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关于在关岛、北马里亚纳联邦开展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28:58  浏览:88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关于在关岛、北马里亚纳联邦开展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印发《关于在关岛、北马里亚纳联邦开展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2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近年来,我国在关岛、北马里亚纳联邦(以下简称塞班)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不断发展,特别是劳各合作业务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目前,我在关岛、塞班从事承包劳务业务的公司30余家,劳务6,000余人,上述两岛已成为我国在太平洋岛屿输出劳务的主要市场之一。
但是,由于两岛地域很小(关岛550平方公里,人口15万,塞班岛150平方公里,人口4.5万),市场有限。且近年来公司涌入过多,多渠道对外,经营管理混乱,劳资纠纷加剧,以致引发工人罢工以及黑社会介入等问题。1996年5月,塞班两院通过了限制中国人上岛的议案,严重影响我在塞班开展承包劳务业务。
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今年7月,外经贸部在江西召开了两岛承包劳务工作会议,在调查研究和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关于在关岛、北马里亚纳联邦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并确定了当前可在两岛开展业务的公司名单。现将该办法和名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外经贸部(合作司)。

附件:关于在关岛、北马里亚纳联邦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在关岛、北马里亚纳联邦(以下简称塞班)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宏观管理,加强协调,建立良好的经营秩序,进一步开拓市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对外承包劳务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关岛、塞班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必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执行国家的统一政策,接受统一管理和协调,按受我驻美使、领馆的领导;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按当地的商业惯例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在关岛开展业务的公司应接受关岛中国承包商协会的协调和管理;在塞班开展业务的公司应接受塞班中国企业协会的协调和管理。
第四条 在关岛、塞班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实行公开、合理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严禁私自以降低条件、给中间商和业主回扣的方式获取合同。
第五条 鉴于关岛、塞班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市场容量有限,目前只限经批准的公司在关岛、塞班开展业务(名单见附件二),原则上近期不再批准新公司进入。取代外国劳务项目而首次上关岛、塞班开展业务的公司和重新进入的公司均需报批。
第六条 对获得赴关岛、塞班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权的公司,外经贸部将根据市场和公司经营情况适时给予调整。

第二章 项目备案和审批
第七条 外经贸部对公司在关岛、塞班开展承包工程项目实行备案制,对劳务合作项目实行审批制。
第八条 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工程合同须报外经贸部备案。当项目发生冲突时,外经贸部将根据备案(以外经贸部收文日期为准)先后的原则并按关岛承包商协会、塞班中国企业协会的章程规定加以协调。备案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1.公司的备案申请报告;
2.公司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3.合同副本;
4.关岛中国承包商协会或塞班中国企业协会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外经贸部同意备案后在合同上加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外经济技术合作审批专用章”,公司持加盖审批专用章的合同办理承包工程带出的劳务人员的审批手续。
第十条 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劳务合同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外经贸部审批,报批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1.公司的申请报告;
2.公司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3.公司与雇主签订的劳务合同;
4.关岛中国承包商协会或塞班中国企业协会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凭外经贸部项目审批的批文办理外派劳务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二条 公司须在确认关岛、塞班雇主已获准从中国雇佣劳务后,方可与雇主签订劳务合同,不得以旅游、考察及培训等名义将劳务派往上述两地。
第十三条 公司须按外经贸部制订的《劳务输出合同主要条款内容》(〔1996〕外经贸合发第105号文)与雇主签订劳务合同,不得做不利于我方的增、删、修改,更不得采用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的方式变相更改劳务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须直接与关岛、塞班雇主商签合同,严禁与中间商签订代理合同,更不得与中间商签订劳务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与雇主签订的劳务合同应用统一笔迹填写,并加盖公司章,不得涂改。
第十六条 公司与雇主所签劳务合同到期后,如需续签合同,仍按第十条规定报批。

第四章 人员选派
第十七条 公司在招聘劳务人员时必须向其出示外方雇主与雇员的雇佣合同,解释合同内容,并与派出人员本人签订派出合同。
第十八条 输往关岛、塞班的劳务人员必须由有输岛劳务经营资格的公司负责招聘,严禁当地雇主或中间商直接到国内自行招工。
第十九条 经营关岛、塞班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公司必须选择品质好、技术合格、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的人员赴岛工作。公司在岛人员不得涉足色情场所。
第二十条 公司如需跨行业、跨省市招聘劳务人员,须经劳务人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主管部门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劳务人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派出。

