形成会议纪要,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召开会议的副市长审批签发。由各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召开会议的副市长审批签发。

(六)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另有交代的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按交代的程序办理。

(七)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对外商洽、联系工作的便函,须编正式文号,按程序审批后,由机要文书处统一核稿、印制和发送。

(八)凡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包括信函等),必须经秘书长同意,报请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亲笔签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急件”、“特急件”或领导出差、已口头报告等为由,要求先盖章、后补签。紧急特殊情况时,应请示秘书长或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处理。

九、付印校核制度

(一)审批签发完毕的公文,由承办处室送机要文书处统一安排付印,正式付印前的校样稿由承办处室进行最后校核。

(二)在核稿、复核、审批签发环节上运行的公文如有修改,承办处室应及时清稿。

(三)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办公厅领导最终审批签发完毕的公文不得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四)审批签发完毕的公文原则上在第二个工作日内付印(遇公休日和法定假日顺延),紧急公文当天付印。

十、领导批示回传抄告制度

(一)正式公文和非正式公文审批签发完毕,由承办处室将首页复印回传给所有签批过此件的各位领导同志。如最后审批的领导同志对原稿有较多修改,应全文复印回呈签批过此件的领导同志。必要时还应回传有关单位,便于及时沟通情况。

(二)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的所有批示,有关处室要及时复印回传给秘书长或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三)各处室对所有领导的批示,必须按统一格式在办公网上登录,并统一进入办公厅电子数据库,以便按权限查阅和存档。未经授权,各处室不得随意将领导批示复印发送。重要批示经领导同意,及时送信息督查处登载。

(四)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市长助理和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批示需要告知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承办处室应在专用抄告单上打印领导同志的最终审批结果并及时传送。如领导指示有不同意见时,只能抄告上一级领导同志的最后批示结果。

(五)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请示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在处理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经领导批准转有关部门直接办理的,承办处室应将转办意见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十一、公文处理协调及督促检查制度

(一)加强部门协调沟通。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要求主办部门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协调一致,经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一般由正职)会签上报市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市政府。

(二)严格报文规定。除领导同志交办和特别紧急事项外,凡属应报市政府审批的请示公文原则上不能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严禁越级报文、多头报文、报送无单位印章、无签发人的白头公文。

(三)特殊情况下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审批后的公文,由领导同志秘书交承办处室负责及时登录、交办、督办和反馈办理结果,同时由机要文书处补登统一收文序号;如需制发公文,按发文程序及时办理。

(四)坚持公文审读、考核评比、错情通报制度。优秀公文每季度审评一次;实施公文网上展评制度,对拟荐好公文、有问题公文复核稿在“公文展评”栏目上展出并开展评议。此项工作由秘书一处会同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办理。

(五)坚持公文办理听取意见和讲评制度。每季度征求一次各位副市长对公文工作的意见,每季度召开一次公文办理业务讲评会,沟通情况,分析案例,讲评文秘工作,整改有关问题。此项工作由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负责。

(六)坚持公文(发文)办理效率跟踪督查制度。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有关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承办处室原则上应在2日内完成起草并送审;领导同志审批签发后的公文,应在当天送印(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发《西宁情况通报》,原则上应在会后2日内印发。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由秘书一处形成新闻稿,由主管秘书一处的副秘书长审核后,送参加会议的新闻记者,根据会议决定事项进行充实,会后次日内在报刊登载。

(七)坚持公文办理征询部门意见回复情况通报制度。凡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必须按规定时限回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对拖延、不回复的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

十二、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积极运用电子政务手段,大力开发各种方便、适用、快捷的现代办公应用程序,以报文、办文、发文、领导批示登录、查阅抄告以及交办事项全部在网上运行为目标,推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除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该上网公开的要上网公开,该共享的要共享,全面推进全市电子政务外网以及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应用。



第三章 办会制度



十三、市政府办公厅实行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制度。

十四、厅党组会议。由办公厅党组成员组成。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学习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提出贯彻意见;

(二)研究决定厅内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机关党建工作;

(三)讨论通过厅内各处室及厅管理单位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四)讨论决定办公厅内部工作机构的设置、撤销、变更;

