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03:59  浏览:85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



近年来,各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做了大量工作,解决了一部分精减退职老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但由于十年内乱的影响和经费不足等原因,按照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符合
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以下简称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有一部分人未能享受,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精减退职老职工,不少人也没有享受必要的社会救济。为了认真贯彻落实(65)国内字224号文件,切实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
活困难的救济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一、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简称精减退职老职工),凡是在精减退职当时和现在都符合(65)国内字22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即: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
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至今未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经审查核实,应予补办救济手续。审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无原始证件或原始证件丢失、现有其他可靠证明材料,确属漏办的,应予补办。救济费从批准之月起发给。
二、对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应按照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给予社会救济,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对其中现已年老体弱、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家庭生活又无依靠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
切实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三、所需经费,属于补办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由中央财政拨款;属于社会救济的,由地方财政解决。
四、各省、市、自治区民政、财政厅(局)应迅速将精减退职老职工人数,以及需要补办百分之四十救济的人数和所需经费,于四月十日前报来,以便增拨精简退职老职工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经费。



1982年3月1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8〕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湖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筑“平安湖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条例》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信号名称、信号图标、信号含义和防御指南组成(见附件)。

湖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道路结冰、霾等十三类。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生的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预警信号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的中英文图标标识。

第四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相应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气象台站负责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预警信号的统一发布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变更(包括更新或解除)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或变更情况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的防御气象灾害领导决策部门和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

第六条 各级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和城建部门要大力配合当地气象台站,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手段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类媒体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和更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信息后,必须在15分钟内播发该预警信号。

各级通讯管理部门应当确保预警信号信息传递渠道畅通。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具体刊播办法,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当地新闻媒体、广电、信息产业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七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图标形式发布的,要保证图标刊播位置相对固定,图案清晰。预警信号以文字或语音形式发布的,要明确指出预警信号名称、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机制。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和本部门情况,制定防御台风、暴雨、暴雪等气象灾害的具体措施,积极防御,避免或减少灾害损失。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防御措施的宣传手册,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灾减灾知识,各种传播媒体必须采取各种不同手段深入进行宣传。

第十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乡镇、社区、学校、企业及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广场、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广播、电子显示屏、公告牌等设施及时传播预警信号。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不断提高本地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和防御能力。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67号)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湖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及防御指南



附件



湖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及防御指南



序号
信号名称
信号

图标
信号含义
防御指南


台风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

湖面:平均风力7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准备工作;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热带气旋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

4.固紧门窗 、围板、棚架、户外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 妥善安置易受热带气旋影响的室外物品。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

湖面: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应急准备工作;

2.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3.处于危险地带中的居民应到避风场所避风, 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危险地带工作人员应及时撤离, 露天集体活动应及时停止,并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4. 关紧门窗,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湖面: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抢险应急工作;

2.必要时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当尽可能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


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

湖面:平均风力12级以上或阵风14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回港避风的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 人员应当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


暴雨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准备工作;

2.学校、幼儿园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和幼儿安全;

3.驾驶人员应当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做好排涝准备。


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工作;

2.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路况在强降雨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积水路段实行交通引导;

3.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应急工作;

2.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

3.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当停课、停业,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已到校学生、幼儿和其他上班人员的安全;

4.做好城市、农田的排涝,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严重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


暴雪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影响。
1.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注意道路、铁路、线路维护;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林区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影响。
1.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防雪灾和防冻害措施;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加强道路、铁路、线路维护;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林区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较大影响。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加强道路、铁路、线路维护;

3.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4.农林区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严重影响。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雪灾、防冻害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必要时飞机暂停起降,火车暂停运行,高速公路暂时封闭;

4.做好农林区等抗灾救灾工作。


寒潮预警信号

48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寒潮准备工作;

2.居民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注意添衣保暖;

3. 农林作物及水产养殖应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4.做好防风准备工作。


24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寒潮工作;

2. 居民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随时添衣保暖,照顾好老、弱、病人;

3. 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工作,对易受低温冻害的农林作物及水产养殖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


24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寒潮应急工作;

2. 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

3.农、林、水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寒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


24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4℃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4℃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寒潮的应急抢险工作;

2. 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

3.农、林、水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寒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


大风预警信号

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并可能持续:

