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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关于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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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关于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关于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中府〔2010〕11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关于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

中山市关于加快新能源产业
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决定》(粤发〔2008〕7号),推进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把新能源产业打造成中山市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支柱产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山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新能源产业及相关产品开发、生产、应用和服务的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产业是指为开发利用新的能源资源和传统能源进行新技术变革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产业,包括风电、半导体照明(LED)、新能源汽车、太阳能、核电及生物质能等六大领域。
第四条 成立中山市新能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市新能源产业发展工作及审议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统计局、城乡规划局、金融工作局、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到2012年,新能源产业总产值达到1000亿元,年均增长70%。其中,风电产业300亿元,半导体照明产业500亿元,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电机及天然气加气站装备)、核电装备、太阳能利用、生物质能及其它新能源产业200亿元;到2015年,新能源产业总产值达到2000亿元,年均增长26%;到2020年,新能源产业总产值达到3500亿元,年均增长12%。
第六条 2010年起,每年从工业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组成新能源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一定3年,2010年市财政另安排1000万元。通过贴息、补贴、补助和奖励等形式,专门用于支持中山市新能源开发、制造、推广应用及科技研发等方面。
第七条 逐步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企业为主的新能源产业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类资金投向新能源产业。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为新能源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积极探索和拓展利用外资的新形式,充分利用国外优惠贷款或赠款。
第八条 加大金融业对新能源产业支持力度。建立新能源产业融资扶持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新能源产业信贷投放,提高授信额度。
第九条 对获得国家和省立项的重大新能源项目企业,争取上级专项资金的支持,在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的基础上,由市、镇两级政府给予配套。
第十条 积极引导新能源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并购、上市等方式提高融资能力。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由市金融工作局按金融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扩大股权出资范围,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股权出资融资。
第十二条 培育骨干企业,扶持中小企业。落实《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府〔2009〕1号),鼓励新能源龙头企业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引导更多中小企业融入新能源产业链。
第十三条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新能源产业项目,预计产出10亿元以上的属生产、集成生产、成套设备生产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能源装备制造重大项目,优先列入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给予项目“绿色通道”待遇;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补贴(项目建设期内支付200万元,投产后实现预期产出目标再支付10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在本市建立新能源企业总部。对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总部在本市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优先安排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提高新能源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新能源产业的研发团队,加强产业集群共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吸引大学及科研院所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实施新能源产业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强企支撑计划和重大科技攻关计划。
(一)设立新能源产业科技重大专项。以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为重点,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提高产业整体技术水平的项目,一次性补助50-100万元,特别重大的项目最高补助300万元。
(二)实施科技强企支撑计划。对具有行业发展优势或具备形成行业优势的企业,连续支持2-3年,每年不少于100万元。
(三)强化新能源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及服务平台建设。对获准组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补助;对获准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四)实施新能源产业科技攻关计划。以新能源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为对象,对新能源产业产生重大意义或影响的,一次性补助20-50万元。
(五)成功申报国家、省新能源产业基地和孵化器的,给予30-50万元补助;成功申报国家火炬计划、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给予20万元补助;成功申报省科技厅重大专项、省部(院)产学研项目、粤港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的,按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优先配套。
(六)对为本市新能源产业发展提供技术创新、产品检测、融资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每个产业集群(产业基地)的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
第十六条 鼓励新能源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对主导参与完成相关标准制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
第十七条 高度重视吸纳专业领军及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对在中山从事科研或创办新能源企业的专业技术团队给予100万元的工作启动经费,对领军人才主持并获得省级以上重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项目给予配套奖励,个人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团队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领军人才在3年内凭个人所得税税票给予等价奖励。对专业领军及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给予最高10万元的安家补贴和3年工资外津贴,并解决家属安置、子女入学、医疗卫生保健等问题。
第十八条 在新能源产业规划园区内的项目用地,从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九条 对纳入市级以上的新能源重大建设项目给予“绿色通道”待遇,并按照相关规定从优、从快办理项目用地手续,保证项目用地及时报批。
第二十条 在新能源产业规划园区内首期投资规模超过1亿元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能源项目所在地政府必须优先安排和完善项目用地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新能源技术转让、新能源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展新能源产业符合条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新能源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企业研究开发的新能源项目属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其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依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二十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二十七条 对以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桔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等)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须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积极争取我市新能源项目纳入国家和省级的重点项目,享受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九条 落实价格政策,促进新能源应用。对利用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的生物质能发电项目电价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补贴;对利用垃圾(包括焚烧和填埋气)、沼气发电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电价补贴,对未能列入国家和省补贴的项目,在专项扶持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条 积极推广新能源技术与示范应用。
(一)实施路灯、景观和室内半导体照明示范工程。
(二)实施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集中采用光电建筑一体化、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太阳能供热、空气能供冷等综合示范工程,组织在重大工程上优先采用太阳能热利用材料和产品,对使用太阳能产品的用户给予适当补贴。
(三)实施沼气利用示范工程。对垃圾沼气发电、污泥沼气发电等工程,实行项目补贴。
(四)实施新能源公交工程,推动新能源汽车应用,实行油气价格联动,在应用过程中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补贴方案。
第三十一条 各镇区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促进本地区新能源产业发展。市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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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试行)和《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