(五)讨论决定以办公厅名义向上级报告或请示的事项;

(六)讨论决定对办公厅及所属单位、代管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事宜;

(七)研究决定其他需由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务工作由行政处负责。

十五、厅务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纪检组长、法制办主任、副县级督查员、各处室处长(主任)组成。会议由秘书长或委托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贯彻措施;

(二)讨论厅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安排和年终工作总结,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三)听取各处室及管理单位工作汇报,并对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四)讨论通过厅工作制度;

(五)每周星期一上午听取各副秘书长、各处室一周工作安排,部署一周工作;

(六)讨论其他需要厅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厅务会议根据秘书长或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意见适时召开。会务工作由行政处负责。

十六、会议审批管理

(一)厅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审批;

(二)厅务会议由秘书长或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审批;

(三)市政府办公厅召开的有关全市政府系统的文秘工作、政务督查、政务值班、政务信息等会议,由秘书长或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审批;

(四)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处置各类突发性事件等专题会议,根据领导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必要时可通知相关区县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会务工作由联系该项工作的处室负责;

(五)各项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由厅相关处室组织实施,并将组织实施的情况向主持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报告。



第四章 办事制度



十七、政务活动的内容及组织

(一)经批准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列席市人大、市政协会议;省政府各厅委办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省会城市邀请参加的会议;市政府领导同志决定出席的其他会议。以上会议按市政府会议制度,由秘书一处会同有关处室衔接提出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初审同意,送秘书长或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审核,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实施。

(二)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到区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调研,由秘书一处联系,会同有关区县或单位拟定调研计划,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或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由相关处室联系,报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考察中有关文字综合事项由承办处室负责;如有需要领导同志决定的事项,事前要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开有关协调会议,了解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报领导同志参考;承办处室事后要对领导同志在调研中确定的事项进行跟踪落实,并将落实的情况及时向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报告。市政府领导同志组团到外地考察,由秘书一处和相关处室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计划,按程序报批和衔接。

(三)国内媒体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由秘书一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秘书长审核,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本人同意后安排。采访的文稿、录音、录像须经领导同志本人审定后发表。国外、境外媒体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按照外事宣传的有关规定由秘书一处商市外宣办办理。

(四)参加接待来西宁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按市委统一安排);接待国务院部门领导同志来西宁调查研究、检查工作;接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政府领导同志来西宁访问考察、洽谈合作项目;参加统一安排的重要庆典、仪式、会展等;参加重要的纪念活动;参加重要的大型演出和体育活动。以上活动由秘书一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提出安排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送秘书长或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审批,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实施。

(五)秘书长、各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同志要求,随同参加有关市政府领导活动,或受市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参加有关会议。

(六)办公厅副县级以上领导同志因公出国出境考察按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和外出考察、出差的通知》和西宁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外事活动统一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按程序报送并协调安排。

十八、政务活动安排的报批规定

(一)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政务(内事)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提出书面请示,由秘书一处按程序报批。

(二)市政府各位领导同志的活动安排由对口秘书处室在每周五送秘书一处汇总,形成《西宁市人民政府近期重点工作安排》,于下周一上午送达市政府领导同志和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及相关处室。

十九、政务活动的预报

(一)各处室接到副部(省)级以上领导同志、上级督查检查组、国内知名人士等重要客人来西宁,重要活动在西宁举行等准确信息后,应于当日将接待信息(包括客人姓名、职务、考察内容、来宁时间等情况)书面告知秘书一处,由秘书一处整理后向秘书长或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报告。

(二)市政府办公厅行政处负责编印市政府办公厅政务接待专报,一人一事,一事一报,经秘书长或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核批,送交市政府接待办负责办理。重要的内事活动要在第一时间内报送给市委、市政府领导;接待副部(省)级以上领导,以及市政府其他重要接待活动,都应及时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厅通报。

(三)重要外宾访问西宁信息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汇总上报。

(四)办公厅负责做好市长、副市长出行、返回西宁的有关服务工作。

二十、政务督查工作要以确保政令畅通为目标,使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得以全面贯彻落实,让基层和人民满意。

(一)政务督查工作范围

1、督促检查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2、督促检查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专题会议、文件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3、办理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