内陆: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

湖面:平均风力7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大风工作;

2.注意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的安全,刮风时不要在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下面逗留;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切断户外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5.航空、航运等单位注意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并可能持续:

内陆: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

湖面: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大风应急工作;

2. 停止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人员尽量减少外出;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5.航空、航运、铁路、公路等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并可能持续:

内陆: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湖面: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大风应急抢险工作;

2. 停止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人员应当停留在防风安全地方;

3.回港避风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5. 航空、航运、铁路、公路等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大雾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1.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雾准备工作;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交通管理,保障安全;

3.驾驶人员注意雾的变化,小心驾驶;

4.户外活动注意安全。


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1.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雾工作;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调度指挥;

3.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控制车、船的行进速度;

4.减少户外活动。


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1.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雾应急工作;

2.相关部门适时采取交通安全管制措施;

3.驾驶人员根据雾天行驶规定,采取雾天预防措施,根据环境条件采取合理行驶方式,并尽快寻找安全停放区域停靠;

4.不要进行户外活动。


雷电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及阵风8级以上的雷雨大风,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雷准备工作;

2.密切关注天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及阵风10级以上的雷雨大风,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的可能性比较大。
1.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防雷应急措施;

2.人员应当留在室内,并关好门窗;

3.户外人员应当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

4.切断危险电源,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

5.在空旷场地不要打伞,不要使用手机,不要把金属杆物扛在肩上。


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及阵风12级以上的雷雨大风,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的可能性非常大。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雷应急抢险工作;

2.人员应当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并关好门窗;

3. 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切勿接触天线、水管、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远离电线等带电设备和其他类似金属装置;

4.不要使用无防雷装置或者防雷装置不完备的电视、电话等电器。

5.在空旷场地不要打伞,不要使用手机,不要把金属杆物扛在肩上。


冰雹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冰雹的应急工作;

2.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3.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蓬的场所,妥善安置、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室外物品或设备;

4.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


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冰雹的应急抢险工作;

2.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3.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蓬的场所,妥善安置、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室外物品或设备;

4.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


霜冻预警信号

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0℃以下(春秋季4℃以下),对农林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春秋季4℃以下),对农林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霜冻准备工作;

2.对茶叶、蔬菜、花卉、瓜果等农林作物采取一定防护措施。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春秋季2℃以下),对农林业将产生较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春秋季2℃以下),对农林业已经产生较重影响,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

2.对茶叶、蔬菜、花卉、瓜果等农林作物及时采取防冻害措施。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春秋季0℃以下),对农林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春秋季0℃以下),对农林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

2.对茶叶、蔬菜、花卉、瓜果等农林作物及时采取防冻害措施;

3.做好供电供水等设备防冻工作。


高温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8℃以上。
1.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2.尽量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户外活动,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当缩短连续工作时间;

3.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 注意防范电力设备负载过大而引发的事故。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1.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防暑降温应急措施;

2.停止户外露天作业(除特殊行业外),减少户外活动;

3.对老、弱、病、幼人群采取保护措施;

4.特别防范高温引发的火险火灾事故。

十一
干旱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1.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工作;

2.启用应急备用水源,调度辖区内一切可用水源,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牲畜饮水;

3.压减城镇供水指标,优先经济作物灌溉用水,限制大量农业灌溉用水;

4.限制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限制排放工业污水;

5.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1.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和救灾工作;

2.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牲畜饮水;

3.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缩小或者阶段性停止农业灌溉供水;

4.严禁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5.适时加大人工增雨作业力度。

十二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1.相关部门做好道路结冰应对准备工作;

2.驾驶人员应当注意路况,安全行驶;

3.减少外出,注意防滑。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1.相关部门要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工作;

2.驾驶人员必须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使;

3.减少外出,注意防滑。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1.相关部门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和抢险工作;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水泥制品企业成本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


