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切实加强灾区市场和“五一”节日期间价格监管工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3:51:37 浏览:9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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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切实加强灾区市场和“五一”节日期间价格监管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切实加强灾区市场和“五一”节日期间价格监管工作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加强灾区市场和节日期间价格监管工作,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分析,重点监测粮油、肉类、鸡蛋、蔬菜、奶类、糖料、液化石油气等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交通运输、停车收费、游览参观点门票、旅游服务、家电下乡等相关商品和服务,以及种子、化肥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塑料桶、塑料管、塑料薄膜、抽水泵、农业用水、农业用电等抗旱救灾物资价格和收费的波动情况,密切关注可能引发市场价格异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努力保持市场稳定。
通知强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市场价格检查和巡查,重点整治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参观游览、农业生产资料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和抗旱救灾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领域价格秩序,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价格欺诈、搭车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安排专人值守“12358”价格举报电话,确保价格举报电话畅通,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及时化解价格矛盾。对性质恶劣、问题突出、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以儆效尤。进一步加强经营者诚信建设,积极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推进明码标价,引导生产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通知指出,当前我国粮食等重要商品储备充足,供应充裕,政府在努力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等方面采取了很多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完全有能力保持市场安定和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各地要切实防止价格异常波动,及时通过组织调运、投放储备等政策措施,确保市场供应充足和价格稳定。要积极采取价格调节基金等手段,补贴困难群体生活,减少价格波动对群众生活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换文(1992年)
中国政府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2年1月22日 生效日期1992年3月11日)
(一)中方去照
卢旺达共和国外交部长:比齐芝古·卡齐米尔博士阁下
阁下:
根据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签订的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的议定书和贵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第5139/16.03.B2/coop/BILAT号照会,为了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和为卢旺达医疗卫生事业做出更大努力,经过友好协商,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阁下提出如下建议:
一、根据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卢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第六批中国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该队由十人组成,即:二名外科大夫,二名妇产科大夫,一名儿科大夫,一名针灸大夫,一名内科大夫,一名麻醉师,一名手术室护士和一名厨师。第六批医疗队工作期限为两年,从到达卢旺达之日起计。
二、医疗队工作期间,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往返卢旺达和中国的国际旅费、生活费、办公费、医疗费和交通费。在中国医疗队工作期满后,双方根据上述费用实际支出办理确认书。
三、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协助卢旺达医务人员在基本戈医院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
四、卢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在卢旺达工作期间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中国医疗队在卢旺达工作期间,卢方免除医疗队人员生活、工作所需的物资、设备和供应品的进口税和其他税收、并向他们提供开展工作所必需的一切便利条件,包括设备完善的住房、卧具、水、电等条件。
五、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卢方规定的节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卢旺达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度补休。
六、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卢旺达的现行法律及其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七、中国医疗队工作期满两年后,按期回国。如卢方要求中方继续派遣中国医疗队来卢工作,需提前半年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换文确认。
以上一至七条建议,如蒙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同意,本函及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卢两国政府间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田逸民(签字)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于基加利
(二)对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先生阁下:
大使先生:
我荣幸地收到你于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二日BCEN°031/92来函,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照,略--编者)
我荣幸地代表卢旺达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来函内容,并确认同意阁下来函及本函为中、卢两国政府间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敬意。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代表
恩吉拉巴特瓦雷·奥古斯坦(签字)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一日于基加利
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制度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符
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曲靖市投资环境,及时处理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案件,维护投资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改善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意见》和《监察部处理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来信来访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国内合作企业和驻曲中央、省属企业在曲靖再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三条 中外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政纪行为侵害其利益的,依照本制度向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
第四条 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设立在市监察局,受理中外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政纪行为侵害其利益的投诉,并按本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条 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 投诉工作实行依靠群众,方便群众,接受投诉人和社会监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 投 诉
第七条 投诉人可以采用电话、电报、信函、当面投诉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诉。
第八条 投诉信函和向投诉中心递交的投诉书面材料,可以用中文或外文书写。
第九条 投诉人投诉后,在30日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投诉中心提出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第十条 投诉人有权要求与投诉案情有关的承办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 投诉人对投诉中心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十二条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具体明确,并附有便于投诉中心处理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投诉实行一事一诉原则,涉及同一部门的,也可数事并诉。
第十四条 投诉人因进行投诉,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保护。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五条 投诉中心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设立专门的投诉接待室。
第十六条 投诉中心接受投诉人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要仔细听取投诉人反映情况,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十七条 投诉中心接受电话投诉,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十八条 投诉中心对投诉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单独立卷,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十九条 对投诉信函,一般应予回复,重要信件的回复必须通过领导审定。
第二十条 属于投诉中心受理范围内的投诉,按照投诉中心内部工作程序、办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不属于投诉中心受理范围的,投诉中心接到投诉后,应按照“分级归口”的原则进行及时的分流或交办,承办单位(行政执法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执纪执法机关)在接到投诉中心移交的投诉处理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投诉人取得联系,10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并将处理结果抄送投诉中心。如果因投诉事项复杂,10个工作日内无法处理完毕,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适当延长处理时限,此后每延长30个工作日应向投诉人通报投诉的处理情况,直至此项投诉处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人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要求投诉中心复议。投诉中心应在收到投诉人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决定。投诉内容复杂的,投诉中心复议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应向复议申请人说明情况,此后每延长30个工作日应向复议申请人通报处理、协调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仲裁解决的,投诉中心应当协助当事人,依法按仲裁程序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投诉中心要监督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移交的投诉案件,依法维护中外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除征得投诉人同意外,对投诉人和投诉内容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对打击报复投诉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外来投资企业行政案件的查处,不适用本制度。投诉人将投诉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机构裁决并被受理后,投诉即告终止,投诉中心不再受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也适用于市内其他企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曲靖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