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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文使用后不付费谁说了算?——对徐国栋与北大法律信息网的稿酬风波的思考/宋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0:09:20  浏览:82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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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文使用后不付费谁说了算?--对徐国栋与北大法律信息网的稿酬风波的思考

宋飞


  最近,打开厦门大学”罗马法教研室”的网站链接,无意中发现了徐国栋教授的几句新留言:“真是无耻,未经授权,一文未付就登此文,等于抢劫,北大脸面扫地,知法犯法,中国法治无望 ;担心北大法律信息网“黑掉我的答复”公布我与该网的通讯“徐老师,您好,对于北大法律网采用您作品的事,希望可以和您协商,得到您的授权许可,具体细节请发邮件fxwx@chinalawinfo.com。我的回答“采用可以,按40元千字付酬,否则不许采用”,另外,应就此前未经授权采用的践法行为向正义女神和我道歉。这也是我对其他非法登载我文章的网站的答复 ;中国法律保护侵权的臭虫:我要告它,要费钱费力到北京去,如果能在厦门起诉臭虫们,我早就起诉上百次了。强烈要求全国人大修改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的管辖规则:从原就被改为被就原。”在百度上查看时间,这段留言发布时间大致在今年8月19日左右。于是我饶有兴趣地打开北大法律信息网,发现徐教授的文章连同我的一些评语已经无法查询到了。至于有没有付稿酬就不得而知了。
  类似的事情让我感同身受。在去年3月,笔者发现一个名叫“中国法律信息网”的网站发布有这样一些信息:一是“投稿说明”中提到:“投稿时您应:……(3)注明授权本网站付费或免费发布您的作品(具体合作方式,请参看《致作者》中相关内容。未注明时,视为授权本站免费发布您的作品);(4)对著作权有特别要求的,须在发送稿件时同时提出。”二是在”致作者中有提到:”身为专业法律网站,我们对每位作者的作品等智力劳动成果给予充分的尊重,并希望能够与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合法而有效的发布您的作品,使您的思想得到传播,并给予您应有的保护和回报。我们提供您如下两种合作方式: (一) 免费发布。 1、作者授权本站免费发布其作品。被授权免费发布的作品,中国法律信息网读者可以免费阅读。该授权一经作出不得撤消。……4、本站亦会向作者赠送10元/篇文章的感谢金。该款项作者不得支取,本站会将其存入作者账户,供作者阅读本网站其它收费资料。 (二) 付费发布。 1、作者授权本站付费发布其作品。被授权付费发布的作品,中国法律信息网读者需支付1元/篇文章的价格才能阅读作品全文。该授权一经作出不得撤消。 2、本站负责为作者建立档案。作者可以随时查询自己作品被点击的次数,了解文章和观点被关注程度。……4、被授权付费发布的作品,作品每被点击阅读全文一次,本站即向作者支付0.5元稿酬记入作者帐户,其余金额用于本站进行稿件整理和通讯合作的支出。作者账户内稿酬满50元后,作者可以要求本站进行支付。作者亦可使用账户内金额,查阅本站其他收费资料。 当然,如果您对上述两种合作方式均不满意,您也可以发邮件或直接致电联系我们。 由于条件所限,我们可能在收录您的作品时无法与您取得有效联系,因此,我们对您的作品暂按第一种方式处理。请您在阅读本信件后尽快与我们取得联系,并获取您的作者账号。如果您不愿意本站发布您的作品,也请您尽快通知我们,我们会尊重您的决定,将您的文章屏蔽。”基于上述说明,使得笔者产生了“权利外观“的幻觉,误认为该网站真的就是一个真心愿意为投稿人付费的诚信网站。于是一连投了不少稿件,截至去年12月该网站共选登了8篇我的稿件。当年12月5日,应我要求,该网站将我的选登文章设置为付费发布。之后,我又再次打开设在该网站的个人账户,发现上面冒出200元的余额。于是在同月就联系该网站。该网站一个姓何的女的却打电话告知这200元只是一次性感谢金,只能在网站上消费,不能兑换成现金支取。我当时还信以为真。可到了今年4月,我的文章又被该网站选用了。从我第一次投稿到今年4月,该网站总共已经选登了11篇我的稿件。于是我又给该网站发去一封电子邮件,内容如下:

“你好,我是贵网会员,现在已有11篇文章被贵网选登。清单如下:

篇数 论文标题 作者 发表 点击

1 试论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宋飞
2009年04月 5
2 徐国栋教授和《罗马法与现代意识形态》
宋飞
2009年03月 60
3 浅析交叉执法问题及其对策
宋飞
2009年02月 93
4 《罗马法原论》再纠错??为徐国栋教授助阵
宋飞
2008年12月 127
5 谢怀?与《台湾法律丛书》
宋飞
2008年10月 178
6 省级以下法制机构在政府工作中的定位及其思考
宋飞
2008年07月 292
7 试论法律解释的方法(修订)
宋飞
2008年06月 323
8 法治与人治的较量??兼论德治
宋飞
2008年06月 369
9 评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中译本??兼与何勤华先生商榷
宋飞
2008年05月 368
10 格老秀斯法学思想研究
宋飞
2008年04月 389
11 盖尤斯法学思想解读
宋飞
2008年03月 435

  根据以上点击次数合计,截至到现在,我的论文点击次数已经超过2634次,我选择付费发布,根据贵站“致作者”以及此后出台的“网站公告”的规定,可以推算出贵站应该支付我的稿酬为2634×2×50%=2634元人民币,即便按照贵站所称的“致作者”中列出的感谢金和支付帮助中红字标出的优惠措施,在我的会员中心账户余额上也不应该只有区区200元,我的稿费余额也不应没有超过50元。希望贵站给予详细计算费用标准的答复,谢谢!”
  很有意思的是,这封信发出去后不久,就被该网站拒收了。为此,我再发了一次。之后,该网站对我的这封信不进行回复,我再向该网站投稿,该网站也不再给我发“收稿回复”和“选登通知”之类的电子邮件。到了今年6月4日,我再次给该网站打电话询问此事,该网站接待的一个女的一开始说,没收到我的电子邮件,叫我再发。我照发了。可她接着又给我反复打了5、6个电话,仍然是故技重施。等把我惹火了,我说即便是我去年12月才选用收费发布方式,之后该网站给我的选登文章点击率界面也应该重新计费。可该网站并没有这样做。因此我还是可以认定该网站把我的文章拿去付费收钱,而不付给我应有的报酬。这时她才说,不存在付费一说,因为我所看到的点击率,也有可能是我自己点的,不能作为计费依据。此语一出,我当即就说要把这个所谓的“真相”告诉所有网友。她以一口不以为然的语气回复:“你就算告诉所有网友,我们网站也没有办法。”
  因为平时还有许多工作,加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不让我们就网文使用后不付费的案件在当地法院起诉,而要到侵权的网站和网络公司集中的北京去起诉。加之我看过《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9辑,上面介绍的几起发生在北京的知识产权案件,权利人几乎全都没有胜诉,即便是宋鱼水法官主审的案件也是如此。真有一点地方保护主义的嫌疑!我无奈之际,向北京的维权斗士郝劲松先生发去一封电子邮件,看看他有什么好建议。可能是他也很忙,该信至今也未回复。
  现在在网站上又看到和自己有过文字交流的徐国栋教授也就类似事情发起与我相似的牢骚,我的心情更加不能平静。本来“中国法律信息网”的事情我想不再去想了,毕竟自己的文章没有出版社和杂志社发表,能在网站上多做做广告,也就无所谓了,毕竟网络是把双刃剑嘛。徐教授所提到的北大法律信息网,我以前也一直向其投过稿件,先后被选登了30多篇。我还通过这个网站与华东政法大学的李秀清教授有过初步的文字交流,也认识了不少北大学子。该网站也未像“中国法律信息网”那样明确标注自己是可以向作者付费的网站,还不至于那么卑鄙。可是当我看到这两个网站的工商备案信息时,我愕然了。这两个网站怎么都贯之以“法律之星”的旗号呢?它们几家是不是穿一条裤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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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与农业品种

如果有一天,中国的农民被突然告知,种植了几十年的水稻种子,侵犯了某个外国公司的专利权。因为侵犯专利权,农民之间不能自行交换种子,也不能储存来年用的种子,甚至来年播种的每一粒种子,都要向该公司付专利费。这对我们的农民乡亲们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命运?如果这种水稻在全中国农村大范围地种植,这家拥有专利权的公司又突然提价,甚至不允许使用该专利,那么对我们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将会受到怎么样的影响?