水泥制品企业成本管理规程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财政部《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结合水泥制品企业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水泥制品企业在成本管理中,必须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和法令制度,划清职责分工,明确经济责任,讲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做好成本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考核和分析工作,努力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会财富。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营水泥制品企业(含石棉水泥制品企业、水泥船企业、水泥建筑构件企业,不含加气混凝土及商品混凝土企业)。
水泥制品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成本开支范围
第五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地方建材主管部门需要对本规程成本开支范围的具体规定补充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查同意后执行,并报国家建材局财务司备案。
第六条 根据《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对水泥、砂、石的定额损耗率规定限额为:水泥≤5%、砂.石≤6%。高出限额或增补其它大宗材料定额损耗率企业,应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根据《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水泥压力管及水泥电杆等产品的金属模具,均按低值易耗品处理。其它低值及易耗品与固定资产的具体划分,由企业提出报上级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确定。
第八条 大修理与中小修理的划分应按国家建材工业局《全民所有制建材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有关大修理范围的规定执行。属于大修理开支范围的,不得再次列入成本。
第九条 按国务院规定,企业的技术开展费用,除《成本条例》中规定的可从成本开支的费用外,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健设备、微机构置费及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财会电算化的单个系统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微型电子计算机购置费,数额较小的,可以摊入当年成本,数额较大的,允许企业分三至五年摊入新产品成本或全部产品成本。

第三章 基础工作
第十条 为奠定成本管理的可靠基础,企业必须加强定额管理、健全原始记录,严格计算、验收和物资发放盘存制度,制定厂内计划价格,以便做到核算有依据,考核有标准。
第十一条 加强定额管理。凡属原材料、燃料、动力、工具消耗以及工时、设备利用、物资储备、资金占用、费用开支等都要制定定额。消耗定额以数量表示。工时定额亦可用产量定额替代;设备利用定额即设备台时定额和利用率,应分别以产品计量单位和百分比表示;物资储备定额有原燃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备定额等,应以数量表示;资金占用定额有储备资金、生产资金、产成品资金占用定额,应以金额表示;费用开支定额可以金额综合反映。
定额拟定要根据企业生产技术的现实情况,参照本行业的平均先进水平,既要保证定额的积极先进,有奋斗进取的作用,又要切实可行。定额核定,年度以内基本不变。随着生产技术的改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在每年编制计划之前,应对各项定额进行必要的复查和修订。
第十二条 健全原始记录。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完整、系统的原始记录。原、燃材料及各种物资的收发领退,动力、蒸气的消耗,自制配备件的加工入库和领用,劳务、工时的发生,工资发放,产品质量检验,材料及混凝土的分析化验,产成品的入库与发运以及各项费用支出等,都应填制完整、准确、真实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与成本计算有关的格式、内容的设计,由企业计划统计、生产工艺及财务部门会审确定,并提出原始记录在填写方法,报送时间、传递程序、存档保管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 严格计量管理。按产品系列、生产区域设备机台等条件,添置完备的计量检验仪器仪表,配备必要的计量检测入员,严格计量检验,并加强计量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校正,保证计量准确。
第十四条 严格财产、物资收发盘存制度。各仓库保管员要坚持在收发过程中随时进行卡实核对。已建立余额核对法的企业,材料核算员按月与仓库进行帐卡余额核对。尚未建立余额核算法的材料核算员要按月与仓库进行帐卡数量核对。
水泥、砂石、煤炭等大宗原燃材料及在各生产工序中的在产品、半成品收发结存情况,由计量、供应、生产、统计、财务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按月进行盘点。防止大盈大亏一次性出理的不正常现象发生。
固定资产除增减变化时应随时盘点鉴定外,年末应清点盘存一次。
第十五条 制定厂内计划价格。大中型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厂内计划价格制度,对原燃辅料,备配件、低值易耗品、水、电、气、风、在产品、工时等,制定统一的厂内计划价格。同时编制便于查询的价格目录。小型企业根据需要与可能酌定。
(一)原燃辅料、备配件、低值易耗品的计划价格应根据其采购成本制定,包括:买价、外地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包括整理挑选中发生的损耗,并扣除下脚、废料价值)。计划价格目录由供应部门负责制定,财会、审计部门负责审定。
(二)水、电、蒸气等计划价格由辅助生产车间核算员与厂财会部门根据已有实际成本、目标成本或据实测算的单位成本制定。
(三)设备维修结算计划价格。如按维修工时定额结算,应制定工时计划价格;如按维修项目结算,应制定维修项目价格表。设备维修结算计划价格应由设备管理部门制定,由财会及审计部门审定。
(四)运输计划价格。包括汽车运输单价、火车、汽车装卸单价等,按生产组织的实际情况,由有关部门制定吨公里或货物计量单位运输、装卸价格,财会及审计部门审定。
(五)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入库成品的计划价格,由财会部门根据实际成本资料制定,由审计部门审定。
为缩小厂内计划价格与实际成本的差距,企业每年在编制下一年度计划之时,应检查修定一次,对差距较大部分编出目录予以调整。

