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新闻出版署关于实施《印刷技术术语基本术语》等九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8:55  浏览:80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闻出版署关于实施《印刷技术术语基本术语》等九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实施《印刷技术术语基本术语》等九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1988年11月2日,新闻出版署

由原国家出版局提出,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和上海印刷技术研究所组织起草的《印刷技术术语基本术语》等九项国家标准,业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为国家标准,并在《国家标准发布公告》中发布。该标准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希遵照执行。
附:印刷技术术语基本术语
印刷技术术语文字排版术语
印刷技术术语图像制版术语
印刷技术术语凸版印刷术语
印刷技术术语平版印刷术语
印刷技术术语凹版印刷术语
印刷技术术语孔版印刷术语
印刷技术术语特种印刷术语
印刷技术术语印后加工术语
印 刷 技 术 术 语 UDC 655.3
:001.4
基 本 术 语 GB 9851.1-88
Terms for printing technology
-Basic terms
(国家技术监督局1988年9月20日批准,1989年5月1日实施)
----------------------------------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印刷行业及与之有关专业编制标准、出版、教
学、科研及供国内外技术业务交往使用。
2 印刷 Printing
使用印版或其他方式将原稿上的图文信息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工艺技术。
2.1 印刷品 Printed matter
使用印刷技术生产的各种产品的总称。
3 印刷工业 printing industry
运用印刷技术制作传播信息和美化生活产品的生产部门。
3.1 书刊印刷 book and periodical printing
以书籍、期刊等为主要产品的印刷。
3.2 报纸印刷 newspaper printing
以报纸等信息媒介为产品的印刷。
3.3 包装印刷 package printing
以各种包装材料为主要产品的印刷。
3.4 证券印刷 security printing
以纸币、债券、股票等为印刷对象,具备防伪措施的印刷。
4 印刷科学 printing science
印刷范畴内规律性的知识体系。
5 印刷技术 printing technique
通过制版、印刷、印后加工批量复制文字、图像的方法。
5.1 印刷适性 printability
承印物、印刷油墨以及其他材料与印刷条件相匹配适合于
印刷作业的总性能。
5.2 印刷压力 printing pressure
在印刷过程中压印体之间相互作用的力。
5.3 压印线 nip
“圆压平”和“圆压圆”印刷机的压印体在互相作用的瞬间产
生的接触带。
6 印刷工艺 printing technology
实现印刷的各种规范、程序和操作方法。
6.1 直接印刷 direct printing
印版上图文部分的油墨直接转移到承印物表面的印刷方式。
6.2 间接印刷 indirect printing
印版上图文部分的油墨,经中间载体的传递,转移到承印物
表面的印刷方式。
6.3 单张印刷 sheet-fed printing
以单张纸或其他单张材料为承印物进行印刷。
6.4 卷筒印刷 web-fed printing
以卷筒纸或其他卷筒材料为承印物进行印刷。
6.5 单色印刷 single-color printing
一个印刷过程中,只在承印物上印刷一种墨色。
6.6 多色印刷 multi-color printing
一个印刷过程中,在承印物上印刷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墨色。
7 制版 plate making
依照原稿复制成印版的工艺过程。
7.1 原稿 original
制版所依据的实物或载体上的图文信息。
7.2 拼版 make-up
将文字、图表等依照设计要求拼组成版。
7.3 打样 proofing
从拼组的图文信息复制出校样。
8 印刷故障 printing trouble
在印刷过程中影响生产正常进行或造成印刷品质量缺陷的现
象之总称。
8.1 套印不准 out of register
在印刷过程中,印迹的规矩误差。
8.2 重影 ghosting
在印刷品上同一色网点,线条或文字出现的双重轮廓。
8.3 背面粘脏 set-off
印在承印物上的印刷油墨,粘在另一印张的背面,造成蹭脏。
8.4 透印 print through
印在纸张上的图文由背面可见。
9 印刷机械 printing machinery
用于生产印刷品的机器、设备的总称。
9.1 印版滚筒 plate cylinder
印刷机上圆柱形的印版或其支承体。
9.2 压印滚筒 impression cylinder
印刷机上圆柱形的压印体。
9.3 橡皮布滚筒 blanket cylinder
间接印刷中将印版图文的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的转印滚筒,
其表面包裹橡皮布。
10 印刷材料 printing material
印刷生产中使用的承印物与其他材料的总称。
10.1 承印物 printing stock
能接受油墨或吸附色料并呈现图文的各种物质。
10.2 印刷油墨 printing ink
在印刷过程中被转移到承印物上的成像物质:一般由色料、
连结料、填充料与助剂组成,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和粘性。
10.3 印刷图文载体 printing image carrier
为了印刷、复制图像和(或)文字所用的,含有将油墨转移至
承印物上所需之全部信息的载体。
10.4 印版 printing plate
用于传递油墨至承印物上的印刷图文载体。通常划分为凸
版、凹版、平版和孔版四类。
10.5 复制版 duplicate plate
按照原有印版复制成的第二块或若干块同样印版。
10.6 包衬 cylinder-packing
印刷机压印体上或印版下的包覆物。
11 无压印刷 non-impact printing
不借助压力施印的各种印刷方式。
12 印后加工 post-press finishing
使印刷产品获得所要求的形状和使用性能的生产工序,例如
装订。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和上海印刷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德琛、汤仲杰。
印 刷 技 术 术 语 UDC 655.3
:001.4
文 字 排 版 术 语 GB 9851.2-88
Terms for printing technology
-Terms for composition
(国家技术监督局1988年9月20日批准,1989年5月1日实施)
------------------------------------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印刷行业及与之有关专业编制标准、出版、教
学、科研及供国内外技术业务交往使用。
2 文字排版 text composition
将文字原稿依照设计要求组成规定版式的工艺。
2.1 印刷字体 printing type face
供排版印刷用的规范化文字形体。
2.2 横排 horizontal setting of types
字符横向顺序排列成行的排版格式。
2.3 竖排 vertical setting of types
字符由上而下竖向排列成行的排版格式。
2.4 行空 line space
字行之间的距离。
2.5 版面 type area
印刷成品幅面中图文和空白部分的总和。
2.6 版心 type page
印版或印刷成品幅面中规定的印刷面积。
2.7 版口 margins
版心边沿至成品边沿的空白区域。
2.8 天头 head margin
版心上边沿至成品边沿的空白区域。
2.9 地脚 foot margin
版心下边沿至成品边沿的区域。
2.10 校对 proof-reading
依照原稿及设计要求在校样上检查、标注排版差错。
2.11 改版 form correcting
依照校样的标注改正版面差错。
3 活字排版 type composition
用活字及排版材料组排成印版。
3.1 活字 printing type
用金属或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方柱体顶端有反向凸字的单个
排版用字。
3.2 铅空 space
依照活字规格用铅合金铸成的排版填空材料。
3.3 点制 point system
以点为计量活字尺寸的制式。
分欧洲大陆点制(1点约为0.376mm)和英美点制(1点约为
0.351 46mm),我国使用后一种点制。
3.4 字号 type size
区分活字大小的称谓。
3.5 字模 type matrix
用铜或其他金属制成有凹型字符的铸字模型。
3.6 铸字 type casting
用铸字机通过字模将铅合金制成活字。
3.7 拣字 typesetting
依照原稿和设计要求将活字排成毛条(规定行长的半成品)。
3.8 装版 page make-up
依照原稿及设计要求,将汉字、外文、公式、表格、插图、专名
线等组排成一定规格的活字版。
4 铸字排版 hot-metal typesetting
在铸排机上连续完成铸字和排版的工艺。
4.1 铸排机 hot-metal typesetting machine
能连续完成铸字和排版的机器。
4.2 整行铸排 line composing and casting
依照原稿将字模排满一行,再浇铸成字条的排版工艺。
4.3 单字铸排 individual type composing and casting
依照原稿选模,铸成单字并排成毛条的排版工艺。
5 打字排版 typewriter composition
用打字机通过色带将文字打在载体上组成版面。
6 手动照相排版 manual phototypesetting
用手工操纵在字模版上选字,使字符通过光学系统在感光材料
上曝光而组成版面。
6.1 字模版 matrix grid
用照相方法将字符制作在透明材料上,供照排成像的模版。
6.2 级数制 type size system for manual
phototypesetting
手动照排使用的文字大小和排版计算的计量单位。1级为
0.25mm。
7 自动照相排版 automatic phototypesetting
将字符信息通过媒介输入照排主机,在计算机控制下排出文字
版面的排版工艺。
7.1 字模版式计算机排版 computerized matrix gri
id photot-ypesetting
将字符及排版信息打成穿孔纸带,由计算机控制在字模版上
选字,使字符图像通过光学系统在感光材料上成像而排成版
面。
7.2 阴极射线管式计算机排版 computerized CRT phot
otyp-esetting
将字符及排版信息通过输入终端记录在磁盘或其他载体上,
再由计算机控制将字符信息在阴极射线管(CRT)屏幕上成
像,并记录在感光材料上组成版面。
7.3 激光式计算机排版 computerized laser photo
typesetting
用计算机控制,以激光作光源,按照排版指令使字符逐行扫
描记录在感光材料上组成版面。
7.4 输入校改终端 characters input and
correction terminal
电子照排系统中供字符输入及校改的装置。
7.5 微机排版终端 microcomputer phototypeset
ting terminal
自动照排系统中供字符及排版指令输入、显示、校改,并可通
过行印机或激光打印机输出印页的装置。
7.6 计算机照相排版系统 computerized phototypes
etting system
由字符及排版指令输入装置、校改装置、校样输出装置、控制
装置及照排主机等组成的成套排版设备。
7.7 汉字编码 encoding of Chinese characters
以汉字字形或读音为基础,用数码及拉丁字母组合代表每一
个汉字,供计算机排版及汉字信息处理的文字代码。
7.8 计算机排版软件 phototypesetting software
供计算机排版使用的文字代码、排版规格、排版程序、操作指
令以及上述内容载体的总称。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和上海印刷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树宝、汤仲杰。
印 刷 技 术 术 语 UDC 655.3
:001.4
图 像 制 版 术 语 GB 9851.3-88
Terms for printing technology
-Terms for image reproduction
