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法国惩治有组织犯罪的立法动向/张亚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56:05  浏览:89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摘要】法国刑事法没有明确规定有组织犯罪的概念,理论及实践对此有一定争议,实践中多以关系网、准备行为及结构性组织作为认定有组织犯罪的指标。法国最新的刑事立法对有组织犯罪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列举,在种类上,有组织犯罪包括恐怖犯罪、本质上是有组织的犯罪以及由“组织帮”实施的犯罪,对这些有组织犯罪,刑法典规定了更严厉的处罚,同时,为了提高有组织犯罪的侦查效率,加强有组织犯罪的证据收集能力,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特别的处理程序,以及司法合作者制度。

  【关键词】法国;有组织犯罪;惩治;立法动向;组织帮

  一、法国有组织犯罪的界定

  法国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有组织犯罪的概念,由此导致理论及实践对此问题一直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在理论上,有学者认为只有黑社会类型的犯罪才是有组织犯罪,这种黑社会表现为一个现实的实体:犯罪组织。这种犯罪组织具有明显的等级结构,其成员为追逐各种利益而集结成一体,他们各自分工明确,主要依靠暴力或贿赂实施犯罪。[1]另有学者认为,有组织犯罪需通过多项指标界定:行为由一群有共同目的的人实施;这一群人在等级结构中由一个权威机构支配;反复实施犯罪;犯罪的实施主要在于使用暴力及恐吓;犯罪的目的在于满足对合法市场上难于实现的财产或服务的追求。[2]

  理论上对有组织犯罪的界定,并没有得到立法及判例的全部接受。法国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但是有两个条文涉及到有组织犯罪,即第132-71条及第450-1条,前者对作为加重情节的组织帮(bande organisee)[3]进行了界定,后者规定了参加犯罪团伙罪。根据刑法典第132-71条之规定:“法律上的组织帮是指为准备实行一项或多项犯罪,并因实行了一项或多项具体行为而表明此种准备的任何已形成的团伙或为此而达成的协议。”[4]而刑法第450-1条规定的参加犯罪团伙罪也需要具备构成组织帮的要件,不过此罪主要是用以惩罚那些仅仅参加犯罪团伙而尚未实际实施其他危害行为的犯罪,实际上是将其作为一种预备行为惩罚,是法律上惩罚预备行为的特例。

  组织帮作为加重情节是1981年2月2日的《安全与自由法》所设立。但是自那以后,最高法院公布的判例基本上没有出现此种加重情节,实际上,最高法院是将对组织帮的认定交由基层法院的法官处理。基层法官们并不积极寻求刑法典规定的组织帮定义的每一个要件。例如,关于协议的目的,最高法院曾明确表示:“如果认定盗窃由组织帮实施,必须是由团体实施的,或以前为准备实施此犯罪而约定实施的。”[5]然而,基层法官更倾向于采纳这样一些表征以界定组织帮:关系网(un reseau relationnel)、准备行为(des actes preparatoires)、结构性组织(une organisation structuree)。

  关系网是指多人为实施犯罪而建立的关系网络。在最高法院那儿,组织帮的加重情节的特征在于关系网的存在。有一个上诉法院认为,在认定行为人参加犯罪团伙罪时,“犯罪人必须是明确地以关系网的形式与其了解的具有销售其有价值物品的一定声望及能力的专家共同工作。”[6]

  准备行为是指能表现所建立协议或成立的组织的行为,同时,准备阶段的行为还强调预谋犯罪特征。例如,最高法院认为,运货的准备会议的次数、被告人多次转移、进行具体操作的具体细节等,可以据以认定组织帮要素的齐备。同样,还可以从其成员之间频繁多次电话通话、参与组织毒品进口的“工作会议”具体认定组织帮。[7]对于有沟通行为(交谈、会议等)的情况,并不存在特别问题,然而,这种沟通本身尚需要其他具体行为证明。例如欺诈罪,有一上诉法院就通过认定三人商讨以虚假姓名、虚假身份、非法使用劳动力进行欺诈,而构成组织帮加重情节。

