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人口厅发〔2009〕49号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已经国家人口计生委2009年7月6日第28次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三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和各直属联系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国际援助项目资金、单位自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务司为国家人口计生委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编制委本级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审定各单位政府采购方案;组织实施各单位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签订委机关政府采购合同;统一向财政部报送委本级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组织各单位人员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监督检查各单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直属联系单位应明确本单位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部门,履行操作执行职能,负责协调政府采购的有关事宜。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编制采购方案报财务司审定;组织实施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采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四条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预算约束、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优先采购本国产品、节能产品,同等条件就近采购,不得化整为零采购。
第二章政府采购项目
第五条政府采购项目可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
第六条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是指纳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必须按规定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
(一)货物类。台式计算机、便携计算机、计算机通用软件(指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服务器、网络设备、复印机、文印设备(指速印机、胶印机、数码印刷机、装订机)、多功能一体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机、碎纸机、摄像机、电视机、电冰箱、复印机、移动存储设备、照相机、汽车(包括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电梯、供暖锅炉、空调机(指中央空调、商用空调、民用空调、精密空调)、办公家具、变配电设备等(以国务院办公厅最新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未准);
(二)工程类。由国管局出资进行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
(三)服务类。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汽车加油、印刷项目、会议服务、工程监理、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
第七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财务司统一组织采购或授权各单位自行采购,其中涉及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一)货物类。计划生育用品及设备,委机关10万元以上、各直属联系单位5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工程类。各单位60万元以上的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各单位50万元以上的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第八条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是指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的采购项目。
(一)货物类。委机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各直属联系单位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
(二)工程类。各单位60万元以下(含60万元)的办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各单位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服务类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开发维护项目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第三章采购方式
第九条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货物类项目的采购,按照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网上竞价三种形式进行采购。工程类项目的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服务类项目的采购,要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的年度定点供应商名单进行定点采购。
第十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应当依法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四章采购基本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应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编制采购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
算,内容包括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如因特殊情况需追加采购预算,应提出书面申请,报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编制采购计划。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财务司审定,内容包括采购项目、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
(三)确定采购方式。货物类项目,可采取协议供货的采购方式;汽车、办公用品、电梯等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可采取定点采购的采购方式;工程类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四)提出采购申请。各单位采购前须提出采购申请,内容包括,拟采取的采购方式、供应商情况、供货价格等,经本单位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采购。
1.协议供货: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协议供货专栏查询拟采购商品及价格(折扣率)、中标供应商、产品配置、订货方式、供货期限、售后服务等;采购金额符合本细则第八条限额要求的,可直接与选中的协议供货采购商联系供货事宜。
2.定点采购: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定点采购专栏查询拟采购商品及价格、供应商名称、订货方式、供货期限、售后服务等;采购金额符合本细则第八条限额要求的,可直接到定点供应商处采购。
(五)当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产品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经本单位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商采购中心同意后,可以执行网上竞价,竞价结束报本单位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确认后再进行采购。
网上竞价:
1.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竞价系统上提交采购需求信息;
2.必须在报价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标供应商的选择。原则上应选择排在第一的供应商候选人作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3.如选择非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作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须报本单位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定后,网上填写选择原因,并将详细情况及供应商报价明细,加盖财务部门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审核;
4.在采购信息规定的期限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六)如所需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各单位应向财务司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司初审报财政部核准后,方可进行采购。
(七)签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由各单位和供应商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中,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的采购合同由财务司签订,其他业务司局不得对外签订采购合同;直属联系单位的采购合同由单位法人签订。