4、办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有关工作的决定、决议和人大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市政协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有关工作的建议案及政协委员提案;

5、办理有关新闻媒体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6、办理社会生活中与人民群众相关的热点、难点和突出问题。

(二)政务督查工作职责

1、办公厅信息督查处在秘书长或主持办公厅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领导下,牵头负责上述各重大事项的督查工作,并负责办理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交办的其他督查事项。

2、办公厅其他各处室在副秘书长领导下,负责联系工作范围内的日常督查工作,并配合参与重大事项的督查工作。

(三)政务督查工作要求

1、政务督查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政务督查事项要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重大事项,秘书长、各副秘书长要亲自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2、政务督查事项和领导批示要随收随办,急事急办,做到不误事、不误时,注重实效,切忌形式主义;

3、对上级交办的政务督查事项要视同正式文件处理,应在接件后按上级要求限时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向交办机关及时说明原因。同时,严格执行保密法规,确保不泄密;

4、政务督查力求准确,向上级报告办理情况应一事一报,文字简炼,格式规范。对办理督查事项不认真,弄虚作假,敷衍塞责,隐瞒事实真相的,追究有关领导及经办人员的责任;

5、办公厅信息督查处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参加的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城乡重点建设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督查督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要求督办督查事项;

6、属于市政府办公厅信息督查处负责的重大督办事项,由信息督查处负责检查、反馈和汇总;属于其他各处室负责的督查事项,由各处室负责检查、反馈和汇总。

二十一、政务信息工作要求

(一)政务信息工作要以服务市政府领导为重点,同时,要认真做好省政府办公厅、市委及市政府各部门、区县政府的信息服务工作;

(二)政务信息工作要及时反映政府工作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及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为市政府领导把握全局、分析形势、发现问题、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三)办公厅要适时向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各信息联系点通报信息报送要点和采用情况,做好信息工作任务下达、考核及奖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信息工作交流。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四)办公厅各处室负责收集、反馈市政府领导同志和联系部门、单位在政务活动中的重要情况,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市政府领导同志外出时的重要活动和决定的事项,由随同领导外出的处室工作人员或领导秘书整理信息于当日提供给信息督查处;市政府领导同志秘书负责报送每日领导活动、领导批示情况。要广开信息收集渠道,加强信息调研,做好信息挖掘工作,报送高质量的信息。

(五)重大事项信息收集报告和处置规定

1、重大事项信息范围主要包括:

(1)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2)省委、省政府领导对西宁市工作的重要批示;

(3)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和关注的重要工作、热点问题;

(4)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对西宁市的正面宣传及新闻曝光事件;

(5)市内主要新闻媒体的新闻曝光事件;

(6)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7)一段时间内敏感性、苗头性、预警性的社会矛盾;

(8)人民群众关注和反映强烈的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问题等。

2、重大事项信息收集责任分工:

(1)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副县级督查员要带头做好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工作,并指导相关处室做好信息收集工作,做到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信息不漏收、漏报;

(2)各处室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各种信息,特别应重视为市政府领导提供前瞻性的信息服务,严禁重大信息漏报或迟报。各处室负责人为重大事项信息收集的第一责任人;

(3)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对西宁市工作的重要批示等信息,由领导秘书和秘书处室负责收集,信息督查处负责编发;

(4)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和关注的重要工作、热点问题等信息,由相关处室负责收集;涉及信息督查处督办工作的信息,由信息督查处负责收集,领导秘书和相关处室协助;

(5)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焦点访谈、东方时空、经济半小时、午间新闻、新闻调查等栏目对西宁市的正面宣传报道及新闻曝光事件等信息,由秘书一处负责收集;

(6)中央级报刊、新华社和网络媒体对西宁市的正面宣传报道及新闻曝光事件等信息,由秘书一处负责收集;

(7)市内主要新闻媒体的新闻曝光事件等信息,由信息督查处负责收集,秘书一处协助;

(8)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等信息,由市应急办负责收集;

(9)重大灾情信息,由市应急办负责收集;

(10)一段时期内敏感性、苗头性、预警性的社会矛盾信息,由市应急办、市信访局负责收集;