  结构性组织标准表明了上述两个标准的结合,即在关系网中实施具体行为。有判决认为多个要素的结合,如人员的多数性、准备行为及“人人各负其责的组织”的存在,才能认定有组织犯罪。基于同样理由,有一个法院根据成员之间分别分担不同职责,运送、租车、寻找隐藏场所等,而认定组织帮加重情节。[8]结构性组织在其最上端往往具有权威的领导机构,其内部机构可以多种多样,但是总是以组织成员分别担任不同职责为特征,而权威机构之下是否具有内部等级则并不重要。有一个上诉法院因此认为,个人与其共同被告人分别担任运输者、供货者或买货者,他们就构成一个以其为中心的贩运毒品的具有组织帮特征的关系网络。[9]在此组织中,该行为人处于核心地位,但是各成员之间地位平等,并没有等级划分。

  总而言之,组织帮的概念需要具有人员多数性特征,各成员之间需要通过交流沟通而保持其关系网。这一概念对立法者列举犯罪组织及有组织犯罪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法国学者及实务工作者一般倾向接受国际条约对有组织犯罪的界定。这些国际条约中较为有名的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巴勒莫公约)及《阿姆斯特丹条约》,尤其是巴勒莫公约对有组织犯罪的界定得到了较为普遍的承认。该公约将有组织犯罪集团界定为:“系指由三人或多人所组成的、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为了实施一项或多项严重犯罪或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以直接或间接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而一致行动的有组织结构的集团。”这个公约强调了有组织犯罪的两个重要特征:人员的多数性(3人以上)及行为的严重性。

  二、法国有组织犯罪的范围

  尽管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及各犯罪本身的性质,下列犯罪一般被认为属于有组织犯罪。[10]

  第一,恐怖犯罪。恐怖犯罪是比较典型的有组织犯罪,也是法国刑事法比较早惩治的有组织犯罪。在法国立法上,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早于有组织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立法的第一阶段。[11]1986年9月9日的第86-1020号《打击恐怖主义法》,在刑事诉讼法典中增加一条,即第706-16条,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了比较明确的界定:“在对以威胁或恐吓手段实施的目的在于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与单独个人行为或集体行为相联系的下列犯罪进行追诉、预审及审判时,适用本法典规定的规则。”该条共列举了约40个罪名,这些犯罪如果符合上述条件,便可以恐怖主义犯罪予以惩处。在刑法典修订时,则将这些涉及恐怖主义的犯罪独立规定于刑法典第421-1条中,并对其加重了处罚幅度。

  另外,除刑法典第421-1条的规定外,其第421-2条还特别规定了其他由恐怖主义者实施的恐怖型的犯罪,此即所谓的“生态恐怖主义”(terrorisme ecologique);第421-2-1规定了参加恐怖组织罪(1994年刑法典设立,1996年7月22日法修订);第421-2-2条规定了资助恐怖活动罪(2001年11月15日法设立)。

  第二,本质上是“有组织”的犯罪。这是一类犯罪,即那些被认为只能由特定组织才能构成的犯罪。这首先包括恐怖犯罪,除此,还包括刑法典特别规定的毒品交易罪(刑法典第222-34条及以下)。同时,还有一些加重情节的轻罪,如贩卖人口罪(第225-4-2条及以下)、淫媒罪(第225-7条及以下)、敲诈勒索罪(第312-6条及以下)、伪造货币方面的犯罪(第442-1条及以下)、洗钱罪(第324-1、324-2条)、窝藏罪(第321-1、321-2条)等。立法者一般认为这些犯罪常常由具有一定结构性的组织才能实施,危害性也更大,因此对这样的犯罪,打击须更加严厉,也需要适用特别的诉讼程序。