(八)验收并支付采购资金。货物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支付采购资金,工程项目根据合同和工程进度的审批手续支付工程款。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特殊问题,影响合同正常履行,应签订补充附加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办理入库手续。货物验收合格并支付采购资金后,经办人持验收单和购货发票到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库手续,并凭验收单、发票及入库单到财务部门办理入账手续。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后,到相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用于捐赠的货物,应在受赠单位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第十二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应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编制采购预算。内容同第十一条第一款。
(二)编制采购计划。内容同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提出采购申请。各单位采购前须提出采购申请报财务司,内容包括拟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预算、数量、资金来源、交货(工)时间、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财务司将对采购申请进行批复,明确采购项目由财务司统一采购或授权各单位自行采购。
(四)成立招标工作机构。由财务司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厅、技术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项目单位等,具体负责项目招标采购工作。
(五)制定采购方案。财务司根据各单位的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方案报委主任审定,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及项目名称、采购预算、招标工作机构组成名单、拟采取的采购方式、招标代理方式、采购进度计划等。
(六)组织实施采购。财务司根据委主任批复的采购方案组织实施采购工作,包括确定招标代理、审定招标文件、签署《委托招标代理协议》、组建评标委员会、审核评标报告等。其中,项目单位需要派人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出具推荐函,并加盖公章,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被推荐人姓名和职务等。
(七)签订采购合同。中标通知发出后,如无投标人提出质疑,经本单位领导审定后,各单位可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其中,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的采购合同由财务司签订,各直属联系单位的采购合同由单位法人签订。
(八)验收并支付采购资金。内容同第十一条第八款。
(九)办理入库手续。内容同第十一条第九款。
第十三条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应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编制采购预算。内容同第十一条第一款。
(二)编制采购计划。内容同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制定采购方案。各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编制采购方案报本单位领导审定。采购方案的内容包括,拟采购的项目、采购金额、拟采用的采购方式、采购进度计划、服务要求等。
(四)成立招标工作机构。由项目单位主管项目部门、财务部门、技术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成,负责本单位招标采购工作。主要职责是:
1. 确定采购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依法确定合理的采购方式,也可以按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2.确定招标代理。如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应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对获得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代理资格证书的社会中介机构,从经营资质、业界声誉和代理业绩等方面综合考察,并采取招投标方式,推荐招标代理机构候选名单,经单位招标工作机构研究后确定最终招标代理。
3.审定招标文件。如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工作小组需对招标文件进行审定。
4.签署《委托招标代理协议》。如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的,由各单位法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署《委托招标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组建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派人监督外聘专家抽取工作,出席开标仪式并监督评标会议。
6.审核评标报告。招标工作小组要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核,各单位初审并报财务司审定后,方可与招标代理机构签署《评标报告审批表》。
7.签订采购合同。中标通知发出后,如无投标人提出质疑,各单位可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五)验收并支付采购资金。内容同第十一条第八款。
(六)办理入库手续。内容同第十一条第九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进依法行政 服务海西建设
洪碧华
[摘要] 要坚持依法行政、服务海西建设,就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加强监督为重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本文分析当前依法行政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推进依法行政、服务海西建设的具体措施。目的在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有限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和效能政府。为海西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 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海西建设
依法行政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遵循的法治原则,也是现代政府管理模式和行政观念的重大变革,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权力的来源、运行及其监督都要有法律依据。这里的“法”主要是指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法。加快海西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把握两岸关系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完善沿海地区经济布局,推动海西和其他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地区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加强两岸交流合作,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战略部署。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福建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纲要》,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监督为重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为海西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当前依法行政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党的十五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针以来,我国依法行政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积累了宝贵经验。但是成绩与问题并存、机遇与挑战并存、动力与阻力并存、紧迫性与长期性并存。要在2013年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是相当困难的。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依法行政体制不顺,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形成全方位的对接;对依法行政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认识不清,甚至认为依法行政会妨碍改革开放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依法行政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嘴巴上“法治”、实际上还是传统的“人治”套路。