第五章 费用收取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雇主所签合同中规定的劳务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所规定的小时工资标准,在价格上要坚持与当地人同工同酬。
第二十三条 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公司向劳务人员收费一律按财政部、外经贸部有关规定办理。劳务人员办理出国手续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劳务人员自行承担。劳务人员在岛工作期间的奖金、加班费及加发工资等全部归个人所有,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中扣除或提成。

第六章 管理和协调
第二十四条 对输往关岛、塞班劳务应实行“雇主主管、公司协管、劳工自管”的管理原则,公司应主动配合雇主经常了解和掌握劳务人员的工作、生活情况,教育和督促他们遵守纪律,履行合同,并督促雇主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人员所必需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须根据在关岛、塞班劳务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有关法律制订劳务人员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选派懂管理、懂业务、懂政策的人员赴岛管理劳务,派出劳务超过100人的公司必须委派专职管理人员。人数不满100人的公司,须委托一家中国公司代理管理劳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劳务人员发生工伤、死亡、患重病时,公司必须根据合同及当地法律协助雇主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劳务人员上岛后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严禁擅自改变雇主,合同期满后及时回国,不得滞留在岛上。
第二十九条 劳务人员在岛期间必须遵守当地法律、规定以及与派出单位所签的合同。劳务人员在岛有违法行为,按当地法律处理;违反与公司所签的合同,按国内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在关岛、塞班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中国公司必须分别加入关岛中国承包商协会和塞班中国企业协会,遵守章程,服从管理,按期交纳会费。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外经贸部对在关岛、塞班经营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公司实行定期考核制度。
第三十二条 对经营守法、管理严密、服从协调、信誉良好的公司予以表扬,并在市场进入方面予以照顾。
第三十三条 对一般违纪、管理松懈和不服从协调,但对外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 对严重违纪、屡教不改、对外造成不良影响,对内造成巨大损失的公司,取消其在关岛、塞班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权,直至吊销其《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要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将本公司一年来在关岛、塞班的工作情况向外经贸部做出书面报告,重大问题要随时报外经贸部和我驻洛杉矶领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外经贸部所发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者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在关岛开展承包劳务业务的公司名单
在关岛开展承包劳务业务的公司名单
1.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2.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
3.中国国际工程和材料公司
4.中国山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5.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6.中国吉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7.中国上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8.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9.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10.南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1.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总公司
12.中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13.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14.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15.江苏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16.中国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附件:在塞班开展承包劳务业务的公司名单
在塞班开展承包劳务业务的公司名单
1.中国吉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中国上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中国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4.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5.中国哈尔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6.中国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7.中国广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8.中国深圳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天津立达国际劳务工程公司
10.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1.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上海分公司
12.上海海程经贸发展公司
13.上海轻纺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4.中国宁波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5.广东省对外劳务经济合作公司
16.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7.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8.中国国际计算机软件工程公司
19.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0.中国泉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1.中国广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2.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非制衣)
23.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非制衣)
24.中国长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非制衣)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州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贵州省科技厅