(国家技术监督局1988年9月20日批准,1989年5月1日实施)
-------------------------------------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印刷行业及与之有关专业编制标准、出版、教
学、科研及供国内外技术业务交往使用。
2 图像原稿 picture original
复制技术中被复制的照片、底片、画稿、印刷品等的总称。
2.1 反射原稿 reflection copy
以不透明材料为图文信息载体的原稿。
2.2 透射原稿 transparent copy
以透明材料为图文信息载体的原稿。
2.3 连续调原稿 continuous tone copy
色调值呈连续渐变的原稿。
2.4 线条原稿 line copy
由黑白或彩色线条组成图文的原稿。
2.5 彩色正片原稿 color transparency
以透明材料为图文信息载体的彩色阳片原稿。
2.6 彩色负片原稿 color negative
以透明材料为图文信息载体的彩色(多为补色)阴片原稿。
3 实物原稿 object original
复制技术中以实物作为复制对象的总称。
4 复制 reproduction
用手工、照相、电子或印刷方法仿制原稿的工艺过程的总称。
4.1 基本色 basic color
进行色混合的各个单色。
4.2 原色 primary colors
可混合生成所有其他色的三基色。加色混合:红、绿、蓝光;
减色混合:青、品红、黄色。
4.3 补色 complementary color
加色混合后成白光或灰光的两个互补色光;减色混合后成黑
色或灰色的两个互补色料。
4.4 加色法 additive process
按红、绿、蓝三原色光的加色混合原理生成新色光的方法。
4.5 减色法 subtractive process
按黄、品红、青三原色料(如颜料、油墨)减色混合原理成色的
方法。
4.6 青色 cyan
蓝、绿色光相加色。彩色印刷基本色之一。
4.7 品红色 magenta
蓝、红色光相加色。彩色印刷基本色之一。
4.8 黄色 yellov
红、绿色光相加色。彩色印刷基本色之一。
4.9 分色 color separation
把彩色原稿分解成各单色版的过程。
4.10 照相分色 photographic color separation
用照相方法,通过滤色镜将彩色原稿分解成各单色版的过
程。
4.11 制版照相机 process camera
照相制版用设备。有卧式、立式、吊式及特殊机型等。
4.12 电子分色 electronic scanning
用电子扫描方式将彩色原稿分解成各单色版的过程。
4.13 电子分色机 electronic color scanner
用电子扫描分色方式将彩色原稿分解成各单色版的设备。
4.14 图像分解 picture breakdown
把原稿连续调图像分割成无数极小的、在正常视距内不为
人眼所分辨的像素的图像复制工艺。
4.15 分色片 color separation film
通过分色把彩色原稿分解成单色(基本色)线条、连续调或
网点阴图、阳图底片。
4.16 加网 screening
复制技术中,通过网屏把连续调原稿或分色片分解成可印
刷的像素(网点、网穴)的过程。
4.17 电子加网 electronic screening
在电子分色机上通过网点发生器对原稿进行加网的过程。
用激光束进行电子加网时亦称激光加网。
4.18 去网 descreening
把网点图像恢复成连续调图像的过程。
4.19 网屏 screen
把连续调图像分解成可印刷复制的像素(网点、网穴)的加
网工具。
4.20 网点 halftone dot, screen dot
组成网点图像的像素,通过面积和(或)墨量变化再现原稿
浓淡效果。
4.21 像素 picture element
构成图像的基本单元。通过图像分解,由这种图像单元与
空白的对比再现连续调效果。
4.22 连续调 continuous tone
色调值呈连续渐变的画面阶调。
4.23 网目调 halftone, screen tone
用网点大小表现的画面阶调。
4.24 网点阳图 halftone positive
用网点大小表现画面图像浓淡的阳图底片。
4.25 网点阴图 halftone negative
用网点大小表现画面图像浓淡的阴图底片。
4.26 校色 color correction
彩色图像复制中,使印刷的色还原更接近原稿的分色片修
正工艺。
4.27 修版 retouching
对分色片进行修整,以弥补缺陷、改善色调还原以及对局部
图像进行加工的工艺。
4.28 蒙版 masking
照相制版中,用蒙片修正画面色彩和阶调以及遮盖某些局
部的工艺。
4.29 蒙片 mask
照相制版中,用以修正画面色彩、阶调,或遮盖某些局部的
模版,用感光胶片或不透明的切割膜制成。
4.30 密度(光学密度) density(optical density)
物体吸收光线的特性量度,即入射光量与反射光量或透射
光量之比,用透射率或反射率倒数的十进对数表示。
4.31 色密度 color density
彩色画面的密度,用透射率或反射率倒数的十进对数表示。
4.32 反差 contrast
原稿和复制品中最亮和最暗部位的密度差。
4.33 层次 gradation
图像上从最亮到最暗部分的密度等级。
4.34 阶调 tone
图像信息还原中,一个亮度均匀的面积的光学表现。
4.35 阶调值 tone value
阶调的量度。在印刷技术中通常用透射和反射的程度、密
度表示。
4.36 网点覆盖面积 dot cover area
在一个被分解成像素和非像素的图面中,像素面积的总和。
4.37 网点覆盖率 dot area coverage
网点覆盖面积与总面积之比,通常用百分数表示。
4.38 底色去除 under color removal(UCR)
在四色复制中,用三原色还原灰色和黑色时,降低三原色比
例,相应增加黑色比例的工艺。
4.39 底色增益 under color addition(UCA)
增加深暗调处的基本色量,提高图像密度的一种工艺。
4.40 曝光 exposure
用光照射感光涂层,以获得一种潜在或可见图像的过程。
4.41 显影 development
用还原剂把软片或印版上经曝光形成的潜像显现出来的过
程。
4.42 定影 fixing
用化学药品去除感光涂层中未曝光或未还原的物质,如囱
化银,使图文固定的过程。
4.43 拷贝 copy
复制技术中,用底片与感光材料接触曝光,复制图文的过
程。泛指对原物的模仿和复制。
4.44 电子整页拼版 electronic page make-up
依据事先制定的版式,用电子方法把文字和图像信息组成
整页版面的过程。
4.45 电子图像处理系统 electronic image process
ing system
依据事先制定的版式,用电子方法处理图像和文字信息,并
组成整页版面输出的综合系统。
4.46 晒版 printing down
用接触曝光的方法把阴图或阳图底片的信息转移到印版或
其他感光材料上的过程。
4.47 预打样 prepress proofing
在修版和打样前,用模拟印刷油墨色相的基本色(色粉、色
膜等),或用电子方法在屏幕上依据分色片制作彩色样,用
以预先检验分色片质量的方法。
4.48 色彩还原 color rendition
原稿色彩和复制品色彩之间色调再现的关系。
4.49 色谱 color atlas
用标准青、品红、黄、黑油墨,按不同网点百分比叠印成各种
色彩的色块的总和。
4.50 色标 color patch
用实地和(或)网目调色块表示的基本色及其混合色的标
准;制版印刷时也可作为各分色版的标记。
4.51 测控条 control strip
由网点、实地、线条等测标组成的软片条,用以判断和控制
拷版、晒版、打样和印刷时的信息转移。
4.52 透射度 transmission
物体的透光度。物体透射的辐射功率除以入射到物体上的
总辐射功率,亦称透射比(等于不透明度的倒数)。
4.53 不透明度 opacity
物体的阻光度。不透明度用入射的辐射功率与通过的辐射
功率之比来表示(等于透明度的倒数)。
4.54 龟纹 moire
由于各色版所用网点角度安排不当等原因,印刷图像出现
不应有的花纹。
4.55 涂布 coating
在工件,如版材上涂覆涂料的生产过程。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和上海印刷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国强。
印 刷 技 术 术 语 UDC 655.3
:001.4
凸 版 印 刷 术 语 GB 9851.4-88
Terms for printing technology
-Terms for typographiy
(国家技术监督局1988年9月20日批准,1989年5月1实施)
------------------------------------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印刷行业及与之有关专业编制标准、出版、教学、
科研及供国内外技术业务交往使用。
2 凸版印刷 relief printing
用凸版施印的一种印刷方式。
2.1 间接凸印 letterset
经中间载体将凸印版上图文部分的油墨转移到承印物表面
的印刷方式。
2.2 不干胶标签印刷 pressure-sensitive label
printing
用选定的方法印刷标签并在其背面涂以薄层不干胶,制成具
有自粘性标签的方法;或在专用设备和自粘纸上完成印刷标
签的过程。
2.3 柔性版印刷 flexography
使用柔性版、通过网纹传墨辊传递油墨施印的方法。
3 凸版 relief printing plate
图文部分明显高于空白部分的印版。
3.1 活字版 type form
用活字排成的凸版。
3.2 纸型 paper matrix
通过将薄、厚型纸或专用纸型材附着在活字版或凸图版上
施加压力而制成的供浇铸铅版用的模版。
3.3 铅版 stereotype
用纸型浇铸的铅合金复制版。
3.4 薄铅版 thin stereotype
厚度在2mm左右的铅合金复制版。
3.5 电镀铅版 electroplated stereotype
在铅版表面电镀一高耐印力金属层的凸版。
3.6 铜版 copper etching
以铜板为材料,用腐蚀或雕刻方法制成的凸版。
3.7 锌版 zinc etching
以锌版为材料,用腐蚀或雕刻方法制成的凸版。
3.8 无粉腐蚀法 powderless etching
通过专用的设备和腐蚀液,使凸印锌版或铜版一次腐蚀而成
的制版方法。
3.9 线条腐蚀 line etching
对使用各种粗细、形状的线和实地面积表现图文的凸印锌版
或铜版,进行腐蚀制版的方法。
3.10 网点腐蚀 halftone etching
对使用网点表现图文的凸印锌版或铜版进行腐蚀制版的方
法。
3.11 塑料版 plastic duplicate plate
用塑料板压制或塑料颗粒注铸成的复制版。
3.12 感光性树脂凸版 photopolymer relief plate
以感光性树脂为材料,通过曝光、冲洗而制成的光聚合型凸
版。分固体型和液体固化型两大类。
3.13 预涂感光凸版 presensitizedrelief plate
预先在经过表面处理的金属或涤纶版基本涂布好感光液,
供晒凸版的版材。
3.14 橡皮凸版 rubber plate
经模板压制或雕刻等方法制成的合成橡胶凸版。
3.15 柔性版 flexographic plate
诸如橡皮凸版、感光性树脂版等弹性固体制成的凸版的总
称。
4 凸版印刷机 letterpress machine
使用凸版完成印刷过程的机器。
4.1 书版印刷机 book printing press
主要供印刷图书、杂志等的机器。
4.2 报版印刷机 newspaper printing press
供报纸印刷用的卷筒纸印刷机。
4.3 平压平型印刷机 platen press
压印机构和装版机构均呈平面形的印刷机。
4.4 圆压平型印刷机 flat-bed cylinder press
压印机构呈圆筒形、装版机构呈平面形的印刷机。
4.5 圆压圆型印刷机 rotary letterpress machine
压印机构和装版机构均呈圆筒形的印刷机,按其承印材料的
形式分为单张和卷筒两大类。
4.6 柔性版印刷机 flexographic press
使用柔性版、通过网纹传墨辊传递油墨完成印刷过程的机
器。
4.7 网纹传墨辊 anilox roller
柔性版印刷用的传墨辊,其表面制有凹下的网状槽线,供印
刷时控制油墨传送量。
5 凸印上版 letterpress makeready
将印版按一定规格、顺序装置到印刷机上,并通过垫版等操作
使之达到印刷质量要求的全过程。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归口。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1月27日,国内贸易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械设备成套局(公司)、机械部直属专业公司、设备成套甲、乙级资质单位:
为了保护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益,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我部对原物资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1991〕物成字115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设备成套管理局。