(二)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学性重视不够,决策程序不完善,决策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出现“做决策、拍脑袋;做事情、拍胸脯;出问题、拍屁股”的不良现象。行政决策失误频频发生,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三)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中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化倾向,制订程序不规范。有的没有重视重大事项决策前的社会公示,未经公开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和座谈会,违背民主立法原则,缺乏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度,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对这些“土政策”、“土办法”,受处罚的管理相对人意见较大,一定程度上伤害群众感情。
(四)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牟取私利现象普遍存在,缺乏严格的执法责任制度。个别执法人员习惯于抖威风、耍特权、牟取个人或部门利益,甚至在少数地方和部门形成了以案件为资源,以执法为手段,执法护违法,违法养执法,执法与违法互相依存、恶性循环的黑色“执法产业”。大搞权钱交易,大肆收受贿赂,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有的执法部门违反执法程序,雇佣没有执法权的农民当诱饵,搞“钓鱼执法”。
(五)政府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不够完善,相关部门缺乏沟通协调、各自为政。信访、调解、复议等纠纷解决方式缺乏衔接和整合,制约着政府化解社会纠纷功能的全面发挥。有的地方对社会治安综治维稳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行政首长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的能力不强;有的行政权干预司法权,对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重新予以处理解决。
(六)违背法制统一原则和政令不够畅通问题比较突出,如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互相冲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原则损害法制权威。有的部委规章违反国家法律。如2000年,国家质量监督总局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出台对食品免除检验的部门规章,导致发生“三鹿毒奶粉”的严重事件。
(七)行政权制约、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导致行政权力在行政决策、行政立法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相当程度地被滥用。行政立法比较注重设定公民责任,忽视设定政府责任;一些规范政府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的综合性法律法规难以及时出台,一些单行法律法规中对政府责任的规定处于空白状态或者过于虚软不具有威慑力。有的行政执法过于重视行使行政权力,不重视承担行政责任。单位内部监督由于受部门“利益关联”影响而形同虚设;外部监督尽管主体多,但难以形成监督合力,效果欠佳。
(八)公务人员的法律素质参差不齐,依法行政观念不强、执法水平和能力亟待进一步提高。有的人平时不注重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没有树立远大理想目标,宗旨意识不强。在“主人”与“公仆”问题上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有的领导滥用党和人民给予的权力,贪污受贿、包养情妇;在“法治”与“人治”问题上,台上讲“法治”,台下搞“人治”;而且对法治认识不足,错误认为法治是治民、治事,不是用来治官治权的。在“政策”与“法律”关系上,没有从过去单纯“依政策办事”,过渡到既要“依政策办事”也要“依法办事”而主要是依法行政,因为法律比较明确具体,又注重程序。有些执法人员工作方式简单,态度粗暴。
以上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推进依法行政、服务海西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围绕海西建设,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主动对接、力求做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立足实际,依据海西建设的总体布局,集思广益,高屋建瓴地谋划发展蓝图;切实发挥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的辐射带动作用,要加强对省级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县工作的指导,深入调研交流,推动示范县大胆创新,辐射带动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继续强化推进依法行政绩效评估工作,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探索开展市县政府法制建设的理论研究,理论联系实际,对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前瞻性和对策性研究,通过理论创新进一步指导和推进工作。
(二)深化改革创新,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公务人员应该彻底转变思想观念,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树立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理念,以人为本。变“官老爷”为“人民公仆”、变“管理”为“服务”。大胆改革创新,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分析,综合运用各种经济运行调节手段,解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加快政府机构改革,深化县乡镇机构改革和小城镇机构改革试点,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重点加快垄断性资源、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开放和多元化发展,不断拓展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领域,并逐步向基层延伸。如推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制度,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有关部门要继续抓好市场中介组织治理工作,巩固和扩大政府与中介组织“四分开”工作成果,研究制定《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促进中介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并逐步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继续完善和拓展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模式以及行政服务规范化做法。适应网络时代需要,积极推行网上审批、网上办事、网上服务,真正做到便民利民。继续推广运用行政指导等方式,实现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只有真正公开透明,才会公平公正,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支持。要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尤其是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公开;不断加强办事制度公开工作,着力推进政务、校务、厂务、医院院务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工作。进一步健全新闻发布和发言人制度。继续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公开指南和目录,规范公开形式,拓展公开内容,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妥善办理依申请公开事宜,逐步完善监督保障机制。建设阳光透明和对人民极端负责任的政府。
(三)完善决策机制,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继续完善行政决策听取意见、专家论证和集体决定等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切实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改进工作方式方法,认真做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积极为重大经济社会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建立健全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全程跟踪、运行监控以及问题处理机制,开展决策执行情况评估。强化对决策的监督,明确决策责任追究的主体和权限、对象和范围、程序和形式,对随意决策、违法决策、越权决策、决策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决策机关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制度建设,增强海西建设的法律支撑
在《宪法》和《立法法》授权范围内,做好行政立法工作,认真抓好海西发展急需的规范性文件制订修订工作,切实加强对台交流与合作相关领域的立法研究,加强立法调研,先行先试,勇于创新,不断改进和创新立法方法,努力提高涉台工作立法水平,为两岸经贸往来和人员交流提供法律服务。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完善重要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推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有重点地选择一至两项重要规范性文件进行后评估。严格执行《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继续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与汇编。