贵州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  贵州省科技厅               
(2004年12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科学研究计划与项目的管理,使软科学研究成果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科学研究是指:自然科学的应用、与自然科学发展相关的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理论与研究方法的应用、宏观分析与决策、发展规划研究等领域中多学科交叉融合形成的综合性学科研究的活动。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领域主要是经济、科技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涉及行业是科技、教育、农业、工业、服务业、卫生、文化、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和旅游事业等。
  软科学研究的主要范围包括: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科技政策法规研究,体制改革研究,产业技术发展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技术经济分析研究,重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研究等。
  第四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是科技计划的组成部份,其管理工作包括:调研、申报项目的审查、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立项实施、检查、验收和促进成果的应用等。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科技厅,市(州、地)科技局)是同级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能是:依据本办法,针对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重点以及党委、政府所关注的重大问题等,发布《软科学研究计划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立项实施;对验收的项目(成果)进行登记管理并协调有关方面推广应用。
 第五条 软科学项目研究经费属应用技术与研究开发经费预算支持和管理的范畴,实行无偿使用。
  第六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无形资产,具有决策效应和潜在经济、社会效益的财富与资源。研究成果提出的报告、决策方案、政策建议、实施措施、预警报告以及重大项目论证的结果等,凡对省、部门、地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推动作用的,省科技厅将鼓励或会同成果完成单位推广和应用。 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省科技厅每年向全省公开发布年度《指南》;申报年度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研究的项目应是全省区域、行业中带有战略性、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研究的问题;
  2.研究内容应符合当年《指南》的规定和要求,具有较好的经济与社会价值、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
  3.符合科学的发展观,具有前瞻性、思想性、创新性与适用性;
  4.研究目标明确、突出重点、主次分明、内容清晰、方法科学合理,具备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数据资源等条件。
  第八条 研究项目的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在研究的全过程中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与协调组织工作;
  2.一般应具备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研究生学历;
  3.应有从事本职工作五年以上经历并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
  第九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应以《研究报告》作为最终的主要成果。成果中引用的资料、刊物、著作等应注明其来源,《研究报告》一般应在一年内完成。
  第十条 申报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应填写《贵州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经本单位审核推荐或由所在市(州、地)科技局、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依据本办法和当年的《指南》,对申报的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组织专家论证评审。聘请的专家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依据《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立项综合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提出书面评价意见。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的评分和书面评审意见进行排序和综合平衡后,按程序提请审议。审议通过后,将编制年度软科学研究项目计划,下达项目立项通知书。承担单位或个人收到同意立项的通知书后,持项目合同书和电子文本,10日内到省科技厅办理签约等手续。
  第十三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主要职责是:召集课题组会议,牵头制定研究方案,负责研究人员的分工,参加研究报告的主持撰写;按合同检查研究工作的进度和质量;根据经费使用的范围,审批课题研究经费的开支;考核研究人员绩效;按合同的各项要求,负责项目的完成、成果验收和登记等工作。
  第十四条 部门、单位或个人自筹经费自选的研究项目(课题)属于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外的项目。若需评审(鉴定)或验收,必须经省科技厅核准同意后,组织评审、验收;评审、验收通过的项目(成果)将与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计划内项目同等待遇,规范管理。  
                第三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十五条 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1.省科技厅当年科技经费的预算;
  2.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项目经费的资助。
  第十六条 列入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研究经费统一由省科技厅管理,签约后将一次性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软科学研究经费应以项目的研究列支为核算对象,专款专用,接受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软科学研究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
  1.国内有关调研与差旅补助费;
  2.图书资料、数据采集费;
  3.撰稿及改稿费;
  4.研究资料报告文印、翻译费;
  5.技术处理费(计算费、测试费、软件开发费、数据录入费等);
  6.专家咨询及论证费;
  7.其它直接为本研究工作服务的费用。
  第十八条 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必须明确项目主持单位,若项目主持单位需向其它参与单位分拨经费的,应在合同中制定其分拨方案,经省科技厅核准后办理分拨手续。  
                第四章 实施、应用与监督
  第十九条 凡经批准列入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省科技厅将视项目实施情况,对研究和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抽查;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提交阶段报告或最终研究成果。
  第二十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取得的成果,除另有约定外,应属软科学研究计划下达部门和成果完成单位所有。凡凭借省软科学项目(课题)印制或出版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研究报告、专著和论文等),需在研究成果封面或论文首页标明 “贵州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或“贵州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经费资助项目”字样。
  第二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优先推广应用:
  1.理论、方法、技术上是科学、先进、可靠的;
  2.对科技、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能产生重要作用,对提高和改善各级各类决策与管理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
  3.对区域经济生态发展具有直接或间接、近期或远期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
  4.符合科技经济一体化并具有较大使用价值的。
  第二十二条 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在执行中,若需变更合同条款的,承担单位应提交“合同变更请示”,说明原因,经省科技厅同意后,签订变更或补充文件;对经批准中止或撤消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如实作出经费决算并向省科技厅退还经费余额;未经商定和批准,单方擅自变更合同的项目,一律视为无效,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无故延长完成期限的,两年内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计划不再对其项目主要负责人立项;合同执行中,项目承担单位与外单位发生有关纠纷的,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经费使用中,若违反财经制度和不按合同列支的,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依规处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列入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研究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研究报告(成果)》和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下同)的《经费决算报告》,经省科技厅审查同意方可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的形式采取会议验收或经省科技厅批准同意的通信结题验收两种形式。项目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验收申请报告》、提交《研究报告(成果)》、《经费决算报告》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一篇论文,经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2.省科技厅按照项目合同有关条款对其进行审查,合格的,即确定项目验收的具体形式、验收的专家名单和拟验收资料的份数;
  3.通过验收的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省软科学研究成果验收证书》,省科技厅按有关规定办理成果登记和归档等手续。
  4.归档的文件及资料主要是《验收申请报告》、《研究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省软科学成果验收证书》、《省科技成果登记表》、发表论文及成果电子文本等。
  第二十六条 软科学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的对象、主要内容是否达到合同的要求;
  2.研究的思路、方法、观点和分析是否科学;
  3.研究是否创新,是否适用;
  4.研究工作是否按时完成,技术资料是否齐备;
  5.研究成果还存在哪些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二十七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的验收若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省科技厅将撤销验收结果,并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规处理;参加验收工作的专家、有关人员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具有重要应用推广价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通过各种途径向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农村等推荐应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贵州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0月3日颁布的《贵州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国家旅游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意见》已经2012年第16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旅游局
2012年11月30日