附件: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的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益,维护招标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应当坚持公正、平等、合理的原则;投标应当靠先进的制造技术、可靠的产品质量、科学的经营管理和良好的服务及社会信誉参与竞争。
第三条 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及政府法令的约束和保护,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地方都不得保护落后,也不允许搞假招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设备招标采用的方式:
(一)公开招标,即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发表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向具备设备供应或制造能力的单位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受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
第五条 承担设备招标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
(二)有组织建设工程设备供应工作的经验;
(三)对国家和地区大中型基建、技改项目的成套设备招标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计委、内贸部、机械部机电设备成套单位资格审查认证的相应的甲、乙级资质;
(四)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五)具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六)建设工程项目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应符合上述条件,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程序:
(一)建设工程向招标单位办理招标委托手续;
(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意向书;
(四)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底,解签投标单位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疑问;
(六)组成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原则、办法、程序;
(七)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
(八)确定标底;
(九)开标,一般采用公开方式开标;
(十)评标、定标;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设备需方和中标单位签订供货合同。
第七条 招标需要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主要依据,内容应当做到完整、准确,所提招标条件应当公平、合理,符合有关规定。招标文件主要由下列部分组成:
(一)招标书,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建设工程名称及简介、招标设备简要内容(设备主要参数、数量、要求交货期等)、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须知,包括对招标文件的说明及对投标者和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评标、定标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三)招标设备清单和技术要求及图纸;
(四)主要合同条款,应当依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包括价格及付款方式、交货条件、质量验收标准以及违约罚款等内容,条款要详细、严谨,防止事后发生纠纷;
(五)投标书格式、投标设备数量及价目表格式;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随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条件,如确需修改和补充,一般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天以信函或电报等书面方式通知到投标单位。
第八条 凡招标设备均不受设计单位选厂意见的限制。