  第三,由组织帮实施的犯罪。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06-73条特别列举了一系列犯罪,这些犯罪要么是重罪,要么是当处10年监禁刑的轻罪。这些罪中除恐怖犯罪和本质上属于有组织的犯罪外,其他犯罪本来并不是有组织犯罪,但是当其由组织帮实施时,即具备组织帮的加重情节时,便被视为有组织犯罪,刑罚更加严厉,尤其是要适用特别的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法典》第706-73条列举的犯罪有:故意杀人罪(刑法典第221-4条)、酷刑与野蛮行为罪(第222-4条)、毒品交易之重罪及轻罪(第222-34-222-40条)、绑架罪及非法拘禁之重罪及轻罪(第224-52条)、盗窃罪(第311-9条)、毁坏、破坏与损坏财产罪(第322-8条)、涉及武器方面的轻罪(1871年6月19日法第3条,1939年4月18日法第24、26、31条,1970年7月3日法第6条,1972年6月9日法第4条)、帮助外国人非法进入、通行及居留于法国之轻罪(1945年11月2日法第21条第1项第4款)、非正当收入罪(第321-6-1条)等。

  第四,有组织犯罪的预备行为。这主要是指《法国刑法典》第450-1条规定的参加犯罪团伙罪(l'association de malfaiteur)以及刑法典第221-5-1条规定的对“犯罪协议”的处罚。[12]为了更有效地对有组织犯罪进行打击,刑法特别规定了这种由预备行为而构成的犯罪。法国刑法原则上不处罚预备行为,因为预备行为不能确定具体性质,另一方面处罚预备行为还会促使犯罪人将预备行为付诸实施,这将更不利于对社会的保护。[13]但是由于有组织犯罪的危害的特别严重性,刑法便在其第450-1条规定了参加犯罪团伙罪。

  三、有组织犯罪的处罚

  由于有组织犯罪种类繁多,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对不同的有组织犯罪也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

  (一)恐怖犯罪的处罚

  由于深受恐怖犯罪之害,法国政府近几十年不断加大对恐怖犯罪的打击,并重视打击恐怖犯罪方面的国际协作。自1986年至今,已经多次通过专门或者主要打击恐怖犯罪的法律,如1986年9月9日法、1996年7月22日法、2001年11月15日法、2006年1月23日法等,还有其他一些法律、法令,尤其是2004年3月9日的Perben Ⅱ法,也涉及恐怖犯罪的惩处。

  当前法国刑法典第421-1条规定:“下列犯罪,在其同以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为目的,故意采取威胁手段或恐吓手段进行的单独个人或集体性攻击行为相联系时,构成恐怖活动罪。”并列举了7项共涉及至少40条罪名。这些罪名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侵害人身犯罪;盗窃、诈骗、损害财物等财产犯罪;431-13-431-17条规定武装团伙实施的犯罪;武器、爆炸物或核物质方面的犯罪;与上述犯罪相联系的窝藏犯罪;洗钱犯罪;《货币与金融法典》第L.465-1条规定的犯罪。对这些犯罪,刑法典特别规定要加重处罚。根据法国刑法典第421-3条之规定,“第421-1条所指犯罪,在其构成恐怖活动罪时,当处之自由刑依下列规定加重处罚之:当处30年徒刑之犯罪,加重为无期徒刑;2.当处20年徒刑之犯罪,加重为30年徒刑;3.当处15年徒刑之犯罪,加重为20年徒刑;4.当处10年徒刑之犯罪,加重为15年徒刑;5.当处7年监禁之犯罪,加重为10年监禁;6.当处5年监禁之犯罪,加重为7年监禁;7.当处3年监禁之犯罪,加倍处罚。”

  除421-1条对恐怖犯罪的基本规定外,刑法典还同时规定了其他恐怖犯罪,包括第421-2条的“生态恐怖主义犯罪”、第421-2-1条的参加恐怖组织罪、第421-1-2条的资助恐怖活动罪等。其中第421-2-1条规定:“在空气中、地面、地下、食品或食品原料中、水中,其中包括领海水域,施放足以危及人、畜健康或自然环境之物质的行为,如果故意与以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为目的的采用威胁或恐吓手段进行的单独个人或集体性侵犯行为相联系,也构成恐怖活动罪。”对于此生态恐怖主义犯罪,刑法典第421-4规定了处罚:“第421-2条规定的恐怖犯罪,处以20年徒刑及350000欧元罚金;当该行为导致一人或多人死亡时,处以无期徒刑及750000欧元罚金。”并且本条规定的犯罪也适用刑法典第132-23条前两款关于保安期的规定。对参加恐怖组织罪及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典第421-5条规定“处以10年监禁及225000欧元罚金”。对于恐怖组织的指挥者或者组织者,则“处以20年徒刑及500000欧元罚金”。资助恐怖组织罪未遂的,处相同之刑。第421-6条规定:当恐怖组织或协定的目的在于准备实施下列行为时,其刑罚提高至20年徒刑及350000欧元罚金:1.第421-1条第1款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侵害人身之重罪;2.第421-1.条第2款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以爆炸物或燃烧物毁坏财物之犯罪;3.实施第421-2条规定的恐怖犯罪,当足以导致一人或多人死亡结果的。对此条所规定的行为,其指挥者或组织者处以30年徒刑及500000欧元罚金,并且上述规定所涉及的犯罪也适用关于保安期之规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当前部分人员要求复职复工回城就业等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当前部分人员要求复职复工回城就业等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



