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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印发市行业(系统)、直接监察单位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18:06:01  浏览:87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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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印发市行业(系统)、直接监察单位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安监局印发市行业(系统)、直接监察单位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

沪安委办〔2010〕31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

  2008年,本市制定了《上海市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落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市安委会办公室对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从组织体系、责任体系、规章制度、教育培训、现场管理等方面夯实安全生产的工作基础,确保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平稳受控状态。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的落实,不断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预防各类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适用范围

  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

  三、考核内容

  (一)事故指标考核

  市安委会办公室下达的年度生产安全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较大以上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事故情况。

  (二)组织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的组织领导、机构建设、责任制落实等履职情况。

  (三)基础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建章立制、教育培训、安全设施“三同时”、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资金投入、危化品管理、危险作业管理、承发包安全管理等工作履职情况。

  (四)现场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在班组管理、人的行为、物的状态、环境状况等工作履职情况。

  (五)职业健康管理

  职业危害监护、职业健康制度、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危害检测等工作履职情况。

  (六)落实政府监管工作

  本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按要求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和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材料情况。

  (七)加分项

  当年在安全生产方面受到市级以上通报表扬或奖励的,按市安委办上年度履职考核建议,对分管领导和安全管理干部给予专项安全奖励的,在安全管理创新、标准制定、经验推广等方面做出贡献的,本年度考核给予加分。

  (八)否决项

  被考核单位年度考核指标超标的,发生一起较大以上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的,当年受到市级以上层面通报批评的,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不按要求落实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制定整改计划、不落实整治措施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或存在其他严重负面性情况的,均直接考核为三等。

  四、考核成绩评定和程序

  (一)考核标准

  1.考核总分为100分,年底履职考核成绩占总分的60%,平时检查、抽查成绩占总分的40%。总分达到85分的为一等,70分至84分为二等,69分以下为三等。其中,考核为一等,且全年无死亡事故的单位,评为“年度履职考核成绩突出单位”。

  2.年底考核成绩中,事故占15分,零事故单位得15分;实际死亡人数与考核指标相比x值:0<x≤30%的得12分,30%<x<100%的得9分,x=100%平指标数的得5分。

  (二)考核方式及安排

  中央在沪各行业(系统)由市安全监管局组织考核;市国资委系统由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国资委组织考核;市直接监察单位由市安全监管局视情会同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考核原则以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为对象,通过二级单位或子公司台帐检查、现场抽查,以及座谈询问和书面考核等形式,反映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一岗双责”履职情况。

  市安委办在考核情况汇总后,将履职考核书面意见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年度履职考核成绩突出单位”予以表彰。对于考核为一等的单位,建议该单位对其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予以表彰及奖励。

  本办法由上海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市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安全生产履职考核检查表
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download/gongkai/P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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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交通战备储备器材租赁费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调整交通战备储备器材租赁费标准的通知
1994年5月25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北京市公路局,上海、天津市政工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张家港、南通港务局,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
自交通部下发《交通战备储备器材管理办法》(交计发〔1992〕57号)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普遍加强了储备器材的维护保管和租赁使用的管理工作。通过有偿使用,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目前,随着价格体制的改革,钢材价格放开,战备钢桥维护成本和损坏部件更新费用上涨幅度很大,原来规定的储备器材租赁费标准相对显得过低,不足以弥补由于使用所造成的损耗和管理费用的开支,不利于战备储备器材的维护保管。为此,部决定对战备储备器材(包括钢桥、特种工具、浮箱、绑扎器等)的租赁使用费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均为代部储备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有利于战备储备器材的维护保管和开发利用为原则,根据市场价格自行调整租赁费标准,但不应低于104元/吨.月。
二、各代部储备主管单位应按以上原则制定各种器材、构件的租金标准,并报部备案。
三、各单位仍要按照交计发〔1992〕57号通知的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动用报批程序和年报制度,不得擅自动用战备器材。
四、要建立健全维护保管制度和租赁使用资金帐目,收取的租金要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并按规定的比例上缴。
各单位对储备器材管理工作有何意见和建议或好的管理方式、办法,请报部战备办公室。


国家商检局关于减免检验费问题的批复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减免检验费问题的批复



(国检务函〔1997〕131号 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
新疆商检局:

  你局《关于我区政府要求对出口玉米降低检验收费的报告》(新检务[1997]12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商检收费是国家规费,需上交中央财政。因此,数额较大、涉及面广、进出口批次较多、政策性较强的检验费减免问题,需由国家商检局审批。其它数额较少的、一般性的检验费减收问题由各直属商检局审批。

  根据以上原则,新疆地区出口玉米的减收检验费问题,应请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给国家商检局写出书面申请减免检验费的函,由国家商检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