第三章 投 标
第九条 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持有营业执照的国内制造厂家、设备公司(集团)及设备成套(承包)公司,具备投标的基本条件,均可参加投标或联合投标,但与招标单位或设备需方有直接经济关系(财务隶属关系或股份关系)的单位及项目设计单位不能参加投标。
第十条 采用联合投标,必须明确一个总牵头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联合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应当以协议形式加以确定,并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投标需要有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评标的主要依据之一,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其基本内容包括:
(一)投标书;
(二)投标设备数量及价目表;
(三)偏差说明书,即对招标文件某些要求有不同意见的说明;
(四)证明投标单位资格的有关文件;
(五)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授权书;
(六)投标保证金(根据需要定);
(七)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其期限应当能满足评标和定标要求。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投标时,如招标文件有要求,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设备金额的2%,招标工作结束后(最迟不得超过投标文件有效期限),招标单位应当将投标保证金及时退还给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中某些内容不能接受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申明。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应当有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密封后递送招标单位。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分正本和副本,投标时应当分别标明;当正本与副本内容有矛盾时,以正本为准。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可以以补充文件修改或补充投标内容。补充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如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中标后不得将主要设备进行转包。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一般采取公开方式,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设备需方和投标单位参加;招标申请公证的,应有公证部门参加。
开标时须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宣读所有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报价及交货期等),并做好开标记录。
开标应当在投标截止期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招标设备标底应当由招标单位会同设备需方及有关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设备标底价格应当以招标当年现行价格为基础,生产周期长的设备应考虑价格变化因素。
第二十二条 招标单位在实施招标时,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定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专家、设备需方、招标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与投标单位有直接经济关系(财务隶属关系或股份关系)的单位人员不参加评标委员会。
评标前,应当制定评标程序、方法、标准以及评标纪律。评标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以及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内容评议并确定中标单位。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平等、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者,招标单位不得任意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作为中标条件,不得以最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
设备招标的评标工作一般不超过十天,大型项目设备承包的评标工作最多不超过三十天。
评标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请投标单位对其投标内容作澄清解释。澄清时不得对投标内容作实质性修改。澄清解释的内容必要时可做书面纪要,经投标单位受权代表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评标过程中有关评标情况不得向投标人或与招标工作无关的人员透露。凡招标申请公证的,评标过程应当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评标定标以后,招标单位应当尽快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同时通知其他未中标单位。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由招标单位组织与设备需方签订经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为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合同一起有效。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中标后,如果撤回投标文件拒签合同,作违约论,应当向招标单位和设备需方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中标金额的2%。可将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中标通知发出后,设备需方如拒签合同,应当向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为中标金额的2%,由招标单位负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生效以后,双方都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价或变更合同内容;如果发生纠纷,双方都应当按照《经济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合同生效以后,接受委托的招标单位可向中标单位收取少量服务费,金额参照物资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物调字205号文件规定,一般不超过中标设备金额的1.5%。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的管理和监督由国内贸易部负责。
第三十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关各方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向国内贸易部或建设工程及生产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第三十一条 投标单位如果发现招标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营私舞弊行为,可向国内贸易部或建设项目及生产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要求,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6月13日原物资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2007号法律:道路交通法