交公路发[2006]451号



关于印发《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试行)和《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进一步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部制定了《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暂行)和《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于9月20日前将填写后的《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任务分配表》(见《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报部备案。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函告部公路司。
  联系电话:(010)65292772,传真:(010)65292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十一五”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信息适用、分级发布”的原则。
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对各省(区、市)的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国道网等跨省域的公路交通出行信息的集成和发布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或实施所管辖区域的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具体负责实施所管辖路段的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应与公路业务管理工作紧密结合,按照“以管理推动服务,以服务促进管理”的总体思路,逐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第二章 信息的采集和管理
第六条 现阶段,公路交通出行信息主要包括:公路基础信息、公路气象信息、公路养护施工信息、突发事件信息等四大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根据公众实际需求不断拓展信息的种类和内容。
公路基础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公路路线编号、路线名称、公路里程、主要技术指标,以及公路沿线主要城市与旅游景点的出入位置或编号、安全服务设施与服务项目、公路收费站与收费标准信息等。
公路气象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当日及未来48小时的公路交通气象信息,特别是雾、雨、雪等直接关系到公路交通安全的重大气象信息。
公路养护施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近期计划实施养护或改造路段的路线编号、路线名称、施工路段起止点、预计工期,以及交通组织措施、安全措施等。
突发事件信息是指影响公路交通正常运行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其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原因、影响路段、公路受损情况,以及交通组织措施、安全措施等。
第七条 公路基础信息的采集应依托“公路数据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完成,确保公路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公路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应按照《关于加强公路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3]228号)执行。
第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通过不断加强动态路况信息自动采集系统建设,加大公路巡查力度,建立公路交通信息员制度等多种信息采集方式,畅通渠道,保证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准确。
第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结合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积极与当地气象部门开展合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公路气象信息采集、分析、发布和处置机制。
第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对所管辖区域的公路交通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发布和交换工作制度,逐步形成信息共享、反映迅速、指挥协调、调度灵活的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和应急管理工作体系。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应充分利用交通政务专网、公网和高速公路通信设施资源,大力推进信息采集、上传、交换所需要的通信网络建设。
第三章 信息发布方式
第十二条 公路交通出行信息的发布,可借助互联网站、呼叫中心、广播电视、车载终端、移动终端、公路沿线信息发布设施等多种手段,信息内容应满足社会公众对“出行前”和“出行中”不同阶段的需求。
第十三条 公路信息服务网站是社会公众“出行前”了解交通信息的主要窗口,是交通主管部门展示辖区公路交通资源、提供信息服务的主要平台。
“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www.chinahighway.gov.cn)是交通部政府网站的子站,是交通部向社会提供国家高速公路、国道等跨省域范围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建设适应本辖区公路交通特点的公路信息服务栏目或网站,并与“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建立链接。
第十四条 公路信息服务网站的信息查询应简单、快捷,信息服务内容应准确、实用,信息表达方式应形象、直观。
网站服务栏目应提供以下基本功能:
(一)辖区公路电子地图展示;
(二)“出发点、目的地”方式的路径查询;
(三)公路交通出行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 公路沿线信息发布设施是道路使用者在“出行中”了解交通实时信息的主要窗口。是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为道路使用者提供服务的重要手段。
公路沿线信息发布设施的建设与信息发布的原则,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固定标志、标线的布设应当符合交通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特别是在标志设置的具体位置、布设密度、提示内容等方面,要充分考虑道路使用者的心理需求;
(二)在交通流量大的路段或交通事故易发、多发路段布设可变信息标志,及时向道路使用者发布道路状况、警示及诱导信息;
可变信息标志不得随意关闭,或发布商业广告及其它与出行信息无关的内容。
(三)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在公路交通异常路段设置临时警示或绕行标志;
(四)在公路沿线的服务区或停车区醒目位置,设立路线所经区域平面交通地图,标注沿线主要城镇、旅游景点以及通达路线;
有条件的服务区,可采取适用技术,提供出行信息查询服务。
(五)充分利用收费站的便利条件,向出行者提供信息服务,并在道路通行中断、封闭或拥堵时,向等候车辆及时通报原因及预测时长等信息。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切实改善公路交通出行环境,积极探索与实践其它形式多样的信息发布形式和服务内容。
