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学徒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待遇问题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局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53:46  浏览:80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学徒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待遇问题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局的函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学徒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待遇问题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局的函
国家劳动总局



你局桂劳险字〔1981〕27号函收到。我局(81)劳险便字80号文的含义是,学徒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应当与固定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同样处理。即:可以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办理退休。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生活费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生活费的百分之八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学徒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还可享受与固定工退休后同样的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1981年11月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汴政〔2006〕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开封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为加快政务公开步伐,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和政务信息透明度,努力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6〕1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政策、重要决定的有关内容;
(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
(三)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情况;
(四)针对市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及时表明政府立场,公布采取的措施;
(五)就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一些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介绍事件情况、政府举措和公共防范措施等;
(六)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需要对外发布的其他事项。
二、新闻发布内容的确定和审批程序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阶段性工作特点和需要,提出发布的内容。
(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内容。
(三)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新闻的,可提出发布主题,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副市长审定。
(四)新闻单位可向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提供新闻发布建议,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按程序报批。
(五)新闻发布会拟发布的内容,在有关部门提供材料的基础上,由市政府办公室拟出初稿(县、区和部门重要事项的新闻发布,由发布部门拟出初稿)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由其指定的市政府其他负责同志签发。
三、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主要发布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的重要事项。
(二)新闻通报。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名义或以市政府名义撰写新闻通稿,通过各类媒体公开发布。
(三)通过政府网站、新闻网站发布新闻信息。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召集,必要时可邀请市领导或有关方面负责人出席。
四、新闻发言人
(一)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
(二)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确定1—2名新闻发言人(其中须有1名主要负责同志),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新闻发言人由熟悉本系统、本部门情况,具有较高理论政策水平和较强沟通表达能力的同志担任。
五、新闻发布会的组织
(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在市政府新闻发言人领导下具体负责新闻发布会的会务、信息采集、稿件撰写等相关工作。市政府办公室(信息联络科)协助此项工作。
(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协调工作,包括确定到会新闻单位、协调安排记者现场或会后采访、追踪了解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反映等。
六、新闻发布会的时间
  (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如有需要,经批准可适时进行。
(二)新闻通报适时发布。
七、工作要求
(一)规范新闻发布主体。全市性重要决策、重大活动、全局性情况介绍等由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全市综合性信息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专项性信息、某领域阶段性的发布由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新闻发言人或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发布;针对某些重大事件及需要向媒体说明的问题,根据市政府授权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进行发布;发布前必须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统筹安排。
  (二)严肃新闻发布纪律。新闻发布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精神一致。严格遵守《保密法》,发布的内容不得涉密。
(三)新闻单位要根据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报主题发布有关新闻,在报道的开头写明“据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消息”或“从市政府新闻通报获悉”。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刊发或播出所发布的内容,对新闻的内容不得随意修改。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和《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


为加强人民币图样使用的管理和规范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行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和《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经2005年6月16日第1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0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五年九月五日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币图样使用的管理,维护人民币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图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贵金属纪念币除外)的完整图案或主景图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民币图样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在宣传品、出版物、网络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人民币图样的行为。

第四条 人民币图样的使用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审批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使用人民币图样申请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可以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

(二)宣传人民币防伪知识,展示人民币生产工艺和设计艺术,促进钱币文化健康发展。

第六条 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的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含使用单位名称、目的、图案式样、材质、数量、制作方式、制作厂家及出版单位等有关内容。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意见报总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中国人民银行应向其核发人民币图样使用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 使用人民币纸币(含塑料钞)图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使用与人民币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必须加盖“图样禁止流通”的非隐形文字字样,字样大小应覆盖图样幅面的1/3以上。

(二)使用放大和缩小的人民币图样,放大和缩小的比例必须不低于25%。

第九条 获得使用人民币图样许可的法人,应将使用人民币图样样品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网络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0日起施行。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行为,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和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的货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流通人民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买卖流通人民币的行为。装帧流通人民币是指将流通人民币进行外部包装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装饰的行为。

第五条 经营流通人民币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

第六条 装帧流通人民币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总量控制、限量装帧的原则,根据流通人民币发行量和流通形势,确定单一行政许可的流通人民币装帧数量限额。

第七条 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决策层的决议;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可以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宣传国家政策;

(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三)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

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1万枚(套)以上的法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并连续经营三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装帧流通人民币的用途、目的、数量、品种、样式、制作单位和装帧单位名称等内容。

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1万枚(套)以上的法人,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

(二)企业决策层的决议;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审批机关应依法为其核发经营许可证。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审批机关应依法为其核发装帧批准文件。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应将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在营业场所公示。

第十三条 获得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应将装帧样品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 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向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的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审批机关应依法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审批机关应撤回其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收回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

第十五条 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依法终止的,审批机关应注销其经营流通人民币的行政许可,并收回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

第十六条 获得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的,属非经营活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金额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