澳门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3/2007号法律
道路交通法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标的及定义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订定澳门特别行政区道路交通的一般原则及规则。

第二条
与道路有关的定义
为适用本法律及补充法规的规定,下列用词定义如下:

(一)公共道路: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产或私产且开放予公众陆上通行的道路;

(二)等同公共道路的道路:开放予公众陆上通行的私人道路;

(三)快速道路:最高车速限制超过一般规定的最高车速限制的公共道路;

(四)高速公路:用于快速行车并有限制进入的公共道路,其上装有车行道分隔设施及有信号标明为高速公路,且在同一平面无交叉路口及不通往沿途路边的建筑物;

(五)路缘:车行道旁非专供车辆通行的公共道路路面;

(六)简易道路:非都市化区域内专供本区交通之用的道路;

(七)专用车道:专供特定类别车辆或特定运输使用的车道;

(八)车行道:公共道路上专供车辆通行的部分;

(九)车行道中心线:将一条车行道分成两部分的纵向线,且每部分只供一个方向行车,而不论有否以信号划定;

(十)T字形交叉路口:公共道路的接合或岔口区;

(十一)交汇处:两条或以上公共道路在同一平面接合或相交的车行道连接区;

(十二)十字形交叉路口:属同一平面的公共道路的交汇区;

(十三)圆形地:由十字形或T字形交叉路口形成的、供环形方向行车并有信号标明为圆形地的地带;

(十四)车道:只供一排车辆通行的车行道纵向区;

(十五)减速路:由车行道扩阔而成的、供拟驶离公共道路的车辆在主线之外减速的车道;a

(十六)加速路:由车行道扩阔而成的、供拟驶进公共道路的车辆适当加速以驶入主线的车道;

(十七)特别路径:有信号标明的、局部或全部专供行人或特定类别车辆通行的公共道路;

(十八)人行横道:有适当信号标明供行人横过车行道的、以白色平行条纹划定的条状地带;

(十九)行人道:车行道旁专供行人通行的公共道路路面,该路面一般高出地面;

(二十)行人区:专供行人通行的区域,除优先通行车辆或其它获适当许可的车辆外,其余车辆一律禁止在该区域内通行;

(二十一)城镇:设有建筑物并以规章性法规所订信号标明范围的区域;

(二十二)泊车处:专供泊车的地方;

(二十三)泊车区:在公共道路上建造的专供泊车的地方或有信号标明为专供泊车的地方;

