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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57:18  浏览:93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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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申请未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项,行政机关按规定受理。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方便群众。

  第四条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只涉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不必要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

  (二)经行政机关审定认为公开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其他依法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单位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或传真页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或代码、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开通“依申请公开专栏”,提供依申请公开表格下载,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获取电子文档,提出网上申请。行政机关还可以通过发放、邮寄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表的格式文本。

  第八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立即登记,并向申请人反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

  第九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并已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主动公开但未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告知申请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制作非本机关政府信息的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阅读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按规定履行依申请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督促其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各地区、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以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一并纳入各盟市、自治区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年度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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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危险化工品市场的管理的建议

四川省人大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危险化工品市场的管理的建议



四川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c.gov.cn  2007年06月28日 来源: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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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危险化工品市场的管理的建议

第226号

苟建丽

  危险化学品不仅在经营、储存等方面还存大着较为严重的污染和安全隐患,而且和老百姓的生活习习相关,许多工业产品、食品药品等里面都有相应的化工原料和添加剂。作为生产厂家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作为普通老百姓无法也不能判断和获知相关信息。

  鉴于化工产品的危险性,其在经营、储存、生产上可能对环境、对百姓的日常生活造成的各种安全方面的影响,我们建议:

  一、从生产源头上做好危险化学品的监管,防止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

  对化工厂、化工市场、化工仓库、经营商家实行有效监管,对相关空气、土壤、水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化验和抽查,对老百姓反映的有关问题高度重视,查实,控制潜在的污染源。

  二、对各种食品中的公工原料的添加,严格制定和执行统一标准

  可参照国际标准和一些发达国家的制定的有关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就高不就低。对于国家;不能监控的严禁使用,如一些饲料添加剂中,以控制最终进入人体。

  三、对生产后的化工原料的废料、废液的处理形同虚设。

  四、赋矛监管执法部门独立权力,不与有关利益集团相交叉

  某些监管部门的专家就是某些利益人,使对某些单位的监管流于形式。

  五、建立无论大小污染均须上报制度,对于瞒报、谎报的有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在污染的问题上,无论大小,一律上报,形成制度,免得一些单位和个人钻空子,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提高制造污染并企图瞒报、谎报的成本,加大惩处力度。

  六、加大宣传作用,提高老百姓自我保护的能力

  很多普通老百姓对化工污染的认识不足,明知企业对环境造成了污染,但被施以小恩小惠便帮助污染单位共同隐瞒事实,最终对自己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害。老百姓有了自我保护的能力,就无形地自发形成一道监督屏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省九届政协五次会议第226号提案的答复

苟建丽委员:

  您在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危险化工品市场的管理的建议》(提案第226号)收悉。经我们会同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食品药监局、省编办、省政府应急办等部门认真研究办理,并报省政府领导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从生产源头上做好危险化学品的监管问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关重大,我省各级政府始终坚持把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实行关口前移,切实抓好源头的监管,严格市场准入。一是严格项目的安全审查、审批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执行严格的安全审查制度,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进行设立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二是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制度。所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都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单位都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此前提下,工商部门才准予核准登记,才能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坚决取缔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的行为。三是加大对违法案件查处的力度。坚持实行巡查和年检制度,对凡不履行行政审批手续、不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经营的,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快查、严处、重罚,严格责任追究,提高违法成本,努力把保障安全生产经营变为企业的自觉行为。

  二、关于对食品中化工原料添加制定和执行统一标准问题

  目前食品安全方面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而国家标准又分为食品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标准间有交叉、重复,也有空白;规定的检测方法也不尽相同,得出的结果也就有差异。同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中有部分自律性较差,一些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对有毒有害材料缺乏充分的科学研究,一些滥用或超量使用增白剂、保鲜剂、防腐剂、色素等各类食品添加剂。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不断加强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形成了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在制定和执行统一标准方面,有关部门正在采取有力措施,向逐步建立健全科学、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测体系而努力,为有效规范食品安全生产和经营行为、净化食品市场创造条件。

  三、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问题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政府及有关部门近年来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尽量做到妥善处置。围绕废弃化学品的环境安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自去年5月以来,对全省废弃化学品的产生源、产生数量和类别、处置方式等开展全面普查,摸清情况,建立信息库。二是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申报登记工作,各产废单位每年定期向环保部门申报本单位所产生的废弃化学品名称、数量和处置等情况。三是严格执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许可制度,目前全省已有30余家专门从事该类经营的企业。四是对转移危险废弃物的,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落实各自的责任。五是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一方面积极指导和处置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一方面不定期开展环保执法检查。近期将针对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确保环境安全。

  四、关于赋予监管执法部门独立权力问题

  按照国务院2002年颁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分别由经贸、公安、质监、环保、铁路、民航、交通、卫生、工商、邮政等多家职能部门负责。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省政府于2004年对部门职责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原来由省经委、省商务厅等分散管理的职责作了整合,集中交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在该局内部单设了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从我省机构设置情况看,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由政府授权分别行使独立履行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与您的建议是一致的。目前全省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体系基本健全,但也存在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监管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问题,需要在今后工作中认真研究解决。

  五、关于建立污染事故上报制度问题

  危险化学品的污染比较敏感,有可能造成社会危害,因此污染事故的发生属于公共事件。为有效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于今年2月对改进和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发出通知,就严格信息报告的范围和内容、时限和程序、方式和渠道、责任主体、工作考核等问题,都做了详细规定。目前,各地各部门已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加强宣传问题

  为减轻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有关部门始终把做好宣传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在宣传对象上,以生产经营企业、在校学生和社会公众并重;在宣传内容上,以科普知识和应急知识以及增强安全意识、法制意识为重点,努力提高公众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能力。考虑到有效应对危险化学品等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办公厅去年4月印发了《四川省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总体实施方案》,从指导思想、主要内容、组织实施、任务分工、工作要求等方面,制定了若干规定。目前,该方案已在我省全面实施。

  特此答复。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支持。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1〕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3号)的相关规定,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现就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甜品站,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二、餐饮主店应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对所属的甜品站进行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甜品站纳入饮品店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范围。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机关为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和审批机关。在餐饮主店附近开设甜品站的,由餐饮主店提出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及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变更申请。
  核发的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证》类别栏中标注“饮品店(甜品站)”,备注栏中标注“餐饮主店位于××××(具体地址)”。核发变更的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栏中标注“含×个甜品站”。
  在餐饮主店内开设的甜品站,不另行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除提交《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餐饮主店配送管理制度、甜品站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甜品站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五、甜品站的选址,除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要求外,应设在室内,且为独立区域,与餐饮主店的距离原则上不得超过800米,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平方米。
  甜品站应按照食品进入和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能防止食品发生交叉污染。
  六、甜品站应具有给排水条件,设置清洁流动水源,并设有洗手设施。
  甜品站设施设备的清洗消毒由餐饮主店负责。
  七、甜品站冷藏、冷冻、恒温等设施设备的数量和结构应满足不同种类食品分开存放的需要,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八、甜品站的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排水,设备、工具和容器,食品贮存场所、废弃物暂存设施等,应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三类许可现场核查相关要求。
  九、甜品站销售的食品,应由餐饮主店配送,并建立配送台账。甜品站不得自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食品配送应使用封闭的恒温或冷冻、冷藏设备设施,确保食品在配送过程中不被污染。
  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对甜品站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办甜品站,已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有关规定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
  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