第四章 成本管理责任制
第十六条 企业在厂长的领导下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厂长对成本管理的职责是:
(一)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国家的财政方针政策,遵守财经法规制度,完成国家下达的成本任务,对企业经济效果负完全责任;
(二)实行分级分口管理,组织各职能部门及基层单位,建立纵横联结、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成本责任管理体系;
(三)充分发动群众,努力增产节约,提高质量,降低成本。
第十七条 企业的总会计师协助厂长具体领导和组织成本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签署成本计划,监督、检查、分析计划的完成情况,提出降低成本的措施,协调各部门、车间与财会部门的关系;组织开展群众性的经济核算活动,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潜力;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宣传国家有关成本管理的方针政策,对企业的经济效果负责。
第十八条 企业的总工程师协助厂长做好技术经济方面的成本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使技术与经济相结合;对企业的挖潜革新、提高质量、降低消耗,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善劳动组织等方面的技术组织措施,必须保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并对各项经济技术措施的经济效果负责。
第十九条 企业的财会部门,在厂长、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对成本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企业的成本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成本管理责任;划清成本开支的界限;协调信息及凭证的传递步骤;提出成本的计划、核算、考核、分析的要求等。
(二)参与修订同成本管理有关的各项生产定额。消耗定额、费用定额、储备定额以及厂内原燃辅料、备配件、低值易耗品、在制品、半成品、辅助生产产品、劳务等计划价格,在此基础上编好全厂的年、季度成本计划。
(三)把全厂的成本计划按成本可控范围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车间,使成本责任与厂内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
(四)在日常管理上,负责监督成本开支,控制费用,严格按规定执行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正确及时地计算实际成本,领导和组织全厂成本核算工作。定期检查成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成本考核与成本分析预测,提出改进成本管理和降低成本的意见。
大中型企业财会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械或相当于助理会计师以上的专职人员负责成本管理与成本核算工作。小型企业也必须指定专业人员管理成本。
第二十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对成本管理工作的职责应按照《成本条例》第三十条、《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合企业机构设置的具体情况贯彻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生产车间(包括基本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应由车间主任(或明确一名副主任)负责车间成本的管理工作,并配备成本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车间成本员对成本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厂部下达的成本指标,协助车间负责人采取技术组织措施,确保计划的完成。
(二)按车间技职人员和班组、机台、岗位的经济责任要求,把车间的成本任务进行指标分解,落实到班组以至个人。
(三)对全车间成本完成情况进行核算和分析,提出降低成本建议,实施车间降低成本措施;同时对各班组及职能人员进行责任成本的考核。
车间成本员在业务上受企业财会部门领导。