(11)人民群众关注和反映强烈的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问题等信息,按照职责分工,由市政府公开电话办公室、信息督查处和相关处室负责收集;

(12)增加信息直报点,将政务信息直报点延伸到部分乡(镇、街道),由信息督查处负责收集;

(13)收集和报送信息必须具有真实性、时效性、重要性。

3、重大事项信息报告处置程序和要求

(1)市政府总值班室收集的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社情民意等信息,按政务值班工作程序及时报送处置;

(2)各处室收集的重大事项信息,经处长审核把关后,送信息督查处汇总(突发事件、灾害性信息分别送市应急办);

(3)汇总、筛选、综合整理后的信息,视其重要性和紧急性,分别通过《西宁情况》、《值班快讯》等形式报送市政府领导;

(4)领导秘书收到办公厅报送的上述信息报告,须立即呈报市政府领导阅批,阅批后迅速回退秘书一处登记后分送承办处室,并复印分送信息督查处;

(5)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报告,应在接到信息后的半小时内完成;特别重大的事项应先口头报告再形成文字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现状、事件经过、采取的措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和原因分析、经验教训、善后工作等情况;领导批示件应在当天办结回复;信息督查处或相关处室要实地督办;特别重大事项要及时报送并督办;

(6)各区县政府接受中央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须向市政府办公厅专题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厅商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

二十二、政务值班工作要求

(一)政务值班工作要以建立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为目标,充分发挥协调指挥作用,保证上下联络畅通,反应迅速,情况处理及时。

(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事故)的有关要求

1、市政府总值班室接到区县政府和市政府职能部门突发事件(事故)的报告后,根据情况立即报告市长、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并按照领导批示或指示协调处置;

2、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事故)中,市长、秘书长赴现场处置的,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人应随同前往,并负责市长在现场所作指示的交办落实及各项事务工作;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到现场处置的,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应随同前往,并负责分管副市长在现场所作指示的交办落实及各项事务工作;

3、在处置突发事件(事故)中,按领导要求或现场情况,需相关部门或区县政府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协助的,由市政府应急办或相关业务处室工作人员负责通知;

4、对处置难度较大、时间较长,社会影响严重的各类重特大突发事件(事故)或市政府领导非常关注的问题,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将市政府领导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随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反馈。市政府总值班室接报后,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5、市长、分管副市长赴现场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如需新闻报道的,按领导指示,相关处室工作人员负责通知新闻单位。新闻报道口径由赴现场处置相关问题的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把关;

6、市政府总值班室接报的各类突发事件(事故),凡需直接向分管副秘书长以上领导报告的,要在接到报告后的半小时内编写《值班快讯》,及时报送处理该事件(事故)的领导。

(三)特殊情况下各类突发事件(事故)的处置程序和要求

1、全国、省市重大会议,大型活动,重要接待任务和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国庆期间以及特殊敏感时期,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处置的各类紧急突发事件(事故),市政府总值班室均应及时收集并报告;

2、对可能引发大的群体性矛盾的事件,责任单位要提出特殊处理的建议,市政府总值班室、市信访局应及时收集并报告;

3、领导交办的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的事件,市政府总值班室要跟踪督办,必要时应直接参与事件的处理,并随时将情况向领导报告。该事项处置结束后,应有完整的处理结果书面报告领导并备案。

二十三、信访工作要求

(一)登记、办信、接访:工作人员要认真填写《人民来信记录表》、《接待来访记录表》,准确记录来信、来访人姓名、年龄、工作单位或地址、联系方式及问题发生地、登记时间、信访内容等。

(二)接谈:工作人员应详细听取来访人反映的问题、要求和上访过程及有关单位受理、办理情况,并以《信访事项转送单》的形式告知来访人处理方式和转送、交办去向。多人来访由来访人选定5名以下代表参与接谈。

(三)转送:市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办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应根据内容及时交有关部门或地区处理,并填写统一格式的转送单。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党委、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来访,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来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四)交办:对下列来信、来访事项应及时交办并报告结果

1、重大、紧急来信、来访事项;

2、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来信、来访事项;

3、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来信、来访事项;

