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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11:55  浏览:81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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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暂行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辽宁省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暂行办法》,业经1994年5月1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 闻世震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

        辽宁省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褒扬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弘扬正气,根据《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八条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为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我省公民适用本办法;我省公民在省外或者外省公民在我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英勇搏斗中光荣牺牲或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英雄”称号,记特等功,奖励人民币30000元至50000元。需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办理。


  第四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斗争中功绩显著、有重大贡献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记一等功,奖励人民币20000元至30000元。


  第五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斗争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记二等功,奖励人民币10000元至20000元。


  第六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斗争中事迹突出、贡献较大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记三等功,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


  第七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斗争中作出贡献、事迹先进的,由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


  第八条 对获奖人员,由作出奖励决定的机关发给奖章和荣誉证书。奖章和荣誉证书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制作。


  第九条 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应按《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规定,进行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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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八五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匈牙利对外贸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八五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1月25日 生效日期1985年1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同意将一九六二年三月三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关于一九六二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延长到一九八五年继续有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在布达佩斯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匈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对外经济贸易部              对外贸易部
   代   表               代   表
   赵 仁 杰              豪沃希·蒂博尔
   (签字)                (签字)
家政人员犯罪的防范对策

谢 斌


  近来有很多报道涉及家政人员犯罪的问题,犯罪类型主要有盗窃雇主财物、伤害雇主人身安全、破坏家庭稳定等侵犯雇主财产和人身的犯罪。
  对于家政人员犯罪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
  1、从犯罪主体来看,以女性为主。因为家政工作的从事人员主要为女性。工作类型包括保姆、钟点工等。
  2、从犯罪类型看,主要涉及的犯罪罪行为盗窃,偶尔有抢劫等暴力性犯罪。犯罪类型较为单一,犯罪手段相对简单。
  3、从犯罪手段上看,作案手段比较隐蔽,不易被察觉。特别是盗窃案中,因为保姆等家政人员一般长期生活在雇主家中,对雇主家庭环境较为熟悉,而且在盗窃过程中,往往采取盗窃小额钱物等方式,雇主一般很难及时发现,而且同时案发后数额认定困难。
  4、从案件侦破结果看,家政人员中一些人常使用假名登记并在作案后不辞而别,导致案发后,很难及时查处侦破案件。
  导致家政人员犯罪增多的原因有:
  1、从家政人员工作环境看,特殊的工作环境给犯罪创造了的便利条件。家政人员中特别是保姆等长期居住在雇主家,对雇主的家庭经济情况、财产安置处所等情况较为了解,与雇主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关系。因此,一旦雇主对财物过于暴露或疏于管理,就容易成为诱发犯罪的因素。
  2、从家政公司的管理方面看,家政公司缺乏必要的约束与监管。现在家政行业管理混乱,行业没有准入的必要规范,没有资质审查机制。且家政人员流动性大,人员混杂,使家政公司很难有有效的措施来管理。
  3、从社会贫富方面看,雇主与家政人员的贫富差距大是产生家政人员犯罪的一个诱因。一般家政人员均是来自农村,基本上经济条件差,而且没有一技之长的,不得已才到城市做家政服务,而雇佣家政人员的家庭,生活普遍较好。这种贫富差距易导致家政人员产生心理失衡,从而可能引导保姆走上犯罪的道路。
  4、从家政人员自身素质方面看,家政人员一般文化层次较低,法律意识很淡薄。家政人员普遍来自农村,受教育程度低、不知法、不懂法、法制观念淡漠。
  5、从雇主方面看,雇主对财物的过度暴露和疏于管理也是导致家政人员犯罪增多的原因。雇主对财物的管理和防范过于松懈,给犯罪嫌疑人带来极大诱惑。
  6、还有雇主对家政人员的侵犯或不公正对待行为,导致家政人员产生报复心理而故意犯罪。现实生活中,有些雇主可能滥用管理权力,经常性的辱骂、殴打、甚至性骚扰女性家政人员,严重的直接侵犯家政人员的人身。这些行为易导致雇佣双方矛盾激化,使家政人员产生报复心理,而对雇主采取犯罪形式的报复行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针对家政人员犯罪案件的特点,笔者提出以下几方面的防范对策:
  1、雇主应加强防范意识,不应当过于暴露财物,应当妥善管理贵重财物和现金,定期清点财物。
  2、作为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应当有必要的管理规范;应当要做好家政从业人员的个人信息档案;应当严格的做好家政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培训。对于管理家政服务机构的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家政机构的管理和设置严格的准入机制,对不符合管理规范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停业整改。
  3、雇主应当友善公平的对待家政人员。雇主用平等的眼光、平和的心态对待保姆,避免产生严重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真诚待人,人真诚待你。
  4、雇主在选择家政公司或家政人员时,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值得信赖的家政服务公司。并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有效的雇佣合同,尽量通过“家政公司”这个第三方与家政人员签订合同。


荔浦县人民法院 谢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