人们不太相信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但类似的事例实际上已经发生过许许多多,只是我们没有体会到,或者习以为常。中国是猕猴桃的原产地和起源中心,新西兰人到中国旅游时将种子带回国,现在以“基维果”为商品名,畅销世界各地。为了维持和改良猕猴桃的品质,目前,新西兰人仍在中国源源不断地收集猕猴桃野生资源。著名的北京鸭在英国被杂交后,繁育出“樱桃谷”鸭,重新回到中国,占领了市场。闻名世界的北京烤鸭,现在用的却基本上是“樱桃谷”鸭。中国是大豆的原产地,拥有世界上已知野生大豆资源的90%,野生大豆的许多特别性状对于改良大豆品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成为育种与生物工程公司争夺专利权的目标。 近几十年来,美国已收集了中国北方大部分地区的大豆资源,包括野生大豆资源。这些物种资源的流失,最终使中国从世界上最大的大豆出口国变为最大的大豆进口国。我们还有很多优良品种资源被外国拿走,经育种和生物技术加工,变为新的品种,我们再高价引回国内。

20世纪80年代以来,境外商人频频到我国山区,尤其是西南山区收购珍稀植物和名贵花卉的原植物。观赏植物物种资源流失一直是一个严重问题,有些外国公司或外国专家专门在中国各地搜集珍贵花卉植物物种资源,采用的是走私或者偷窃的方式。这些在我国已经枯竭了的珍贵稀有植物和名贵花卉资源,在国外却得到开发,用于贸易,严重损害了我国国家利益。物种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战略性资源,是维持国家食物安全的重要保证,也是科技创新增强国力的必需,我们必须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去认识,中国的物种资源流失问题迫在眉睫。

申请生命专利的行为被称为“新世纪的圈地运动”,圈地者称为“生命海盗”。他们与以前的海盗大为不同:他们的武器不是刀剑枪械,而是尖端的科学知识、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他们不再需要在汹涌的海洋上找寻猎物,只需要安坐在舒服的实验室,以精良的仪器作盗窃的勾当,他们所盗窃的是物种资源。

如果不能成功对抗“生命海盗”,发展中国家的农民将是最大的输家,他们不能再像以往一样,自行储藏种子备来年之用,而必须每年向拥有专利的公司购买新种子。“被专利化的种子比普通种子贵一至二成,对我国农民来说是沉重的负担”,好的品种可以提高农业的产量和品种,但是专利费却会将好品种带来的收益化为乌有,要么不种,要么交纳高额的专利费,这将严重制约我们农业的发展。

知道了这些,有志之士无不感到脊梁发凉。作为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你是否还会对国外派出的相关研究人员热情大方,主动将当地特有的品种赠送?当国外公司以资助的名义进行“生物勘探”工作时,你是否会协助搜集有价值的物种,让他们把抽取的样本连同当地的传统知识带回实验室,分隔出活跃成分或基因序列,并将这“发明”归入其专利。

作为当地的龙头企业应该担当起保护我们物种的责任,那么你为什么不自己搜集当地的物种,进行研究,申请专利,申请植物新品种,再将有专利的新品种卖给外国,那么收取专利费用的是你——龙头企业。这其实并不难,自己没有研究机构没有关系,你可以委托国内的科研机构和大学来做,花少量的费用,就可以取得专利,得到新品种,为什么还不去做呢?

作者:王瑜律师,中国知识产权协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网站www.rjls.cn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通知严肃惩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通知

严肃惩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近一时期,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严肃惩处了一批严重受贿犯罪分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还有一些大肆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分子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他们继续进行行贿犯罪,严重危害了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为依法严肃惩处严重行贿犯罪,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认识严肃惩处行贿犯罪,对于全面落实党中央反腐败工作部署,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受贿犯罪的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把严肃惩处行贿犯罪作为反腐败斗争中的一项重要和紧迫的工作,在继续严肃惩处受贿犯罪分子的同时,对严重行贿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肃惩处,坚决打击。
  二、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构成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对于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构成犯罪的案件,也要依法查处。
  三、当前要特别注意依法严肃惩处下列严重行贿犯罪行为:
  1、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2、向党政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走私、偷税、骗税、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向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4、为非法办理金融、证券业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的开发、承包、经营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领导行贿,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向有关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行为。
  四、在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中,既要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又要注意体现政策。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情节的,依法分别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后如实交代行贿、介绍贿赂行为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在依法严肃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中,要讲究斗争策略,注意工作方法。要把查处受贿犯罪大案要案同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打击行贿、介绍贿赂犯罪,促进受贿犯罪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推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结合办理贿赂犯罪案件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以改变对严重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的状况。工作中遇到什么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以上通知,望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