粉碎“四人帮”以来,全国安定团结,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发展,各项工作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干扰破坏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国民经济严重比例失调的状况还没有改变过来,各方面欠帐很多,我们在经济上还有不少困难需要克服。特别是劳动就业问题,是
一个很突出的矛盾,需要审慎地妥善地处理。当前,有不少人要求复职复工、回城就业,这些问题是长期积累下来的,情况错综复杂,数量很大,牵涉面很广,政策性很强,必须慎重对待。前一段,有的部门、有的地方,对某些问题的处理不够慎重,有些话讲得不够妥当,有些人借机闹事
,影响安定团结,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这些情况,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处理这些问题,要从有利于国民经济的调整,有利于安定团结出发,区别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措施。对于那些应该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继续抓紧解决。对于那些应该解决,但由于目前国家经
济困难而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向群众耐心说明情况,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对于那些不合理的要求,要坚持原则,讲清道理,不予解决。落实党的政策,解决文化大革命以前遗留下来的问题,要着重从政治上解决问题,经济问题原则上不作清退。对于文化大革命期间发生的冤假错案中,凡涉
及城乡集体所有制人员的经济问题,则要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妥善给予处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六十年代初精简回乡的职工要求复工的问题。应当指出,当时中央决定调整国民经济、精简职工、压缩城镇人口,是正确的。如果没有那次的调整,就不可能渡过当时的严重困难,也不会出现一九六五年、一九六六年国民经济蓬勃发展的大好形势。当时,大批职工响应党的号
召,到农村安家落户,他们顾全大局,分担了国家的困难,对支援农业生产,争取国民经济好转作出了重要贡献。一九六六年二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发〔1966〕91号文件中规定,“对于有些被精简职工要求复工复职的问题,一般的不再收回”。这个规定,应继续执行。目前国
家经济上有困难,这部分人要求复工复职的问题仍不能解决,要进一步向他们做好说服解释工作,鼓励他们安心现在的生产、工作岗位,为发展农业作出新的贡献。对于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生活上困难的,应当继续执行一九六五年国务院发出的(65)国内字224号
文件的规定,给予救济。
二、关于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要求回城安排的问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是毛主席、党中央的号召。广大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经受了锻炼,增长了才干,在开发建设边疆、支援农林牧副渔业生产中,作出了可喜的成绩,在保卫祖国边疆的斗争中立下了功劳。我国有广大山区、草原和边
疆需要建设,有大量荒地需要开垦,要继续鼓励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树立务农光荣、建设边疆光荣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各级党委要加强对知青工作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中央〔1978〕74号文件,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搞好统筹安排。按规定属于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应继续动员上山下
乡。要教育已下乡的知识青年安心农业生产,并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在劳动、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要坚决刹住“回城风”,对于自行返城长期不归的,要动员他们尽快回去;已经是国营农林牧渔场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要求重新安排工作,是不对的,要教育他们安心工作;不符合
政策规定,未经安置地区和动员地区联系同意,单方面办理手续,从国营农林牧渔场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回城的,要动员他们返回原单位,原单位要欢迎他们回去,不得歧视,并报销返回的路费。
三、关于“社来社去”的大学和中专毕业生,要求国家统一分配工作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1978〕143号文件中,关于“坚持‘社来社去’的原则,而不能改为国家统一分配”的规定。对这部分人,国家不能包下来,也包不了,要向他们说明情况
,动员他们回乡积极参加支援农业生产,为迅速发展农业作出贡献。
四、一九六九年前后,各地在“我们也有两只手,不在城里吃闲饭”的口号影响下,或者在战备疏散中,将许多城镇居民迁往农村。现在他们要求返回城镇,原则上不能解决,要做好工作。生活上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必要的救济。