4、上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关党委、政府及领导同志要处理结果的来信、来访事项;

5、其他需要交办的来信、来访事项。

对反映问题紧急、时限性强的来信、来访事项,可以传真等方式及时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交办。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来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确定或报请领导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五)督办:对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六)归档:对已结案的来访案件要及时归档,做到一案一卷,统一保管,以利检索和使用。

(七)对反映带有普遍性、政策性等问题的来信、来访,应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报告,报党委、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参考,同时抄报上级信访工作机构。

二十四、法制工作要求

(一)立法工作

1、制定立法工作计划 

(1)每年十月底前,向各区县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发函征求立法项目,经筛选拟定《立法项目(草案)》(征求意见稿);

  (2)征求各有关部门、立法咨询专家对《立法项目(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经修改形成《立法项目(草案)》;

  (3)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经批准后发布实施。

2、审查、征求意见、修改 

立法责任单位报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征求意见、修改:

(1)登记,确定主要承办人;

(2)主要承办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经主持法制办工作的主任批准后,对立法条件基本成熟的,以书面形式发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对立法条件不成熟的,经主持法制办工作的主任批准后,暂缓审查或退回立法责任单位重新上报;

(3)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征求到的意见认真研究,并充分吸收,形成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经主持法制办工作的主任批准后,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省市相关部门、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组成员参加的座谈会、协调会、论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凡涉及公众利益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在《西宁晚报》或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全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争议比较大并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报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应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市政府法制办主持;

(4)根据各种修改意见和建议,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3、提交讨论

(1)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形成后,按有关程序报经秘书长、主管市长批准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2)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根据常务会议意见会同部门及时进行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报告、起草说明,由分管秘书长审核,市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签发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政府规章由有关部门会签、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

4、公布、备案

签发的规章,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印制,并在《西宁晚报》和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规章向社会公布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报告、政府令、起草说明一式十份,报国务院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5、立法评估

规章实施后,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立法进行评估,并向市政府提交立法评价报告。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评估,按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行政复议工作

1、受理

(1)登记,由专职人员进行受理登记。

(2)办案人应在5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受理意见,经主持法制办工作的主任复核,报分管秘书长审批后,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受理的,办案人应及时制作受理通知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不于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决定

(1)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办案人应及时进行复议调查,调取证据,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2)办案人应在60日内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经主持法制办工作的主任审核后,将案件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经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经主持法制办工作的主任审核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审批。

若重大或疑难案件,由办案人提出,经主持法制办工作的主任批准后可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天。
  3、送达

行政复议决定书签发批准后,办案人应在3日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取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收的送达回证。