(二十四)住宅区:供居住用途并受本身通行规则约束的特别规划区域,其出入口均有适当信号标明。

第三条
车辆的定义
为适用本法律及补充法规的规定,下列用词定义如下:

(一)汽车:装有发动机并具三个或以上车轮的车辆,其设计最高车速超过25km/h且在公共道路上无需使用路轨而通行;

(二)轻型汽车:设计总重量不少于350kg但不多于3,500kg的、连驾驶员在内载客量不超过九人的车辆,并可作如下分类:用于载货者属轻型货车、用于载客者属轻型客车、兼载客货者属轻型客货车;

(三)重型汽车:设计总重量超过3,500kg或连驾驶员在内载客量超过九人的车辆,并可作如下分类:用于载货者属重型货车、用于载客者属重型客车、兼载客货者属重型客货车;

(四)轻型摩托车:装有汽缸容量不超过50cm3的热能发动机或输出功率不超过4kW的电动机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其设计最高车速在平地上不超过45km/h;

(五)重型摩托车:设或不设旁卡车的、装有汽缸容量超过50cm3的内燃机或输出功率超过4kW的电动机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其设计最高车速在平地上超过45km/h;

(六)轻型四轮摩托车:装有汽缸容量不超过50cm3的强制点火式发动机或最大输出功率不超过4kW的其它内燃机或电动机的四轮车辆,其设计最高车速在平地上不超过45km/h,且无负载重量不超过350kg;如属电动车辆,其电池的重量不计入无负载重量内;

(七)重型四轮摩托车:装有输出功率不超过15kW的发动机的四轮车辆,如用于载客,其无负载重量不超过400kg,如用于载货,其无负载重量不超过550kg;如属电动车辆,其电池的重量不计入无负载重量内;

(八)工业机器车:非经常性在公共道路上通行且用于工业性质的工程或作业的、装有发动机的两轮轴或以上的车辆,总重量超过3,500kg者属重型工业机器车,总重量不超过3,500kg者属轻型工业机器车;

(九)挂车:拴挂于另一机动车辆并由其拖带的车辆;

(十)半挂车:前端拴挂于另一机动车辆并由其分担重量及拖带的车辆;

(十一)牵引车:装有发动机且不具有效载荷的两轮轴或以上的车辆,其设计主要用于产生牵引力,总重量超过3,500kg者属重型牵引车,总重量不超过3,500kg者属轻型牵引车;

(十二)铰接车:由两个以铰接装置连结的硬节部分组成的车辆;

(十三)优先通行车辆:执行警务、紧急救援任务或紧急公益任务且以适当信号显示其行进的车辆;

(十四)脚踏车:靠驾驶员以脚蹬或类似装置自力驱动的两轮或三轮车辆;

(十五)机动脚踏车:装有最大持续输出功率为0.25kW的辅助电动机的脚踏车,其电动机因应车速的增加而递减供电,且当车速达25km/h时中断供电或当驾驶员于车速达25km/h前停止脚踏时中断供电。

第四条
适用范围
一、本法律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道路上的交通。

二、本法律亦适用于等同公共道路的道路上的交通,但特别法、行政合同或主管当局与该等道路所有人的协议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条
职权
下列实体按其组织法或补充法规所定的职责,具有相应道路交通职权:

(一)交通高等委员会;

(二)土地工务运输局;

(三)治安警察局;

(四)民政总署;

(五)海关。

第二节
一般原则
第六条
通行自由
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道路上可自由通行,但须受本法律及补充法规的限制。

二、公共道路使用者不得作出任何可阻碍交通、影响其它使用者的安全或对其他使用者造成不便的行为。

第七条
当局人员的命令
一、公共道路使用者应服从有职权指挥及监察交通且已适当表明身份的执法人员的命令。

二、违反上款规定者,如其它法律规定无订定较重处罚,则科处罚款澳门币600元。

第八条
交通信号
一、在可能对交通构成危险的地点或应特别限制交通的地点,又或当有需要提供有用指示时,均应使用相关的交通信号,而信号的图文、含义、规格及使用条件由补充法规订定。

二、交通信号不得附有装饰图案或任何类别的广告。

三、在公共道路或其附近,不得放置可引致下列任一情况的牌匾、广告、海报、图文、任何宣传品或发光体:

(一)与交通信号相混淆;

(二)妨碍看见或辨别交通信号;

(三)影响在弯角、十字形交叉路口或T字形交叉路口的视线;

(四)令驾驶员目眩。

四、只可由主管实体或获其许可者在公共道路上安装交通信号。

五、违反第三款或第四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3,000元。

第九条
交通规则、交通信号及命令的等级
一、指挥交通的人员的命令优于交通信号的规定及交通规则。

二、交通信号的规定优于交通规则。

三、交通信号的规定按下列次序由高至低排列等级:

(一)临时放置且用于变更道路的正常使用规则的交通信号;

(二)交通灯;

(三)垂直标志;

(四)路面标记。

第二章
通行限制
第十条
中止或限制交通
一、只可由主管实体基于安全、重大紧急情况、工程或维修路面、设施或道路设施的理由命令中止或限制交通,而该等措施可仅针对道路的某部分或仅针对特定类别、重量或尺寸的车辆实施。

二、如有合理理由,亦可命令中止或限制某一道路的交通,但以能确保由该道路连贯的地点之间的交通者为限。

三、应预先公布中止或限制交通的措施,但遇重大紧急情况或须进行紧急工程除外。

第十一条
特别许可
一、工业机器车、超过法定重量或尺寸的车辆,又或运载超出车厢范围但属不可分拆的物品的车辆须经许可方准通行,并须按许可批示所订条件行车。

二、不可分拆的物品是指一经分拆即丧失其经济价值或功能的物品。

三、特别规格车辆必须符合补充法规的规定,方准通行。

四、为确保承担因第一款或第三款所指车辆导致的损害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可要求提供保证金、保险或其它形式的担保。

