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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9:01:42  浏览:87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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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政〔20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国土资源、交通、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的建设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会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规划,市规划部门负责规划审查、报批工作。

  第六条 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未获得核准的,市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或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因装饰、装修、维修、建造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20日内,向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建筑垃圾产生总量、计划处置外运量、土方工程计划施工工期、处置场所);

  (三)计算建筑垃圾处置量的图纸资料。

  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建设单位在获得处置核准时,应按规划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向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证:

  (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二)有不少于挖掘机1台、装卸机1台、符合全密闭标准及安装卫星定位监控设施的运输车辆5辆等设备;

  (三)有健全的安全运输管理制度,符合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向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二)运输车辆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

  (三)注册资金证明资料;

  (四)运输设备登记明细表;

  (五)本单位制定的安全运输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核准的单位颁发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证,并将其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予以登记。

  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证的运输单位及已登记的车辆在《蚌埠城管网》上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证的运输单位在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当持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协议向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单车准运证。

  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单车准运证。建筑垃圾单车准运证应当记载建筑工地名称、运输单位名称、车牌号、行驶的路线和时间、建筑垃圾倾倒地点等事项。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二)使用核准的车辆运输;

  (三)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丢弃、遗撒、泄漏;

  (四)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五)遵守交通法规和环境噪声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向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施工保证金。建设工程项目完结后,结清被污染路面的清扫、清洗代履行费用和行政处罚罚款后,退还余额。

  第十五条 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证的单位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被年审单位书面告知理由,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注销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证。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应当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保持驶离场地的车辆清洁。

  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经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地勘察,可以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有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的,由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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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肇府办[2008]100号

印发肇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八日







肇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现行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以及《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维稳办及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办发[2005]3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将住宅房产出租给承租人用于生活居住而承租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租金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收入。

二、实施机构

我市各级税务机关是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将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的各项税款委托出租房屋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进行代征,由地税部门发给《广东省地税机关委托代征证书》,并按本级库收入的5%的支付比例向代征单位计算支付手续费,该手续费从地税部门征收经费中解决。

三、征管原则

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根据申报的租金收入进行计算,若纳税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不实而又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租金计算标准,提供给管理服务中心计征税款。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可根据市场租金的变动及时调整计税租金标准,制定和调整的单位面积计税租金标准报市地税局备案。

四、计税租金标准

(一)端州区范围内每平方米月租金为4元;鼎湖区、肇庆高新区范围内每平方米月租金为3元。

(二)其他县(市)每平方米月租金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五、征税具体操作程序

(一)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当地的实际制定计税租金征收标准,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二)管理中心配合当地地方税务局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三)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由管理中心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按季度存入指定开设的银行帐户。

(四)管理中心要密切联系指定的开户银行,实行跟踪管理制度,发现纳税人没有按时缴纳税款的应及时催缴;如纳税人经催缴仍不缴纳的,管理中心应将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名单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下达税款催缴通知书,并会同管理中心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催缴,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六、征收管理

(一)出租房屋的登记。发生出租房屋行为的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自发生出租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报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原件经核对后退回纳税人),经管理中心审核后退回一份申报表给纳税人。管理中心按月将申报表及附报资料、登记资料的电子文档报送当地地方税务机关。

(二)停业、注销的办理。纳税人在中止或停止租赁行为时应到管理中心办理停业申请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申请停业的纳税人须填报出租房屋变更、停租、复租、注销申请表,说明停业的起止时间和纳税情况,经管理中心实地核实后确认纳税人停业,不用缴纳相关税收,停业期满后若纳税人不继续申请则自动复业,并按规定缴税。若纳税人提前复业,应及时向管理中心提出复业申请,否则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填写出租房屋变更、停租、复租、注销申请表并附送相关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后予以注销登记。

(三)税款征收。

1、为了便于征管,自2008年3月1日起,我省对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缴的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即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6.35%;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的(含2000元),综合征收率为8.35%。

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出租住宅房屋租金收入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籍个人新建的房屋免征城市房地产税3年。对外籍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征税时相应调减综合征收率。

2、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管理中心缴纳税款。如有多处出租房屋所得应合并所有租金收入如实申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上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发票的开具。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的,应持租赁合同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到房产所在地的管理中心办理。管理中心在每次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完税凭证背面记录开票金额及发票号码,在发票上记录完税凭证号码,如纳税人开具发票的金额超过所属时期核定租金,超出部分由管理中心按规定补征税款。

(五)税票的使用和税款的结报管理。代征单位的税收票证使用及税款结报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代征单位票款结报问题应严格按“限期限额”规定执行。票款结报的期限为1个月,结报限额为10万元,其中任何一项条件达到,都必须即时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七、其他

(一)税收减免的办理。对于符合政策减免的纳税人,应到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代征单位的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对代征单位的税款征收、入库、完税凭证和发票的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八、本实施办法由肇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精神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精神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精神的通知》要求,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把发展民政经济和民政事业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民政工作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加强民政系统科技工作宏观管理,加速科
技进步,促进民政事业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江泽民总书记、李鹏总理在全国科技大会的重要讲话,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各级民政部门及民政科技工作者都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
大意义,为抓好贯彻落实工作打下扎实的思想基础。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决定》和科学技术大会精神作为今明两年科技工作的头等大事,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贯彻落实的方案,加强各项工作的部署。要把贯彻落实《决定》和科学技术大会精神同制定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长期发展规划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明确
各项任务、目标和措施,讲求实效,在推动科技进步方面有针对性的抓几件实事,扎扎实实地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对本地区1987年以来的科技工作要认真回顾和总结。着重总结近几年贯彻邓小平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本地区各项事业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民政福利企事业的发展;积极培养和引进科技人才,稳定和壮大科技队伍,努力为
科学技术人员创造条件,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执行对外开放政策,有效开展国际国内技术合作,与国内外同行广泛交流,引进、推广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提高产品质量、业务管理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组织科学技术人员进行理论研究和技

术开发,为领导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服务,推动科技进步;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多渠道争取经费,努力挖掘潜力,不断增加科技投入,促进科技发展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并于今年11月15日前向部科技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1、贯彻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精神情况,今后几年科技工作设想,科技发展规划、改革和发展措施;
2、科技工作总结材料;
3、典型经验材料(单性或综合性均可);
4、对加强全国民政系统科技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5、民政系统科技人员及科技经费投入情况(统计表附后)。
四、为全面展示民政系统近几年来取得的科技成果和动用科学技术促进民政经济与民政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拟定于明年春季举办民政系统科技成果图片展览,请各地尽早着手征集图片,并组织人员进行筛选整理,编写图片说明和本地区科技工作成就简介。要采用彩色胶印纸冲洗的图片
,内容较复杂的图片要适当放大,图片要清晰,文字说明要简洁,可适当用图表形式反映综合情况,图片内容应充分体现本地工作特色和近几年来科技发展情况。参展图片(包括底片)及科技工作成就简介、图片说明,于12月底前送部科技办公室。



199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