4、归档

案件办理完毕后,由办案人负责编写结案报告,并整理办案过程中的所有文件和证据制作案卷,经主持法制办工作的主任核准后归档。

5、统计

按国务院法制办规定,每年二次对本级政府和全市行政复议、应诉案件进行统计报送,统计报送工作应在报送时限的15日前,经主持法制办工作的主任审核后报送。

(三)执法监督工作

1、规范性文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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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5年人民银行系统执行金融统计制度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5年人民银行系统执行金融统计制度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适应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经济、金融运行情况,1995年人民银行系统统计制度在1994年基础上做了较大补充和完善,主要是扩大了金融统计范围,增加了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统计内容,进一步规范了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城市
信用合作社和财务公司人民币、外币信贷收支统计项目和归属。
一、人民银行系统统计制度修订说明
(一)人民银行信贷收支统计制度。负债方增加了“73农业发展银行存款”、“74国家开发银行存款”、“75进出口银行存款”、“26证券公司存款”、“77农业发展银行缴存准备金”等统计项目,原“23其他银行存款”项下增加“中国投资银行存款”归属内容;资产方
增加“127农业发展银行贷款”、“128国家开发银行贷款”、“129进出口银行贷款”等统计项目,取消原“113外汇占款”统计项目,设立“141外汇买卖”、“142外币”和“143外汇调剂人民币资金”三个统计项目,以反映这些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的资金往来关系
。“61结益”统计项目的会计科目归属有较大调整(详见附件二)。
(二)城市信用合作社统计制度。负债方增加“561长期借款”、“562代理人行财政性存款”等统计项目;资产方增加“563中长期贷款”,“565委托投资”和“564缴存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566银行存款”等统计项目,并对“549租赁”、“548投资”
等统计项目的归属内容做了调整(详见附件十一)。
(三)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统计制度。
1.人民币统计制度。负债方增加“329长期借款”统计项目;资产方增加“362银行存款”统计项目,原“337租赁”项目的统计归属内容做了调整(详见附件十七)。
2.外币统计制度。负债方增加“415外汇买卖”、“416贷款呆帐准备金”,“417投资风险准备”统计项目,取消原“408外汇自有资金”统计项目,改设“418所有者权益”统计项目,取消原“409同业往来”统计项目,新设“413境外同业往来”,“414国
内同业往来”统计项目,将原“056境外发行债券”子项目修订为独立的统计项目,项目代号“412”;资产方取消原“438存放同业资金”和“440同业往来”两个统计项目,改设“442境外同业往来”和“443国内同业往来”两个统计项目(详见附件七)。
(四)财务公司统计制度。
1.人民币统计制度。负债方增加“737长期借款”统计项目,资产方增加“782银行存款”统计项目。
2.外币统计制度。负债方增加“913外汇买卖”、“914贷款呆帐准备”和“915投资风险准备”统计项目,取消原“907同业往来”统计项目,新设“911境外同业往来”和“912国内同业往来”统计项目,取消原“906外汇自有资金”统计项目,改设“916所
有者权益”统计项目,将原“090境外发行债券”子项目调整为独立的统计项目,项目代号“910”;资产方取消原“948存放同业资金”和“950同业往来”统计项目,对应设立“952境外同业往来”和“953国内同业往业”统计项目(详见附件十七)。
(五)人民银行贷款累放、累收统计制度。增加“828对政策性银行贷款小计”、“829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830对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和“831对进出口银行贷款”累放统计项目;累收也相应增设以上统计项目。
(六)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统计制度。1995年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统计制度为新增统计制度,各分行应严格按照统计项目与会计科目归属认真填报(详见附件二十一、二十二)。
(七)人民银行现金收支统计制度和城市信用合作社现金收支统计制度仍执行1994年统计制度。
二、其他事项
(一)统计报表上报方式和上报时间。人民银行“111”至“119”项目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于月后6日内(计划单列市分行于月后4日内)以通讯方式上报人民银行总行,“120”、“121”项目报表于月后15日内上报,总行通讯电话:6012734,
计划单列市分行在上报总行的同时报送所在地省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上报的数字为包括计划单列市分行的全辖数字,资金切块行上报报表比照计划单列市分行处理,中央级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财务公司人民币、外币信贷收支项目报表继续报北京市分行,并由北京市分行代总行
管理。
(二)结转数上报时间。1994年12月份人民银行“111”至“121”项目报表结转数应于1995年1月15日至20日以通讯方式上报人民银行总行,结转数年、月为“95年00月”。
(三)资产负债表上报时间和方式。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每年要向总行调查统计司报送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的格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
制度》的要求上报,资产负债项目与会计科目归属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会(94)9号文的规定执行,资产负债表上报单位为独立核算金融企业,上报时间为年后两个月内。
(四)增设“金融机构、人员情况统计年报”统计报表。各省级分行于次年两个月内以传真方式上报总行,传真电话:01—6012733。
(五)金融统计是对已有金融信息的收集和反映,统计项目不等于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各级人民银行分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上报统计报表的监督和检查,对城市信用合作社、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
司已发生的超范围经营业务仍要督促其据实填报。
(六)为做好人民银行信贷收支统计工作,人民银行调查统计部门和会计部门要加强协作,会计部门要于旬后1日12点以前、月后1日内向统计部门提供会计资料(报表和磁盘文件)。
(七)1995年“人民银行统计报表计算机网络系统软件”做了较大变动,主要是增加了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统计内容,软件中所用的统计项目、项目归属及项目代号、已全部按1995年统计制度规定进行了调整、各分行在使用中遇有问题,望及时向总行反映。
(八)各分行1994年统计工作总结于1995年2月底以前上报总行调查统计司。
附:一至二十四(略)



199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