国家旅游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把旅游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大精神上来,努力开创旅游业科学发展的新局面,按照中央部署要求,结合旅游系统工作实际,现就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的政治任务。要迅速兴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热潮,切实把党的十八大精神转化为推动旅游业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党的十八大报告,描绘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为党和国家事业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智慧的结晶,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大会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成果,体现了党的十八大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工作部署,对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必将动员全党更好地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党的十八大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央领导机构,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向前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对于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满怀信心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而奋斗,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二)迅速兴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热潮。全系统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不断引向深入。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党章修正案、会议公报等,从总体上把握精神实质和思想内涵。各级党委(党组)要系统学习并开展专题讨论,力求入脑入心,切实发挥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带头贯彻,做到先学一步、学深一些。基层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职工的学习教育,使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人心。要集中开展宣讲活动,推动党的十八大精神进机关、进企业、进景区。要切实抓好学习培训,深入回答广大干部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真正使十八大精神为广大干部职工所掌握。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强督促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努力增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吸引力、感染力和针对性、实效性,确保学习宣传贯彻取得实效。

  (三)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要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联系旅游业发展实际,联系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际,联系干部职工思想实际,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切实把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到推动旅游业科学发展上来,落实到开创旅游工作新局面上来,落实到全面推进旅游系统党的建设上来。旅游业是综合性战略性产业。党的十八大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出总体部署,旅游业面临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要切实认清新时期旅游业肩负的责任和使命,自觉地用党的十八大精神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当前,旅游业正处于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发展黄金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必须结合旅游业实际,坚持科学发展,坚持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实现旅游业“两大战略目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更大贡献。力争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之时,旅游总收入在2010年基础上翻一番,旅游业建设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让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城乡居民年均出游率明显增长,旅游就业贡献率明显提高,人民群众旅游满意度明显提升,我国旅游业规模、质量、效益基本上达到世界旅游强国水平。

  二、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旅游业科学发展

  坚持发展第一要义,加快推动旅游业发展方式转变,从根本上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旅游业科学发展。

  (一)推进产业融合。把加快推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作为建设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的根本基础。稳步推进旅游业与第一产业融合发展,全面提升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发展水平;扎实推进旅游业与第二产业融合发展,积极引导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提高重要旅游装备的国产化比重;加快推进旅游业与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积极发展旅游新业态。建立完善产业融合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旅游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提高产业融合的广度和深度。

  (二)实施科技兴旅。把推动现代科技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在旅游业的广泛运用,作为建设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现代服务业的重要载体。加大现代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全面提高旅游企业经营、旅游行业管理、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全面提升旅游目的地信息服务能力。大力推进智慧旅游建设,加快形成一批引领作用强的智慧旅游城市、智慧旅游景区、智慧旅游企业。