第五章 成本计划及控制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按照经济体制改革赋予的权限,在编制年度生产、财务计划的同时,编制成本计划,确立生产、财务及成本目标。
第二十三条 企业编制成本计划,必须加强调查研究,搞好预测分析,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办事。
(一)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掌握市场信息,包括资源、物价、科技发展以及品种、产品销售、质量等动态,并据以分析本企业产品和成本的竞争能力。
(二)开发新产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提高产品设计质量。改变产品结构时,应事先制定设计方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确有经济效益,才能作为编制计划的依据,付诸实施。
(三)编制成本计划应与生产、财务计划紧密配合,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成本、产量、利润进行综合分析,为正确的经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四条 企业编制成本计划应在制定产品单位成本的基础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生产费用预算;
(二)全部商品产品总成本(分别可比产品与不可比产品);
(三)主要产品及分步产品(半成品)单位成本;
(四)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预算;
(五)文字说明(包括技术组织与增产节约措施);
第二十五条 企业编制成本计划,由财会部门的成本核算人员主办,各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当前通常采用的编制程序如下:
(一)以计划部门为主,财会部门参加,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产品销售市场容量、原材料资源供应、技术措施当年成果的预测以及各主机设备的生产能力和单位产品变动成本计划,在平衡修订的基础上,进行多品种量本利分析,提出不同品种产量计划。
(二)生产工艺部门提出不同产品(规格)的各种原燃材料及动力消耗定额#;根据确定统一计划价格(预测价格)计算产品单位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分项成本。
(三)人事劳资部门提出各类人员定员及劳动工资计划;据以计算产品单位的工资分项成本和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销售费用的工资分项费用计划。
(四)设备管理部门提出分车间的维修费计划和机物料消耗计划,据以计算辅助生产成本。
(五)动力运输管理部门提出水、电、蒸气、运输等辅助生产计划任务,据以计算辅助生产成本。
(六)成本管理部门将上述总成本随产品数量变动的单项成本,汇总列出产品单位变动成本计划。
(七)生产车间及各职能部门所需管理经费,由各车间及职能部门编制经费预算,经计划、财会部门会审核定,据以编制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销售费用计划。
(八)在不同品种产量计划间,进行各项费用(固定成本部分)的分配,编出各种产品单位成本计划。
(九)按生产计划和单位产品成本计划,编出成本计划的各项内容。
第二十六条 企业必须做好成本计划的分解落实工作。下达各项成本指标,应与厂内经济责任制结合进行。
(一)对基本生产车间应下达各种产品(或分步)责任成本指标;
(二)对辅助生产车间应下达辅助生产成本计划指标,或按计划单价下达成本降低额指标;
(三)对供应部门应下达采购成本降低额或降低率指标。
(四)对销售部门应下达销售费用限额指标;
(五)对各经费开支部门应下达经费预算控制指标;
(六)各职能部门要配合和指导生产车间完成各项成本指标,并按职责分工与生产车间共担完成成本指标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成本的日常控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正确运用定额、预算、审核等手段,对料、工、费进行有效控制;供应部门要根据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加强物资的采购、领用控制:生产、工艺、机修等部门都应加强定额管理:劳动工资部门要加强工时定额管理和工资基金的控制;财会部门应严格审核料、工、费的各项成本支出。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负担的成本管理责任及时解决影响成本升高的各种问题,保证责任成本的完成。