第十七条 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在政府提供公益性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的基础上,为社会公众和客货运输企业提供更实用、便捷的公路交通出行增值信息服务。
第四章 监督和奖惩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将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纳入公路管理的日常业务范围,并作为年度考核评定的目标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对辖区内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 对在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发布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错误信息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为了满足社会公众和客货运输企业日益增长的公路交通出行需求,提高公路网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将所掌握或实地采集的公路交通数据和信息整理、加工后,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向社会发布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向交通部报送公路交通阻断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包括:
(一)由于公路养护施工、重大社会活动等计划性事件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公共事件引起的高速公路预计出现超过6小时的交通中断或阻塞,以及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预计出现超过12小时的交通中断或阻塞。
(二)虽未引起长时交通中断或阻塞,但出现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公路交通事件。
第四条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应该遵循“属地负责,统一审核、准确高效”的原则。
二、报送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报送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阻断原因、处置措施和统计数据等。
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路线名称、路线编号、发生时间、阻断位置、管养单位、行政区划等。
阻断原因主要为:计划性的公路养护施工、重大社会活动或突发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处置措施主要包括:抢通方案、疏散方案、绕行方案等。
统计数据主要包括:路产损失、人员伤亡等。
第六条 报送的格式应符合《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信息表》(附件一)的要求。
第七条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主要采取网络方式报送,报送人员通过登陆“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www.chinahighway.gov.cn)的路况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要求逐项填报。
第八条 突发事件现场不具备上网条件或网络通信出现故障的,应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010-62079332,夜间<17:00-次日8:00>:13911072189)或传真(010-62079005)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概况等主要信息及时上报,然后按照时限要求由具备条件的办公人员上网填报。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区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管理和审核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所管辖路段的交通阻断信息填报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将本辖区内负责审核和填报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单位信息,按照《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任务分配表》(附件二)的格式报交通部备案,由交通部统一分配系统用户名、初始密码和使用权限。
辖区内负责填报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单位如有新增或调整的,应在变动后三日内,重新填写《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任务分配表》报交通部备案。
三、报送的时限和要求
第十一条 由于计划性公路养护施工、重大社会活动等原因,需要实施路段封闭通行的,应在路段封闭前三日上网填报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由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引发的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或阻塞,应在事件发现后1小时内上网填报;引发的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交通中断或阻塞,应在事件发现后3小时内上网填报。
第十三条 《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信息表》可分两次填报:
第一次填报应按照时限要求,填写(一)基本情况、(二)阻断原因、(三)处置措施三项内容;如果出现人员伤亡,必须填写(四)统计数据部分相关内容;
第二次填报应在交通恢复正常运行3小时内,在第一次填报内容的基础上继续填写(四)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 在报送交通阻断信息内容的同时,应尽可能附带能够反映现场情况的数字图片。
第十五条 对报送时限的审核,由路况信息管理系统根据填报人所填报的事件“发现时间”、“实际恢复通车(事件结束)时间”以及数据录入数据库完毕时间自动判别。
四、附 则
第十六条 交通部将汇总各地上报的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并通过路况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相邻省(区、市)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借助“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www.chinahighway.gov.cn)的路况信息管理系统,汇总所管辖区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并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相邻路段管理单位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将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公路管理的日常业务范围,并作为年度考核评定的目标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交通部将对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报送虚假信息或延误报送时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信息表》
附件二:《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任务分配表》