  (三)促进协调发展。以国内旅游为重点,积极发展入境旅游,有序发展出境旅游,实现三大市场的协调发展。继续推进中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培育旅游优势特色产业,推动东部发达地区提升旅游业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水平,推动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建设旅游强省(区、市)和培育旅游战略性支柱产业。顺应消费升级趋势,加快推进旅游产品转型升级,努力完善旅游产品体系。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以生态文明建设引领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推进旅游业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原则,加快完善旅游业发展与资源保护利用相协调的机制。环保开发利用旅游资源,降低旅游企业的能耗水平。加大落实力度,按期实现星级饭店、A级景区平均用水用电量降低20%的目标。积极推进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在国家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深化改革开放,增强旅游业发展活力

  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有效破解新时期制约旅游业发展的主要矛盾,不断增强旅游业发展活力,确保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减少行政审批,将工作着力点放在政策引导、规则制定、战略规划、标准实施、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服务产业方面上来。完善旅游统计体系,提高旅游统计指标体系的适用性和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继续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研究设计推动旅游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认真总结各地推动旅游业创新发展的经验模式。

  (二)加快完善旅游规制体系。坚持依法治旅,积极推动旅游法出台并尽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配套措施。广泛开展旅游法宣传贯彻,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行政领导、企业管理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能力。完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相互衔接的旅游标准化体系和推广机制,继续深化旅游标准化试点和示范工作。

  (三)扎实推进旅游业综合改革。重点围绕市、县旅游目的地建设推进旅游综合改革。始终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把优化市场机制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持续推动旅游发展要素的市场化进程。逐步建立与旅游业综合性产业特征相适应的统筹发展机制,提高统筹协调旅游业发展的能力。探索符合自身发展实际的旅游业管理体制,为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通过旅游综合改革试点,力争在旅游用地、旅游规划、海洋海岛旅游开发、带薪休假制度落实等方面有新的进展。

  (四)深入推进旅游重点改革。统筹推进协会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逐步建立体制合理、功能完备、结构优化、行为规范的协会体系。继续推进导游体制改革试点,重点研究建立导游准入与退出机制,导游职称体系和职业技术等级制度,导游薪酬保障机制。研究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的具体举措,研究鼓励社会资本公平参与旅游业发展的具体办法。

  (五)不断提升旅游开放水平。学习借鉴国际化经验,积极引进和转化国际标准、管理经验、服务模式,引进国际知名旅游品牌,不断提升旅游业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鼓励有条件的旅游企业“走出去”。在试点的基础上加快开放外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完善旅游市场准入制度,推动建立统一的旅游大市场。

  四、全面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下大力提升游客满意度,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一)更加注重旅游服务民生。注重保障国民旅游权益,积极发挥旅游业的教育文化功能和促进人的身心健康的作用,让旅游成为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动力。扩大旅游就业,推动更多农村转移劳动力通过发展乡村旅游就地就业。加大对农民工、农村妇女、贫困地区劳动者和城镇困难人员旅游就业培训力度,通过政策鼓励创业和灵活就业,加快构建旅游就业与产业协调发展机制。

  (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认真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监管工作的意见》。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诚信约束机制。畅通旅游投诉渠道,形成提升服务质量的倒逼机制。加强旅游市场依法准入退出机制建设,对违规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大处罚力度。探索建立对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的激励机制和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的绩效考核机制。完善旅游综合执法机制,下大力解决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难点问题。

  (三)提高旅游公共服务水平。继续引导和推动旅游服务接待设施建设,增加和优化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加快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扩大旅游公共信息覆盖面。完善旅游交通便捷服务体系,实施旅游集散中心示范工程和旅游观光巴士示范工程,完善旅游交通引导标识和自驾游服务体系。提升公共设施旅游服务功能,推进旅游便民服务设施建设。

  (四)强化旅游安全保障。牢固树立安全是旅游生命线的观念。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保障体制机制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制度。强化旅游安全监管,落实旅游安全责任,加强旅游安全教育。增强旅游应急处理能力,建设应急预案体系。完善旅游保险体系,继续实施旅行社责任险统保示范项目。

  五、发挥旅游产业优势,促进国家重大战略实施

  围绕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若干重大战略,充分发挥旅游业综合功能,努力在服务大局中找准工作着力点,开辟工作增长点,形成工作突破口。