第六章 成本核算
第二十八条 水泥制品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及计量单位统一规定如下:
序号 类 别 计量单位 产品品种名称
(一) 水泥电杆 根 予应力水泥电杆(分规格)
普通水泥电杆(分规格)
(二) 水泥压力管 米 予应力压力管(分规格)
自应力压力管(分规格)
(三) 水泥排水管 米 分规格
(四) 水泥管桩 米 分规格
(五) 水泥桩 立方米 分规格
(六) 石棉水泥管 米 分规格
(七) 水泥船 艘 农用船、机动船、特种船
(八) 水泥轨枕 根 标准轨枕、非标准轨枕
(九) 水泥面砖 平方米 水磨石砖、路面砖
(十) 石棉水泥板 平方米 小波瓦、中波瓦
(十一)石棉水泥瓦 张 小波瓦、中波瓦
(十二)农房构件 立方米 由企业视不同品种自定
(十三)其他预制作 立方米 大型予制件、轻板型构件非定型构件。
第二十九条 确定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应以生产组织的类型和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企业以产品生产划分车间的(如设制管车间、电杆车间、造船车间等),以品种法计算产品成本。企业以分步生产划分车间的(如设金属加工车间、混凝土加工车间、浇制车间等),先以分步为核算对象,再以分步平行结转方法计算产品成本。
产品生产成本按月计算,月度为每月一日至当月月末。
第三十条 基本生产产品成本核算的成本项目规定如下:
(一)原材料,包括构成水泥制品产品实体的原料,主要材料如钢材、石棉、水泥、砂、石等,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
(二)燃料、动力和蒸气,包括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外购或自制的煤、电、燃料、蒸气等。
(三)工资及福利费,包括基本生产车间工人工资总额以及按规定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入成本的原燃材料节约奖等单项奖,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四)车间经费,指生产车间为管理和组织本车间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企业管理费,指企业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全厂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三十一条 原燃材料的核算
(一)原燃材料的外购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整理挑费用。委托加工的材料成本 ,包括加工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往返运杂费和加工费用。凡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 按加权平均法计算。凡采取计划价格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其材料成本差异必须按月结算。
(二)钢材、石棉、水泥、砂、石等原材料的耗用,应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有关成本项目原材料中;用于产品生产的一般消耗性材料,应按照领用材料的车间或部门,根据材料用途,计入车间经费或企业管理费有关项目。用计划价格进行核算时,其材料成本差异按钢材、石棉、水泥、砂、石及其他等类别,分类核算,分别计算成本差异率,按差异率将耗用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三十二条 外购动力的核算
外购动力,凡经过企业变电供应的,应先通过辅助生产核算电价成本。水泥制品直接耗用的动力费用按各基本生产车间电度表计量数,实际电价成本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有关成本项目“燃料、动力和蒸气”中。其它部门用电费用应按规定分别计入有关项目。如按计划电价计算,必须按月结转电力成本差异。
第三十三条 蒸气费用的核算
蒸气费用按消耗量计入生产成本。不同的生产组织应按不同方法分别处理。烧制蒸气工艺属基本生产车间一部分时,烧制蒸气所耗煤、电费用,按蒸气耗用量分配直接计入该车间有关产品成本项目“燃料、动力及蒸气”中。单设车间烧制蒸气,分别供应各基本生产车间及其它部门时,应在“辅助生产”科目中核算蒸气成本,按蒸气耗量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有关产品成本项目“燃料、动力及蒸气”和其它有关科目中。
第三十四条 工资及福利费的核算
按规定计入成本的工资,应根据手续完备的工资计算单及有关工时耗用等记录,进行汇集与分配。计件工资按规定直接计入成本核算结象;计时工资应按实际工时或定额工时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
职工福利费应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提取比例计算,比照工资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工资及福利费应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有关产品成本项目“工资及福利费”内。车间和厂部的管理干部以及辅助生产工人、不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按有关资料,分别计入“辅助生产”、“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的有关项目内。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的核算。固定资产折旧费按规定根据上级批准的分类折旧率按月提取,计入成本。
固定资产大修理费应按规定的大修理基金提取率按月提取,计入成本。实际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提取的大修理基金中开支。固定资产的中小修理费,按实际发生额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
计入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应按固定资产的用途,分别计入“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进行汇集分配。
第三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的核算
耗用低值及易耗品分别按以下方法计入成本:
(一)金属模具价值按周转次数分别摊销计入成本。周转次数规定如下:
模具种类 产品对象 生产条件 周转次数
金属电杆模 各类电杆 蒸气养护 2500次
金属管模 各类水尼管
Φ400以下 蒸气养护 2500次
Φ500-800 蒸气养护 1500次
Φ800以上 蒸气养护 1000次
其它金属模具 各种构件 蒸气养护 1000次
每次周转的摊销额=模具原价×(1-残值10%)/周转次数。