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信息表
-、基本情况
路线名称 路线编号
阻断(事件)位置 起止桩号 K + 至 K +
行政区划 管理单位
填 报 人 联系电话
发现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预计恢复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现场情况描述
二、阻断原因
突发性 自然灾害 1地震□ 2海啸□ 3洪水□ 4泥石流□ 5其它:___
事故灾难 1交通事故□ 2危险品泄漏□ 3车辆故障□ 4其它:___
恶劣气候 1雨□ 2风□ 2雪□ 3雾□ 4沙尘□ 5冰雹□ 6其它:___
非灾害性 1桥梁坍塌□ 2隧道坍塌□ 3公路坍塌□ 4其它:___
其 它 1收费争议□ 2执法矛盾□ 3其它:___
计 划 性 1养护施工□ 2重大社会活动□ 3其它:___
三、处置措施

四、统计数据
路产损失 人员伤亡及其它
项 目 数 量 金额(万元) 项 目 数 量
路基(m3/Km) 伤(人)
路面(m2/Km) 死(人)
桥梁(延米/座) 聚众人数(人)
涵洞(道) 毁坏车辆(辆)
防护工程(m3) 滞留车辆(辆)
其 它:___ 实际恢复通车(事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累 计 /

《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信息表》填写说明
1、 本表仅反映“1处”阻断信息。同一条路线、不同路段的阻断信息,应分表填写;同一条路线内,同一个管理单位管辖范围内,因多处阻断致使路段之间不能连续通行的,可作为 “1处”阻断,统一填报。
2、 根据《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本表可分两次填报。在第一次填报完成后,“预计恢复时间”到来时,尚未实际恢复通车(事件结束)的,应在系统的提示下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及时修改“预计恢复时间”。
3、 报送时限应遵守《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要求,报送时间以数据录入数据库时间为准。
4、 “路线名称”、“路线编号”按《交通部公路统计报表制度》及相关规定填报。路线名称应为“路线名(路段名)”格式,如:京珠高速公路 (湖南耒阳至宜章段);“路线编号”应为一位字母码(G、S、X、Y、Z)加三位数字码。如:G030。
5、 “阻断(事件)位置”填写阻断(事件)发生的具体路段名、桥名、隧道名或附近有命名编号的主要设施名称,如“宜章段曹田桥”、“宜章收费站”;“行政区划”填写阻断(事件)发生路段所在市、区(县)最新行政区划代码,如“431022”(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
6、 “发现时间”、“预计恢复时间”和“实际恢复时间”中,每格下划线均填写2位数字码,如:06年08月10日17时30分。
7、 “现场情况描述”、“处置措施”需要填报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要求语言通顺,叙述准确。“现场情况描述”内容必须包括:阻断(事件)发生时间、发生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四个方面。“处置措施”内容主要包括:抢通方案、疏散方案、绕行方案三方面,由于计划性事件引起的交通阻断,只填写绕行方案;由于突发性事件致使公路设施毁坏引起的交通阻断,必须填写抢通方案和绕行方案;事发现场出现大量车辆或人员积聚,或因危险品泄漏等原因会给经过车辆和人员造成危险的,必须填写疏散方案。
8、 所有“数量”数值均取整数位。