  (一)扩大旅游消费。顺应旅游大众化的新要求,进一步释放旅游消费潜力,以大型国际展会、重要文化活动和体育赛事为平台,积极培育旅游消费新热点。大力发展旅游购物,鼓励推出旅游必购商品,提高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积极引导发展大众旅游休闲,推动落实带薪休假,办好“中国旅游日”,加快推动《国民旅游休闲纲要》出台,使旅游活动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的生活方式和健康的消费行为。

  (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抓住新型城镇化机遇,加快推进各类旅游目的地建设。把旅游业发展与城市规划建设和功能完善结合起来,提高城市旅游管理水平,提升城市旅游服务质量,形成一批具有国际或区域影响力的城市旅游目的地。积极发展旅游小城镇,强化旅游古镇的保护和利用,提高大型旅游景区周边小镇的承载能力,促进城市周边旅游休闲小镇发展。发挥乡村旅游在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稳步提高乡村旅游目的地发展水平。加大旅游扶贫力度,重点支持贫困连片开发地区旅游业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对于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

  (三)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明确旅游业的文化责任,把发展旅游业作为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内容。推动优势文化资源与旅游市场结合,提高文化资源的旅游化利用水平。鼓励引导新型文化旅游产品开发,打造一批国家级文化旅游演艺精品、节庆品牌和活动品牌。积极开发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旅游工艺品、纪念品。全面落实全国红色旅游发展二期规划纲要,不断丰富发展内容,切实发挥红色旅游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旅游文化建设,倡导健康文明的消费文化,全面提升旅游目的地和旅游产业各个环节文化建设水平。

   (四)推动入境旅游平稳增长。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树立中国旅游整体形象。认真落实《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旅游市场宣传推广工作的意见》,加快制定入境旅游中长期发展战略,认真做好国家主题旅游年活动,建立和完善国家旅游市场宣传推广体系,推动完善签证、金融、保险等入境旅游政策,加强市场宣传推广中的部门合作、区域合作,发挥企业在宣传推广中的主体作用。

  (五)拓展旅游交流合作广度与深度。充分发挥旅游在对外宣传中的独特作用,增强国家软实力。配合国家外交大局和对港澳台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旅游交流合作,不断提高中国旅游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强化旅游在推进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民众双向交流中的主渠道作用,创新交流合作机制。

  六、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提高推动旅游业科学发展的能力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把握、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新党章对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新要求,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旅游系统党的建设,为推动旅游业科学发展、加快实现“两大战略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一)切实加强思想建设。抓好思想理论建设这个根本,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党员干部头脑。按照建设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理论创新引领实践创新、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把广大干部职工凝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之下,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积极培育旅游行业核心价值观。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新党章,提高遵守党章的自觉性,增强党性修养,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和旅游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党章和先进性标准的要求,大力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各级干部队伍自身建设,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建立科学选人用人制度,真正把善于领导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大力推进干部交流,重视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不断加大党外干部培养力度。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旅游骨干人才队伍。加强旅游行业中高级人才、复合型人才和急需人才的培养力度。积极推进旅游院校教育和学科建设,整合旅游教育培训资源,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激发旅游行业各类人才创造活力,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新局面。

   (三)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要积极引导广大干部职工以崭新的精神面貌干事创业,始终保持攻坚克难的坚韧精神,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进取精神,始终保持开拓创新的时代精神。要牢固树立人本观念和群众观念,坚持群众路线,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推进各项工作。巩固和扩大创先争优活动成果,建立健全创先争优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要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突出讲党性、转作风、守纪律,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对旅游发展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着力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积极主动工作,提高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切实改进学风和文风,精简会议和文件,倡导勤俭节约,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反对弄虚作假。努力为基层服务,减轻基层负担。认真落实中办、国办《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进一步规范旅游庆典、研讨会和论坛活动。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进一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工作的执行力、信息的透明度,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部门。

   (四)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着眼人民群众“更加满意”,认真落实旅游行风建设工作责任制,从解决广大游客对旅游发展最关切和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努力打造让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窗口行业。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以加强旅游行风建设的实际成效提高群众满意度,全面提升旅游行业的形象。

  各级旅游部门和全行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为加快实现旅游业“两大战略目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胜利做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