五、作出第一款所指许可属土地工务运输局的职权。

六、违反第一款或第三款规定者,如其它法律规定无订定较重处罚,则科处罚款澳门币3,000元。

第十二条
禁止特定车辆通行
一、主管实体可临时或永久禁止或限制特定类别车辆或运载特定货物的车辆在全部或部分公共道路上通行。

二、机动脚踏车、轻型四轮摩托车及重型四轮摩托车必须符合补充法规的规定,方准通行。

三、禁止装有一排两个以上车轮及超过一对脚蹬的脚踏车在公共道路上通行,但属主管实体明示许可通行的地点除外。

四、禁止机动或非机动滑板车在公共道路上通行,但属主管实体明示许可通行的地点除外。

五、透过补充法规,可将上款所指的禁止规定适用于其它类似通行工具。

六、如违反第二款的规定,驾驶机动脚踏车者,科处罚款澳门币600元,驾驶四轮摩托车者,科处罚款澳门币3,000元。

七、违反第三款或第四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600元。

第十三条
公共道路的特别使用
一、使用公共道路以进行集会或示威,由专门法规规范。

二、在公共道路上举行可能影响正常交通的体育比赛、庆典或其它活动,须经主管实体按具体情况预先许可,并须按规定的条件举行。

第十四条
动物及由动物牵引的车辆
一、禁止动物及由动物牵引的车辆在公共道路上通行,但经补充法规准许或获主管实体许可,并按许可批示所订条件通行者除外。

二、违反上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900元。

第三章
通行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驾驶员
一、在公共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应由一名驾驶员驾驶。

二、驾驶员不具备适当的体格或心理条件时,不应驾驶。

三、不论任何时候,驾驶员均应控制所驾驶的车辆,且不得作出任何可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或活动。

第十六条
禁止使用流动电话
一、禁止驾驶员于驾驶时使用流动电话,但利用免提功能通话除外。

二、透过补充法规,可将上款所指的禁止规定适用于其它视听或电信工具。

三、违反第一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600元。

第十七条
开始行车
一、驾驶员于开始行车或重新起步前,必须预先示意及采取预防意外所需的措施。

二、违反上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600元。

第十八条
道路上应占的位置
一、车辆应靠车行道左方通行,并尽量靠近路缘或行人道通行,但应与之保持足够的距离,以避免发生意外。

二、在可作两条或以上车道使用的单向行车车行道上,如最左侧车道已无位置,又或如驾驶员拟右转或超车,则不适用上款的规定。

三、在双向行车的车行道上,如已适当划有三条或以上车道,驾驶员不得使用相反行车方向的车道。

四、违反第一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900元。

第十九条
安全岛、避车处、隔离区及类似装置
一、车辆在十字形交叉路口、T字形交叉路口及圆形地通行时,路面的中心部分应在驾驶员的右方;如车辆驶离的车行道的中心线设有安全岛、避车处、隔离区或其它类似装置,通行时该等装置应在驾驶员的右方。

二、在不影响上条规定的情况下,如车行道设有上款所指任一装置,通行时该装置应在驾驶员的右方,但如有关装置设于单向行车的道路或车行道上只供单向行车的路段,通行时该装置可在驾驶员的右方或左方,视乎何者较为合适而定。

三、违反本条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900元。

第二十条
路缘及行人道
一、车辆因进出建筑物所需,方可横过路缘或行人道。

二、违反上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600元。

第二十一条
车辆间的安全距离
一、驾驶员行车时,应与前车保持足够距离,以免因前车突然停车或减速而发生意外。

二、驾驶员行车时,应与在同一车行道上同向或对向行驶的车辆保持足够的侧面距离,以避免发生意外。

三、违反本条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600元。

第二十二条
能见度不足
为适用本法律及补充法规的规定,如驾驶员不能看见至少50公尺范围内的车行道的全宽,视为能见度不足。

第二节
驾驶员发出的信号
第二十三条
操作信号
一、驾驶员拟减速、停车、泊车或进行任何使车辆侧移的操作,尤其是转向、转线、超车或掉头,应预先以相应信号向其它道路使用者清楚示意。

二、信号于操作过程中应当持续,并于完成操作后立即停止。

三、违反本条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600元。

第二十四条
声响信号
一、声响信号应短促,且应尽量避免使用。

二、为避免意外,又或为预先将超车意图通知拟超越的车辆的驾驶员时,方可使用声响信号。

三、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于警车、执行救援或紧急公益任务的车辆所使用的声响信号。

四、警车、执行救援或紧急公益任务的车辆方可使用特别声响警示装置。

五、特别声响信号装置的规格由补充法规订定。

六、违反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300元。

七、违反第四款规定者,如其它法律规定无订定较重处罚,则科处罚款澳门币3,000元,且可将所使用的特别声响警示仪器或装置扣押,并宣告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

第二十五条
灯光信号
一、车辆因能见度不足而亮灯通行时,可按下列规定以灯光信号替代声响信号:

(一)在照明良好的地点,间歇使用近光灯;

(二)在其余情况下,交替使用远光灯及近光灯,但不得令人目眩。

二、晚间行车时,必须按上款的规定以灯光信号替代声响信号,但属下列车辆或情况除外:

(一)优先通行车辆;

(二)遇有迫在眉睫的危险而需避免发生意外。

三、警车、执行救援或紧急公益任务的车辆方可使用特别灯光警示装置。

四、车辆因进行与其专属用途相符的作业而须在公共道路上停车或慢驶时,应使用特别灯光警示装置,其规格及使用条件由补充法规订定。

五、违反第二款或第四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300元。

六、违反第三款规定者,如其它法律规定无订定较重处罚,则科处罚款澳门币3,000元,且可将所使用的特别灯光警示仪器或装置扣押,并宣告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