省(区、市)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任务分配表(示例)
序号 单位名称 路线编号 路段名称 技术等级 填 报负责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一、管理、审核
1 / / /
二、具体填报
1


2






(交通主管部门签章)
(时 间)
备注:
1、 为确保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管理、审核权限的集中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由1个单位从事该项工作。“单位名称”填写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名称或受其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名称,“填报负责人”建议为该部门主管领导。
2、 为确保公路交通阻断信息采集的及时性,填报单位应为具体路段直接管理单位,如:公路局、公路分局、公路管理处、收费公路管理公司等。
3、 具体填报单位最多设立2名“填报负责人”,建议为养护部门或路网监控中心主要领导。
4、 “路线编号”为一位字母码(G、S、X、Y、Z)加三位数字码。如:G030。“路段名称”为路段起止点名称,如:耒阳至宜章段。“技术等级”分为:高速、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类。
5、 填报栏中的行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删减或增加。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国家科委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1993年5月17日,国家科委

第一条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是为国家发展提供宏观咨询服务的重大科技计划。为了做好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与审批管理工作,为编制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奠定基础,推进软科学研究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科委从明年起将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全国公开发布当年度的《国家软科学研究指南》(以下简称《研究指南》)。
第三条 《研究指南》是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在密切结合国家宏观决策需要的基础上制定的。《研究指南》反映了当年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重点资助领域和范围,也是各部门、各地方申报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的指导性文件。
第四条 申报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的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机构。
第五条 申报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单位应在认真研究当年《研究指南》后,再上报选题。
第六条 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研究的全过程中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与协调组织工作;
2、在申请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申请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已获批准项目未完成之前,不应再申请新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申请书应包含下列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传真。
2、项目名称和项目负责人。
3、项目研究内容、研究目的和意义,包括对所研究问题的基本认识与分析。
4、国内外同类研究的概况和已有理论及方法的要点与评价。
5、课题研究的总体框架与必要的子课题设置。拟采用的研究方法,遵循的理论和要突破的难点。
6、成果的主要应用部门,该部门的联系人与联系电话。
7、提交的成果和成果形式,预期效益。
8、起止年限与研究进度安排。
9、自筹经费、其它部门经费、拟申请国家科委资助经费及开支预算表。
10、承担研究的主要参加人员情况简介。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业务专长、承担过的相应的重大软课题或工程项目,取得的成果及获奖情况、发表过的有影响的论文和专著,以及在本研究项目中所承担的任务。
11、项目申请单位的技术支撑情况。包括完成研究项目所需的计算机、文印设备等装备水平、与申请项目有关的数据、信息和资料收集情况,准备获取信息的方式以及加工处理能力。
第八条 申请书的格式要求。申请书一律用B5型复印纸打印。字体要求是:题目用2号楷体字;标题用4号黑体字;正文用4号楷体字。标题之间空一行。
第九条 每年自《研究指南》公布之日起开始受理项目申报。项目截止受理日期为每年5月底,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五份完整的申请材料,并于5月底前寄到或送达国家科委政策法规司软科学处。
第十条 国家科委政策法规司将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重大项目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的有关费用由项目申报单位支付)。经审查合格同意列入国家软科学研究的项目,国家科委政策法规司将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接到立项通知后,即可向国家科委政策法规司软科学处索购有关报表,然后办理正式的立项手续与合同事宜。
第十二条 在办理正式的立项手续时,申请单位和申请人需提供如下资料:
1、成果使用单位的意见,需该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项目申请单位主管负责人意见,需加盖单位公章。
3、其它单位资助经费证明。
4、合同书等。
以上材料均需填制在我委统一印制的表格中。
第十三条 未批准立项的项目,其申报材料将不再退回原单位,请自留申请材料底稿。对申请未被接受的单位,将在申请受理截止日之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申报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由国家科委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