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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7:48:52  浏览:86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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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金[201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贴息贷款政策标准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要坚持自主自愿、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财政贴息资金审核,规范政策执行管理。

  (二)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对象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三)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

  (四)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二、认真做好贴息贷款发放审核工作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落实贷款回收责任制,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妇联组织、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六)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担保机构要对贴息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

  (七)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家庭贷款记录和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审核,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三、加强贷款担保基金管理

  (八)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九)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十)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基金运营与经办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十一)受托运营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十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停止受理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申请,并协调有关部门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单个经办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放大倍数达到5倍时,该担保机构应立即停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四、完善财政贴息支持政策

  (十三)对管理尽职尽责、审核操作规范、担保基金管理合规的贴息贷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地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十四)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其中,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75%,地方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5%。

  (十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十六)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人群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十七)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五、全力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十八)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政策执行的规范管理,实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

  (十九)请各地财政部门联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速转发至行政区域内妇联组织、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二十)本通知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十一)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执行。政策到期后,结合政策执行情况和国家就业形势,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政策切实有效。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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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内蒙古人民法院1950年工作总结中有关执行婚姻法方面存在的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内蒙古人民法院1950年工作总结中有关执行婚姻法方面存在的问题的意见
1951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你院1950年工作总结报告收阅。兹就执行婚姻法所存在的三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希即研究处理。
一、结婚年龄问题:你区以情况特殊,早婚很普遍,拟将规定之结婚年龄酌减二年一节,可根据婚姻法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二项规定,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酌量制定变通办法,提请政务院批准施行。
二、花柳病患者结婚问题:禁止花柳病患者结婚,婚姻法有明确规定,不能因该地区患者多而改变为仅“禁止患者与非患或已治愈者结婚”,因为这样,仍将助长花柳病的毒害,严重影响社会与民族的健康发展。而治疗与宣传工作也将不可能有其实际效果。目前限于条件,可以不去强调婚前身体检查,但不等于法律上承认花柳病患者可以结婚,因之你院所提变通办法不尽符合婚姻法的精神。牧业区患有花柳病者竟占当地人口70%,这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希即商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针对当前具体情况,拟定切实有效办法,有步骤的来扑灭这一病源,以维民族健康。
三、革命军人的婚姻问题,应参照我院“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指示”慎重处理。
此外,你院总结各地婚姻案件的处理,批判了“不从实际出发,强调离婚条件”,但这样提法尚不够明确,因为离婚是应该有理由的,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考查离婚理由是否正当,是判决的基础。这正是从实际出发,反之,如不慎重考查离婚理由是否正当,率尔判决,其结果就可能发生该离的不离,或不该离而离的偏差。这里所谓离婚条件(应该是离婚理由或原因更为适当),就是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内第十问题的解答所称:“有正当原因不能继续夫妻关系的,应作准予离婚的判决;否则也可作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如果所谓强调离婚的“条件”,是与婚姻自由的原则相冲突的东西,例如封建残余思想支配下的那种不问双方感情实际情况,是否能继续夫妻生活等,而强以所谓“离婚条件”来非难,甚至干涉婚姻自由,则不仅是不从实际出发,而且是违反婚姻法的,应分别具体情况,教育纠正。原报告中所举“不够离婚条件的女方,宁死要离”的案件,主要的仍应了解具体案情,分析研究其“宁死要离”的原因及其所提离婚理由是否正当,作正确处理,这一点并希引起注意。


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用何种法律文书的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用何种法律文书的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你院询问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主管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用何种法律文书的问题,我们研究后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主管行政机关的申请执行书后
,应当了解案情.如果认为处罚决定正确,则用《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如果发现处罚决定确有错误,则不予执行,并通知主管行政机关.



198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