第三节
照明
第二十六条
装置
车辆须配备的照明装置、灯光信号装置及反光装置,以及该等装置的规格,由补充法规订定。

第二十七条
使用示宽灯
一、示宽灯是指用于在150公尺范围内显示车辆的存在及宽度的车灯。

二、晚间或在能见度不足的情况下,停车或进行泊车操作时应使用示宽灯,但配备专供停泊时使用的灯光装置的车辆除外。

三、在下列地点停车或进行泊车操作时,不适用上款的规定:

(一)在照明良好的道路;

(二)在车行道以外地点;

(三)在住宅区道路或交通疏落的道路。

四、违反第二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600元。

第二十八条
使用近光灯
一、近光灯是指光束能有效照射前方30公尺距离内的地面而不令人目眩的车灯。

二、晚间或在能见度不足的情况下,应使用近光灯,但不影响下款的适用。

三、晚间在照明良好的道路上行车,可使用示宽灯替代近光灯。

四、违反第二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600元。

第二十九条
使用远光灯
一、远光灯是指用于照亮前方至少100公尺距离内的道路的车灯。

二、在下列地点或情况下,不得使用远光灯:

(一)照明状况可让驾驶员的能见距离至少达100公尺的道路;

(二)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交会时;

(三)行车时与前车的距离少于100公尺;

(四)桥梁、行车天桥及隧道;

(五)停车或泊车时;

(六)车辆不移动或中止行车时。

三、违反上款(一)项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600元。

四、违反第二款(二)项至(六)项任一规定者,如其它法律规定无订定较重处罚,则科处罚款澳门币1,500元。

第四节
车速
第三十条
一般原则
一、驾驶员应根据道路的特征及状况、车辆的规格及状况、运载的货物、天气情况、交通状况及其它特殊情况而调节车速,使其车辆可在前方无阻且可见的空间内安全停车,以及避开在正常情况下可预见的任何障碍物。

二、驾驶员如未能确定其突然减速不会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尤其不会对后随车辆的驾驶员构成危险,又或不会扰乱或阻塞交通,则不应突然减速,但因迫在眉睫的危险而有此需要除外。

三、违反本条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300元。

第三十一条
一般车速限制
一、车辆必须遵守补充法规订定的一般最高车速限制,但亦须遵守因应交通状况而以适当信号另订的最高或最低车速限制。

二、驾驶员超过上款所指最高车速限制,视为超速。

第三十二条
减速
一、尽管订有最高车速限制,驾驶员接近下列地点时尤应减慢车速:

(一)车行道上标明供行人横过的信道;

(二)以适当信号标明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及类似场所;

(三)狭窄道路或路缘为建筑物的道路;

(四)人群聚集处;

(五)弯角、十字形交叉路口、T字形交叉路口、圆形地、驼峰路及其它能见度不足的地点;

(六)坡度大的下坡路段;

(七)以危险信号标明的地点。

二、违反上款规定者,如其它法律规定无订定较重处罚,则科处罚款澳门币900元。

第三十三条
慢驶
一、行车速度不应缓慢至无理阻碍其它道路使用者或违反规定的最低车速限制。

二、违反上款规定者,如其它法律规定无订定较重处罚,则科处罚款澳门币300元。

第五节
让先
第三十四条
一般原则
一、有义务让先的驾驶员应减慢车速或于必要时停车,又或会车时应当倒车,以便其它车辆能在无需变速或转向的情况下通过。

二、优先通行的驾驶员必须注意交通安全。

三、违反本条规定者,如其它法律规定无订定较重处罚,则科处罚款澳门币900元。

第三十五条
规则
一、驾驶员应让左方来车先行,但在下款所指情况下亦应让先。

二、在下列情况下,驾驶员应让先:

(一)驶离任何泊车处、住宅区、燃料供应站或建筑物时;

(二)驾驶任何非机动车辆时,但遇处于上项所指情况的驾驶员除外;

(三)遇优先通行车辆或警察车队时;

(四)驶进圆形地时。

三、两名驾驶员对向行车时,拟转向或掉头者应让先。

四、遇有在专用路径通行的脚踏车时,拟转向驶入该路径所横贯的道路的驾驶员应让先。

五、违反本条规定者,如其它法律规定无订定较重处罚,则科处罚款澳门币900元。

第三十六条
会车
一、两部对向行驶的车辆因车行道部分阻塞而无法会车时,须绕过障碍物的驾驶员应减速或停车,以便让对向来车先行。

二、在坡度大的道路上,下坡车辆的驾驶员应让先。

三、下列车辆于必要时应当倒车:

(一)最接近可会车地点的车辆;

(二)上坡车辆,但下坡车辆明显较易倒车除外;

(三)遇重型车辆的轻型车辆;

(四)遇车组的任何车辆。

四、在本条所指的任何情况下,均应让优先通行车辆及警察车队先行,但该等车辆应采取必要措施,以免阻塞交通或发生意外。

五、如车行道的可用宽度、凹凸程度或道路保养状况不容许安全会车,总宽度超过2公尺或包括所载货物在内总长度超过8公尺的车辆或车组驾驶员应减速或停车,以便与其它车辆会车。

六、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900元。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遇行人时的处理方法
一、接近有信号标明的人行横道时,如该人行横道由交通灯或执法人员指挥车辆通行或人、车通行,驾驶员即使获准前进,亦应让已开始横过车行道的行人通过。

二、接近有信号标明的人行横道时,如该人行横道非由交通灯或执法人员指挥车辆通行,驾驶员应减速或于必要时停车,以便让正在横过车行道的行人通过。

三、驾驶员转向时应减速或于必要时应停车,以便让正在其拟驶入的道路路口处横过车行道的行人通过,即使该处无人行横道亦然。

第六节
超车
第三十八条
一般规定
一、应从车辆右方超车。

二、违反上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900元。

第三十九条
例外
一、如拟超越的车辆的驾驶员已表明其右转操作,且在车行道最左侧让出空间,则应从该车左方超车。

二、违反上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900元。

不分页显示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