按上述规定计算与企业实际情况差距较大的,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接受外单位加工一次性产品,所发生的模具费用,全部列入该项产品成本,当月的摊销额按产量比例计算。模具价值摊销完毕,尚能继续使用其后不再摊销;尚未摊完而模具已经在用费摊待入列可,大过额摊补,摊补中本成月当在可,废报以后各期成本中负担;属于责任者赔偿的部分,应从摊销额中扣除。
(二)凡单价在二十元以下的管理用具和小型工、卡具,可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
(三)其余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和报废时,各摊销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七条 水泥制品企业一般不设置“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项目。
(一)水泥制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可修复和不可修复废品损失,其扣除废品残值和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在当期产品成本各有关项目中反映,不列入废品损失项目。
(二)产品在整理、装卸运输和自然存放中出现的废次品,可修复时,其修复费用在“企业管理费一仓库经费”(成品存放过程中发生的修复费用)或“企业管理─产品三包损失”(销售过程中发生的修复费用)项下反映;经鉴定不需要返修而可按不合格品降价出售时,其成本与合格品相同,售价低于合格品所发生的员失,在计算销售损益中体现;不可修复的废品,其净损失列入“企业管理费一材料、产品盈亏和毁损”项内。
(三)年终盘点发现过多的废品,可以部分列入待摊和预提费用,部分调整当年成本,列入“企业管理费─仓库经费”,并在报表中加以说明。
(四)发生大修,季节性、事故性停工损失,均应计入当期生产的产品成本中或采用待摊、预提的方法,在当年的任产成本中负担,不列为停工损失。
第三十八条 预提费用及待摊费用的核算。企业不得任意使用预提、待摊的方法,人为地虚增、虚减当期成本。凡使用待摊预提方法必须符合《成本核算办法》第十二条一般内容的规定。年终一般不得保留余额,必须保留时,应在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三十九条 辅助生产的核算:
(一)供气、供电、运输、机修等辅助生产车间的费用,包括本车间直接生的材料、工资和其他费用,以及其他辅助生产车间转入的费用,应按不同的辅助生产车间及其所提供的产品、劳务作业的种类和成本项目进行汇集。
(二)辅助生产的产品、劳务、作业成本应按提供的产品劳务、作业量分配给受益单位。按计划价格进行分配时,计划价格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只分配给基本生产车间。按实际成本分配时,辅助生产车间互相提供的产品、劳务作业,按一次交互分配法分配。
(三)为加强对辅助生产的成本管理,企业应逐步创造条件,尽快制定辅助生产产品、劳务作业的计划单价,以考核辅助生产的效率及成本。辅助生产品、劳务作业的实际成本,低于计划价格部分,系辅助生产产品、劳务作业成本降低额,或称为内部利润;高出部分为成本超支额,或称为内部亏损,借以分清辅助生产与基本生产的成本责任。
第四十条 车间经费的核算。应按各基本生产车间设置明细帐,辅助生产车间所发生的车间经费直接进入“辅助生产”科目;车间经费明细帐应按明细科目设置专栏。明细项目由企业根据财政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
车间经费在该车间各产品之间的分配,统一以产品定额工时为准。采用分步核算的企业,车间经费应按分步行行结转方法处理,至成品车间再统一以产品定额工时,在车间之间分配车间经费至成品月份之间波动不大的情况下,车间经费也可以只在车间完工产品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企业管理费应当按费用明细项目进行汇集。明细项目由企业根据财政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
企业管理费可以只在完工产品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在产品成本的计算:
(一)无论按品种法或分步平行结转法计算产品成本,均应按生产车间设置在产品实物台帐,记录各品种在产品的数量,包括各工序加工数量、完工数量、完工转出数量和结存数量,并按月与实物进行核对。
(二)定额管理比较健全的企业,可以根据在产品的结存数量和各项消耗定额,计算在产品成本。
(三)不按消耗定额计算在产品成本的企业,应按照在产品的完工程度折合为当月产量,再根据月当产量与完工产量(分步生产条件下的半成品产量)的比例,计算在产品成本。
(四)在产品数量很少,或期初期末在产量数量基本相等,可以不计算在产品成本。当期发生的生产费用,全部作为产成品的成本。
第四十三条 产成品的成本计算。
(一)按品种法计算产品成本时,本期发生的生产费用,按品种和规定的成本项目进行汇集。
产成品成本=本月发生的车间成本+上月转入在产品成本-转入下月在产品成本+应分配的企业管理费。
(二)按分步平行结转法计算产品成本时,先求出各完工品种耗用各分步半成品成本,然后按成本项目平行汇总分步成本,求出各品种的车间成本,加应分配的企业管理费,即为完工产品各品种的产成品成本。
(三)对同品种不同规格的产品,应计算其分离的实际成本。计算方法可采用系数法,系数的计算应先确定一种规格产品为标准产品,按其不同的内在因素求出各种规格的系数,按系数换算为标准产量,然后分离各种规格的产成品成本。企业现行分离各规格产品成本方法如更近于实际,可继续采用,这里不作统一规定。
第四十四条 销售费用和销售成本的核算:
(一)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过程中,为销售产品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包装费、运输费、广告宣传费、展览费及门市部经费。产品入库之前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费用,应计入产品生产成本,不包括在销售费用之内。
(二)产品的销售成本,包括所销售产品的生产成本、销售费用以及按照规定计入产品销售成本的其他费用。
(三)产品销售成本的结转必须以销售收入的实现为依据。产品销售成本的计算口径必须与销售收入的计算口径相一致。
(四)企业实际发生销售费用,应全部由当月销售的产品负担,可以直接归属某种销售产品负担的销售费用,应直接计入;需要在销售的各种产品之间分配的销售费用,可依照不同产品生产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五条 水泥制品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展责任成本核算,发动各部门、车间以至班组参加。
为开展责任成本核算,厂部财会部门在核算产品实际成本的同时,要按照生产车间的成本可控范围下达责任成本计划指标或计划单价,按照供销部门的成本责任,下达材料计划价格目录或材料差异计划指标和销售费用计划指标;按照各经费开支部门下达开支预算控制指标,建立以车间、部门为核算对象的责任成本核算体系,并以相同口径,核算各责任成本单位的实际完成数,据以考核成本责任。
车间成本核算人员,除配合厂部财会部门核算车间责任成本的实际完成数以外,还应根据车间内部班组划分情况及生产过程建立班组的责任成本单位下达责任成本指标,并以同一口径,汇集成本,考核班组责任成本的完成情况。