这里的规范性文件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它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政令。它非常切合中国实际,能解决社会现实问题,而且数量多如牛毛,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有权制定。全国2053个县区、40161个乡镇主要靠它来解决基层问题。严格来讲,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立法范围。但今天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明天就可能上升为规章而成为行政立法。
(五)规范权力运行,推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
依法行政的重心是制约行政权力,必须全面开展规范行政权力活动。制定《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在各行政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出台配套的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制度、查访制度、考评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深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严格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构建阳光电子政务网上运行平台。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纳入平台集中运行,大力推进电子监察。依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出台相关的监管制度;在条件成熟的执法机关把规范事项从行政审批、行政处罚逐步向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领域拓展。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加强指导条件成熟的县(市)开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加强对林业等部门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指导。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进一步清理行政执法机关聘用合同工、临时工执法问题,及时换发新的执法证,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证件信息管理系统,并统一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对外公示,接受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制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案,探索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机制、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执法委托等备案审查工作。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积极运用法律措施保障行政权力规范运行。
(六)积极拓宽渠道,强化行政行为的监督问责
行政问责制度对政府及其公务员追究责任的制度。其本质在于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以及对过失权力进行责任追究,是责任政府的具体体现形式,其最终目的在于保证政府系统的正常运行,遏制权力腐败以及保障公众利益不受损失或损失最小化。目前,涉及行政问责的党纪国法、行政法规有《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公共卫生突发条例》等。行政问责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还不够完善,存在主体缺位、对象不清和事由太窄等问题。哪里突发公共事故,哪里的官员就会被免职。
必须逐步建立由党内外人士、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人民群众及新闻媒体、互连网络等组成的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行政问责体系。把行政问责与行政监察、效能监督相结合。各个政府部门必须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和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与沟通,主动接受质询。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管理规定》,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尊严。完善政府法制与行政审判的良性互动机制,共同化解行政争议;建立科学的审计监督机制,强化民生审计和绩效审计,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以及政策措施层面发现和分析研究问题。强化政府法制监督,继续开展直接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
(七)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认真贯彻《信访条例》,继续推行依法办理信访事项的“路线图”,全面落实抓预防、抓排查、抓化解、抓查处、抓责任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实行综合治理,创建平安社区。认真落实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的医院内部沟通调解、应急处置联动、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救助机制,扎实推进“五位一体”长效机制建设。强化行政复议组织机构建设,加大行政复议工作力度,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审理方式,提高办案质量,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作用。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协调机制,解决群众“信访不信法”、“找市长不找法院”的现实问题,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减少赴省进京上访和突发群体性事件。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领域,深化大调解理念,构建大调解格局,探索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紧密结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
(八)加强组织领导,持续推进依法行政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办事讲法律依据,执法按法定程序,处理问题考虑法律后果。继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认真学习《人大监督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重要的法律法规。继续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基本法律知识的培训。建立健全干部任职前和新录用公务员的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加强对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可以邀请法学专家学者开展法制教育培训,特别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开展专题法制讲座,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在政府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全面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重点解决县级政府法制机构不健全的问题。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开展县级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乡镇政府配备兼职法制员试点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进一步加强对市县政府法制机构、有关部门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认真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继续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督导检查,及时总结、交流、推广依法行政工作经验,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
总之,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依法行政的核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涉及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需要各系统、各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强化责任,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为海西建设护航保驾。
[参考资料]
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国法〔2009〕62号。
2、《福建省2010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载于《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www.fujian.gov.cn/zwgk/gzjh/sjgzjh/...2010-06-13//2010-07-26.
3、尚文杰,张淑惠:《关于“海西经济区”的法律问题研究》,载于《法律论文网》http://law1954.com/ 2008-07-04//2010-07-26.
4、董玉明,王彤慧:《关于制定区域经济基本法的几个基本问题》,载于《政府法制》,1999年第3期。
作者:洪碧华,男,中共漳州市委党校副教授, E—mail:dxyhbh@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