五、文化大革命初期,许多城市将一些人戴上所谓“黑五类”的帽子,下放农村。这部分人要求落实政策,返回城市。对这些人的问题,确实搞错了的,政治上要给予改正。原则上不能回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也可给予必要的救济。
六、关于右派分子改正后要求回城工作的问题。中央〔1978〕55号文件规定,错划右派批准改正后,“由改正的单位负责分配适当的工作”。据反映,许多人根据这条规定要求回原单位或回城工作,困难很大,无法解决。现补充规定如下:被批准改正的人,除改正单位工作上确
有需要并且经所在地区同意,可回改正单位安排工作外,对于能工作而未安排工作的或现在有工作而安排不当的,一般都应由改正单位商同本人现所在地区有关部门,在现所在地区分配或调整适当工作。在农村的原则上不回城市。
七、关于在历次运动中下放到农村的人员,其随同下放的子女,要求享受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待遇的问题。现在城镇大量知识青年安排尚有困难,他们的要求无法解决,应做好解释工作。
八、关于从沿海地区调去大三线的职工,要求解决同家属两地分居的问题。这些同志对三线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是有功劳的。对于他们的要求,应当同情,理应解决。对于分居家属为城市户口的,可通过调动或迁移,逐步把家属迁到三线地区;分居家属为农村户口的,由于国家经济
上暂时还有困难,近期难以全部解决。希望三线地区的有关部门和企业努力创造条件,比如搞农林牧副渔业基地等,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逐步加以解决。
九、关于有些临时工要求转为正式工的问题。对于招收的临时工、合同工,要认真按合同办事。合同期满,如果有需要,应当续订合同;不需要的,应当及时辞退。临时工、合同工、家属工等,不能转为正式工。
目前全国全民所有制单位在计划外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要坚决压缩下来,并做好工作,把这部分人动员回农村,坚决改变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城,而城镇又有大量人员待业的不合理现象。今后不经国家劳动局批准,不准招收农民进城做工。
十、为了安排城镇待业人员,要努力广开就业门路。各地要多办些集体所有制的农林牧副渔业、手工业、商业服务网点、劳动服务公司、城市公用事业,等等,请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物资总局商同有关部门和地方,积极筹措资金和必要的物资,予以大力支持。
另外,今年要在知识青年多的大城市和插队知识青年集中的地区,扩大招兵名额。
十一、其他类似问题,各地可参照本通知的精神处理。过去中央、国务院所发的有关文件,以及各地区的有关规定,如有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对过去已经处理了的问题,一般不再变动。
十二、本通知发到县团级,有关党政领导机关和工作部门,应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适当方法,分别向有关干部和群众宣传同他们有关的规定。各地在执行这个通知的时候,可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分别不同问题,拟定具体办法,一一妥善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不要上交。要把
工作做得周到一些,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绝不可简单地匆忙地一下就把这个通知全部捅到社会上去,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波动和新的问题。
为了妥善处理过去遗留的问题,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政治思想工作,要把党的政策,国家的困难和有关情况,反复向群众讲清楚。要注意讲究领导艺术和工作方法。处理问题,既要坚持原则和政策,不能随便开口子,又要耐心细致,切忌简
单生硬。过去,广大农村党组织、贫下中农和社员群众,在安置和做好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迁往农村的城镇居民和其他人员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中央希望各级党政机关、广大干部和群众,认清形势,总结经验,发扬成绩,纠正错误,顾全大局,遵守纪律,团结起
来向前看,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齐心协力克服困难,努力把国民经济搞上去。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要起模范带头作用,团结广大群众,鼓足干劲,大干社会主义,为胜利完成国民经济的调整任务,加快现代化建设而奋斗。



1979年6月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地方商品储备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所称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承担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拨付储备经费的粮、油、棉、糖、肉等5种储备商品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发文之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