第七章 成本考核与分析
第四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对企业进行成本考核,考核应以企业经济效益为中心,分析有关指标的完成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同时还应以“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或“全部产品成本计划降低额”进行考核,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的考核,其计算公式为:
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
本期可比产品实际总成本
(1- ────────────)×100%
本期各种可比 各种可比产品上
产品实际产量 年实际单位成本
全部产品计划成本的考核,以全部产品的实际成本是否超过按实际产量的计划总成本为准。成本降低额只要不是负数,即为完成计划成本,其计算公式为:
全部产品成本降低额=(本期各种产品的实际产量×本期各种产品的计划单位成本)-本期各种产品的实际成本之和。
第四十七条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成品成本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以及对企业管理费计划及车间经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认真组织成本自我考核,及时分析原因,不断改进工作,争取更好地完成各项成本指标。
第四十九条 企业对各生产车间及职能科室,应按成本管理责任范围,进行成本指标的考核。
(一)要按生产地点、工艺过程,抓住影响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工时定额、消耗定额、质量一级品率以及车间责任成本指标等深入分析,认真考核。考核的目的是挖掘增产节约潜力,即提高工时效率,提高产品(工序)质量,降低物质消耗,降低生产成本。
(二)有关计划、财会、生产、技术等各有部门既是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考核者,也是自考者;各职能科室要与各生产车间协力,采取切实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争取在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上创造先进记录。
(三)各生产车间要充分发动群众,在开展班组核算的基础上,进行群众性的成本考核。
第五十条 企业要搞好成本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
(一)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或全部产品成本计划完成情况的日常分析要注重报告期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偏离的原因。
(二)产品成本的日常分析,应注重报告期各种产品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对比,与上年或上年同期实际成本的对比,与本企业历史上最好的成本水平对比,与同行业的先进成本水平对比。肯定成绩,发扬优点,找出差距,促进转化。
(三)专题分析,按实际情况针对某一问题进行深入具体的分析,要注重技术经济分析与成本分析相结合,领导、技术人员、成本人员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成本分析应在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定期的和不定期分析。实事求是,不搞形式主义。各职能部门、各生产车间也要开展成本分析,发动群众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第八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五十二条 各级建材部门有责任督促企业执行《成本条例》、《实施细则》、《核算办法》及本规程。对财务成本管理混乱的企业,要切实采取整顿措施按《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日常监督。
第五十三条 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出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和消极阻挠。
第五十四条 企业的成本管理,应由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负责人,在厂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并组织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人不得阻挠和刁难财会人员履行成本管理和监督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实施细则》、《核算方法》和本规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和个人,根据其责任程度和损失大小,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
(二)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截留国家收入的;
(三)弄虚作假,成本产量不实的;
(四)经营管理不善,技术措施不当,造成巨额物资损失浪费的;
(五)损公肥私,玩忽职守,挥霍国家财产,增加成本开支的;
总会计师、财会人员,对违法行为不抵制或抵制无效又不揭发的,应与直接责任者负同等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下列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对违反《成本条例》、《实施细则》、《核算办法》和本规程的规定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了抵制、检举、揭发者;
(二)对降低成本、完成成本计划有突出成绩者;
(三)避免了生产上出现重大损失浪费者。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随着改革的深化,本规程与国家有关成本管理的法令制度相抵触时,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各企业可根据本规程制定本企业成本管理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经济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